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場之錢,民出衙前之費,四方驚顧,衆議沸騰。
尋知不可,旋又複雇。
去年之秋,又複差法。
又熙甯雇役之法,三等人戶,并出役錢,上戶以家産高強,出錢無藝,下戶昔不充役,亦遣出錢。
故此二等人戶,不免咨怨。
至于中等,昔既已自差役,今又出錢不多,雇法之行,最為其便。
罷行雇法,上下二等,欣躍可知,唯是中等則反為害。
且如畿縣中等之家,例出役錢三貫,若經十年,為錢三十貫而已。
今差役既行,諸縣手力,最為輕役;農民在官,日使百錢,最為輕費。
然一歲之用,已為三十六貫,二年役滿,為費七十餘貫。
罷役而歸,寬鄉得閑三年,狹鄉不及一歲。
以此較之,則差役五年之費,倍于雇役十年。
賦役所出,多在中等。
如此條目,不便非一,故天下皆思雇役而厭差役,今五年矣。
如此二事,則臣所謂宜因弊修法,為安民靖國之術者也。
臣以聞見淺狹,不能盡知當今得失。
然四事不去,如臣等輩猶知其非,而況于心懷異同,志在反複,幸國之失,有以借口者乎?臣恐如此四事,彼已默識于心,多造謗議,待時而發,以搖撼衆聽矣。
伏乞宣谕宰執,事有失當,改之勿疑,法或未完,修之無倦。
苟民心既得,則異議自消。
陛下端拱以享承平,大臣逡巡以安富貴,海内蒙福,上下攸同,豈不休哉!
大臣恥過,終莫肯改。
六年,拜尚書右丞,進門下侍郎。
初,夏人來賀登極,相繼求和,且議地界。
朝廷許約,地界已定,付以歲賜。
久之,議不決。
明年,夏人以兵襲泾原。
殺掠弓箭手數千人,朝廷忍之不問,遣使往賜策命。
夏人受禮倨慢,以地界為辭,不複入謝,再犯泾原。
四年,來賀坤成節,且議地界。
朝廷先以歲賜予之,地界又未決。
夏人乃于疆事多方侵求,熙河将佐範育、種誼等,遂背約侵築買孤、勝如二堡,夏人即平蕩之。
育等又欲以兵納趙醇忠,及擅招其部人千餘,朝廷卻而不受,西邊騷然。
轍乞罷育、誼,别擇老将以守熙河。
宣仁後以為然,大臣竟主育、誼,不從。
轍又面奏:“人君與人臣,事體不同。
人臣雖明見是非,而力所不加,須至且止;人君于事,不知則已,知而不能行,則事權去矣。
臣今言此,蓋欲陛下收攬威柄,以正君臣之分而已。
若專聽所謂,不以漸制之,及其太甚,必加之罪,不免逐去。
事至如此,豈朝廷美事?故臣欲保全大臣,非欲害之也。
”
六年,熙河奏:“夏人十萬騎壓通遠軍境,挑掘所争崖巉,殺人三日而退。
乞因其退,急移近裡堡砦于界,乘利而往,不須複守誠信。
”下大臣會議。
轍曰:“當先定議欲用兵耶,不用耶?”呂大防曰:“如合用兵,亦不得不用。
”轍曰:“凡用兵,先論理之曲直。
我若不直,兵決不當用。
朝廷須與夏人議地界,欲用慶曆舊例,以彼此見今住處當中為直,此理最簡直。
夏人不從,朝廷遂不固執。
蓋朝廷臨事,常患先易後難,此所謂先易者也。
既而許于非所賜城砦,依綏州例,以二十裡為界,十裡為堡鋪,十裡為草地。
要約才定,朝廷又要兩砦界首侵夏地,一抹取直,夏人見從。
又要夏界更留草地十裡,夏人亦許。
凡此所謂後難者也。
今欲于定西城與隴諾堡一抹取直,所侵夏地凡百數十裡。
隴諾祖宗舊疆,豈所謂非所賜城砦耶?此則不直,緻寇之大者也。
”劉摯曰:“不用兵雖美,然事有須用兵者,亦不可不用也。
”轍奏曰:“夏兵十萬壓熙河境上,不于他處,專于所争處殺人、掘崖巉,此意可見,此非西人之罪,皆朝廷不直之故。
熙河辄敢生事,不守誠信,臣欲诘責帥臣耳。
”後屢因邊兵深入夏地,宣仁後遂從轍議。
時三省除李清臣吏部尚書,給事中範祖禹封還诏書,且言姚勉亦言之。
三省複除蒲宗孟兵部尚書。
轍奏:“前除清臣,給谏紛然,争之未定。
今又用宗孟,恐不便。
”宣仁後曰:“奈阙官何?”轍曰:“尚書阙官已數年,何嘗阙事?今日用此二人,正與去年用鄧溫伯無異。
此三人者,非有大惡,但昔與王珪、蔡确輩并進,意思與今日聖政不合。
見今尚書共阙四人,若并用似此四人,使黨類互進,恐朝廷自是不安靜矣。
”議遂止。
紹聖初,哲宗起李清臣為中書舍人,鄧潤甫為尚書左丞。
二人久在外,不得志,稍複言熙、豐事以激怒哲宗意。
會廷試進士,清臣撰策題,即為邪說。
轍谏曰:
伏見禦試策題,曆诋近歲行事,有紹複熙甯、元豐之意。
臣謂先帝以天縱之才,行大有為之志,其所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