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作與事,應說異?應說不異?若不異者,以自體爲作者與作業分別不應道理。
若獲得自體已,能作所作者,彼之自體不成。
若有乃于無彼中生,則此不應爲彼自體。
若空卻所作,作者亦不應有!既遠離所作與具有所作爲異體,則能作所作者,或業之自體,雲何得成?由遠離所作者,及具有所作者,二者不見俱時有故,應許前滅而後生。
若未得自體,如是則作者及所作亦不應成爲彼之自體。
由二者俱無故,都無所有。
複次,一端遠離所作,而另一端具有所作故,便無有作者。
若無作者,所作亦無。
若如是者,自然﹝藏文作「ravgivavgis/」﹞滅故,許剎那性。
離作者及業二者以外,所作亦無。
由諸作者生起所作,由是所生起故,即是業性。
無有所作,則業及作者亦不應有,此即決定無疑有餘所作。
又此中由有餘故,所作及作者,當無窮盡。
若謂不觀待其餘所作者,若如是者,何故不許遠離所作之實物能生耶?既成爲異義,又不觀見自體及功能,而遍計其有所作當何爲耶?又若由諸作者能生所作,而非實物者,若如是者,則先前無有及滅後無有二者,于所作中爲有,而于實物中當爲無,即當許一切實物或爲常,或爲無性。
又若離作者外有別所作者,諸成辦事當離所作。
若如是者,則所作當無窮盡,而成辦事亦當爲無。
由無成辦事故,所作亦當無有。
若無成辦,則無所作。
複次,若行走者外另有行走,或離米飯外另有炊煮者,若如是者,由先前所依無變異故,行走者當無去至餘方,米飯當無安住﹝或譯爲「著落」亦可﹞。
若謂由所作即是自所依事變異因故,不遮先前所依有變異者,則所謂變異即與從前以來自性成殊,彼無變異亦不生起。
由如是故,前後二者非俱時有,決定無疑,應許前滅而非異時後得生起。
若如是者,由無所作依事及不住故,豈成變異因耶?由如是故,具有得體無間即滅者,無有移動,內無能作士夫,由唯有五蘊體故,于先前原無之異蘊中,乃以執取常,作者、受者爲先,而執有我及我所,然此非以我及我所爲境。
言「爲我或爲我所」者,謂簡別近執見。
言「隨觀」者,即是分別。
言「染汙慧」者,若不愚癡,應不于無有我中起于我想。
由與愚癡相應,及成顛倒故,名爲「染汙」。
此中謂于已成自相續,隨觀爲我,于他已成相續及非執受物,隨觀爲我所。
若時于已成自相續一分,隨觀爲我,爾時即于其餘分,觀爲我所。
此以一切見所依爲業。
【論文】
六?一五四 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疏翼】
第一釋薩迦耶見中,第二釋差別。
【述記?卷叁十六】
謂「二十句」者,《對法》第一雲︰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95]。
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
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
何以五我見、十五我所者,以「相應[96]我所」、「隨轉[97]我所」、「不離[98]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
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99]。
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有二十句。
分別行緣蘊,「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
「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
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于色蘊所說叁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爲我。
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相[100]。
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從起,何但說言不分別所?
答︰我爲根本,不從他起。
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
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
其[101]六十二見等,準此應知[102]。
「六十五」者,《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第八[103]卷,約蘊、約界、處等分別。
此言「等」者,等處、等界也。
謂如以色爲我,于餘四蘊各有叁所︰謂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爲一我,即總十叁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見也[104]。
此皆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
又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
俱生之我,不別計故。
以何爲證?
