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五.二八○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
【疏翼】
第二總明心所相應及叁受俱解次六頌﹝第九至第十四頌﹞中,第二解第十至第十四五頌重明六位心所。
【述記?卷叁十叁】
自下、重解六位心所。
于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1]教興,次、隨解釋。
此即初也[2]。
【論文】
五?二八一 且初二位,其相雲何?
【疏翼】
第二解第十至第十四五頌重明六位心所中,第二隨解釋。
【述記?卷叁十叁】
就解釋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爲一爲異。
就此初中,分爲五段︰初一頌[3]、辨二位,次一頌[4]、辨善位,次半頌[5]、辨煩惱位,次二頌[6]、辨隨煩惱位,後半頌[7]、辨不定位。
以一頌[8]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
即初問也。
【頌文】
五?二八二 頌曰: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疏翼】
第一初一頌﹝第十頌﹞辨二位中,第二隨問答,于中分二︰一、總出二位頌文,二、長行解釋。
此即初出頌。
【述記?卷叁十叁】
下第二段、別答所問。
初一句頌、顯明初位。
前本識[9]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
下叁句頌、釋第二位,于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
【論文】
五?二八叁 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
【疏翼】
第二隨問答中,第二長行解釋。
【述記?卷叁十叁】
下、長行中,準頌所明分爲二段[10]。
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義。
此即總釋頌中初句。
今解「初」字,及「觸等」字。
此五遍行自性、作業,前第叁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論曰︰如是所說遍行等,尚未了知,由是爲顯此故。
頌曰︰初遍行觸等。
論曰︰第一說故,名「初」,謂最先說常與遍行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以觸是彼等上首,故說爲「觸等」。
以觸、作意等五法,一切心之隨行故,說名「遍行」。
謂彼等于阿賴耶識、染汙意,及諸轉識,無差別轉。
【論文】
五?二八四 此遍行相,雲何應知?
【疏翼】
第一解遍行位中,第二釋「遍行」之義。
【述記?卷叁十叁】
彼卷[11]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12]者,今此說之。
下有叁︰初、問,次、答,後、結。
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多等問但五遍[13],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爲遍行[14]。
【論文】
五?二八五 由教及理,爲定量故。
【疏翼】
第二釋「遍行」之義中,第二答。
【述記?卷叁十叁】
下、答,有二︰初、總,次、別。
此即總答。
「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文】
五?二八六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爲緣,生于眼識,叁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
由斯觸等四是遍行。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別答。
于中分二,第一教答中,又分爲四︰一、引《起盡經》證有觸等四遍行,二、引《象迹喻經》證有作意,叁、複引《起盡經》等證有作意,四、引《大論》卷叁及五十五等爲例。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叁】
即是別答。
初、教答,後、理答。
《瑜伽》五十六亦引此經,破經部等[15]。
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16]亦言《起盡經》也[17]。
此是初經。
何故此中但說四者,舉觸爲依?
