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八七 能爲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
惡趣苦果雖于此世能爲違損,非于他世,故非不善。
【疏翼】
第一解叁性名中,第叁解「不善」名。
【述記?卷叁十一】
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惡趣苦果。
今解彼[101]文,準前亦爾。
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論文】
五?一八八 于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疏翼】
第一解叁性名中,第四別解「無記」名。
【述記?卷叁十一】
此違「益、損」,其義易知。
體非殊勝,不可記別。
即是第一解[102]叁性名已。
【論文】
五?一八九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二顯識俱。
于中分叁︰一、顯與善等心所相應,二、顯與不善等心所相應,叁、顯俱不相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一】
次、顯識俱。
今依大乘,亦得叁性各有四種,諸論[103]總收亦有此義,于理無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說[104]。
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105]。
此舉一聚總有爲言。
【論文】
五?一九○ 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
【疏翼】
第二顯識俱中,第二顯與不善等心所相應。
【述記?卷叁十一】
義準不[106]善,返善亦爾,非必十法俱故,望聚爲論。
不善中十,唯不善故。
謂瞋,及忿等七[107],除谄、诳、憍[108],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論文】
五?一九一 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疏翼】
第二顯識俱中,第叁顯俱不相應。
【述記?卷叁十一】
違前二故。
如《雜集論》:善有十叁門[109]、不善有十二門[110]、無記十四門別[111],應對相攝。
又此二、叁、四門叁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112]。
若有爲有種子者,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
然此二、叁、四門,與《對法》有爲、無爲[113]、有漏、無漏[114]等不同。
一一對別,各據一義。
四無記[115],如《大論》第一:五識不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116]。
緣威儀等,故是威儀,是威儀等心攝。
四無記,具叁,除變化[117]。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雖六識,皆通叁性。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一正解頌文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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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後、舉頌正答。
[2]第八頌明第一至第四門;第九頌明第五及第六門;第十五頌明第七
及第八門;第十六頌明第九門。
[3]第十頌至第十四頌。
[4]即重明第九頌前叁句。
[5]第八頌。
[6]第九頌至第十四頌。
[7]叁門。
[8]第十五頌及第十六頌。
[9]謂第八頌。
[10]即能變差別、自性、行相、叁性。
[11]即第八頌「次第叁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爲性相,善不善俱非」
之第一第、二句頌。
[12]即解第叁句「了境爲性相」頌。
[13]即解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頌。
[14]一、解初句,二、解次句。
[15]即居「中」。
[16]如《攝論?無性釋》卷四雲︰
「若意識以一切眼爲初」等者,謂彼意識有能一時取一切義,增上勢力。
本論卷四中雲︰
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爲俱有依。
又卷七中雲︰
又若不許意與五俱,取彼所緣,應不明了。
如理《義演》雲︰
亦非六識定別,然更有七八二識故。
[17]《瑜伽》卷一:
雲何五識身相應地?謂五識身自性、彼所依、彼所緣、彼助伴、彼作業。
又解眼識所緣雲︰
如是一切顯、形、表色,是眼所行,眼境界;眼識所行,眼識境界,眼識所緣;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名之差別。
乃至又雲︰
又觸者,謂所摩、所觸、若鞭、若軟﹝藏文作「rlanpa」,應作「濕」,漢譯抄誤﹞、若動、若暖,如是差別之名;是身所行,身境界;身識所行,身識境界,身識所緣;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藏文還有「名之差別」四字﹞。
[18]見《對法》卷二。
原文作:
依眼、緣色,了別爲性。
[19]《瑜伽》卷一雲:
種子依謂即此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
[20]《對法》卷二原文作:
若了別色等,故名爲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答︰以依眼等五種解釋,道理成就,非于色等。
[21]第七啭即依聲。
[22]「及」字,原作「又」。
[23]第叁啭即具聲。
[24]「彼」,謂《對法》。
[25]《對法》卷二原文:
眼所發識,故名眼識。
由眼變異,識亦變異。
如迦末羅﹝梵文爲「kamala」;藏文爲「migsergyinad」,即黃疸的一種﹞病損眼故,于青等色,皆見爲黃。
[26]「根」字,原作「眼」。
[27]此處略引「作彼損益故,所以者何」。
[28]「于」字,原文無。
[29]道邑《義蘊》雲︰
離識之色即﹝第八﹞本質﹝色﹞也。
如禾稼等爲他霜雹等損,壞青爲黃。
此不由﹝現﹞識令彼損也。
[30]《對法》卷二原作:
俱有情數之所攝故,色則不爾,不決定故。
[31]「不」字,《義蘊》疑爲「可」。
[32]智周《演秘》雲︰
據等無間,六皆名「意」,今﹝以意﹞目第六,故爲「不然」。
五識根別,依根立名,無濫「可爾」。
[33]謂如本論卷四中「俱有依」處雲︰
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相依,斯有何失?
