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文時,即說「更敘《雜心》等師解」,可知是優婆扇多等師義。
並解雲︰
令心于境自在,爲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爲解脫。
如言勝戒、勝定、勝慧。
如說由觸故,心屬于境,由勝解故,心離于境,即斯義也。
《雜心》雲「解脫」者,但得脫義,缺于勝義,譯家謬也。
[66]「勝」字,《續藏》注雲一本作「上」。
[67]《對法》卷十雲︰
四法迹者,謂無貪、無瞋、正念、正定。
無貪、無瞋,能令增上戒學清淨,不因貪恚門毀犯學處故;正念能令增上心學清淨,由于所緣無有忘失,持心令定故;正定能令增上慧學清淨,由定心者能如實遍知故。
靈泰《抄》雲︰
無貪、無瞋,是戒因;念,是定因;正定,是慧因;「迹」者,因義。
問︰貪、瞋、癡叁,是不善根,今無此叁根,立善根;何故唯立無貪、無瞋,以爲戒迹?
此二能障戒故,又癡遍染心故,不能障戒。
[68]靈泰《抄》謂「使」,即新譯「隨眠」。
[69]道邑《義蘊》雲︰
與前加行影像真如相似,故名「類」也。
[70]《順正理論》卷十末雲:
念體別有,亦如經說︰心了境時,必有明記。
亦由微劣,有不覺知。
故念定應是大地法。
然上座言︰此念決定非大地法。
契經說有失念心故。
失,謂忘失,又見多于過去境上,施設念故。
然于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故無別念。
此說不然,如前說故,非巧便念,名爲失念﹝前說欲等亦由非巧便,而似非遍﹞。
如狂亂心,名爲失心;或念微劣,名爲失念;如迷悶等,名失想思;既見多于過去境上施設有念,便于現在所緣境上有念,極成。
非于現境曾無明記,便于過去有憶念生。
言于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無別念者,理亦不然。
覺察、明記,行相別故。
于境覺察重審,名智;不忘失因、明記,名念。
故有說言︰于所受境令心不忘、明記,爲念。
若執如是明記行相即智行相,無別念者,受等亦應無別有體!謂亦可言即智行相,領納而轉,無別有受。
餘亦應然,即爲非理。
[71]「用」,即見分。
[72]「後念」,謂用,即見分。
[73]此句意雲:何以見分用,得以念例于心體?
[74]靈泰《抄》雲︰
即如從淨定無間,引生味定也,味定同時有癡心。
[75]本論《述記》卷二十八雲︰
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
[76]《瑜伽》卷一百雲︰
又一切行皆剎那生,生剎那後,必無停住,諸行一生一住一滅。
又一切法,一一自性,無有第二自性可得。
[77]《大毗婆沙論》卷一百四十一雲︰
平等持心令專一境,有所成辦,故名等持。
[78]「四」字,本論《述記》作「五」,今改。
[79]如本論卷四雲︰
定唯系心專注一境。
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
[80]《順正理論》卷十末說慧是遍行時雲︰
心了境時,必有簡擇。
用微劣者,便不覺知。
衆賢辨五別境有時不現前位有二解說︰一以微劣,二不巧便。
又于卷十一解經部師難定心所「此既一相,諸位何緣勝劣有別」時雲︰
餘法所持令此功力有損益故,現見青等餘色所糅相續隨流,勝劣有別。
又若無定心自住者,應無貪等心自染等。
[81]《順正理論》卷十一雲︰
以契經說心如電光,亦如猿猴。
非住相故。
[82]如《順正理論》卷十一初雲︰
又叁摩地體即心者,想等亦應無別有性!即心能取名相施設,應說名想;即心領納違等所緣,應說名受;即心造作善惡等業,應說爲思!是則唯心,應無叁所!又見谛者于並生疑,故叁摩地非心位別。
如契經雲︰大德世尊!我若在定,心則解脫,非不在定。
爲先有定,後方解脫,廣說如經。
彼執解脫亦心位別,或說無學心爲解脫支故,必無二心一身並起,故彼于並,不應生疑。
是故定應別有心所,是心住因,名叁摩地。
[83]《順正理論》卷十一,敘與譬喻師诤大地法雲︰
心所相用,極難辨析,唯審睿覺,能分別知。
故譬喻師不能堪忍分析勞倦,遂總非撥叁摩地別有。
亦如契經說︰平等持心令住自境,名叁摩地。
諸心起時,無不各住自所取境,故此定應是大地法。