五十八說: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
唯依分別,不依俱生[105]。
六十五見,雖無正文,準二十句,亦唯分別。
此皆作意分別行緣蘊等,方始生故。
然總緣蘊爲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106]說。
此依一切異生爲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107]。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一釋薩迦耶見訖。
【論文】
六?一五五 二、邊執見:謂即于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爲業。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二釋邊執見。
于中分二︰一、釋邊執見體業,二、釋差別。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謂由于前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爲「斷、常」[108]。
謂緣前所緣爲境,障非斷、常──說有因果,「處中行」道谛,及「出離」滅谛。
然此是總。
【疏翼】
《顯揚》卷一雲︰
二、邊執見:謂于五取蘊,執計斷常,染汙慧爲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能障無常、無顛倒解爲業,如前乃至增長邊執見爲業。
如經說︰迦多衍那﹝梵文爲「katyayana」,即迦旃延﹞!一切世間依止二種︰或有、或無。
如是當知斷見、常見,亦依止法執有見,及法執無見。
《佛地經論》卷七雲︰
煩惱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執有法,而計我故。
體雖無二,而用有別。
如一識體,取境用多。
由此熏生一種子體,亦有多用。
起時雖俱,而漸次斷。
聖道勢力,有分齊故。
《對法》卷一雲︰
邊執見者,于五取蘊等隨觀執﹝藏文作「yavdagparrjessultaba/」﹞,若常,若斷,諸忍、欲、覺、觀、見爲體;障處中行、出離爲業﹝藏文作「dbuma”ilamgyisvespar”byuvba”ibardugcodpa”ilascanno/」﹞。
「處中行」者,謂離斷常、緣起正智。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邊執見者,于諸五取蘊,先執爲我及我所,複隨觀彼爲斷爲常。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即由彼增上力故」者,謂薩迦耶見。
謂由薩迦耶見力,彼得生起故,說薩迦耶見于彼能爲增上。
言「爲常或複爲斷」者,謂薩迦耶見若于此事,緣之爲我,今即于此觀常、觀斷。
「常」者,謂恒常不變。
言「或複爲斷」中,「斷」者,謂無結生相續而滅。
言「隨觀乃至染汙慧爲性」者,如前當說。
此以障中道行﹝或「處中行」﹞、﹝障﹞出離爲業。
「中道行」者,謂斷常、斷二執,正知緣起智。
【論文】
六?一五六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四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趣攝。
【疏翼】
第二釋邊執見中,第二釋差別。
【述記?卷叁十六】
此下、別說。
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遍常[109],乃至俱非[110]以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緣我有常、斷故[111]。
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112]中,四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
除邊等四,彼是邪見。
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異身一等,是我見。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緣他界爲斷等,是他界緣中廣說[113]。
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五十八說故。
彼文又說:緣梵王常是邪見,非我見後生[114]。
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
又此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115]。
設從我見後生,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邊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界生?如下他界緣中,及別抄[116]等會,應審推度[117]。
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118]、《長阿含》第十四[119]、
〈梵動品〉[120]、《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121]、《瑜伽》第六、第七[122]、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
今言「見趣」[123]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謂趣況。
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名爲「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爲「後際」;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去果故[124]。
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125]。
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126]。
叁、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爲常[127]。
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便執我及世間俱常[128]。
四中前叁,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
此見道斷,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叁界法並是常故。
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系。
雖叁界合緣,仍隨所應,界地所系。
以獨影故,唯從見說。
「四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129],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130]。
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131]。
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132]。
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133]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134]︰我以梵王爲量,信其所言[135],是故世間一分常住[136]。
叁、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137]。
四、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138]。
此滅住處文,如前已說[139]。
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
以色界之我[140]緣自地爲我,或下界我見計,梵王爲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
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爲其自我。
其全常等,理不相違。
設自身我,亦在中故,如前[141]全常。
一分邊見緣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
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汙。
非五見攝,但是染慧。
又解︰邪見所攝。
此不同于不可記事,是斷見攝。
彼言「無常」,意說斷故。
前解爲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見[142],依叁見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叁、「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
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143]執色爲我[144],故名我[145]有色。
