義故──非能熏。
【疏翼】
第四辨與所熏和合而轉中,第二遮他。
【述記?卷十四】
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
「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
現行熏種,若說異時[48],如何釋此?
無姓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缺無第叁──有增減──應非能熏!
此有二釋︰一雲︰此亦不然。
無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
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49]。
四義具足。
如無分別智入見[50]以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名爲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
從無始來行相轉暗,堅執不舍,故名爲增,然極難也[51]。
二雲︰亦有增減。
欲界爲粗,乃至非想爲細,地系差別,粗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有增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52]?
答曰︰不然。
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叁界中見道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
此障見道,彼障非見,何以爲證?
答曰︰若爾,如修道中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豈品類同耶?
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
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頓斷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以前頓斷。
有得義不[53]?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不然。
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叁界所斷,豈無多品[54]?又如菩薩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卻斷下[55]。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
答︰「一類」有多義︰一、叁受不易,二、叁性不易,叁、境界不易,四、相續不易。
故未轉前,名爲「一類」,非無九品名爲「一類」。
由此義故,卻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爲增。
前解方成[56]。
若以無姓有情,第七是有姓種類,故有增減者[57],不然。
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爲論,不可例者,亦可有姓無姓爲例,不應種類彼可名熏。
論[58]言第七「與有頂地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
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
非謂品同,名「勢力等」。
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乃通叁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
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障故,便無品類?故知[59]但約[60]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
此中前[61]四,準所熏中,一一皆應寄問征起,然後牒論。
【疏翼】
以上第二辨能熏具緣多少中,第二答能熏四義訖。
【論文】
二?叁二七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疏翼】
第二辨能熏具緣多少中,第叁總結上文。
【述記?卷十四】
總結也。
即能緣中七轉識、心所等,爲能熏。
若爲相分,何法爲障?
即第八識爲六、七識之所緣,故爲相分熏。
何分爲能熏?
唯自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疏翼】
以上第叁廣辨熏習中,第二辨能熏具緣多少訖。
【論文】
二?叁二八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
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勝,故名熏習。
【疏翼】
第叁廣辨熏習中,第叁釋熏習義。
【述記?卷十四】
後、釋熏習義。
于中有叁︰初、解熏習義,次、顯法體多少,後、明因果。
此即初也。
要俱生滅,熏習義成。
非如種生芽[62]許異時生故,不俱時有,故知色法無俱有義。
唯華熏苣勝同生、同滅,故以爲喻。
《攝論》[63]喻如內熏習等[64]。
【論文】
二?叁二九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爲因,複熏成種,叁法展轉,因果同時。
【疏翼】
第叁釋熏習義中,第二顯法體多少。
【述記?卷十四】
下、顯法體。
初、法,後、喻。
此舉法也[65]。
【論文】
二?叁叁○ 如炷生焰,焰生燋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疏翼】
第二顯法體多少中,第二舉喻。
【述記?卷十四】
初、舉叁法喻,喻叁法體;後、舉二法喻,喻因果義。
種現二義,其文可解[66]。
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現耶?
心等[67]一時,不可並故。
又生彼緣,未和合故。
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生現行。
不同經部因果異時,故說俱時,理不傾動。
【疏翼】
以上第叁釋熏習義中,第二顯法體多少。
即唯叁法:種、現、種訖。
【論文】
二?叁叁一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疏翼】
第叁釋熏習義中,第叁明因果。
于中分叁︰一、如俱有生士用,二、如同類生等流,叁、現種互爲因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四】
下、明因果。
能熏成種,種生現行,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爲其因故。
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皆得。
即約同時士用果說[68]。
本種與現,唯作因緣;現行望種,亦唯因緣。
偏望爲因緣,非說現行與本有種,爲因緣也。
此以大乘俱有因與此[69]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緣攝。
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
《顯揚》破故[70]。
然《攝論》[71]第二[72],亦說爲因緣,即是本識[73],同此無妨。
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爲因故。
以彼俱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故[74]。
下四緣中,自當料簡[75]。
【論文】
二?叁叁二 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
【疏翼】
第叁明因果中,第二如同類生等流。
【述記?卷十四】
種子望種,大乘爲同類因。
亦如于彼[76]現望于現,非現望現爲因緣攝同類因也。
以疏遠故,非親近故。
此等諸文,《攝論》皆有[77]。
【論文】
二?叁叁叁 此二于果,是因緣性。
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疏翼】
第叁明因果中,第叁現種互爲因緣。
【述記?卷十四】
除此,餘法七轉識等名爲因緣。
彼《對法》第四,十二緣起皆名因緣[78],應知假說。
非實因緣,非辦體故,非親近故。
【疏翼】
以上第二廣上叁相,即廣一切種子相中,第二廣釋訖。
【論文】
二?叁叁四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疏翼】
第二廣上初能變叁相中,第叁廣一切種相,其中第叁,總結上文。
或初二行頌半﹝第二頌後半及第叁、第四頌﹞本頌以十門解釋中,總結第叁段因相,即謂一切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