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八 謂諸所起染、淨品法,無所熏故,不熏成種,則應所起,唐捐其功。
【疏翼】
第二經外別生難中,文分爲二︰一、所起無功,二、同自然生。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以下、經外別生難。
下、出別理︰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
「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
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文】
叁?二九九 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
【疏翼】
第二經外別生難中,第二同自然生難。
【述記?卷二十一】
若現行起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
唯以自然爲因,無餘因故,下[38]第十破[39]中亦雲無所熏故,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汙法無因而生過[40]。
【疏翼】
以上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一正破六識訖。
【論文】
叁?叁○○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
【疏翼】
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二破色及不相應。
文分爲二︰一、由非心性,二、離識無體。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末敘[41]。
或雖不相應,彼許是假無體法,大衆有不相應,然無熏習。
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量雲︰色、不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
亦不能持種。
此中二宗。
因雲:非心性故;喻雲:如聲、光等。
「內法所熏」,簡苣蕂等爲外法熏故。
此中不取堅性爲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
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論文】
叁?叁○一 又彼離識,無實自性,甯可持爲內種依止?
【疏翼】
第二破色及不相應中,第二離識無體。
【述記?卷二十一】
此色、不相應,不可說爲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
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爲諸種依止。
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爲種子依。
前已數遮,故不爲量,但可言異。
【疏翼】
以上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二破色及不相應行訖。
【論文】
叁?叁○二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識間斷──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不能持種,亦不受熏。
【疏翼】
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叁破心所。
【述記?卷二十一】
下第叁、遮心所有八比量。
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
量雲︰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
法[42]在于後,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爲喻。
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43]故。
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論文】
叁?叁○叁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疏翼】
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即破經部中,第四總結。
【述記?卷二十一】
此、總結也。
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44]。
上[45]已破雲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46]。
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
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47],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
上總經部計熏。
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
此等,經部本計[48]。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一破經部五蘊受熏持種訖。
【論文】
叁?叁○四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所熏習,能持種子。
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疏翼】
第一破經中,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熏持種義。
【述記?卷二十一】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
于中有二[49]︰初、敘宗,後、正破[50]。
此敘彼宗。
是識轉變,剎那即滅。
識上假立一類不變──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
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論文】
叁?叁○五 彼言無義。
【疏翼】
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中,第二正破。
于中有四︰一、論主非,二、彼返诘,叁、別破,四、征類同。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下破有四。
初、論主非。
【論文】
叁?叁○六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彼返诘。
【述記?卷二十一】
次、彼返诘也。
【論文】
叁?叁○七 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叁別破。
【述記?卷二十一】
第叁、別破,中有四︰一、征假實,二、征何性,叁、征間斷,四、征類同。
初征有二︰一、實,二、假。
此征實也。
吠世史迦[51]「同異」實故。
【論文】
叁?叁○八 許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疏翼】
第一征假實中,第二征假。
【述記?卷二十一】
此、征假也。
類不能持內法實種。
許無實故,「無勝用」故。
如龜毛等。
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用」故。
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種可然。
瓶、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
如《攝論》總有二種︰一、識類:識家之流[52]。
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53]。
二皆假法,此假征實[54]。
【疏翼】
以上第叁別破中,第一征假實訖。
【論文】
叁?叁○九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疏翼】
第叁別破中,第二征何性。
于中有四︰一、總問何性,二、征善惡性,叁、征無記性,四、別類必同別事性。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次、叁性征。
總問何性。
【論文】
叁?叁一○ 若是善、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
【疏翼】
第二征何性中,第二征善惡性。
【述記?卷二十一】
此類「應不受熏」,汝「許有記故」。
「如擇滅」。
此中宗略。
若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55]。
【論文】
叁?叁一一 若是無記,善、惡心時,無無記心,此類應斷。
【疏翼】
第二征何性中,第叁征無記性。
【述記?卷二十一】
若唯無記,「善惡心時」,此即應斷。
此義意言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論文】
叁?叁一二 非事善惡,類可無記,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疏翼】
第二征何性中,第四別類必同別事性。
【述記?卷二十一】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雲︰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
所以者何?
「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衆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
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
雖無同喻,以理征之。
【疏翼】
以上第叁別破中,第二征何性訖。
【論文】
叁?叁一叁 又無心位,此類定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持種受熏?
【疏翼】
第叁別破中,第叁征間斷。
【述記?卷二十一】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叁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設縱類無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
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
此二比量,義準前成。
《攝論》[56]同也。
【論文】
叁?叁一四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識類同故,應爲諸染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疏翼】
第叁別破中,第四征類同。
【述記?卷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