取諸法想[146],說名有想[147]。
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叁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
依第二見[148],故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149]:執無色蘊[150]爲我[151]等。
其釋名等,如論[152]應知。
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
依第叁見,立第叁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153]:執五蘊爲我,乃至廣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154]。
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
即遮第叁,無別依見[155]。
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爲我,體有分限。
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
乃至廣說非色爲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有分限故。
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156]。
無色有色等[157],如前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爲我,彼所執我、遍一切處[158]。
此所不知,皆謂爲有。
非其所見,能知無邊、叁千界等,有分限故,下準此解。
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爲「無邊」,非遠知也,餘如前說。
叁、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雲︰執我,隨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159]等。
餘義準上[160]。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即遮第叁。
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161]。
次四、依想異[162]︰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叁、「我有少[163]想」。
四、「我有無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
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
叁、「我純[164]有苦有樂」,「死後有想」。
四、「我純[165]無苦無樂」,「死後有想」。
一想者,在前叁無色。
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
少想者,執少色爲我等、想爲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爲少想。
在欲、色界,除無想天[166]。
無色界,如前說[167]。
無量想者,執無量色爲我等,想爲我所等[168]。
如前說,乃至廣如彼論。
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169]。
純有樂有想者,在前叁靜慮,乃至廣說[170]。
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171]。
有苦有樂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172]。
無苦無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173]。
無想八論[174]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
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
執色爲我,得無想定,見定生彼,便作如是計等[175]。
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爲我,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176]。
叁、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執色、命根爲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廣說[177]。
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即遮第叁,無別有物[178]。
等至、尋伺,皆容有起。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爲我,其量狹少等。
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179]。
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爲我,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說[180]。
叁、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爲我或卷,或舒,乃至廣說[181]。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遮第叁說[182]。
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183]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184]。
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爲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185]。
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爲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作如是執,乃至廣說[186]。
非[187]等至,唯尋伺起。
叁、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爲我,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爲我,死後如前:遮第叁是。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
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爲我。
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者,容有此執[188]:一、由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爲所緣,執我有邊。
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爲所緣,執我無邊。
叁、由定時分或短[189],或長,或一一蘊,或總[190]爲我,故成第叁句[191]。
第四、即遮說故[192]。
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種所造、爲性。
死後斷滅,畢竟無有[193]──見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準此。
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194]。
叁、我色界天,死後斷滅[195]。
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
五、我識處[196],死後斷滅……。
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
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197]。
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爲生死頂故[198]。
「有想」以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得。
問︰何不說色界別地,乃說欲界爲二、無色爲四耶?
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
然彼本計無色無形。
修定加行,難可得成。
彼定若起。
必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
乃別計斷滅。
色界有形,加行而起,可見後地法。
不別計爲斷滅,但總約界說爲斷滅。
其實,地地皆有。
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
據實處處皆別起斷。