然上座言︰離心無別叁摩地體,由即心體緣境生時,不流散故。
若叁摩地持心令住一境轉者,豈由叁摩地無故,心便于多境轉耶?若謂多心由此持故,令于一境無間轉者,則不應說剎那剎那有叁摩地,心唯一念墮在境中,此應非有。
如是此應非大地法。
若由有此,心住所緣,是則此體應非現見。
……又法功能不待餘法,故心住境,自力非餘。
……又彼宗義︰心、心所法不同時起,有何定準說心定時,受等亦定?若謂如無別相應體而說相應,此亦應爾。
謂如無別相應法體,而彼心等總名相應。
如是雖無別叁摩地,而心、心所,總說爲定。
[84]信、勤、念、定、慧。
有增上力能生見道,又難爲所伏。
[85]念、慧、勤、喜、輕安、定、舍。
如實覺慧,以此爲支。
[86]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
所履通
達,故名爲「道」。
八是彼分,故說爲「支」。
[87]靈泰《抄》雲︰
經部師唯受、想、思叁是實,是蘊故。
[88]如《順正理論》卷十一,與譬喻師續诤雲︰
又法功能,必待餘法,或應緣起言成無義。
又心所用,不應在心,心、心所法性各別故。
叁摩地用,謂能住心。
了別所緣,是識功用,如自體起,必托所緣,亦非自能住境不散。
設住境用,依心體成,如令心造作,別有體義立。
又阿笈摩證叁摩地實有別體,如契經說︰應修二法︰謂奢摩他、毗缽舍那。
若撥無實叁摩地者,便違此等無量契經。
[89]謂本論卷六處。
出疑體有二師義︰一以慧爲體,一別有疑體。
[90]《順正理論》卷十末雲︰
心了境時,必有簡擇,用微劣者,便不覺知,故慧、定應是大地法。
[91]「天愛」,明清作「大受」。
[92]《發智論》卷一雲:
雲何相應因?答︰受與受相應法爲相應因,受相應法與受爲相應因。
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叁摩地、慧,與慧相應法爲相應因,慧相應法與慧爲相應因,是謂相應因。
[93]《界身足論》卷一雲︰
十大地法雲何?
一、受,二、想,叁、思,四、觸,五、作意,六、欲,七、勝解,八、念,九、叁摩地,十、慧。
《品類足論》卷二〈辨七事品〉同。
[94]即《瑜伽》卷五十五,四境爲:所樂、決定、串習、觀察。
[95]此似朋安慧義,爲之申辨。
[96]即相資師義。
[97]以上可分作必俱,必不俱兩師義。
必不互俱,乃安慧義;必互俱義
如大乘中實無說者,可仍作小乘妄論待之。
[98]「四一切」即「一切地」、「依一切處心生」、「一切時」、「一切」。
藏文作「sathamscadpa/」、「semscanthamscad/」、「dusthamscad/」、「thamscad/」。
[99]如《瑜伽》卷叁雲︰
幾依一切處心生﹝藏文作「thamscaddu”byuv/」﹞、一切地,非一切時、非一切耶?答︰亦五,謂欲等,慧爲後邊。
[100]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如其次第,于所愛、決定、串習、觀察,四境事生。
[101]見《瑜伽》卷五。
[102]即合起欲、勝解,及合起欲、念。
[103]即同起定、慧。
[104]謂如于四起一中。
[105]「易知」二字,《續藏》注雲:一本作「可知」。
[106]道邑《義蘊》雲︰
問︰如何無勝解,而有決定心?
答︰如于此境色、非色等,雖生決定,而于善惡、邪正,未能審決印持,故決定心與勝解別。
[107]見前卷四有四師诤,即別解第六頌第四句中「餘」字。
第一師及
第四師隻有慧,以即我見故;第二師加念、定;第叁師加五中餘四。
[108]見本論卷叁、卷四,及卷十果位當說。
如卷十雲︰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雖各定有二十二法﹝本論《述記》卷五十九雲「遍行、別境、善法,並取心故」﹞,能變、所變種現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顯。
……智雖非識,而依識轉。
識爲主故,說轉識得。
又有漏位智劣,識強。
無漏位中智強,識劣。
爲勸有情依智舍識,故說轉八識而得四智。
[109]「有」,論文作「俱」。
[110]然有自證分。
[111]如《對法》卷一末說︰
自性散亂者,謂五識身,由彼自性于內靜定無功能故。
[112]《瑜伽》卷六十九雲:
雲何天耳智?雲何天耳智作證?
