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
然阿羅漢斷此﹝染汙意﹞識中煩惱粗重究竟盡故,不複執阿賴耶識爲自內我。
由斯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爲「舍」,非舍一切第八識體。
[49]《佛地經論》卷叁雲︰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有義唯緣大圓鏡智,如染汙意緣阿賴耶爲境界故。
有義:唯緣真如、實際,緣平等性,爲境界故。
如實義者,此智亦緣一切爲境,善緣一切平等性故。
[50]見《樞要》卷下解「意叁差別」。
[51]如所緣門、用異門,及轉得門。
[52]即本論卷十中。
[53]《樞要》卷下雲︰
差別叁中,以心對境,境有叁位,謂我愛執藏位等,心亦應叁︰一、補特伽羅位名染末那,二、法執位名不染末那,叁、思量位,但名末那。
與前叁境不寬不狹。
今第叁說「平等﹝性﹞智」,不說思量位者,今顯第七有二位別︰一、有漏,二、無漏。
無漏無別,有漏位中有染、不染,故分爲叁。
又前叁位,心境雖相應,而境中「無垢」,不別明顯﹝《述記》卷十二說叁位︰一、我愛執藏位,二、善惡業果位,叁、相續執持位﹞。
今對彼境,雖寬狹不同,無漏義等,故說平等智不說「末那」。
此準本識名,亦應有四,爲正思量。
對彼「執持」故。
彼若但說異熟、無垢二名,此但名無覆、平等智。
彼但名「執持」,此亦但名末那,俱通染淨故,今此說別,故有叁名。
[54]本論卷五雲︰
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
[55]謂舍我執名。
[56]本論卷十雲︰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菩薩見道,初現前位,違二執故,方得初起。
後十地中執未斷故,有漏等位,或有間斷。
[57]道邑《義蘊》雲︰
不爲第八,同于第七有漏無漏位中更互舍也。
染七約自體染無,即名舍。
藏識由他永離,方名舍。
[58]如理《義演》雲︰
「等流」者,即法空果。
釋此果時,第七識亦平等智俱故,是法空智體類故也。
[59]《樞要》卷下雲:
「見道全」生平等智者,《疏》中但有一心見道解。
設叁心見道,後二心有此智,初一心無。
多分有故,所以論總說,非于其中唯起平等智。
又長讀論文「見道」、「法空智」起,方有平等智,不但「修道」。
見道有二,本論卷九雲︰
一、真見道:謂即所說無分別智,實證二空所顯真理,實斷二障分別隨眠,雖多剎那事方究竟,而相等故,總說一心。
又說相見道觀非安立谛叁品心雲︰
一、內遣有情假緣智:能除軟品分別隨眠。
二、內遣諸法假緣智:能除中品分別隨眠。
叁、假遣一切有情諸法假緣智:能除一切分別隨眠。
[60]《佛地經論》卷七雲︰
「法」者,即是大圓鏡智,由對治力轉去一切粗重所依阿賴耶識,轉得清淨依他起性,遠離一切心慮分別,所緣、能緣,平等平等,不可宣說,緣生法性不增不減,內證行相,能現一切諸法影像。
于一切境普能照了,無分別故。
總說名「法智」者,即是平等性智。
由對治力轉去執著衆生及法第七末那,轉得清淨依他起性,緣鏡智等,及淨法界,平等平等內證行相,故名爲智。
「彼所緣」者,即餘二智。
由對治力轉去世間分別六識,轉得清淨依他起性,或出世間或世出世彼後所得,緣上真如及法智等依他起性以爲境界。
無執分別似所緣現、分別自內所證能證,用彼上說真如、法智,爲所緣故,名「彼所緣」。
[61]道邑《義蘊》雲︰
此法空無分別智後更不起後得,即自入人觀。
即以人觀根本、後得,爲法觀果,亦無妨也。
[62]「等」,取無垢。
[63]此意指:第六識合令相應。
[64]《佛地經論》卷五雲︰
平等性智由十種相圓滿成就,應知即是十地修果。
一一地中略說各證一平等性。
[65]《樞要》卷下雲︰
問︰頗有菩薩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意樂,即入後得生空觀耶?頗有無分別智入生意樂,即入後得法觀耶?
答︰不得。
菩薩後得必由無分別智爲前導故。
《佛地論》﹝卷七﹞雲:等流之觀與根本觀同故。
問︰若爾,何故言遠,等流即得;近,等流即不得?