若廣分別,如《毗婆沙》[199]。
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200],無常斷見,如前已說。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二釋邊執見訖。
【論文】
六?一五七 叁、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
如增上緣,名、義遍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叁釋邪見。
于中分二︰一、釋邪見體業,二、釋差別。
【述記?卷叁十六】
「謗因」者,謂《對法》雲︰謂無施與、無愛養[201]、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
「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
「謗作用[202]」,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203]等[204]。
「謗[205]實事[206]」者,謂無世間真[207]阿羅漢等。
及「四見」外,餘「邪分別」,即《對法》[208]說言:謂餘一切分別倒見。
五十八說︰此有二種︰一、增益,謂餘四見[209],二、損減。
此「謗因」等,名損減故[210]。
《對法》雲︰一多分,是損減見。
[211]即有邊等,是增益見;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
謗因果等,《對法》第一[212]、《瑜伽》第八[213]、五十八[214]並相違,如別抄[215]會。
然此見寬,「如增上緣」──餘所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疏翼】
《顯揚》卷一雲︰
叁、邪見:謂謗因謗果,或謗功用,或壞實事。
染汙慧爲體,唯分別起;能障正見爲業,如前乃至增長邪見爲業。
如經說︰有邪見者,所執皆倒,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邪見者,謗因謗果,或謗作用,或壞實事,或邪分別。
諸忍、欲、覺、觀、見爲體;斷善根爲業,及不善根堅固所依爲業、不善生起﹝藏文作「”jugpa/」﹞爲業、善不生起爲業。
……「邪分別」者,謂餘一切分別倒見。
「斷善根」者,謂由增上邪見,非一切種。
《雜集論述記》卷七雲︰
五十八說身見等四,名爲增益。
此﹝邪見﹞名損減。
彼邪見中但說因果、作用、實事,無分別者故。
又《對法》諸見,四是增益。
此﹝邪見﹞雖有增,但對名減,非說邪見唯損減攝。
說邊無邊等,皆邪見攝故。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邪見者,謂由此見或謗因,或謗果,或謗作用,或壞實有事。
此于一切見中爲邪惡故,說爲邪見。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
若決定執無業、無業果、無解脫、無得解脫道,撥無實事,此染汙慧,名邪見。
又雲︰
無行相轉者,名邪見。
《入阿毗達磨論廣釋》卷二﹝德格,mvonpa,bu,259A.7﹞︰
言「撥無實事」者,謂撥無所說勝義有四谛實事。
如是五見雖皆邪性,然此謗實事有,餘皆增益。
由如是故,即唯此一說名邪見;由極邪惡故,如于屠夫說有罪者。
【論文】
六?一五八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
【疏翼】
第叁釋邪見中,第二釋差別。
于中分四︰一、前際十見,二、後際五現涅槃見,叁、計自在等常,四、述集滅道等邪見。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二無因論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以前所有諸位,便執我于彼時[216]本[217]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218]無因、自然生[219]起。
[220]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221],乃至廣說[222]。
如是二見[223],由無想天,虛妄[224]尋伺,二事而起。
問︰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
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
執無因者,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
又約一生,卻尋無想出心以前微細位難見故,彼計無因。
餘地前生,因粗易見,故不計無因。
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225],上至[226]初[227]靜慮天,執我于中悉皆遍滿。
便[228]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229]。
二、由一向能憶[230]傍無邊[231],執我[232]遍滿,故[233]執無邊[234]。
叁、由能憶上下如初[235],近、遠、傍如第二,不得邊際,于上下起有邊想,于傍起無邊想[236]。
四、由能憶[237]壞劫分位,便生[238]非有邊非無邊想。
諸器世間無所得故[239]。
此四,皆憶成壞劫故,得說前際[240]。
四、不死矯亂者,不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爲長住不死[241]。
由答[242]:不死天無亂問故[243],得生彼天。
今毀之言,名爲「矯亂」[244]: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245],有餘問我,不得定答[246],我若定答[247],勿他[248]鑒我無知,因即[249]輕笑:我于天秘密義,不應皆說等[250]。
二、行谄曲者[251],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清[252]淨道,故作如前語[253]。
叁、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劣昧[254]爲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
以此爲室,而自安處。
懷恐怖故,如前廣說[255]。
四、有愚憨專修止行,不能矯言[256],但作是思︰諸有問我[257],我當反诘,隨彼所答[258],我當一切隨[259]言無減而印順之[260]。
此[261]待未來,亦名前際,然于現轉。
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攝。
此四,第一、依怖無知,二、行谄曲,叁、懷恐怖,四、爲愚憨而起[262]。
【論文】
六?一五九 及計後際五現涅槃。
【疏翼】
第二釋差別中,第二後際五現涅槃見。
【述記?卷叁十六】
一、見現在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263]。
二、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爲涅槃。
引在身中,名爲得[264]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準知[265]。
叁、厭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爲涅槃[266]。
四、厭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叁定,以爲涅槃[267]。
五、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爲涅槃[268]。
待過去故,名爲「後際」。
又此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
現樂爲先,執後樂故,總名「現法[269]」。
然于無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怡悅輕微,不及色界故。
此中且[270]據地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爲涅槃者。
前之斷滅,人天別開。
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
此等皆不親[271]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論文】
六?一六○ 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常恒不易。
【疏翼】
第二釋差別中,第叁計自在等常。
【述記?卷叁十六】
「自在」者,自在天[272]也;「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爲世間主[273];「釋」爲帝釋[274];「梵」謂梵王[275];「餘物類」者,謂自性[276]等[277]。
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計彼[278]爲我,但計彼爲常。
故皆是邪見,不緣我有斷常故。
問︰無不得彼定,別計彼爲我,世間不計他地爲我故。
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緣彼爲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爲我?
