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六?一六五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
【疏翼】
第叁長行釋第四門煩惱心所中,第叁諸門廣辨。
文分爲十叁︰一、俱生分別門,二、自類相應門,叁、諸識相應門,四、諸受相應門,五、別境相應門,六、叁性分別門,七、叁界分別門,八、叁學分別門,九、叁斷分別門,十、緣有事無事門,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門,十二、緣事緣名分別門,十叁、餘門思準。
初門中分二,第一正分別又二︰一、六通二種,二、四唯分別。
此即第一正分別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五門[1]。
此初門中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
此等,初也。
若總、若別,但有十種︰
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四、利二[2],通分別、俱生。
除疑、叁見,任運起故,是「俱生」。
思察生故,是分別。
《顯揚》第一及《大論》第八皆雲:此六通俱生、分別故[3]。
【論文】
六?一六六 疑後叁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及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疏翼】
第一正分別中,第二四唯分別。
【述記?卷叁十六】
疑一,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
要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4],叁緣生故。
總聚而望,更無異說。
【疏翼】
以上第一俱生分別門中,第一正分別訖。
【論文】
六?一六七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斷、常見相粗,惡友等力,方引生故。
【疏翼】
第一俱生分別門中,第二異解釋。
于中有二師義,初師義中分叁。
【述記?卷叁十六】
下、異解釋。
初義有叁︰一、標宗,二、引教,叁、舉事。
此初也。
「俱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粗」故。
何謂「相粗」?
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
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
【論文】
六?一六八 《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
【疏翼】
第一師義中,第二引教。
【述記?卷叁十六】
既得現觀,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此、引教也。
如《瑜伽》第八十六[5]、《雜集》第四[6]及第七,說唯斷見[7]。
故論言「等」。
觀我爲斷,知身後無。
準此,唯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
【論文】
六?一六九 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疏翼】
第一師義中,第叁舉事。
【述記?卷叁十六】
此、以世事釋成前義。
【疏翼】
以上第二異解釋中,第一師義訖。
【論文】
六?一七○ 有義:彼論依粗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
【疏翼】
第二異解釋中,第二師義。
【述記?卷叁十六】
下文有叁︰一、會前標舉,二、引事,叁、類[8]教。
此初也。
修道俱生,亦有常見。
《瑜伽》[9]等「依粗相說」故。
何謂「粗相」?
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
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
此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說無常見。
【論文】
六?一七一 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二引事。
【述記?卷叁十六】
此、如何等?
引事也。
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及「集長時」窟穴「資具」,「集長時」飲食「資具」。
如恐我斷,定有俱生。
此以事證。
【論文】
六?一七二 故《顯揚》等諸論皆說:于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叁類教。
【述記?卷叁十六】
以教成者,類教也[10],《顯揚》第一、《大論》第八說[11]。
故于五蘊計常、斷,通俱生、分別。
不簡俱生,無常見故。
釋現觀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說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
若爾,前師如何釋後所引[12]文?
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俱生。
通俱生常見,有何相狀?
如禽獸造集,但爲有我,非爲計常。
常,必由邪分別等故。
然此二說,初則文全理缺;後有文顯理全。
俱生常見,有相狀故,俱取無失。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一俱生分別門訖。
【論文】
六?一七叁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疏翼】
第叁諸門廣釋中,第二自類相應門。
文分爲二︰一、問,二、答。
【述記?卷叁十七】
此下、自類相應。
此、問起已。
【論文】
六?一七四 貪與瞋、疑,定不俱起。
【疏翼】
第二自類相應門中,第二答。
文總分六,第一貪爲首中,又分爲二︰一、貪與瞋、疑不俱起,二、貪與慢見或相應。
初中又二︰一、總,二、別。
此即初中總也。
【述記?卷叁十七】
答文有六︰一、貪,二、瞋,叁、慢,四、疑,五、見,六、癡爲首。
此初也。
《對法》第六[13]、《大論》五十五[14]、五十八[15],叁說文同[16]。
【論文】
六?一七五 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疏翼】
第一貪與瞋、疑不俱起中,第二別解。
于中又二︰一、貪、瞋不俱起所以,二、貪、疑不俱起所以。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問︰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
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亦爾,何得相應?
