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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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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惟恐其速。

    奏案申牒既下刑部,遲延日月方送理寺。

    理寺看詳,亦複如之。

    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動涉歲月。

    省房又未遽為呈拟,亦有呈拟而疏駁者,疏駁歲月,又複如前。

    展轉遲回,有一二年未報下者。

    可疑可矜,法當奏谳,矜而全之,乃反遲回。

    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斃于獄者;有犯者獲貸,而幹連病死不一者,豈不重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谳,即以所發月日申禦史台,從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

    ”從之。

    而所司延滞,尋複如舊。

      景定元年,乃下诏曰:“比诏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

    而長吏監司多不任責,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餘年不決之獄。

    仰提刑司、守臣審勘,或前勘未盡,委有可疑,除命官、命婦、宗婦、宗女及合用蔭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

    官吏特免收坐一次。

    ” 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曲者黥其面。

    會赦,則有司上其罪狀,情輕者縱之,重者終身不釋。

    初,徒罪非有官當贖銅者,在京師則隸将作監役,兼役之宮中,或輸作左校、右校役。

    開寶五年,禦史台言:“若此者,雖有其名,無複役使。

    遇祠祭,供水火,則有本司供官。

    望令大理依格斷遣。

    ”于是并送作坊役之。

     太宗以國初諸方割據,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隸西北邊,多亡投塞外,誘羌為寇。

    乃诏:“當徒者,勿複隸秦州、靈武、通遠軍及緣邊諸郡。

    ”時江、廣已平,乃皆流南方。

    先是,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隸登州沙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者領護。

    而通州島中凡兩處官煮鹽,豪強難制者隸崇明鎮,懦弱者隸東州市。

    太平興國五年,始令分隸鹽亭役之,而沙門如故。

    端拱二年,诏免嶺南流配荷校執役。

    初,婦人有罪至流,亦執針配役。

    至是,诏罷免之。

    始令雜犯至死貸命者,勿流沙門島,止隸諸州牢城。

    舊制,僮仆有犯,得私黥其面。

    帝謂:“僮使受傭,本良民也。

    ”诏:“盜主财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

    十貫以上配五百裡外,二十貫以上奏裁。

    ”帝欲寬配隸之刑,祥符六年,诏審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以聞。

    既而取犯茶鹽礬曲、私鑄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比舊法鹹從輕減 乾興以前,州軍長吏往往擅配罪人。