近勢難入,遠即易入故。
又解︰總無後得入別觀。
必各更起無分別智,引之生故。
問︰初起未自在,後得由前引;久起自在生,何妨自力轉?
答曰︰即依此義、遂有意樂、後得,不同無分別智二觀別也。
《佛地論》及此論據其多分及未在故。
又雲︰
平等性智無分別妙觀察智引,即緣真如。
若妙觀察智相見道引平等智,即緣似真如相。
妙觀入生空,自不成平等,唯緣第八,此相可知。
若第六識入法觀位聽聞正法等,入別遊觀心,平等性智緣何境界?不可緣如及緣第八。
六,非此行故。
若緣外緣所聞正法等,及緣叁惡趣等者,因中已有此行相耶?若其不緣,何故緣似真如等即許他引,此不許隨他引耶?
[66]「同」字下,原有「初廣前人執」五字,今移下。
[67]即「重料簡」。
[68]後、廣前法執。
[69]靈泰《抄》雲︰
法體任持自性之勝用故。
如理《義演》雲︰
依人計我,故雲「人我」,我有主宰用故。
主,有自在用;宰,有宰割用;亦計我,及作者、受者等用故。
然「法我」者,謂依法體有執持自性等勝用,是有自在等用勝。
今言「法我」,約自在義,不約宰義。
以法我寬故。
[70]靈泰《抄》雲︰
法中亦有迷于事,人中亦有迷人空理。
應言「迷杌」喻法執,迷法空理;「迷人」喻人執,迷生空理。
迷人,法執﹝所﹞起,喻若我執依法執起故。
[71]道邑《義蘊》雲︰
有迷不必執,有執必是迷。
以寬喻狹,于理無失。
[72]道邑《義蘊》雲︰
喻取少分,不可全同,但取舍一心中行相非一,不爲境也。
今言「行相」,非見、相分,當情行解相貌非一種故。
[73]智周《演秘》雲︰
「雖」言,兼于得失,今取得也。
[74]真見道,及相見道後二心。
[75]如理《義演》雲︰
意雲︰此等菩薩,多起法執,故雲「相似」。
我執已伏或已斷,故更不起。
前七地、有學、頓悟,容我、法二執間起,不同第八以去,法執有行、不行。
若人空觀相續,法執現行;乃至七地滿心,伏盡;至十地滿心,方永斷除。
若有學回心及頓悟菩薩,我執至七地滿心伏盡,至十地滿心斷種;第六識我見,第四地伏;第七我見,至七地終心伏不行也。
[76]智周《演秘》雲︰
「以此爲證」者,以八地上法觀不恒,證上叁地而第七識得有法執。
或以此論而爲證也。
即此文雲「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77]《瑜伽》卷七十八雲:
世尊!此諸地中煩惱隨眠可有幾種?善男子!略有叁種︰一者、害伴隨眠:謂于前五地。
何以故?善男子!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于爾時永無複有。
二者、羸劣﹝藏文作「stobschuvba」﹞隨眠:謂于第六第七地中,微細現行。
若修所伏,不現行故。
叁者、微細隨眠:謂于八地以上。
從此以去,一切煩惱不複現行,唯有所知障爲依止故。
[78]謂意以法執爲依。
[79]《樞要》卷下雲︰
所知障中,縱不善,不覆二乘,名「無覆」;障菩薩,名「有覆」。
又解︰不善心中,亦唯無記,與煩惱障,不相違也。
問︰智障不障于二乘,即名「無覆」;惑障,不障于菩薩,應名「無覆」!
答︰聲聞唯求一果,智障,故名「無覆」;菩薩雙求二果,惑障故非「無覆」。
問︰智障,障菩薩,即唯名「有覆」;惑障,障叁乘,應非是不善!
答︰智障,唯障真見,但名「有覆」;惑障,全處生死,故應不善,又自損損他故。
[80]如《佛地經論》卷七雲︰
覆所知障無顛倒性,令不顯現,名所知障。
又雲︰
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諸法薩迦耶見以爲上首所有無明,法愛恚等諸心、心法及所發業,並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及無明等爲根本故。
[81]見本論卷十雲:
所知障中見所斷種,于極喜地見道初斷。
彼障現起,地前已伏。
修所斷種,于十地中漸次斷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永斷盡。
彼障現起,地前暫伏,乃至十地,方永伏盡。
八地以上,六識俱者不複現行。
無論觀及果相續,能違彼故。
第七俱者猶可現行,法空智果起位方伏。
前五轉識設未轉依,無漏伏故,障不現起。
[82]第十門即「起滅或隱顯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