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
況諸計之言不唯五部。
請以注戒質之)。
次料上二句叙分宗。
義鈔雲。
鞠多受法既少不能均融故分五部。
然既大聖懸記。
蓋是時機所宜。
執诤雖殊無非證道。
即大集雲。
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是也。
下二句明各集。
競謂争馳。
言大衆者此濫窟外部。
高僧傳論雲。
上座大衆創分結集之場。
彼言大衆乃是窟外。
此雲大衆定是窟内。
即今摩诃僧祇。
此翻大衆。
以五百人亦大衆故(智論則雲千人)。
是則大衆名通二部。
上座唯局窟内。
學者須細辨之。
一家者且據五部。
各自為言。
三中初輕重異者一約罪釋。
本宗初篇重犯。
餘部但吉。
本宗犯罪方便随滅。
餘律仍存。
四分女觸比丘蘭。
十誦結殘。
十誦身根互壞觸者蘭。
四分捉發亦殘(且略遣文餘尋釋相)。
二約亡物釋。
下雲。
然此亡物諸部未融等。
錫杖澡罐針錐等物四分歸重。
餘律并輕(如二衣中)。
三約事釋。
如四分受戒緣具方成故重。
餘宗緣阙并開(如無和尚無衣缽等)。
本宗轉欲則輕。
餘宗不開故重。
本宗悔殘微乖法式。
悔罪不出故重。
十誦不行别住六夜。
直得出罪故輕。
二持犯分途者即如上引境想不同。
又四分淫戒并據毛頭。
十誦論犯過皮過齒。
四分随處盜五成犯。
十誦取本古錢方結。
僧祇通夜護衣。
四分限在明相。
三有無遞出者遞亦互也。
即如上引衆學有無及盜非畜物。
四分無文并準十誦。
四分二寶蠶綿并無悔法。
十誦出之。
又四分衣界通有勢分。
餘部皆無等。
四廢興互顯者。
四分歌聲說戒用廢。
五分直說取興。
四分開結淨地用廢。
十誦制斷取興。
又如僧祇牒事說欲用廢。
四分不牒取興之類。
次明取用。
初科标示中。
立四分為本者順本受體。
離前互判過也。
須用諸部老行事有據。
離後執隅過也。
引論中欲明取舍有所準。
故此論五百羅漢造釋四分律。
初牒釋淫戒緣起。
已将入戒本。
即變為宗論。
其中一羅漢曰。
于戒句中(即下随本)。
于戒本中(即下本也)。
于問難中(即法師語)。
若欲知者有四毗尼。
諸大德等如鈔所引。
然諸羅漢并具神通不無勝劣。
故選召能者耳。
抄出者傳于貝葉也。
上是告衆之詞。
一本下出四法之相。
初本中雲一切律藏。
即指當部諸戒。
非謂通諸律也。
二随本下略其釋文。
論雲。
四大處名為随本(論文難解諸釋不同。
且依古記約通别二緣注之)。
佛告諸比丘我說不淨(性惡遮惡俱是不善。
故不清淨)而不制(癡狂心亂并通開故)。
然此随入不淨(一念心憶是比丘便入犯位)。
于淨不入是名不淨(不順開教故淨不入。
即是犯罪故名不淨)。
第二佛告諸比丘。
我說不淨(如上)而不制(如上)。
然此随入淨是名淨(心不憶知順開入淨。
由不成犯故得名淨)。
第三佛告諸比丘。
我說聽淨(如淫怨逼儉開八事)。
然此随入不淨(三時有樂時禮不止。
二并歸犯)。
于淨不入于汝輩不淨(乘于開教故淨不入。
并結正犯故言不淨)。
第四佛告諸比丘。
我說聽淨(如上)。
然此随入淨。
于汝輩淨(順于開教并無犯故)。
一切諸戒并具通别二緣。
通如持犯别在随相。
今此四句前二通緣後二别緣。
又前後二句中。
并初句是犯後句不犯。
一一戒下皆有二緣故名随本。
是一切戒大要之處名四大處。
三法師語先說本者即上二本。
廣分别者即論中解釋之文。
一一并雲法師曰是也。
即論主一句祖師助顯非本論文。
四意用論作自意。
彼雲何謂自意答置本置随本。
置法師語(如評一戒則涉三法。
且置此三待加意度。
及對三藏方可取舍)。
以意度(籌量可否)。
用方便度(詳其理趣)。
及三藏者上是意詳。
下以教勘。
彼雲。
以修多羅廣說。
以阿毗昙廣說。
以毗尼廣說。
以法師語。
文略下句故雲等也(此謂三藏中法師語也)。
先觀下正示意用次第之法。
根本即本句義即随本。
文句等不等者。
謂以上三對考三藏。
等即同也注中指廣今略引之。
彼雲。
律師者有三法然後成就。
一于本諷誦通利。
句義辨習文字不忘。
二于律中堅持不雜。
