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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廣「遍計」與「彼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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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八?叁○五 初能遍計,自性雲何? 【疏翼】 第二安慧護法等師解第二十頌文中,第二廣問答對依他起兼釋﹝第二十頌﹞次半頌文。

    于中分叁︰一、廣釋第一句「能遍計」,二、廣釋第二句「所遍計」,叁、廣釋第叁四句「遍計所執自性」並與﹝第二十一頌﹞「依他起」合解。

    初中分二︰一、廣「能遍計」,二、廣「彼彼」。

    初中又二︰一、問,二、答。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五十一】 自下、廣解初頌[1]及依他起[2]。

     下、廣解叁種問答[3],爲叁段[4],然釋[5]第叁句中[6],與「依他」合解。

    下先廣「遍計」,後廣「彼彼」[7]。

     既言[8]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此問辭[9]也。

     【論文】 八?叁○六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

     【疏翼】 第一廣第二十頌第一句「能遍計」中第二答。

    于中有二師說不同,依次分二︰一、安慧等師義,二、護法等師義。

    初中分二︰一、標宗,二、引教爲證。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五十一】 此安慧等義[10]。

    即通叁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即[11]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解第二十頌雲︰ 論曰︰爲依所分別內外諸事種種差別,顯示無數能分別故,頌說「由彼彼分別」言。

     言「分別種種事」者,謂內外諸事,最後乃至佛法,即唯此爲遍計所執自性。

    此中說其成因,謂「無所有」。

    如所分別境事,如是即此自性無故,說無所有。

    由如是故,此事唯是遍計所執自性,非以依諸因緣爲自性。

    所以者何?于同一事,或無有事中,見有更互不同衆多分別轉,便謂同一事或無有事成爲不同自性,不應理故。

    由如是故,此諸一切唯是分別性。

    以彼諸義是遍計所執故。

    如經說雲︰善現!如諸愚夫、異生所執著,如是諸法非有。

     【論文】 八?叁○七 虛妄分別爲自性故。

     【疏翼】 第一安慧等師義中,第二引教爲證。

    于中分叁︰一、引《楞伽》等,二、引《攝論》等,叁、引《解深密經》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一】 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

     《楞伽》[12]、《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解第十七頌曾雲︰ 次前所說叁種「識轉變」者,即是分別。

    謂以增益之義爲其行相,叁界所有心、心所有法,說名「分別」。

    由此阿賴耶識、染汙意、轉識自性,及彼相應叁種分別、所分別器、我、蘊、界、處、色、聲等諸事,皆無有故。

    即此識轉變,說名「分別」,以無所緣故。

     【論文】 八?叁○八 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疏翼】 第二引教爲證中,第二引《攝大乘》論等。

     【述記?卷五十一】 聖教中,說二取名執[13]。

    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

    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

    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14],及《辯中邊》皆作是說。

     【疏翼】 如《辯中邊論》解〈辯相品〉第叁頌雲︰ 「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藏文作「gzugslasogspa”idvosporsnavba/」﹞;「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藏文作「rnamparrigparsnavba/」﹞」者,謂餘六識,了相粗故;「此境非實有」者,謂似義、似根,無行相故;「似了」非真現故,皆非實有。

     安慧《釋》雲︰ 言「似義、似根,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藏文作「logparsnavba/」﹞故」者,似義、似有情二者,由現似所取性故。

    顛倒顯現不得有故,無有行相,即無義境之因。

    其餘二種由現似能取自性故,非是無有行相。

    即說顛倒顯現是無義境之因。

     安慧解釋《莊嚴經論》第十一〈尋求諸法品〉﹝藏文作「chosyovssutsholba”iskabs/」﹞觀察有、無爲、有、無漏之八頌中,第四頌「五種所相﹝藏文作「mtshonbya/」﹞」雲︰ 由「心」聲即顯示識及影像。

