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依。
然彼所依,總有叁種︰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爲法,皆托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托此依,離俱有依,必不轉故。
叁、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托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唯心、心所,具叁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瑜伽》卷五十五雲︰
雖有爲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爲此量故。
[6]原作「瑜伽論等」,「等」字,依《義演》牒文刪。
[7]《俱舍論》卷四雲︰
謂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
所依、所緣﹝相當于「處」﹞、行相、時、類皆平等故。
事平等者,一相應中,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
[8]即本論卷七。
[9]謂許所緣有二。
[10]《樞要》卷中雲︰
解「相應」中,而「時依同,所緣事等」。
若約本質,或無本質法,一切皆名「等」,同緣一境故,與事等不同。
若約影像相,相似名「等」;與事一種。
無分別智緣如,無影像名相似,本質名同一。
此據實緣,故知不可相似名等,不同一故。
如有本質者,影像名相似,本質名同一;若無本質者,有爲緣,相似名同一;無爲緣,境一名同一。
此據實緣,故不相違。
[11]靈泰《抄》雲︰
若雲時依同名相應者,六、八二識同時依七,第六識心所應與第八相應!故《疏》釋雲︰「行,簡依同其境各別。
」六、八二識,雖時、依同,其境各別故,非相應故。
[12]靈泰《抄》續雲︰
若爾,即此六、八同緣色等,時、依既同,亦應別相應!故《疏》說雲︰「緣,簡別見。
」彼雖同緣,見各別故,不相應也。
今觀行簡境別,即與所緣之簡不殊。
[13]「意」,謂俱時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