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四十二】
總結。
由此二複次[64]文,叁師理故,遠離二邊。
無心外法故,除增益法;有虛妄心等[65]故,離損減邊。
故除撥無[66],「如空華」──清辨等說[67];離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
「唯識義成,契會中道」,無偏執故。
言「中道」者,正智也。
理順正智,名「契會[68]中道」。
上來叁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
【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釋中,第一正釋頌文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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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第十七頌「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
識」。
[2]第一頌最後一句,及第二頌之後二句。
[3]第二頌後半。
[4]謂第一頌第四句。
[5]謂乃至第二頌前二句「此能變唯叁: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共
叁句。
[6]謂第十七頌。
[7]即第一頌第叁句。
[8]「依」字,《金藏》有,餘無。
[9]即第一頌最後一句。
[10]謂解第一頌第叁句。
[11]「彼」字,《金藏》有,餘無。
[12]「立」字,論作「說」。
[13]「預」字,《金藏》作「繁」。
[14]「轉變」,梵文爲「parinama」;藏文爲「gyurpa/」。
[15]「轉」,《金藏》作「能」。
[16]「現似」,梵文爲「abhasa」;藏文爲「snavba/」。
[17]本論《述記》卷叁解論「諸識生時,變似我法」雲︰
安慧解雲︰「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者,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
世間依此八識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于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于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
如是總說執爲我、法。
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六、七似我。
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爲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爲別我、法。
由此聞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安慧解「依斯施設我法」雲︰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
……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
似依他有,二分體無。
如自證分,相、見亦有。
以無似有,即叁性心皆有法執。
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兔頭,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
[18]本論《述記》卷叁續此上引文雲︰
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
體變爲相,但依他﹝起﹞性。
依此堅執爲我法者,方是二分。
其似我、法,不名二分。
以下約﹝「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
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爲勝。
[19]「起」字,《金藏》無。
[20]見、相有異種生故。
[21]「能取」,謂能緣,可爲緣縛。
[22]所取、所緣、所執受,可爲相縛用。
[23]能緣、能執受。
[24]如本論卷一雲︰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本論《述記》卷二解雲︰
此論一宗,總有二文叁釋,此即初釋。
護法等雲︰謂諸識體是依他性。
轉似相、見二分,非無。
非依他中無此二分。
《﹝攝大乘﹞論》﹝本論卷一、兩釋卷二﹞說「唯二」,依他起性故。
此除真﹝根本﹞智緣于真如,無相分故。
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
此二﹝智﹞廣釋,至下第七及第十末,並《二十唯識述記》﹝卷一、卷四﹞中說﹝即變相、不變相不同﹞。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
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
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分﹞性,是識用故﹝此變即「現義」﹞。
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分用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
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爲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
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見別種,于理爲勝﹝《樞要》卷上雲「頌曰︰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
故言「識體轉似二分」。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即幻有﹞,似計所執二分見、相﹝定有﹞,故立「似」名。
相別有種,何名識變?不離識﹝自體﹞故。
由識﹝種﹞變時,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