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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明熏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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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故──非能熏。

     【疏翼】 第四辨與所熏和合而轉中,第二遮他。

     【述記?卷十四】 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

    「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

     現行熏種,若說異時[48],如何釋此? 無姓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缺無第叁──有增減──應非能熏! 此有二釋︰一雲︰此亦不然。

    無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

    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49]。

    四義具足。

    如無分別智入見[50]以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名爲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

    從無始來行相轉暗,堅執不舍,故名爲增,然極難也[51]。

     二雲︰亦有增減。

    欲界爲粗,乃至非想爲細,地系差別,粗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有增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52]? 答曰︰不然。

    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叁界中見道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

     此障見道,彼障非見,何以爲證? 答曰︰若爾,如修道中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豈品類同耶? 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 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頓斷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以前頓斷。

    有得義不[53]?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不然。

    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叁界所斷,豈無多品[54]?又如菩薩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卻斷下[55]。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 答︰「一類」有多義︰一、叁受不易,二、叁性不易,叁、境界不易,四、相續不易。

    故未轉前,名爲「一類」,非無九品名爲「一類」。

    由此義故,卻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爲增。

    前解方成[56]。

     若以無姓有情,第七是有姓種類,故有增減者[57],不然。

    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爲論,不可例者,亦可有姓無姓爲例,不應種類彼可名熏。

    論[58]言第七「與有頂地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

    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

    非謂品同,名「勢力等」。

     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乃通叁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

    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障故,便無品類?故知[59]但約[60]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

     此中前[61]四,準所熏中,一一皆應寄問征起,然後牒論。

     【疏翼】 以上第二辨能熏具緣多少中,第二答能熏四義訖。

     【論文】 二?叁二七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疏翼】 第二辨能熏具緣多少中,第叁總結上文。

     【述記?卷十四】 總結也。

     即能緣中七轉識、心所等,爲能熏。

     若爲相分,何法爲障? 即第八識爲六、七識之所緣,故爲相分熏。

     何分爲能熏? 唯自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疏翼】 以上第叁廣辨熏習中,第二辨能熏具緣多少訖。

     【論文】 二?叁二八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

    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勝,故名熏習。

     【疏翼】 第叁廣辨熏習中,第叁釋熏習義。

     【述記?卷十四】 後、釋熏習義。

    于中有叁︰初、解熏習義,次、顯法體多少,後、明因果。

    此即初也。

     要俱生滅,熏習義成。

    非如種生芽[62]許異時生故,不俱時有,故知色法無俱有義。

    唯華熏苣勝同生、同滅,故以爲喻。

    《攝論》[63]喻如內熏習等[64]。

     【論文】 二?叁二九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爲因,複熏成種,叁法展轉,因果同時。

     【疏翼】 第叁釋熏習義中,第二顯法體多少。

     【述記?卷十四】 下、顯法體。

    初、法,後、喻。

    此舉法也[65]。

     【論文】 二?叁叁○ 如炷生焰,焰生燋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疏翼】 第二顯法體多少中,第二舉喻。

     【述記?卷十四】 初、舉叁法喻,喻叁法體;後、舉二法喻,喻因果義。

    種現二義,其文可解[66]。

     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現耶? 心等[67]一時,不可並故。

    又生彼緣,未和合故。

    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生現行。

    不同經部因果異時,故說俱時,理不傾動。

     【疏翼】 以上第叁釋熏習義中,第二顯法體多少。

    即唯叁法:種、現、種訖。

     【論文】 二?叁叁一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疏翼】 第叁釋熏習義中,第叁明因果。

    于中分叁︰一、如俱有生士用,二、如同類生等流,叁、現種互爲因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四】 下、明因果。

     能熏成種,種生現行,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爲其因故。

    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皆得。

    即約同時士用果說[68]。

     本種與現,唯作因緣;現行望種,亦唯因緣。

    偏望爲因緣,非說現行與本有種,爲因緣也。

    此以大乘俱有因與此[69]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緣攝。

    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

    《顯揚》破故[70]。

    然《攝論》[71]第二[72],亦說爲因緣,即是本識[73],同此無妨。

    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爲因故。

    以彼俱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故[74]。

    下四緣中,自當料簡[75]。

     【論文】 二?叁叁二 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

     【疏翼】 第叁明因果中,第二如同類生等流。

     【述記?卷十四】 種子望種,大乘爲同類因。

    亦如于彼[76]現望于現,非現望現爲因緣攝同類因也。

    以疏遠故,非親近故。

    此等諸文,《攝論》皆有[77]。

     【論文】 二?叁叁叁 此二于果,是因緣性。

    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疏翼】 第叁明因果中,第叁現種互爲因緣。

     【述記?卷十四】 除此,餘法七轉識等名爲因緣。

    彼《對法》第四,十二緣起皆名因緣[78],應知假說。

    非實因緣,非辦體故,非親近故。

     【疏翼】 以上第二廣上叁相,即廣一切種子相中,第二廣釋訖。

     【論文】 二?叁叁四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疏翼】 第二廣上初能變叁相中,第叁廣一切種相,其中第叁,總結上文。

    或初二行頌半﹝第二頌後半及第叁、第四頌﹞本頌以十門解釋中,總結第叁段因相,即謂一切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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