三從師次第受持不令忘失(在文難曉故詳引之。
廣更如彼)。
正下一句結示。
取意中初文。
行藏者約行事之廢立。
取舍者謂考古之是非。
實難非易文之互耳。
大诠亦即總意(前雲遠诠本全并同)程示也。
下列科條取舍有據。
故雲無惑。
舉例中初明本圓不取示有所宗。
如重輕篇聚衆法羯磨受忏治擯結說安恣等。
用人用法多出本宗。
又下标雲部别不同不取外部。
皆此意也。
餘下二列示四例。
初不了有二。
一不明了。
如十五種略說戒及東方有山稱山之類。
二不了足。
如四人法不除忏舍等。
下文一一别标。
用此二意尋之可見。
二廢前者如歌聲說戒。
鈔雲。
此是五分廢教(如試外道魚肉正食。
雖同廢教至下六師。
方可言之。
此中且據諸律。
古記一混學者須知)。
三有義無文者如颠狂人前舍戒不成。
是有不足之義。
故引十誦等證之(如定由旬。
準律十四說戒十三先往。
準強百裡遂用智論下品為定。
又十三難不問壞比丘。
準尼受反問引善生明文。
此皆屬後六師中)。
四無文有事如雲三衣應受持。
及非時殘宿不受皆明三藥加法。
而無受文。
或雲。
結界集僧無自然六相文等。
如下結示。
取用法相關中初文為二。
初正明取舍。
緩急重輕四義條别。
初如受衣文。
僧祇通夜多論無衣缽得戒等。
并緩别也。
二如僧祇轉欲即失舍财入僧永棄等。
名急别也。
三如前所引境想不同。
即重别也。
四初篇無重犯等。
謂輕别也。
是非一句通收上四。
互望為言。
又引事釋者足數中。
古師以破戒和尚在十人外。
今斥雲不得辄用他部。
又受日中雲。
不得秉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訖等。
餘尋諸部篇。
準論不取者即同意用也。
故下二引證。
言四說者本律增四中雲。
佛告諸比丘有四種廣說。
一若比丘作是語。
長老我于某村某城。
親從佛聞受持不忘。
此見法是毗足是佛所教。
若聞彼說不應嫌疑亦不應呵。
應審定文句已尋究法律。
若相違者應語彼言。
汝所說者非佛所說。
或是長老不審佛語。
不須複誦亦莫教餘人。
今應棄舍。
若與法相應者應語彼言。
是佛所說。
應善誦習教諸比丘等(此名一廣說也)。
第二從僧中上座前聞。
第三從知法衆多比丘所聞。
第四從知法一比丘所聞(并如上檢校文同不引)。
十誦墨印者即是四分四說故雲亦同。
但名異耳。
四分約能說人。
十誦據能證教。
彼雲。
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
未應歎毀。
應向三藏聖教印定是也。
引此二文者由先世諸師随情引用。
今約部類檢勘可否。
即同意用。
若作此釋方見所引四說墨印。
頗符論意。
次科初句蹑前。
次二句明合教。
心謂行心境即前事。
心不昧教事非暗托。
故雲相照。
規猷謂法則。
即前四法四說四印也。
方二句明合理。
相關方引既無橫評之繁。
條别不取仍無阙事之略。
前文所謂圖度取中至此。
方彰故非晦沒。
晦暗也。
沒隐也。
三中初二句标其偏執。
即同下文初師見也。
隅即是角。
涉下示其過失。
上句即行事阙。
下句謂檢教阙。
遂下明自三乖诤。
如手持衣藥之類。
互下出乖诤之由。
用他事者上科所引既号相關。
乃是彼此相通之事。
必若本律限齊分明。
止可全取彼部。
故雲還用等。
如僧中有緣自說欲。
行僧祇事(四分止有受轉說文。
即有限故)。
通結淨地行五分事(四分止有别結)。
不應量衣說淨行多宗事(四分但明應量)。
十三難中犍黃門得受。
鈔雲。
必須勘取依餘部為受(四分自截滅擯)。
别衆食開緣後二(四分有七。
士多論僧次五分衣時)。
自然衣界後四(本宗十一洲并水道并出他部)。
略示一二餘尋鈔中(舊記反作不得全依。
以釋請用上諸事質之)。
兩存中四分楊枝不受。
僧祇咽汁須受。
又如教授師壇外受衣(五分)。
或在衆中戒師受者(僧祇)。
多論須請淨主。
五分但令漫标。
僧祇淨主三由旬内。
多論若死若入異國更須别求(下并雲随意用)。
又善見三衣穿破失法。
多論緣斷等餘自尋之。
檢閱中傳聞者。
或章疏所出。
或口相傳授。
容有舛誤不可辄憑。
故皆親檢使後無疑。
次用六師列見中初标。
問所以此門之後明六師者。
