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八?一四一 複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疏翼】
第二長行答生死不續難中,第叁「複次」釋。
【述記?卷四十七】
第叁複次、以十二支解頌[1]。
于中有二︰初、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後、以有支釋「惑、業、苦」。
初中有叁︰初、總舉生死由「惑、業、苦」,次、別解「惑、業、苦」,後、指例餘文。
此即[2]初也。
「惑、業、苦」者,若依頌文[3],此應第二方解其惑。
以隨發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4]。
【論文】
八?一四二 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感後有諸業,名業;業所引生衆苦,名苦。
【疏翼】
第一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中,第二別解「惑、業、苦」。
于中分六︰一、別解「惑、業、苦」名,二、解各自種,叁、對生死苦明二緣,四、配頌叁習氣,五、解「惑、苦」名能所取,六、解「業」不名「取」。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七】
次、別解也。
「能感後有諸業名業」,即通一切總報、別報、現、後等業;除無記業及無漏業,皆名爲「業」,能感異熟生故。
「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
《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皆是不善。
若[5]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6]。
即修道我見[7]、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8]不善[9]。
上來數明[10]。
然《緣起經》[11]上卷雲︰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爲依,乃造斯行。
由于死生[12],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覆無記。
若法[13]欲界有覆無記,于發諸行,無勝功能[14]。
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俱起法,亦有獨頭愛等無記。
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
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餘一切不發業惑,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
餘隨起有覆等,是潤生攝。
若助發、潤,即通一切。
「苦」中,即攝叁苦[15]、八苦[16],文易可知。
【論文】
八?一四叁 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疏翼】
第二別解「惑、業、苦」中,第二解各自種。
【述記?卷四十七】
前說現行,此種即現之習氣也。
【論文】
八?一四四 前二習氣與生死苦,爲增上緣,助生苦故;第叁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親生苦故。
【疏翼】
第二別解「惑、業、苦」中,第叁對生死苦明二緣。
【述記?卷四十七】
以叁種望果,談其親疏[17]。
今此叁中,「惑、業」二種非異熟性,與果異性,但增上緣,助生苦故;但爲勢引,非正親生。
若苦種子[18],與生死苦爲正因緣。
以能辦體親生苦故。
【論文】
八?一四五 頌叁習氣,如應當知。
【疏翼】
第二別解「惑、業、苦」中,第四配頌叁習氣。
【述記?卷四十七】
「惑、苦」種子,名爲「二取」。
業種[19]可知,故言隨應[20]。
【論文】
八?一四六 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疏翼】
第二別解「惑、業、苦」中,第五解「惑、苦」名能、所取。
【述記?卷四十七】
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業不名「取」?
釋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論文】
八?一四七 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疏翼】
第二別解「惑、業、苦」中,第六解「業」不名「取」。
【述記?卷四十七】
此釋:唯「業」不名爲「取」。
世間有情多于現果起執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爲「取」。
世間有情不多于「業」起執著故。
如有執我而爲作者、我物等故。
前說以「取是著義」,故不多于「業」而起于著也。
【疏翼】
以上第一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中,第二別解「惑、業、苦」訖。
【論文】
八?一四八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疏翼】
第一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中,第叁指例餘文。
【述記?卷四十七】
一準于前,義可知也。
然于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苦盡。
即總門也。
【疏翼】
以上第叁「複次」釋中,第一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訖。
【論文】
八?一四九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謂從無明,乃至老死,如論廣釋。
【疏翼】
第叁「複次」釋中,第二以十二有支釋「惑、業、苦」。
【述記?卷四十七】
第二、別攝十二有支,此中以叁總攝別[21],攝于別十二支故。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耶?
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惑,除正感後世行,餘別報等行辦別報體,在[22]聖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叁: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即此文是。
二、廣明十二有支,即論雲:此「十二支略攝爲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
叁、總結支[23]歸惑、業、苦,即下論雲「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
今「此惑、業、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餘「論廣釋」──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叁、《對法》第四、《十地論》第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24]等[25],此爲「論」也。
然《緣起經》[26]亦甚廣明,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27]︰一、列支名辨總別體,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叁、次第所由,四、總別業用,五、因果差別,六、支互爲緣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九、定世破邪,十、諸門辨釋[28]。
此[29]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釋妨,叁、定世,四、諸門辨。
第[30]一[31]、列支名,辨總、別體者,列名可知。
總五事中,相及分別;叁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蘊、處、界一分爲體[32]。
別體性者,一、無明支者,以行蘊中無明爲體,不取餘法。
何以知者?
《緣起經》雲:初無明有十一殊勝[33],非餘法故。
《大論》第九雲:以七無知等[34],爲無明支故。
唯取無明,不取餘法。
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無明與行得爲因緣?