如前第叁雲︰《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叁法爲依?舉蘊勝故[18],即是觸生叁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
【論文】
五?二八七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
【疏翼】
第一教答中,第二引《象迹喻經》證有作意。
【述記?卷叁十叁】
即《象迹喻經》[19]。
【論文】
五?二八八 餘經複言:若複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別;若于此了別,即于此作意。
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廣說。
由此,作意亦是遍行。
【疏翼】
第一教答中,第叁複引《起盡經》等證有作意。
【述記?卷叁十叁】
經複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叁卷第八遍行中引。
合《顯揚》引經雲:恒共和合等[20]。
及五十五亦雲:四無色蘊恒和合等[21]。
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論文】
五?二八九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疏翼】
第一教答中,第四引《大論》卷叁及五十五等爲例。
【述記?卷叁十叁】
《大論》第叁解「根不壞」、「境現前」等[22]。
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23],第叁亦爾[24]。
《五蘊》、《百法》皆是說故,即是「誠證非一」。
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故。
此即教證。
【疏翼】
以上第二別答中,第一教答訖。
【論文】
五?二九○ 理,謂識起,必有叁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
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
【疏翼】
第二別答中,第二理答。
于中依五遍行,次第爲五。
此即第一、必有觸證。
【述記?卷叁十叁】
下、引理證。
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叁和」,叁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叁和。
又若無觸時,心、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
今既叁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于境,故心[25]有觸定是遍行[26]。
【論文】
五?二九一 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二必有作意證。
【述記?卷叁十叁】
「作意」[27]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
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28],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論文】
五?二九二 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舍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叁必有受證。
【述記?卷叁十叁】
歡等叁相,如次配順違中叁境[29],即是叁受,餘文可知。
【論文】
五?二九叁 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四必有想證。
【述記?卷叁十叁】
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
「安立」義者,施設等也[30]。
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疏翼】
但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一雲︰
此中若由聲爲門,增益義體,此即爲相。
《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識變」者,即分別。
謂以增益議爲行相叁界所有心、心所有法。
對「分齊相」與世親、護法解別。
參看卷叁﹝「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處﹞補釋。
【論文】
五?二九四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
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五必有思證。
【述記?卷叁十叁】
「能取正因」、「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叁卷說[31]。
故是「遍行」。
【疏翼】
以上第二釋「遍行」之義中,第二答訖。
【論文】
五?二九五 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餘非遍行,義至當說。
【疏翼】
第二釋「遍行」之義中,第叁結。
【述記?卷叁十叁】
結上所明,第叁文也。
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32]。
餘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
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叁卷說。
其餘「非遍行」之義,如下當知。
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疏翼】
以上第一初以第十頌一頌辨二位,第二長行解釋中,第一解第一句頌遍行位訖。
【論文】
五?二九六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
【疏翼】
第一以第十頌辨二位,第二長行解釋中,第二解餘叁句頌明別境位。
【述記?卷叁十叁】
次、解下叁[33],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34],後、例餘門。
第一、列名釋別境義[35],解第二句上叁字[36]。
以下二字[37]及第叁句全[38],如文別解。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依諸決定有差別境。
頌曰︰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論曰︰由能決定有差別境,故名「別境」。
彼等境界唯是有差別性,而非一切。
【論文】
五?二九七 所緣境、事,多分不同,于六位中,次初說故。
【疏翼】
第一列名釋別境義中,第二釋第四句「所緣事不同」別境義。
【述記?卷叁十叁】
釋第四句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
然別四境,一一可知。
五十五雲: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39]。
【疏翼】
以上第一以五門分別中,第一列名釋別境義門訖。
【論文】
五?二九八 雲何爲欲?
【疏翼】
第一以五門分別中,第二別解出體門。
【述記?卷叁十叁】
次、別解五──第二、出體。
體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遍行[40]。
自下各有二︰初、問,次、答。
此問也。
【論文】
五?二九九 于所樂境,希望爲性;勤依爲業。
【疏翼】
第一則出欲體中,第二答。
【述記?卷叁十叁】
答中有叁︰初、解體業,次、廣前文,後、破異執。
此即初也。
然「勤依」者,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雲「信爲欲依」,「欲爲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
然欲既通叁性,即唯善欲爲依。
今又解︰「勤」者,勤劬。
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
無記事勤,即欲、勝解。
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叁性;皆欲爲依,非唯善勤。
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解爲勝。
【論文】
五?叁○○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
于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
于中有二︰一、叁師異解,二、結。
初中即分爲叁。
第一師解中,分四︰一、「所樂」即「可欣境」,二、外問,叁、第一師答,四、簡無欲事。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叁】
下、叁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41]其「可欣境」,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于欲。
此據情可欣,故通叁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42]。
于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
即是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疏翼】
《對法》卷一雲︰
欲者,于所樂﹝藏文作「”dodpa」﹞事,彼彼引發所作希望﹝藏文亦作「”dodpa」﹞爲體。
「彼彼引發所作希望」者,謂欲引攝見聞等一切作用故。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此中欲者,謂于所樂﹝藏文作「bsamspa」﹞事希望爲性。
由于非樂事,無有欲故,即顯各自別境性。
即所見所聞等可樂境事,名爲所樂﹝藏文作「bsamspa」﹞。
此中于所樂境願見、願聞等,名「欲」,此以能作勤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一同上文,雲︰
若欲以希望爲體者,爾時愛﹝藏文「sredpa」﹞與欲﹝藏文「”dunpa」﹞二者有何差別耶?