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如下當知[17]。
【論文】
六?一七六 于境不決,無染著故。
【疏翼】
第二別中,第二貪、疑不俱起所以。
【述記?卷叁十七】
此、釋愛、疑不得俱起。
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
上說不俱。
【疏翼】
以上第一貪爲首中,第一貪與瞋、疑不俱起訖。
【論文】
六?一七七 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疏翼】
第一貪爲首中,第二貪與慢、見或相應。
于中又二︰一、總,二、別。
此即初總。
【述記?卷叁十七】
下、說俱者。
「見」即五見。
如《對法》第六[18]、《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19]。
【論文】
六?一七八 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
【疏翼】
第二貪與慢見或相應中,第二別解。
于中又二︰一、貪慢境可同,二、五見境可愛。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彼五十八:不得與慢相應。
此解彼雲︰謂若于他起愛染者,必不陵他。
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
然緣己身起愛,名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
《對法》等[20],說得相應。
前[21]約行相粗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22]「第七識」中,已多門解[23]。
【論文】
六?一七九 于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五見境可愛。
【述記?卷叁十七】
愛、見二種,有時可同,「皆可愛故」。
「相應無失」,諸論共同,無相違處。
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
二、解「說」者,謂餘《瑜伽》[24]等。
約此理故,說與俱起。
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俱起故。
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舍第一不問。
如是展轉,以下可知。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一貪爲首訖。
【論文】
六?一八○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瞋爲首。
于中分叁︰一、瞋與慢疑或俱,二、瞋與二取不俱,叁、瞋與叁見或俱。
初中又二︰一、總,二、別。
此即初中總文。
【述記?卷叁十七】
第二、瞋爲首。
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
【論文】
六?一八一 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
【疏翼】
第一瞋與慢、疑或俱中,第二別解。
于中分二︰一、瞋與慢或俱或不俱,二、瞋與疑或俱或不俱。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如何不得?
謂若內境,慢所恃己,非瞋所憎,境不同故。
《對法》第六[25]、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26]。
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
五十五說:瞋與慢得相應[27],又必不于自起瞋,後瞋他複慢彼故。
【論文】
六?一八二 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瞋與疑或俱或不俱。
于中又二︰一、初後位辨,二、順違事辨。
此即初辨。
【述記?卷叁十七】
釋與疑俱。
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28]、五十八[29]、俱說不相應。
若「久思不決」,心遂重故,便瞋于彼。
《對法》第六[30]說:得瞋、疑相應[31]。
此初後位別解。
【論文】
六?一八叁 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疏翼】
第二瞋與疑或俱或不俱中,第二順違事辨。
【述記?卷叁十七】
又順、違事解。
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谛;若疑違己事,便瞋于彼,說得相應,謂疑滅、道谛。
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俱──善法順己,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
于「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疏翼】
以上第二瞋爲首中,第一瞋與慢、疑或俱訖。
【論文】
六?一八四 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爲勝、道,不憎彼故。
【疏翼】
第二瞋爲首中,第二瞋與二取不俱。
【述記?卷叁十七】
此、必不俱。
見取執爲勝,戒取執爲道,俱能得淨。
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
諸論六煩惱明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論文】
六?一八五 此與叁見,或得相應。
【疏翼】
第二瞋爲首中,第叁瞋與叁見或俱。
于中分二︰一、總,二、別。
此即總文。
【述記?卷叁十七】
瞋「與叁見,或得」俱起。
【論文】
六?一八六 于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于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
【疏翼】
第叁瞋與叁見或俱中,第二別解。
于中分叁︰一、與身見常見或俱或不俱,二、與斷見或俱或不俱,叁、與邪見或俱或不俱。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爲我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于己。
《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32]。
若于苦處,緣苦俱行蘊爲我及常見,便生憎恚,雲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33],依此一分,說得俱起。
此通俱生、分別,如下[34]無妨。
【論文】
六?一八七 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與斷見或俱或不俱。
【述記?卷叁十七】
斷見返此我見、常見,說瞋有無。
謂于樂俱蘊執爲斷,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于苦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論文】
六?一八八 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叁與邪見或俱或不俱。
【述記?卷叁十七】
「惡事、好事」,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謂撥惡事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
《對法》依叁見一分、二取全,說不與瞋俱[35]。
《瑜伽》約叁見少分,說瞋相應[36]。
見爲一門明故。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瞋爲首訖。