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35]。
答曰︰不爾,彼非因緣。
故此論解雲︰無明俱思,假說爲無明,實非此支攝[36]。
由假說彼爲行因緣,實非取餘爲此支體。
《大論》第十[37]及此論[38]下說爲一事故[39],不取餘法。
又諸論[40]、此論,皆言正發業唯是無明[41]。
餘者是助,故不取也。
非如小乘約分位辨[42]。
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43],如《大論》第九等說。
此無明支別有實性。
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實[44]之中,說爲「實」故。
《大論》第十[45],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46]。
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此爲實故[47]。
又《緣起經》下卷、五十六中,皆廣問答簡諸餘法,故名無明[48]。
《俱舍》第十,文勢同也[49]。
此通現行及種爲體。
《十地經》雲︰無明有二︰謂子時、果時[50]。
《緣起經》下卷雲:無明有四,謂隨眠等。
又唯發業,性通不善無記[51]。
然此[52]發福、非福、不動叁無明別,如《對法》第七[53]。
二、行支者,以身、語、意叁行爲體;心、心所法[54]爲體[55]。
行體是思。
此身、語、意叁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語在色[56]界[57],意亦通無色,名不動。
《大論》第九等同此解[58]。
此支亦通現行、種子。
《十地經》說行有二種,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故[59]。
唯善、不善性[60]。
叁、識支者[61],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種[62]爲體。
九十叁雲︰于[63]母胎中,因識爲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羅藍等,非餘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64]。
彼下文[65]雲︰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逐[66]。
非餘七識,諸種隨故。
此論又雲︰「所引支」者,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67]。
此中識種,是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爲識支?廣解已雲︰此于欲界,具足六種;色界唯四;無色唯一!
答曰︰九十叁中自有會雲︰行爲緣故,令識轉變。
此識現法,但是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
約就一切相續爲名說六識身[68]。
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是就二乘等[69]「一切身」語,彼不立有第八識故。
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爲名,說言「六識」,其實,唯阿賴耶識也──果報主故,說與名色互爲緣故,乃至命終恒隨轉故。
此唯種子,不取現行。
何以知者?《大論》第十[70]、此論等雲:胎藏苦故[71]。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雲:叁行所熏發種子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爲識支[72]?處處[73]又說:行[74]熏于識,識與名色得互爲緣,識入母胎[75],非種子時有是義故。
《十地論》雲︰如無明有子時、果時,乃至于生老死,亦爾[76]。
答︰此論下雲:此五種子在于因時,無有前後,約當生果位中說,故有前後也[77]。
或于現在,是過去世,此生、老死位,說識支故,有現行識。
其實,唯種,不爾,便違五十六說。
彼說五種「胎藏苦」[78]故。
此論「所引支」中又言識等五是種故。
識既如此,說名色入母胎,乃至說受亦有二種,謂境界受爲愛緣等,皆準此知[79]。
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及于生、老死位說,故言有現行,實皆無也。
此唯無覆無記攝。
四、名色支者,有二種體︰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通異熟、非異熟。
如九十叁說︰又五色根根依[80]大種、根處[81]大種所生諸色及餘諸[82]名[83],皆名色攝。
《大論》第九雲: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色等,皆「名色支」[84]。
此論下雲︰或名色種,總攝五因。
于中隨勝,立餘四種,通取叁性以爲體也[85]。
若準此論及諸論等,通取異熟及餘性故。
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即除六根、觸、受法叁[86]種,皆「名色」攝。
謂色蘊中除根,餘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根,餘想蘊全──叁蘊少分──爲名色支體。
此論下雲︰此中識種,謂本識因。
除後叁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
故此二體,寬、狹不同︰前體即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泛爾通釋,即體相濫。
後解「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明。
不爾,如何名五種子?