答︰緣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緣他地起,然有義者,謂欲界我見,總緣現身爲我,即通有色界法。
此我見是總緣故,得緣他地。
若別計一色等爲我,即無他地緣,下論說然[279]。
此義應思。
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計苦谛下邪見[280]。
【論文】
六?一六一 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爲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疏翼】
第二釋差別中,第四迷集滅道等邪見。
【述記?卷叁十六】
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見,然不計爲勝。
設計爲勝,然非見、戒,及彼眷屬故[281],是邪見攝,非戒取攝[282]。
「計諸邪解脫」,是滅谛下邪見。
雖非勝計勝,然非見、戒眷屬,又不計能清淨,故非見戒取。
「計非道爲道」,是道谛下邪見。
雖非因[283]計因,以非戒眷屬,非戒取,又不計爲勝,故非戒取,至下當知。
「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此中攝故。
然六十二見,準五十八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谛斷,緣苦谛爲我,增長邊見,隨我斷故[284]。
邪見中攝,彼自說二無因,唯集谛[285]。
五現法涅槃,唯滅谛[286]。
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
邊無邊等四,是苦滅谛下。
迷有漏、無漏果生故[287]。
不死矯亂通四谛下斷,問答四谛及迷四谛故[288]。
既無邊見中攝者,苦谛斷文,但準二十句見。
見苦谛斷[289],即六十二見中所隨我見,亦爾。
八十八雲:二十句爲依,發六十二見等故[290]。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叁釋邪見訖。
【論文】
六?一六二 四、見取:謂于諸見,及所依蘊,執爲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鬥诤所依爲業。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四合釋見取及戒禁取。
于中分叁︰一、分釋見取,二、分釋戒禁取,叁、會違。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此「于諸見」,即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爲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
由此各各互執爲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鬥诤」因斯而起。
若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爲勝、得涅槃。
或但執爲勝,非見取。
《大論》第五十八初文[291],及迷四谛合[292],與此同說。
如小乘《俱舍》等,應言「見等取」。
但執非勝爲勝,皆見取故[293]。
此則不然,無前後別計,然于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故。
以所緣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知。
【疏翼】
《顯揚》卷一雲︰
四、見取:謂于前叁見﹝薩迦耶見、邊執見、邪見﹞及見所依蘊,計最勝上,及與第一染汙慧爲體;唯分別起,能障苦及不淨無顛倒解爲業,如前乃至增長見取爲業。
如經說于自所見,取執堅住,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見取者,謂于諸見及見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爲最﹝藏文作「gtsobo/」﹞、爲上、爲妙,諸忍、欲、覺、觀、見爲體;執不正見﹝藏文作「ltabavanpa/」﹞所依爲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末雲︰
見取者,謂于五取蘊見爲勝、爲上、爲最、爲妙。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見取」者,謂執見等爲最勝故,說名見取。
言「叁見者,謂薩迦耶、邊執、邪見」,並言「所依蘊﹝藏文作「ltabapo”ilus/」﹞」者,即以彼等爲依,諸見生起。
言「及所依諸蘊隨計爲最﹝藏文作「gtsobo/」﹞、爲上﹝藏文作「mchog/」﹞、爲勝﹝藏文作「khyadpardu”phagspa/」﹞、爲極﹝藏文作「dampa/」﹞」者,雖「最」等聲,義皆相同,然亦更互爲釋故說。
此以執著惡見所依爲業,謂執著見相,計爲功德體性故,由不舍彼爲門,說此爲一切見所依。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
取結者,謂二取,即見取、戒禁取。
謂前叁見及五取蘊,實非是勝,而取爲勝。
此染汙慧,名見取。
【論文】
六?一六叁 五、戒禁取:謂于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爲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爲業。
【疏翼】
第四合釋見取及戒禁取中,第二分釋戒禁取。
【述記?卷叁十六】
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爲勝。
「順諸見戒」,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爲勝」,及「能得」涅槃淨,名戒取。
「戒」,即是「禁」。
戒性,遮別[294]。
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發等「無利勤苦」故。
除戒及眷屬外,執餘一切法勝及能爲因得清淨,或[295]雖不執勝,但言能爲因,並非戒取攝。
亦《大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296],同此說故。
【疏翼】
《顯揚》卷一雲︰
五、戒禁取:謂于前諸見及見所依蘊,計爲清淨、解脫、出離,染汙慧爲體;唯分別起,能障如前無顛倒解爲業。
如前乃至增長戒禁取爲業,如經說取結所系。
《對法》卷一雲︰
戒禁取者,于諸戒禁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爲清淨,爲解脫、爲出離,諸忍、欲、覺、觀、見爲體;勞而無果所依爲業。
戒禁者,謂惡見爲先。
勞無果者,由此不能得出離故。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末雲︰
戒禁取者,謂于五取蘊見爲清淨、解脫,及以出離。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謂于戒禁及所依蘊」中,斷離犯戒,名之爲戒。
決定采用服飾、儀式及身語業運轉,名之爲禁。
若彼諸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