【論文】
六?一八九 慢于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
【疏翼】
第二答中,第叁慢爲首。
文分爲二︰一、與疑不俱,二、與五見容俱。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下第叁、慢爲首。
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
叁論[37]皆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
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論文】
六?一九○ 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
【疏翼】
第叁慢爲首中,第二與五見容俱。
于中又叁︰一、總說容俱,二、別與斷見不俱,叁、與身見邪見一分亦不俱。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此、總明慢與見,皆容俱起。
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叁處論皆同[38]。
總說見故。
【論文】
六?一九一 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
【疏翼】
第二與五見容俱中,第二別與斷見不俱。
【述記?卷叁十七】
下、別明[39]斷見及慢,必不俱生。
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
【論文】
六?一九二 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疏翼】
第二與五見容俱中,第叁與身見、邪見一分亦不俱。
【述記?卷叁十七】
準下憂俱,初師所說[40]。
若約粗相,慢多緣樂蘊生。
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谛理一分,不與慢俱起。
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41]。
今約粗相多分而解。
若緣樂俱蘊爲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叁慢爲首訖。
【論文】
六?一九叁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疏翼】
第二答中,第四疑爲首。
【述記?卷叁十七】
下第四、疑。
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42]。
見,「審決」;疑,猶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
簡擇、猶豫,可說慧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論文】
六?一九四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五見爲首。
【述記?卷叁十七】
下第五、五見自亦爾[43]。
「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
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44],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論文】
六?一九五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六癡爲首。
【述記?卷叁十七】
下第六、無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
獨行不然[45]。
但與諸論相違,此中皆會訖。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二自類相應門訖。
【論文】
六?一九六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叁諸識相應門。
文分爲二︰一、問,二、答。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第叁、識相應門。
此爲問起。
【論文】
六?一九七 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叁──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疏翼】
第叁諸識相應門中,第二答。
【述記?卷叁十七】
第七、八識如前已說[46]。
意識並有[47]。
五識但叁[48],以「無分別」,故無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于「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等無此行相。
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49],即「等」猶豫門等也。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叁諸識相應門訖。
【論文】
六?一九八 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四諸受相應門。
于中分二︰一、問,二、答。
【述記?卷叁十七】
第四、諸受相應門。
此、問起。
【論文】
六?一九九 貪、瞋、癡叁,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
【疏翼】
第四諸受相應門中,第二答。
于中有二。
第一實義有四。
第一明貪瞋癡又二︰一、標宗,二、遇難釋。
此即初文,初標宗也。
【述記?卷叁十七】
下文有二︰初、實義,後、粗相。
實義中有四︰一、明貪瞋癡,二、明慢,叁、疑及後叁見,四、明身邊見。
今初也[50]。
此之叁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
《對法》第七[51]、《大論》五十八[52]:「貪」唯「喜、樂、舍」者,五十八[53]雲:此據多分相應道理[54]。
隨轉理[55]門說諸煩惱,今據究竟,應準此[56]會。
此與五十九同。
彼雲: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應故[57];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58]。
然今此中,總解二種[59]貪等行相[60]。
【論文】
六?二○○ 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疏翼】
第一明貪瞋癡中,第二逐難釋。
【述記?卷叁十七】
下、逐難解之。
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逐難釋也。
且于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
瞋翻此說,且怨死等,一切應知。
然此五趣分別,至下當知。
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
不爾,《瑜伽》[61]分別貪等,雲何與苦受相應?非許[62]意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
不爾,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疏翼】
以上第一實義中,第一明貪瞋癡訖。
【論文】
六?二○一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疏翼】
第一實義中,第二明慢。
于中有二師義,即分爲二。
此初師義。
【述記?卷叁十七】
第二、明慢。
有二說,此初也。
此二種慢[63],五趣爲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