又雲︰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隨缺一種,必不轉故。
[34]不隻依等無間。
[35]即第八識。
[36]心、意、識叁者通名。
[37]識中別名。
[38]前解爲勝。
[39]《俱舍論》卷一原文爲:
爲令了知境有境性種種差別,故于色蘊就差別相建立十處,不總爲一。
若無眼等差別想名,而體是色,立色處名,此爲眼等名所簡別。
雖標總稱,而即別名。
又諸色中,色處最勝,故立通名。
由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及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別。
又諸世間,唯于此處同說爲色,非于眼等。
又爲差別,立一法處,非于一切,如色應知。
又于此中,攝受想等衆多法故,應立通名。
又增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獨立爲法。
[40]見《薩遮尼幹子經》卷八雲︰
知耳根因,作眼根緣。
知鼻根因,作舌根緣。
知舌根因,作身根緣。
又雲:
于根得自在,生一切處通。
[41]《正法念處經》卷六十四雲︰
瞿陀尼﹝梵文爲「go-daniya」,即西牛貨洲﹞人,眼識聞聲。
如閻浮提﹝梵文爲「jambu-dvipa」﹞中蛇虺之類,眼中聞聲,瞿陀尼人亦複如是。
如隔障礙,聞衆音聲,見衆色像,瞿陀尼人亦複如是,以法勝故。
道邑《義蘊》雲︰
今以義準,眼、耳二種根,同依一眼根處。
正量不知,執眼聞。
[42]《佛地經論》卷叁中雲:
有義初地以上諸位,皆得現行,墮法數故。
[43]如《佛地經論》卷叁中雲︰
如實義者,佛果方起。
以十地中有異熟識所變五根,非無漏故,能依五識亦非無漏。
有漏五根發無漏識,曾未見故。
于佛果上,此智亦不恒現在前,作意起故,數數間斷。
[44]《樞要》卷下雲︰
「隨境立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等者,問︰一境多識取,果位但隨根,一根取多境,不可隨根稱!答︰一識境成多,不可隨境稱,所依根但一,隨根立識名。
此義應思,大難!
「諸根互用」者,有二異說︰
第一師雲︰實能緣諸境。
于中有二義,一雲︰一一識體,轉用成多,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
取相之用,一切無遮,不可難以大種爲所造,彼轉體故。
如第八緣五塵,亦得自相,不可難言壞根不壞境等。
二雲︰恐壞法相,但取自境,皆是實境,所取他境,皆是假境。
以識用廣,非得餘自相。
恐眼耳根得﹝餘﹞叁塵時,若至能取,壞根、不壞境,若不至能取,壞境、不壞根。
色、聲亦爾,皆有此過故。
第二師解雲︰一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
以諸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
不爾,便成壞法相故。
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相等!
[45]「叁」字,《述記》誤作「二」,今改。
[46]「提」字,《述記》誤作「薩」,今改。
[47]見《莊嚴經論》卷叁〈菩提品〉第十。
如說轉五根得二增上﹝藏文
作「殊勝自在」﹞雲︰
一者、得諸義遍所作:謂一一根皆能互用一切境故﹝藏文作「一切五根于一切五義遍轉」﹞。
二者、得功德千二百:謂一一根各得千二百功德故。
[48]《佛地經論》卷七雲:
彼﹝平等性智﹞所緣者,即餘﹝妙觀察及成所作﹞二智。
由對治力轉去世間分別六識,轉得清淨依他起性,或世出世間彼後所得緣上真如及法智等依他起性,以爲境界,無執分別似所緣現,分別自內所證能證,用彼上說。
真如法智爲所緣故,名彼所緣。
[49]本論卷十,如有二義中第二義雲︰
此﹝成所作智﹞品亦能遍緣叁世諸法,不違正理。
《佛地經》說成所作智起作叁業諸變化事,決擇有情心行差別領受去來現在等義。
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佛地經論》卷六謂乃「就強多分」而言,如雲︰
當知四智一一能起一切作用。
就強多分說,平等智起受用身,成所作智起變化身、妙觀察智觀察一切自相共相陀羅尼門叁摩地等,大圓鏡智能現一切諸法影緣。
如一一根取一切境,非無強用,此﹝四智﹞亦如是。
[50]如理《義演》雲︰
意雲證此識互用也。
[51]如理《義演》雲「是答語」。
[52]見《樞要》卷下。
如前具引,如:
第二師解雲︰一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起作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
以諸根用各通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相故。
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相等!
[53]《佛地經》雲︰
又如衆生決擇意業,由是衆生決擇可作及不可作,如是,如來成所作智決擇意化業,由是如來決擇衆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
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衆生令入聖教、成熟、解脫。
[54]《佛地經論》卷六雲︰
言「四記」者,一、一向記,二、分別記,叁、反問記,四、默置記。
「一向記」者,如有問言︰一切生者,決定滅耶?佛、法、僧寶、良福田耶?如是等問,應一向記,此義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