    何以故耶?此心現似二種行相︰一、現似所取,二、現似能取。

    此中現似五根及五境者,即現似所取,由此顯示「色」;現似能取者,謂現似眼識乃至意識六種識,由此顯示「心」。

    由具有見﹝即見分,藏文作「ltabarbcas/」﹞之「見」聲,乃指諸心所有法。

    諸心所有法何故說爲「見」耶?一切心所有法以明了馳散爲自性故﹝藏文作「gsal&#378ivrgolpa”iravb&#378inyinpas/」﹞,說名爲「見」。

    由此顯示「心所有法」﹝不相應行及無爲二種所相姑略。

    見德格,mi,185A.5﹞。

     【論文】 八?叁○九 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爲所緣故。

     【疏翼】 第二引教爲證中,第叁引《解深密經》等。

     【述記?卷五十一】 「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15]。

    《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16]等,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17]」爲所緣故[18]。

     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瑜伽》第七十七[19]及《解深密經》[20]說第八緣相、名、分別習氣[21]。

    五十一說緣遍計種,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

    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22]。

    安慧等師義。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一安慧等師義訖。

     安慧解釋《莊嚴經論》第十一〈尋求諸法品〉觀察有無爲,有無漏之八頌中,第五頌說「叁相各有叁種﹝初相叁種﹞」雲︰ 遍計所執相亦有叁種︰說此爲瓶、爲氆氇,即言語。

    瓶及氆氇,即所語義。

    如如之想,即心所有法。

    分別謂此是瓶性,非是氆氇,此是青性,非是黃,成爲相想﹝藏文作「mtshanma”i”duwespa”i/」﹞境界;即瓶、氆氇、黃、青等,依此等境,想心所轉起。

    意即諸善言說者,于瓶、氆氇等,分別謂此是瓶、此是氆氇。

    即于如是分別之境界──瓶及氆氇等,說爲遍計所執相。

    此即遍計所執相第一種。

     于言「彼習氣」﹝指《攝論?世親釋》所說﹞中,即于如其語義之想所有相,分別謂「彼」。

    彼之習氣浸潤在阿賴耶中﹝藏文作「kung&#378ilarlanpa/」﹞,又于或時,能爲生起如其語義想數之因,是故﹝密意﹞說此習氣爲遍計所執相。

    此即第二種遍計所執相。

     言「由此亦現似是遍計執相」﹝明友譯作「非真分別故,是名分別相」﹞中,謂由此習氣,或時諸不善言說嬰孩,于此「頸直、挺腹、滾圓」,雖無如所語言當說名爲瓶之義想,然亦由心現似瓶相,雖不知即爲瓶性,然若見瓶,亦起分別謂此是何物,亦是遍計所執相。

