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在天,則自東而南,昏見于隅。
《正義》雲“在十月之後,謂十一月、十二月”是也。
今夕何夕,見此邂逅。
【傳】邂逅,解說之貌。
【通釋】《鄭風》“邂逅相遇”,《傳》雲:“不期而會。
”此《傳》雲:“解說之貌。
”《廣雅》:“解,悅也。
”其實此詩邂逅,亦為遇合。
此詩設為旁觀見人嫁娶之辭。
“見此良人”,見其夫也。
“見此粲者”,見其女也。
“見此邂逅”,見其夫婦相會合也。
【陳《疏》】《說文》無“邂”字。
邂逅,當依《釋文》作解觏。
《傳》文“解說之貌”四字,當依《釋文》作“解說也”三字。
《韓詩》雲:“不固之貌。
”固,蔽也。
不固,不蔽,見也。
《韓》以“解觏”為形容《經》之“見”字,故雲“之貌”。
《毛》直訓“解觏”為“解說”,不須雲“之貌”。
今本從《韓》而誤。
《草蟲傳》:“觏,遇也。
”《穀梁傳》:遇者,志相得也。
解說者,志相得也。
【平議】邂逅乃古語。
《莊子·胠箧篇》:“解垢同異之變多。
”解垢,即邂逅也。
與“同異”并言,是邂逅二字各自為義。
邂之言,解散也。
逅之言,構合也。
故亦作“解構”。
《淮南子·俶真篇》高誘注曰:“解構,猶合會也。
”構為合會,解非合會,而連言之曰解構,古人之辭,往往如此。
《史記·刺客列傳》“多人不能無生得失”,因失而連言得,其例也。
《野有蔓草》篇“解逅相遇”,《傳》是專說“逅”字之義。
此《傳》是專說“邂”字之義。
《毛》說此《經》必與彼異者,蓋亦順文為說,此《經》若從彼說,則不可通,故訓為“解說之貌”,婚姻失時,男女睽隔,其志郁結不舒矣,今夕見之皆得解說。
然解說在心者不可見;解說在貌者則可見,故《傳》以貌言之。
是“說”猶“悅”也。
“今夕何夕,見此邂逅”,謂此怡悅之貌也。
《釋文》引《韓詩》,以為“不固之貌”,不固,猶言不自持也,亦從“邂”字取義。
子兮子兮,如此邂逅何。
【集傳】興也。
昏見之星至此,則夜久矣。
邂逅,相遇之意。
此為夫婦相語之辭也。
綢缪束楚,三星在戶。
【傳】參星正月中直戶也。
【箋】心星在戶,謂五月之末,六月之中。
【陳《疏》】三星在戶,參星昏見,當于戶。
《夏小正》“漢案戶”,《傳》案戶也者,直戶也,言正南北也。
蓋中星皆以南方之中,過中為下。
正月參昏在南方。
《詩》不雲在南,而雲在戶者,古者為戶于室東南隅,參星昏見當戶,則南北直而偏東也。
《荀子·大略篇》雲:“霜降逆女,冰泮殺止。
”冰泮,在正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