謂若修果,耳所攝清淨色,是名天耳。
與依耳識相應智,名天耳智。
此智作證,如前應知。
如卷六十九「神境智」雲︰
即此智種子由生緣所攝受故,勢力增長,名神通智作證﹝藏文作「mvondubyaba/」﹞。
[113]「由」字,《瑜伽》卷六十九原文作「上」。
[114]《對法》卷七雲︰
如經言︰雲何爲喜?謂已轉依者,依于轉識,心悅、心踴、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
「依于轉識」者,即依意識。
于叁摩呬多位,餘識無故。
[115]《略纂》卷十,解釋「叁摩呬多地」地名雲︰
「叁摩呬多」﹝梵文爲「samahita」;藏文爲「mbamparg&#378agpa」。
通有心、無心。
唯定,非散﹞,此雲「等引」,舊雲「叁摩提」,僞略也。
此有七名︰一雲「叁摩呬多」,﹝最勝子等﹞《釋論》解言︰「謂勝定地,離沈掉等,平等能引,或引平等,或是平等所引發故,名等引地。
﹝有義:此名唯攝一切有心諸定,皆能平等引功德故,不通無心。
以前頌(首頌列十七地名時,以「叁摩地俱」代「叁摩呬多地」名)言「叁摩地俱」故﹞。
﹝《瑜伽》﹞此卷下言「非于欲界心一境性﹝原此句屬上,爲問語﹞。
由此定等無悔、歡﹝藏文作「極喜」﹞、喜、﹝輕﹞安、樂所引,﹝欲界不爾﹞」即以叁義解「等引」︰一、等能引,二、引平等,叁、平等方便所引發故。
能引、所引,俱平等也。
「叁摩」﹝梵文爲「sama」﹞名「等」;「呬多」﹝梵文爲「hita」﹞名「引」。
[116]《略纂》卷十雲︰
二雲叁摩地﹝梵文爲「samadhi;藏文爲「tingve”dzin」﹞:「叁摩」﹝梵文爲「sama」﹞如前;地﹝梵文爲「dhi」﹞是「持」義。
舊雲「叁昧」,僞也。
唯有心地,通定、散。
[117]《略纂》卷十雲︰
叁雲「叁摩缽底」﹝梵文爲「samapatti;藏文爲「sbomspar”jugpa」﹞,此雲「等至」。
「叁摩」﹝梵文爲「sama」﹞如前。
「缽底」﹝梵文爲「patti」﹞雲「至」。
舊雲「叁摩跋提」,僞也。
四雲「馱衍那」﹝梵文爲「dhyana」;藏文爲「bsamgtan」﹞,此雲「靜慮」。
舊雲「禅」,義不正也。
五雲「質多翳迦羯羅多」﹝梵文爲「cittaikagrata」;藏文爲「semsrtsegcigpa」﹞,此雲「心一境性」。
「質多」﹝梵文爲「citta」﹞,雲「心」;「翳迦」﹝梵文爲「eka」﹞,雲「一」;「阿羯羅」﹝梵文爲「agra」﹞,雲「境」;「多」﹝梵文爲「ta」﹞,雲「性」。
舊雲「一心」,略也。
六雲「奢摩他」﹝梵文爲「wamatha」;藏文爲「&#378iba」﹞,此雲「止」也。
七雲「現法樂住」﹝梵文爲「vimoksa」;藏文爲「tshe”dilabdebargnaspa/」﹞。
《瑜伽》卷六十叁中解等持、心一境性、奢摩他,及住義,如雲︰
問︰何因緣故,說諸靜慮名爲住耶?答︰系心于內所緣境界,于外所緣不流散故。
問︰何因緣故,說諸靜慮名叁摩地耶?答︰于所知事同分所緣﹝藏文作「chamthunpa」﹞,一切影像平等平等﹝藏文無此四字﹞,任持心﹝藏文有「住」字﹞故。
問︰何因緣故,說諸靜慮名奢摩他?答︰爲欲寂靜一切煩惱,正安住故。
問︰何因緣故,說諸靜慮名心一境性?答︰略有二種所緣境界︰一、不定地所緣境界,二者、定地所緣境界。
此中「一境」,所謂定地﹝藏文德格版傳抄中衍「ma」字,成爲「非定地」﹞所緣境界,非第二境。
系心于此一所緣境,是故說名心一境性。
[118]《略纂》卷十結雲︰
此諸名中,其等引地,《釋》有叁解。
如實義者,通有心、無心,唯在定位一切功德。
等引叁義,其理通故。
一切散位,皆非此地。
叁摩地名,目別境中等持一數,通攝一切有心位中心一境性,通定、散位。
如《釋論》中四句分別﹝或等持俱,非等引地:謂欲界等散心位中,叁摩地俱心、心所等;或等引地,非等持俱:謂定位中,叁摩地體,及無想定、滅盡定位所有諸法;或等持俱,亦等引地:謂諸靜慮,及諸無色有心定位心、心所等,除叁摩地;或有俱非:謂除上位所有諸法。
又叁摩地、叁摩缽底、叁摩呬多,名有寬狹。
「叁摩地」名,目心數中等持一法,通攝一切有心位中心一境性。
通散心位﹞。
然諸經論就勝,但說空、無願等,名叁摩地。
叁摩缽底通目一切有心、無心諸定位中所有定體。