    此即第叁種遍計所執相﹝明友譯作「無覺分別相」﹞。

     此頌義若略說,此即若能遍計,若爲因能遍計,二者顯示爲遍計所執相。

    何者爲能遍計耶?由善言說者分別謂此是瓶,由不善言說者若見瓶時,則分別謂此是何物。

    若爲因生起能遍計,即此由彼習氣能遍計度。

     言「如言語所有義想」中,「言語」者,謂說名爲瓶及氆氇。

    「如言語之義想」者,謂說爲瓶名之義,即所謂「腹滾、圓頸、直挺」,了知並分別如是名與義相連屬,彼之相者,即想境界瓶及氆氇等。

    此即遍計所執相第一種。

     言「此言語所有習氣」中,言語之種子積集于阿賴耶中而有。

    或時由爲分別因故,說爲「遍計所執」。

    此即遍計所執相第二種。

     言「從此習氣爲此義」中,言語習氣積集于阿賴耶中,從此諸不善言說亦現似瓶及氆氇,說爲遍計所執,即爲如是所執之義。

    由言「若由諸不善言說」,「瓶」聲謂說爲腹及滾圓,如是不知瓶名及義相連屬之嬰孩,即說爲「不善言說」。

     言「雖無如言語之義想,亦當現似」中,諸不善言說于見瓶時,雖無言說謂此是瓶性非是其餘,但見瓶時亦由分別,謂此是何者故,亦說爲遍計所執相之義。

     此中言「如所言語之義想,謂心所有法」中,乃解說「如所言語之義想」之義。

    觀見說之爲瓶及氆氇等之瓶及氆氇事已,分別謂此是瓶非是氆氇,即是心所有法。

    如是分別即心所有法,說爲如所言語之義想。

     言「所有彼之所緣──即彼之相」中,即所謂彼諸心所有法之境界──瓶、氆氇、黃、青等,說爲「彼之相」。

     言「如是習氣爲因,生起所遍計,密意說此二爲遍計所執相」中,即于習氣因亦說爲遍計所執。

    由是能現似遍計所執法之因故。

    若諸善言說者,假說爲瓶;諸不善言說者,于見瓶時分別謂此爲何者,亦說爲「遍計所執」。

    以所取、能取分別有故,若如是者,習氣因及所遍計二者亦說爲「遍計所計」。

    ﹝見德格版,mi,185b.7187a.1﹞ 【論文】 八?叁一○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護法等師義。

     【述記?卷五十一】 下第二、護法等師。

    下文有叁︰一、標宗,二、立證,叁、會違。

    此初也。

     全非五、八識,六、七[23],亦非一切心。

    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論文】 八?叁一一 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疏翼】 第二護法等師義中,第二立證。

    于中依次有十證,即有十「故」字句。

    此第一證也。

     【述記?卷五十一】 所以者何? 下、證有十,十「故」字是。

     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24]? 【論文】 八?叁一二 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疏翼】 第二立證中,第二證。

     【述記?卷五十一】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25]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

    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而[26]不說! 第七名意,與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

    既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

    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叁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

    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27]。

     【論文】 八?叁一叁 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疏翼】 第一立證中,第叁證。

     【述記?卷五十一】 安慧等雲︰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 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餘不計。

     《攝論》[28]第四,本、釋二論皆作[29]此解雲︰第六識能周遍計度[30],體順彼名;餘不能[31]故,彼論不說。

     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

    彼論總合爲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32]。

    五、八既無計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

    《攝論》本第四雲「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善于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33]」,非五、八識能普計故。

     [34]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 此言不爾!叁分別[35]中,計度分別能[36]爲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37],非五、八識有此能故。

    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

     無性雲︰意識有分別者,由能[38]顯示[39]、隨念分別所雜糅[40]故[41]。

     「顯示」者,即「計度[42]」,非是自性,餘亦有故。

    此爲正解。

     【論文】 八?叁一四 執我、法者,必是慧故。

     【疏翼】 第二立證中,第四證。

     【述記?卷五十一】 前師雲[43]︰計度分別計相[44]粗者[45],五、八即無;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46]亦何爽? 雖[47]《攝論》約粗計度分別爲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

     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

    世親《攝論》[48]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49],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 後[50]難之雲︰非五、八識恒與慧俱,甯容有執? 【論文】 八?叁一五 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疏翼】 第二立證中,第五證。

     【述記?卷五十一】 前[51]師雲[52]︰若計度慧粗,五、八無,細者亦有! 若爾,何故慧數非是遍行? 我、法「二執,必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

     【論文】 八?叁一六 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疏翼】 第二立證中,第六證。

     【述記?卷五十一】 彼前師言︰此有何失? 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

    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明性便相返!《瑜伽》等[53]論皆不說故,下[54]「二障中」當引彼文[55],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 【論文】 八?叁一七 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疏翼】 第二立證中,第七證。

     【述記?卷五十一】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爲善,行相輕故者,相違之法,不相應故。

    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癡、無癡等,例亦應然[56]。

     【論文】 八?叁一八 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疏翼】 第二立證中,第八證。

     【述記?卷五十一】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癡相輕微,名無癡者;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于水,引火生故;非暗爲先,導明生故。