五體即是一「名色」故,此唯異熟無記性故。
第八相應中,除觸及受;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所餘現在異熟六識,及過、未世,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皆是此體。
又九十叁雲︰俱生五根,名之爲色。
無間滅意[87],說名爲名。
即與六處無別體也。
然說六識爲識支故,由說與彼互爲緣故,偏說六根,非實此支之體。
雖[88]爾,前解爲勝。
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別體性」一義解釋,非謂盡理。
唯無覆無記性。
五、六處支:唯內六處,此唯取彼異熟種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識。
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爲意也。
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義說別。
若不爾者,「名」中無「識」[89]!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爲論也。
若約當生分位說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蘊。
初生之立,在過去識名爲意者,亦名中攝,未名「六處」故[90]。
此唯種子。
有處亦說現行者,如名色中說[91],下至觸、受,皆準此知。
六、觸支者,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
六識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
此約五種同時爲論,若分位爲言,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
《大論》第九說:六觸身名爲「觸」故[92]。
七、受支:此亦同前觸應知也。
作用、分位,義皆同故。
然論[93]說受爲愛緣者,約當來生及于現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
然即彼體是生支攝[94]。
今此受支,唯在種位。
以識等五,《論》[95]皆名爲胎藏苦故。
九十叁雲:此五皆是唯種子故[96]。
八、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爲體。
《大論》第十初雲:愛,謂叁界愛[97]。
亦通現種,《十地論》[98]說故。
此論下文雲:愛支與取,得爲因緣[99]。
非現望現,體是因緣,故愛種、現,爲此支體。
九、取支:通取一切煩惱。
《瑜伽論》說:一切煩惱令生續故[100]。
即通見修[101]所有煩惱令生相續。
又下文說正唯修斷,助潤通見[102],論文多據四取爲體,在家、出家二诤本故。
四取以叁見及貪爲體,《大論》第十及第九十叁等雲︰欲取雲何?謂欲、貪。
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即叁見故也[103]。
諸在家者欲貪爲先,而興诤故。
諸出家者依叁見爲先,而興诤故。
《瑜伽》上下,四取體叁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104]。
二、緣四取貪爲四取體[105]。
叁、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爲取,皆四取體。
今此合取,所說義別,故無妨難,勘別抄也[106]。
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雲「愛增名取」?
答︰下自會言︰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非無餘惑。
此通種、現。
《十地》[107]說故,如愛引證。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種,爲愛、取潤已,轉名爲有。
九十叁等[108]雲︰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爲有,是當生起因所攝故。
此有或唯說業等者,下文自會[109]。
十一、生者,即五果現行,以異熟五蘊爲體。
十二、老死亦然,然[110]老死即前五蘊變滅。
然生、老死二名,是于五蘊假立名,即不相應行蘊。
今取實體,亦前五蘊。
此不取種,唯引果故。
種即是前五種支故,若約分位,未潤以前,名識等五種;被潤以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
亦通種子無妨。
《緣起經》說生引同時[111]。
即雖被潤,總轉名爲「有」,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
唯取現行,至下當悉[112]。
薩婆多師一一皆以五蘊爲性,如《俱舍》第九[113]、《婆沙》第十叁、四[114]等解。
【疏翼】
以上緣起十二支章,第一義門:列支名,辨總、別體訖。
【述記?卷四十七】
第二、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115]。
初、解總名。
此名「緣起」,亦名「緣生」。
五十六雲︰無有主宰、作者、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托衆緣轉,本無而有,有已散滅,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墮相續法,名爲緣生[116]。
《大論》第十釋雲︰由煩惱系縛,往諸趣中數數生起,名爲緣起。
此依字釋名。
[117]此[118]解︰即依「緣」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名矣。
又,依托衆緣[119]速謝滅等,依剎那釋[120],通一切法。
又,衆緣過去而不舍等,此依義釋名[121]。
今依此解。
又,乃至[122]于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等。
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
即由此名,展轉傳說,故名緣起[123]。
此解亦得。
合有五釋,不能煩引。
五十六說︰因名緣起,果名緣生。
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彼無明纏有;此纏生故,彼諸行轉。
如是乃至老死,亦爾[124]。
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爲因緣。
爲因時,非果;爲果時,非因。
據義別故。
世親《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別名[125]。
《緣起經》雲︰如是諸分,各由自緣和合無缺,相續而起,名緣起義。
[126]
釋總名已。
【疏翼】
以上第二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中,第一子門解總名訖。
【述記?卷四十七】
次、辨別名。
名義得名者,言「無明」者,或持業釋[127]。
明爲擇法;所無即明,名曰「無明」;即持業釋。
舊雲「無他受稱」,梵雲「煞叁磨娑[128]」,此雲「六離合」。
爲如「無明」──「明」者,擇法;「無」者,非有,爲此無明非是無體即明,故曰「無」,名能無之法,爲是癡故。
今言無他明故,故曰「無明」,故持業釋。
或[129]非六釋攝,以無別體義,可爲六釋故。
初離「無」與「明」別解,後合之總釋,故名「離合」。
舊雲「六釋」者是。
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別離合,方可爲解。
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曰「斫刍[130]」,而體一法,無可簡別用此六釋,六釋不遍諸法釋故,如別抄解[131]。
行者,當體彰名,造作是行義,亦功能得稱。
了別,名識;觸境,名觸;領納,名受;耽染,名愛;追欲,名取;有果,名有;蘊起,名生義。
《勝鬘經》[132]及《緣起經》[133]等,《瑜伽》等[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