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64]。
此依實義,慢與憂俱。
前約相粗,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65],不恃苦蘊故。
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說[66]。
【論文】
六?二○二 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疏翼】
第二明慢中,第二師義。
于中分叁︰一、俱生慢容苦俱,二、簡分別慢,叁、簡造惡趣業。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
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67],如前已說[68]。
【論文】
六?二○叁 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二簡分別慢。
【述記?卷叁十七】
其地獄中,與苦相應。
于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得相應。
無「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69]、戒取等。
以「無邪教」、「邪師」,及邪思惟[70]故[71]。
【論文】
六?二○四 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叁簡造惡趣業。
【述記?卷叁十七】
所以者何[72]?
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73],此據總報多分爲論。
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
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74]。
下疑等,準此應知。
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業也[75]。
與《對法》第七[76]、五十八[77]違[78],此文皆如貪等會[79]。
【疏翼】
以上第一實義中,第二明慢訖。
【論文】
六?二○五 疑、後叁見,容四受俱。
【疏翼】
第一實義中,第叁明疑及後叁見﹝見取、戒禁取及邪見﹞。
文分爲二︰一、總明,二、逐難釋。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第叁、明「疑」、「叁見」。
「叁見」︰謂見[80]、戒取、邪見。
「四受」,除苦,隨意有無[81]。
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
【論文】
六?二○六 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
【疏翼】
第叁明疑及後叁見中,第二逐難釋。
文分爲二︰一、疑容喜俱,二、二取容憂俱。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逐難解雲︰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谛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
上界即無,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82]。
此等皆通叁界總聚有處作法,故緻極成之言[83]。
【論文】
六?二○七 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疏翼】
第二逐難釋中,第叁二取容憂俱。
【述記?卷叁十七】
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爲勝,爲淨;「與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
此中皆同五十九說。
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84],此逐難舉。
【疏翼】
以上第一實義中,第叁明疑及後叁見訖。
【論文】
六?二○八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舍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
【疏翼】
第一實義中,第四明身邊見。
于中有二師義,即分爲二。
初師義又二︰一、俱生二見與叁受俱,二、分別二見容四受俱。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第四、明身、邊二見。
有二說,此初也。
「身、邊二見」,唯「喜、樂、舍俱」。
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
此俱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
憂,二性故。
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85]。
俱生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86]。
【論文】
六?二○九 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爲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
【疏翼】
第一師義中,第二分別二見容四受俱。
【述記?卷叁十七】
「分別二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及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
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
喜、樂等,可知。
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義。
【疏翼】
以上第四明身邊見中,第一師義訖。
【論文】
六?二一○ 有義: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
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
【疏翼】
第四明身邊見中,第二師義。
于中有二︰一、俱生身邊見亦容苦俱,二、引證並總結前。
【述記?卷叁十七】
此、第二師。
分別二見同前。
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苦」處,緣「苦蘊」故。
【論文】
六?二一一 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此依實義。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二引證並總結前。
【述記?卷叁十七】
引論爲證。
「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87]。
故知二見與苦俱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
「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等,同第一師。
此中,同五十九實義,二師俱不違。
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說[88]故。
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
彼無意苦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疏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