     【論文】 八?叁一九 執有、執無,不俱起故。

     【疏翼】 第二立證中,第九證。

     【述記?卷五十一】 又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

    既有法執,名爲「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文】 八?叁二○ 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疏翼】 第二立證中,第十證。

     【述記?卷五十一】 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等。

    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師義中,第二立證訖。

     【論文】 八?叁二一 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虛妄分別。

     【疏翼】 第二護法等師義中,第叁會違。

    于中有四︰一、會第一違,二、會第二違兼返難,叁、會第叁違,四、總結。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一】 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叁界八識皆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57] 下文、會違。

    會違有叁,此初會也。

     爲會彼言[58]︰雖善[59]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60]」理故。

    一切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61]! 【論文】 八?叁二二 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攝。

    勿無漏心亦有執故? 【疏翼】 第叁會違中,第二會第二違兼難。

    中分爲二︰一、會違兼難,二、唯返難。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一】 [62]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此會第二違,有二︰一、會,二、難。

    此會及初難。

     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

    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

    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爲論[63]。

     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

    準《二十》釋[64]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65]!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

     【論文】 八?叁二叁 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疏翼】 第二會第二違兼難中,第二唯返難,即第二返難也。

    返難有四,此下尚有第叁、第四兩難。

     【述記?卷五十一】 [66]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67]! 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

     【論文】 八?叁二四 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

     【疏翼】 第二唯返難中第叁返難。

     【述記?卷五十一】 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 且無相分,違《佛地經》:第八俗智,名大圓鏡[68]也。

    謂現法樂聲聞[69];八部莊嚴道場[70],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71]平等[72];乃至[73]成所作智[74],皆有現能[75];故佛四智皆有二相。

    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

    勿謂餘智皆此譬喻[76],但可現相義可同故。

    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論文】 八?叁二五 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疏翼】 第二返難中,第四返難。

     【述記?卷五十一】 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

     「等」者,等取餘心、心所。

     難雲︰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智品。

    無見分等故。

    如虛空等。

     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並無漏心品應無法執。

    非染汙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

    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

     《璎珞本業經》下卷雲:明暗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77]安陀師[78]偈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

     【疏翼】 以上第叁會違中,第二會第二違兼返難訖。

     【論文】 八?叁二六 雖說藏識,緣遍計種,而不說唯,故非誠證。

     【疏翼】 第叁會違中,第叁會第叁違。

     【述記?卷五十一】 前師[79]難雲︰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此、會第叁違。

    更有別釋,如第二卷[80]。

     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

    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

     既爾,複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

    既無「唯」言,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疏翼】 以上第叁會違中,第叁會第叁違訖。

     【論文】 八?叁二七 由斯理趣,唯于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計。

     【疏翼】 第叁會違中,第四總結。

     【述記?卷五十一】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于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

    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

    此等征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征[81],下二障中[82]自當對辨。

    此則[83]廣前「遍計」二字。

     【疏翼】 以上第一安慧護法廣解第二十頌初句中,第一廣解「遍計」二字訖。

     【論文】 八?叁二八 識品雖二,而有二、叁、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遍計不同,故言彼彼。

     【疏翼】 第一安慧護法廣解第二十頌初句中,第二廣解「彼彼」二字。

     【述記?卷五十一】 自下、廣前[84]「彼彼」之言。

     「識品雖二」者,第[85]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

    以是一故,更不須論[86]。

     但言「二」等。

    《攝大乘》第四[87]說︰遍計有二種︰一、自性計,二、差別計。

    世親釋雲︰如于眼等計自性,于此[88]計爲常、無常等之[89]差別[90]。

     七十叁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91]。

    複有二︰一、加行執,二[92]、名施設執[93]。

     《顯揚》十六說︰一、文字,二、非文字[94]。

     又有二︰一、分別自體[95],二、分別所依[96]緣事,攝八分別者是。

     七十四說︰一、隨覺,二、隨眠[97]。

     「叁」者,謂:一、我,二、法,叁、用[98]。

    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99]。

     「四」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叁、有覺計,謂善名言者[100],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101]。

