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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召募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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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與減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于理為便。

    ”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軍政大備,無可議者。

    比多逃亡者,緣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嚴故也。

    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斂,二曰舉放營債,三曰聚集賭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過遠,六曰單身無火聚。

    似此雖具有條禁,而犯者極多。

    欲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将官歲終立定賞罰條格外,诏諸路提刑司,每歲終将本路州軍不系将禁軍見管及逃亡人數,參互比較,具最多最少處各一州知、通職位姓名,申樞密院。

    ”從之。

      三年十一月,開封少尹陳彥修言:“諸廂收到寒凍赤露共五千七百餘人,其間逃軍數多,合行措置。

    今欲依押送逃軍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員付與系押送人,各踏逐穩便官屋安泊,依居養法關請錢米存養,候晴和,管押前去。

    所有沿路支破口券,并依本府押送逃軍法,請于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盤纏。

    ”诏:“每人支盤纏錢三百,衲襖一領,候二月晴暖即行發遣。

    ”  四年,尚書省着令:“諸禁軍差發出戍未到軍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獲,雖會恩,配如捕獲法;上軍首身或捕獲,會恩,配依七日内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裡。

    若本管辄停留,與同罪,雖該赦仍依配法。

    ”從之。

     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诏:“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

    ”童貫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内有元犯雖首身,于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

    欲乞在京并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收管。

    仍免本司本營問當,及放免官逋。

    如本犯經冬祀赦後,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

    若限滿不首,則依常法科罪。

    凡逃軍系在京住營,依限于在京首身者,令所隸軍司當日押赴本營。

    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并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管。

    凡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并于所在日破米二升,其縣、鎮、砦并限當日解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職員管押,仍沿路給破口食,交付前路州軍,轉送住營去處。

    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

    凡首身軍人,并不許投換他軍。

    凡所在當職官,如能于限内用心招收逃軍,措置轉送住營或出戍處收管,候滿,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人數,最優者申宣撫司取旨推恩。

    ”并從之。

     三年,诏:“江、浙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并特放罪,許于本将見出軍路分州縣首身,依舊給請,随處權行收管。

    若走往他處,或于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赴本将應副使喚。

    仍委逐路安撫、钤轄、提刑司覺察,如所在辄敢隐芘,或逐司不行覺察,并論違制。

    ”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無故逃亡,所在有之。

    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還家,當役者避事,必有轅門之戮。

    今既宥其罪,且許投換,不制于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寬其自首之期。

    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

    乞除恩赦外不輕與限,使知限之不可為常,庶有畏懼。

    ”從之。

     五年,臣僚言:“今諸軍逃亡者不以實聞。

    諸處冒名請給,至于揀閱差役,則巧為占破,甚不獲已,則雇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遁去,無複實用。

    平居難于供億,緩急無以應用。

    而奸人攘臂其間,坐費财賦。

    雖開收勘斂,法制滋詳,而共利之人,一體傅會。

    望賜處分,先令當職官核見實數,保明申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閱,仍關掌兵官司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閱,期以同日究見的實。

    稍涉欺罔,根治不赦。

    監司使者分郡覆實,具數申達于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無虛費,而軍有實用,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

    ”诏送樞密院條畫措置。

     七年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複走入京投換者,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

    其官司及本營典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緻為盜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

    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減。

    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裡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太輕,是緻往往複走入京。

    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并以犯事人家财充。

    ’”從之。

      十二月,诏:“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于所在去處首身,并特與免罪,于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使喚。

    ” 靖康元年三月,诏:“随從行宮禁衛軍兵等有逃亡者,并依法施行。

    ”五月,臣僚言:“泗州頃遣勤王之師,管押者不善統制,類多遁歸,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開閣請受。

    在外無以給養,竊慮因聚為盜,恐他州亦多如此。

    乞敕應勤王兵有遁歸已經赦宥者,并令首身。

    ”從之。

     六月,诏:“應河東潰散諸路将佐,并仰逐路帥守發遣赴河東、河北制置司,以功贖過。

    ”河北路制置司都統制王淵言:“被旨差充招集種師道等下潰散人馬,應援太原,限滿不首,即寄禁家屬,許人收捕赴軍前,重行處置。

    ”從之。

    仍自指揮到日,限以十日。

    河北路制使劉韐奏:“近制置使種師中領軍到于榆次,失利潰散,師中不知存在。

    奉旨,師中下應統制、将佐、使臣等,并與放罪。

    臣按:用兵失主将,統制、将佐并合行軍法。

    軍法行,則人以主将為重,緩急必須護救。

    若不行軍法,緩急之際争先逃遁,視主将如路人,略不顧恤。

    近年以來,高永年陷殁,一行将佐及中軍将、提轄等未嘗罪以軍法,繼而劉法陷殁,今種師中又死王事。

    若兩軍相遇,勢力不加,血戰而敗,或失主将,亦無可言。

    榆次之戰,頃刻而潰,統制、将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軍士中傷十無一二,獨師中不出。

    若謂師中撫禦少恩,紀律不嚴,而其受命即行,奮不顧身,初聞右軍戰卻,即遣應援,比時諸将已無在者。

    至賊兵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

    使師中有偷生之心,聞敗即行,亦必得出。

    一時将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

    今一軍才卻,諸将不有主帥,相繼而遁。

    其初猶有懼色,既聞放罪,遂皆釋然。

    朝廷以太原之圍未解,未欲窮治。

    今師旅方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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