諸經論中就勝,唯說五現見等相應諸定,名爲等至﹝《大毗婆沙論》卷四十說:苾刍有五種如實觀察自外不淨,爲五種現見等至,並「評曰︰應作是說,以無貪爲自性,觀察不淨,對治貪故。
而說『觀察』及『等至』者,此從彼生及生彼故,又與定慧共相應故」﹞。
靜慮通有心、無心,有漏、無漏,染與不染,依色四地,非餘地處。
然諸經論就勝,多說色地有心清淨功德,名爲靜慮。
心一境性,體即等持,通染淨故。
以心一境性,釋等持故,奢摩他唯有心位,非無心;唯淨位,非不淨位;唯定位,非散心。
現法樂住唯四靜慮根本,非近分;淨無漏心,非散及無色;由此等引通攝一切有心、無心定位功德,總寬通故,偏立「地」名也。
[119]《瑜伽》卷六十九中以天耳例天眼,亦可以眼耳二識例餘叁。
[120]靈泰《抄》雲︰
五識亦有生得慧。
若言聞、思、修慧,體唯意識。
若此意識叁慧所引五識,五識亦得有聞、思慧、修慧所成,此等所成,亦此意識中聞、思、修叁慧類也。
[121]《佛地經論》卷叁初雲︰
……如是其餘靜慮、解脫、等持、等至、陀羅尼門、叁摩地門、無诤、願智、通、無礙解、如來十八不共佛法、力、無畏等,多分攝在妙觀察智;神通智通多分攝在成所作智;漏盡智通、漏盡智力,若說漏盡相續中有,四智所攝;若說緣彼漏盡涅槃,多分攝在大圓鏡智、平等性智。
第七遍起﹝原作「行」,今依《瑜伽》、《顯揚》、《對法》等中,十力第七譯名改﹞,行智力者,四智所攝。
慧等諸根、慧等諸力,多分攝在大圓鏡智、平等性智。
覺支、道支,多分攝在平等性智。
苦等十智真無漏者,多分攝在大圓鏡智、平等性智。
無忘失法,多分攝在大圓鏡智。
永斷一切習氣相續,多分攝在清淨法界、大圓鏡智。
波羅蜜多若是無漏,若似有漏,多分攝在後二智中﹝藏文戒賢釋論作「清淨法界、無漏波羅密多,攝在大圓鏡智;有漏者,後二智攝」﹞。
諸相隨好,多分攝在成所作智。
其餘佛法,隨其所應隨相應攝。
如是四智,具攝一切佛地無漏心及心法,若俱有法,若所變現品類差別。
此就粗相說,「若就實義,一一智品具攝一切功德法門」。
[122]見《莊嚴經論》卷叁、《佛地經論》卷叁。
[123]即轉五識爲成所作智。
[124]「憂」字,天海本作「憂」,餘作「受」,靈泰《抄》謂「疏主錯
指」。
[125]如本論卷五雲︰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爲苦。
[126]如本論卷五雲︰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
[127]謂五別境。
[128]《瑜伽》卷五十七雲:
謂于無上,心生思慕。
[129]如本論卷五雲︰
傍生、鬼趣,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爲苦──純苦尤重,無分別故。
[130]如《對法》卷七雲︰
貪于欲界與樂相應者,謂在五識身;與喜相應者,在意識身;與舍相應者,在一切處于相續末位。
所以不與憂、苦相應者,由此欣行轉故。
[131]如《瑜伽》卷五十九雲︰
貪于一時樂喜相應,或于一時憂苦相應,或于一時與舍相應。
[132]如《瑜伽》卷五十九雲︰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
于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133]謂如前護法諸師雲:
意識俱者,……有義通﹝苦、憂﹞二。
[134]勝解、念、定、慧。
[135]謂與苦相應。
[136]由以上諸門爲準,可以例知。
[137]見本論卷六、卷七中,由善等心所諸門分別可以準知。
[138]靈泰《抄》雲︰
不以煩惱欣戚別故,五別境等則不與相應。
唯除疑,不得勝解俱故,餘者皆得相應。
此文,即遍顯也。
非心煩惱中有貪欣行、瞋及癡等戚行故,及善中有加行、生得及緣叁世及無爲別,即說五別境,不與前煩惱等相應也。
今者即說一切皆得與別境相應。
若五別境,與根本即相應,亦能緣無爲也。
[139]「亦」字,原作「不」,疑爲「亦」之誤。
靈泰《抄》雲︰
應雲「非不與相應」,斷卻《疏》中「不與」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