愛者以染著爲相,而欲則以希望爲相,故有差別。
【論文】
五?叁○一 于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疏翼】
第一師解中,第二外問。
【述記?卷叁十叁】
此、外人問。
謂若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論文】
五?叁○二 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
【疏翼】
第一師解中,第叁第一師答。
【述記?卷叁十叁】
論主答雲︰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
「可欣自體」,若自內身,可厭[43]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論文】
五?叁○叁 故于可厭事,及中容境,一向無欲,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疏翼】
第一師解中,第四簡無欲事。
【述記?卷叁十叁】
可厭之處,即通六識,或唯第六。
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
境雖可欣,「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唯前六識,如邪見撥滅道等時,亦無有欲[44]。
【疏翼】
以上第一叁師異解中,第一師解訖。
【論文】
五?叁○四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
于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于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疏翼】
第一叁師異解中,第二師解。
【述記?卷叁十叁】
第二師︰「所樂」者,謂所求之境。
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求于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離。
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離──中,皆得起欲故。
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也。
即緣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體寬于第一。
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
于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
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45]。
【論文】
五?叁○五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于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
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
【疏翼】
第一叁師異解中,第叁師解。
【述記?卷叁十叁】
第叁師︰「所樂」者,謂欲觀境。
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意隨何識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或唯第六。
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故。
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欲起,餘皆欲生[46]。
【疏翼】
以上第二廣前文中,第一叁師異解訖。
【論文】
五?叁○六 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疏翼】
第二廣前文中,第二結。
【述記?卷叁十叁】
結也。
于此叁中,第叁最勝,境稍寬故。
即七、八識,無欲理生,正合前[47]七識中,第四師義[48]。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訖。
【論文】
五?叁○七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爲諸法本。
【疏翼】
第二答中,第叁破執。
于中分四︰一、敘執,二、破無教證,叁、以愛本例欲難,四、會釋「爲諸法本」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叁】
自下、破執。
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心,欲爲諸法本,證欲遍義[49]。
【論文】
五?叁○八 彼說不然。
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
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疏翼】
第叁破執中,第二破無教證。
【述記?卷叁十叁】
今破「不然」。
「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已說。
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50],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取境,何待于欲?
【論文】
五?叁○九 如說:諸法愛爲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疏翼】
第叁破執中,第叁以愛本例欲難。
【述記?卷叁十叁】
此、即難言。
經亦說愛爲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說欲爲諸法本?
《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51],乃至末雲「解脫堅固」、「究竟」「涅槃」[52]。
【論文】
五?叁一○ 故說欲爲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勤依爲業。
【疏翼】
第叁破執中,第四會釋「爲諸法本」義。
【述記?卷叁十叁】
經中所說,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爲彼本,通叁性法皆有勤故。
由此文,知入法初首[53],由善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于欲一切善事,此即說欲爲諸善法本。
如說信爲法本,但是善因,欲爲法本,理應如是。
《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爲根本,乃至出離爲後邊[54]等故。
《對法》[55]、《顯揚》[56]皆說「勤依爲業」[57],欲通緣叁世。
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
以前叁師一一叁世對辨[58]可知[59]。
【疏翼】
以上第一別出中,第一別出欲體訖。
【論文】
五?叁一一 雲何勝解?
【疏翼】
第一別出中,第二別出勝解體。
于中分二︰一、問,二、答。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叁】
此判文等,一如于欲。
【論文】
五?叁一二 于決定境,印持爲性;不可引轉爲業。
【疏翼】
第二別出勝解體中,第二答。
于中有叁︰一、解體業,二、廣前文,叁、破異執。
此即初文。
《顯揚》卷一初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