     七十叁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叁、計所取,四、計能取[102]。

     「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計名,叁、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計二[103]。

     《顯揚》十六[104]及七十叁說一種五,與此同[105]。

     七十叁文[106]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107]。

    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別等[108]。

    叁、計染自性:謂「有貪」等[109]。

    四、計淨自性:與染相違[110]。

    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111]是能、所取等[112]。

     複有五種[113]︰一、貪,二、瞋,叁、合會,四、別離,五、舍隨與[114]等。

    《顯揚》十六與此文同。

     複有五種︰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叁、不淨計淨,四、無我計我[115],五、于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

    [116] 「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

    二、差別計:謂遍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

    叁、覺悟計:謂善言者執[117]。

    四、隨眠計:謂不善言者執[118]。

    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瞋等[119]。

    六、[120]名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

    [121] 「七」者,即七分[122]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汙、不染汙,如《瑜伽》第一[123]、《對法》第二說。

     「八」者,《顯揚》十六等[124]說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125]事、色等自性[126]。

    二、差別分別[127]。

    叁、總執[128]分別[129],四、我[130]分別[131]。

    五、我所分別[132]。

    六、愛分別[133]。

    七、不[134]愛分別[135]。

    八、愛不愛俱相違[136]分別[137]。

     叁事[138]者,一、謂戲論所依、緣[139]色[140]事[141],二、見我慢事[142],叁、貪瞋癡事[143]。

    此等廣解八分別生叁事,如《瑜伽》第叁十六、《顯揚》十六說。

    [144] 「九」者,以理爲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145]。

     「十」者,即《攝論》[146]第四說──《對法》第十四:雖名「分別」[147]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148]。

    二、緣相分別[149]:色等識。

    叁、顯相[150]分別:眼等識,並所依[151]。

    四、緣相變異[152]分別:老等變異[153],五、顯相變異[154]分別:變異所有變異[155]。

    六、他引[156]分別:聞不正法類[157]。

    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158]。

    八、如理分別:聞正法類[159]。

    九、執著[160]分別:我見類[161]。

    十、散動[162]分別,即十散動[163];十散動,亦爲十。

    此「能遍計」分別之體[164]。

     又《對法》第十二說[165]「于見無見見[166]」等十[167]。

     又十相十六空所除,如七十七[168]說。

     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

    緣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說[169]。

     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170]說︰一、言語分別:樂言語故,二、可知分別,叁、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不縛分別[171]。

     十叁者,無也。

     十四者,不可記事分別[172]。

     十五者,亦無。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173],或叁空所除。

    《顯揚》十五雲[174]︰[175]一、根[176]縛[177],二、有情[178]縛等[179]。

     十七者,《對法》第二說「謂相見」等[180]。

     十八者,十八空所除[181],乃至[182]二十句我、我所見[183],二十空所除[184]。

    六[185]十五句我、我所見。

     《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186]。

    故此論中言「十等」也。

     七十四等[187]說︰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種[188]。

    此論言「等」。

    此一一[189]皆如所引諸論,各自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190]訖。

     【疏翼】 以上第二廣問答對依他起兼釋第二十頌次半頌文,第一廣釋第一句「能遍計」訖。

     【論文】 八?叁二九 次所遍計,自性雲何? 【疏翼】 第二廣問答對「依他起」兼釋第二十頌次半頌文中,第二廣「所遍計」,即廣釋第二句「遍計種種物」。

    于中分二︰一、問,二、答。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一】 自下、廣第二句。

     若言「能遍計」,已問答訖。

    言「所遍計自性是[191]何」? 【論文】 八?叁叁○ 《攝大乘》說:是依他起,遍計心等所緣緣故。

     【疏翼】 第二廣「所遍計」即廣釋第二句中,第二答。

     【述記?卷五十一】 叁性之中,「是依他起」。

     言「所緣緣」,必是有法,「遍計心等[192]」以此爲緣。

    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爲境也,彼不相似故。

     《攝論》第四,唯說依他起性,是所遍計[193]。

     【論文】 八?叁叁一 圓成實性,甯非彼境?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簡別餘二性。

    于中分二︰一、簡圓成實,二、簡遍計所執。

    初中又二︰一、外人問,二、論主答。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五十一】 此、外人問。

