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四?一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八「識食證」。
于中有叁︰一、引經,二、遮餘非,叁、歸本識。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叁】
下第八證、引四食經。
「識食」既成,即第八識。
謂佛初逾城出家,于外道尼幹子[1]所學修苦行。
由彼外道懸頭、拔發、自餓、投岩,故佛六年日食麻麥。
既知非道,便棄舍之,牧牛女邊,受乳糜食、受吉祥草。
詣菩提樹,于其後夜,便證菩提。
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破我戒。
複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試佛。
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爲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爲具陳其義何者?
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說,餘不能知。
外道笑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
此經,即是彼時所說,大、小二乘,皆共信有。
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
無一有情一剎那中無四食者,即遍叁界、五趣、四生。
其中「識」者,即阿賴耶,是因緣本。
佛悟諸法,密意說之,言雖在近,意在于遠。
文段有叁,一如上解。
【論文】
四?二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疏翼】
第二遮餘非中,第一陳自宗義。
于中分四,第一出體中又二︰一、總標,二、別出。
此即總標也。
【述記?卷二十叁】
此則總標。
下文有四︰初、陳自宗義,二、方破他,叁、結識食體,四、釋妨難。
陳宗有四︰一、出體[2],二、法攝,叁、釋義,四、辨界。
【論文】
四?叁 一者、段食:變壞爲相。
【疏翼】
第二別出體中,文分爲四︰一、段食,二、觸食,叁、意思食,四、識食。
第一段食中,又分爲叁︰一、食相,二、叁事爲性,叁、簡色處非食。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叁】
此、出體也[3],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義。
香、味、觸叁,變壞爲相,于變壞時,爲食相故。
先言[4]「團食」,言可團聚。
此言,非也,其水飲等,不可團故,但可說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論文】
四?四 謂欲界系,香、味、觸叁,于變壞時,能爲食事。
【疏翼】
第一段食中,第二「叁事爲性」。
【述記?卷二十叁】
此、何爲性?
由此準知下叁,不言「界」,即許界通叁。
幾事爲性?
香、味、觸叁。
六十六雲︰攝食由諸句等[5],及五十七末極廣明之[6]。
《對法》五說:十一界攝[7],即此叁界[8]。
此叁、一切皆食耶?
于變壞時,能爲食事,非未變壞,說爲段食,即非此叁一切皆食。
《對法》五說有「變壞[9]」故。
「有變壞」者,資益之時,乃名食故[10]。
初食未壞[11],但觸所得,六十六說名爲觸食[12],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于色界,應有段食。
由欲界叁,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
如《俱舍論》第二卷中,問答色界無此所以[13]。
【論文】
四?五 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疏翼】
第一段食中,第叁簡色處非食。
【述記?卷二十叁】
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勝定果色,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爲資益,故非段食。
以變壞時,色于自根不能資益。
于其自根,既無資用,于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14]。
又色粗者,與根相離,方能爲境,不與根合,故非是食。
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廣分別[15]。
〈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16],不能煩敘。
聲體疏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17]。
問︰此叁爲食,爲對自根?亦對餘識?
答︰此叁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爲資養已,然後乃能資諸根等,發識明利,說名爲食。
非要別對自識所取。
其廢立等諸門分別[18],如別章說[19]。
【疏翼】
以上第二別出體中,第一段食訖。
【論文】
四?六 二者、觸食:觸境爲相。
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爲食事。
【疏翼】
第二別出體中,第二觸食。
于中分二︰一、顯相,二、簡劣。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叁】
如六十六〈攝事分〉中,皆以觸數爲此食體。
由有漏觸纔觸境時,攝受喜樂,能爲食事。
謂能資養生長喜、樂、舍受令增,攝益于身,故名爲食。
【論文】
四?七 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
觸粗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舍,資養勝故。
【疏翼】
第二觸食中,第二簡劣。
【述記?卷二十叁】
此觸食體,皆通八觸。
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20],食義偏勝。
勝義如何?
所觸之境,相粗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舍故,是偏勝義。
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故,雖生舍受,但不爲損而非益故。
由此義顯觸生苦、憂、非順益舍,有非食體,不資養故。
有人因見世親《攝論》第叁卷雲︰觸食屬六識[21],便雲觸食體即六識,此義不然。
六十六卷〈攝事分〉中,今此論中,亦說觸數爲觸食體。
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會取屬六之觸,非取彼識。
此文爲定。
問︰喜、樂、舍受,既能資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資益者,唯觸數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別出體中,第二觸食訖。
【論文】
四?八 叁、意思食:希望爲相。
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爲食事。
【疏翼】
第二別出體中,第叁意思食。
于中分二︰一、顯相,二、簡劣。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叁】
此體,即是有漏思數。
與欲數俱,方是食體。
餘相應思,無希望相故。
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與現在。
然《對法》等欲緣未來,現在無欲[22],即欲無減,不緣叁世[23]。
今言「希望」,希望叁世皆與其合,何妨此欲通緣叁世?
若緣過去,與念何異?
念但追憶,而不希望與彼法合。
若爾,應念亦緣未來?
念類無失,緣亦無爽[24]。
【論文】
四?九 此思雖與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于境,希望勝故。
【疏翼】
第叁意思食中,第二簡劣。
【述記?卷二十叁】
此、食通與八識相應故。
雖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故《瑜伽》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非餘俱思,希望勝故[25]。
由此亦準「屬六識者」,體非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
問︰欲何故不爲食體,而取俱思?
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別出體中,第叁意思食訖。
【論文】
四?一○ 四者、識食:執持爲相。
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爲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