    仁宗即位,首下诏禁止,且令情非巨蠹者,須奏待報。

    又诏諸路按察官取乾興赦前配隸兵籍者,列所坐罪狀以聞。

    自是赦書下,辄及之。

    初,京師裁造院募女工,而軍士妻有罪,皆配隸南北作坊。

    天聖初,特诏釋之,聽自便。

    婦人應配,則以妻窯務或軍營緻遠務卒之無家者,着為法。

    時又诏曰:“聞配徒者,其妻子流離道路,罕能生還,朕甚憐之。

    自今應配者,錄具獄刑名及所配地裡,上尚書刑部詳覆。

    ”未幾,又诏應配者,須長吏以下集聽事慮問。

    後以奏牍煩冗,罷錄具獄,第以單狀上承進司。

    既又罷慮問焉。

     知益州薛田言:“蜀人配徒他路者,請雖老疾毋得釋。

    ”帝曰:“遠民無知犯法,終身不得還鄉裡,豈朕意哉?察其情可矜者許還。

    ”後複诏罪狀犷惡者勿許。

    初,令配隸罪人皆奏待報,既而系獄淹久,奏請煩數。

    明道二年,乃诏有司參酌輕重,着為令。

    凡命官犯重罪,當配隸,則于外州編管,或隸牙校。

    其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遠州牢城,經恩量移,始免軍籍。

    天聖初,吏同時以贓敗者數人,悉竄之嶺南,下诏申儆在位。

    有平羌縣尉鄭宗谔者,受赇枉法抵死,會赦當奪官。

    帝問輔臣曰:“尉奉月幾何,豈祿薄不足自養邪?”王欽若對曰:“奉雖薄,廉士固亦自守。

    ”特杖宗谔,配隸安州。

    其後數懲貪吏,至其末年,吏知以廉自飾,犯法者稍損于舊矣。

     罪人貸死者,舊多配沙門島,至者多死。

    景佑中,诏當配沙門島者,第配廣南地牢城,廣南罪人乃配嶺北。

    然其後又有配沙門島者。

    慶曆三年,既疏理天下系囚,因诏諸路配役人皆釋之。

    六年,又诏曰:“如聞百姓抵輕罪,而長吏擅刺隸他州,朕甚憫焉。

    自今非得于法外從事者,毋得辄刺罪人。

    ”皇佑中,即赦,命知制诰曾公亮、李絢閱所配人罪狀以聞,于是多所寬縱。

    公亮請着為故事,且請益、梓、利、夔四路就委轉運、钤轄司閱之。

    自後每赦命官,率以為常。

    配隸重者沙門島砦,其次嶺表,其次三千裡至鄰州,其次羁管,其次遷鄉。

    斷訖,不以寒暑,實時上道。

    吳充建請:“流人冬寒被創,上道多凍死。

    請自今非情理巨蠹,遇冬月聽留役本處,至春月遣之。

    ”诏可。

      熙甯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張仲宣嘗檄巡檢體究金州金坑,無甚利。

    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求仲宣不差官。

    及事覺,法官坐仲宣枉法贓應絞,援前比貸死,杖脊、黥配海島。

    知審刑院蘇頌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條。

    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車,今刑為徒隸,其人雖無足矜,恐污辱衣冠爾。

    ”遂免杖、黥,流賀州。

    自是命官無杖黥法。

     六年,審刑院言:“登州沙門砦配隸,以二百人為額,餘則移置海外,非禁奸之意。

    ”诏以三百人為額。

    廣南轉運司言:“春州瘴疠之地,配隸至者十死八九,願停配罪人。

    ”诏:“應配沙門島者,許配春州,餘勿配。

    ”既而諸配隸除兇盜外,少壯者并寘河州,止五百人。

    初,神宗以流人去鄉邑,疾死于道,而護送禁卒,往來勞費,用張誠一之議,随所在配諸軍重役。

    後中丞黃履等言,罷之。

    凡犯盜,刺環于耳後:徒、流,方;杖,圓;三犯杖,移于面。

    徑不過五分。

     元佑六年,刑部言:“諸配隸沙門島,強盜殺人縱火,贓滿五萬錢、強奸毆傷兩犯緻死,累贓至二十萬錢、謀殺緻死,及十惡死罪,造蠱已殺人者,不移配。

    強盜徒黨殺人不同謀,贓滿二十五萬,遇赦移配廣南,溢額者配隸遠惡。

    餘犯遇赦移配荊湖南北、福建路諸州,溢額者配隸廣南。

    在沙門島滿五年,遇赦不該移配與不許給還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廣南。

    在島十年者,依餘犯格移配。

    笃疾或年及七十、在島三年以上,移配近鄉州軍。

    犯狀應移而老疾者同。

    其永不放還者,各加二年移配。

    ”後又定令:“沙門島已溢額,移配瓊州、萬安軍、昌化、朱崖軍。

    ” 紹聖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藝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往往抵死。

    仁祖之初,尚不廢也。

    其後用法稍寬,官吏犯自盜,罪至極法,率多貸死。

    然甚者猶決刺配島,錢仙芝帶館職,李希甫曆轉運使,不免也。

    比朝廷用法益寬,主典人吏軍司有犯,例各貸死,略無差别。

    欲望進述祖宗故事,凡自盜,計贓多者,間出睿斷,以肅中外。

    ”诏:“今後應枉法自盜,罪至死、贓數多者,并取旨。

    ” 或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監驅之勞,而道路有奔亡之慮。

    蘇頌元豐中嘗建議:“請依古置圜土,取當流者治罪訖,髡首鉗足,晝則居作,夜則置之圜土。

    滿三歲而後釋,未滿歲而遇赦者,不原。

    既釋,仍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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