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別二相?
且釋名者,「助成心事」,名心所故。
「師」,謂博[5]士;「資」,謂弟子。
如師作模盡形貌已,弟子填彩。
彩于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彩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
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疏翼】
以上第二解行相中,第一總舉訖。
【論文】
五?二一一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
即諸心所所取別相。
【疏翼】
第二解行相中,第二引證。
于中分四︰一、引《瑜伽》先釋作意,二、舉餘遍行,叁、證亦緣總相,四、舉別境。
【述記?卷叁十二】
何以知者?
上、總舉,下、引證。
彼[6]第叁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
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
「此」者,即識所取總相。
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
「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
「作意」一法獨能取彼衆多別相。
如彼論第叁雲︰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7]。
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爲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
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縣令唯知縣之總事。
縣丞禀命明府,雖爲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
自餘縣尉[8],亦取各別之相。
此舉作意,例餘可知。
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9],故《瑜伽》以作意爲初;此論以觸爲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論文】
五?二一二 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有法。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舉餘遍行。
【述記?卷叁十二】
觸能取叁︰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10]。
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11]。
此二取相近、相順也[12]。
「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叁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13]。
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
故想之相,言說因也[14]。
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15],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16]。
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
【論文】
五?二一叁 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叁證亦緣總相。
【述記?卷叁十二】
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瑜伽》說「此」言,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
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
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
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
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
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17]。
此五遍行,如《大論》說[18]。
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等[19]。
《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20]。
【論文】
五?二一四 餘處複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德失等相。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四舉別境。
【述記?卷叁十二】
《中邊》第一彌勒頌雲︰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
世親解雲︰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21]。
是謂心王、心所異相。
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疏翼】
以上第二釋行相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五?二一五 由此,于境起善、染等。
【疏翼】
第二釋行相中,第叁結。
【述記?卷叁十二】
子段第叁、結之。
由前[22]十法,取總、別故,于境起善十一、染二十六[23]、不定四等。
【疏翼】
以上第一解「心所」二字中,第二解行相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