     七十六[194]說勝義無性[195],無如所執,勝義相也[196],至下當知[197]。

    亦以彼爲疏所緣緣,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極疏遠故[198]。

     【論文】 八?叁叁二 真非妄執所緣境故,依展轉說,亦所遍計。

     【疏翼】 第一簡圓成實中,第二論主答。

     【述記?卷五十一】 依他,是妄,可計少分爲彼相分。

    此真不然,不相近故,遠亦不遮[199]。

     【疏翼】 以上第二簡餘二性中,第一簡圓成實訖。

     【論文】 八?叁叁叁 遍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

     【疏翼】 第二簡別餘二性中,第二簡遍計所執。

     【述記?卷五十一】 「所執雖」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

    [200]「所遍計」者,據有法故。

    境義同[201]通,無法名「境」,「所緣緣」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

     七十四說︰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202],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203]? 「以無相故」,言俱非境。

    以[204]相分者,非無法故。

    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

    彼性可言所緣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緣」,以無體故,說爲非境[205]。

    非不對心,說爲非境,是故此性,說爲「應知」[206]。

     若非對心,雲何令知?又說遍計唯凡境故[207]。

     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

     【疏翼】 以上第二廣問答對「依他起」兼釋﹝第二十頌﹞次半頌文﹝「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中,第二廣釋第二句「所遍計」訖。

     【論文】 八?叁叁四 遍計所執,其相雲何? 【疏翼】 第二合與依他起對明,即廣問答對「依他起」兼釋﹝第二十頌﹞次半頌文﹝「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中,第叁廣釋第叁四句「遍計所執自性」並與「依他起」合解。

    即問答第叁段中亦分爲二︰一、合二爲問,二、正答二問。

    初中又二︰一、問體相,二、問差別。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五十一】 佛知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緣?若不知,如何言遍智[208]?此義應思,如第七卷[209]、《唯識》中解[210]。

     自下廣前第叁、四句,並解第二頌[211]中初句,問體相也。

     【論文】 八?叁叁五 與依他起,複有何別? 【疏翼】 第一合二爲問中,第二問差別。

    即問與第二十一頌中初句「依他起自性」何別。

     【述記?卷五十一】 問二差別,合二問也。

     【疏翼】 以上第叁廣釋第叁四句「遍計所執自性」並與「依他起」合解中,第一合二爲問訖。

     【論文】 八?叁叁六 有義:叁界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虛妄熏習,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無,此相說爲遍計所執。

     【疏翼】 第叁廣釋第叁四句「遍計所執自性」並與「依他起」合解中,第二正答二問。

    于中有二師義不同,依次分二︰一、安慧等師義,二、護法等師義。

    初中複二︰一、立宗,二、引證。

    初立宗中,又分爲二︰一、答初問,二、答第二問。

    此初師答第一問也。

     【述記?卷五十一】 此師有二︰初、立宗,後、引證。

     偏答初問。

     諸心、心所雖各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相分。

    諸經論中說「二取」者,是此二也。

    如是二分,雖體似有,理實無也。

    此之二相,《中邊》等說爲計所執[212]。

     【論文】 八?叁叁七 二所依體,實托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虛妄分別緣所生故。

     【疏翼】 第一立宗中,第二答第二問。

     【述記?卷五十一】 答第二問。

     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

     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

    所取、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

    如龜毛等,是無法故[213]。

     【疏翼】 以上第一安慧等師義中,第一立宗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于遍計所執後,當說依他起自性。

    是故頌曰︰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

     論曰︰言「分別」者,此中即顯示依他起自性。

    言「緣所生」者,即顯示所說依他起之生起因。

    此中「分別」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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