答此有多意。
一彰引用三藏并有準據。
二顯諸計通局未融。
三示今意總通六見。
四明此鈔所宗有歸。
問所以唯标六者。
答前伐已來弘唱。
雖多取其建立。
不出六見故标六種。
攝無不用。
師資相傳至唐不絕。
故雲世中也。
列示中。
問第二與第三阿異。
答第二師但見缺文。
直取外部第三不爾。
先求本部之義後引他文。
意顯事出己宗不乖本趣。
今鈔所取意亦同之。
問第四師意複有何别。
答前雖取他不敢廢本。
此師不黨以理為長。
五藏者四阿含外加一雜藏(長增中雜是為四含。
雜藏者分别功德經雲。
非人弟子諸天所說。
或說宿世因緣三無數劫菩薩所生。
文義非一故名雜藏。
阿含此翻法歸。
謂衆法所歸也)。
五辛者葷菜也(葷謂臭氣。
一蔥二薤三韭四蒜五興渠)。
除初師外下五注釋并見諸篇。
第二師文見衣藥兩篇。
第三見足數。
第四見說戒四藥。
第五見沙彌。
第六酒肉五辛見四藥。
八不淨見釋相。
并如後引。
通結中上句總牒。
次二句是縱。
下二句即奪。
謂在教皆正因人有殊。
言通局者初約大小。
前五局小。
第六通大小。
二約三藏。
前四局律後言通經論。
三就前四本異分别。
第一局本宗後三通異部。
四就後三取舍分别。
第二第三取他成本故局。
第四舍本從他。
故通。
五就二三。
融隔分别第二缺文。
直取則部類相隔故局。
第三有義方求。
則彼此相融故通。
若約相兼明通局者。
初不兼後故局。
後得兼前故通。
中間兩望則含通局。
顯今中第三在律為當識宗旨故。
第六于三藏為當知所歸故。
上明正宗二師。
餘下示參取餘四。
如結淨地取第一師。
業疏雲。
如鈔序中小持律也。
持衣加藥直言說戒廢試外道下并用之。
然于餘事有不取者故雲參耳。
得失謂考其可否。
随機謂摘其時要。
知時即祖師自謂。
一取一舍皆合宜故聞。
第六既是所宗。
何以今鈔不廢淨地。
若爾合歸參取。
豈是正存耶思之。
第五标舉中。
文義決通言通能所。
所則有三。
一文義俱阙。
二文具義阙。
三義具文阙。
能則有二。
一文二義。
義複分三。
兼理及例别開成四。
舍别從總但雲文義。
然此一門從能為目因前三阙。
學者疑壅。
故以此二疏決令通。
叙立教中初句示理體。
言理有二。
小乘有部唯說生空。
四分假宗則兼法空。
并名權理。
大教則指常住真性名為實理。
當分過限二意通之。
然斯二理體唯真寂名字莫诠。
言說叵及故雲絕名。
次句明立教。
名即是教标示也。
美于理體故雲宗極。
宗則萬化之同歸。
極謂諸法之源底。
通論名教鹹诠真理。
羯磨序雲。
大教膺期指歸為顯一理。
故使高超輪梵之典。
迥殊儒道之書。
人天獨尊良由于此。
上明依理以立于教。
下明教興必從于事。
事即世谛随世假名立教诠理。
所謂如來說法常依二谛是也。
斯文之言通含一化。
所以下文别指律藏。
問律文诠事應非顯理。
經論诠理應非随事。
答統明佛教托緣而興。
無非對事皆為顯理。
但藥病相對不無親疏。
故分三學對治有異耳。
别明中初科。
初二句叙教本具周。
斯律藏者且據所弘。
四分一部。
言即能诠事謂所诠。
但下正明遺缺有四意。
初示正意。
上二句明法聖時遙。
次二句顯法随時變。
此約四分結集之時。
即當佛滅一百年後故雲渺邈。
即遙遠也。
聲謂言音彩謂好相。
靡追猶言莫及也。
五師相付百年已來如來在日。
親宣之事莫能反追。
教逐時訛故有遺缺。
如優波鞠多問尼佛在日事。
及令魔現佛斯可證也。
加以下三種并是兼意。
故例标重增之語。
捃居運反采掇也。
前雲随其樂欲成立己宗。
故不樂者則舍而不存故有缺矣。
上二并是西土結集之差。
下二即明此方翻傳之失。
業疏雲。
覺明論主誦本東傳至于翻時。
随出便寫。
貴在一本無暇覆疏。
尋複返西。
此土行用故多缺耳。
又結淨地四句成白。
疏雲。
此是結集缺文(同上二意)。
或是覺明漏誦。
又可竺念遺筆(同後二意)。
此中欲顯決通先明殘阙。
殘阙之由不必一緻。
故以此四詳而求之。
然亦不須舉事強配。
顯今中初文紛慮謂心想之亂。
總會者以三種條例收一部遺缺後學披覽不滞一端。
故雲通大見也。
别示中初至前事。
即第一俱阙例。
前史有者一例二理。
例中如律無解戒場法。
例三小界翻結成解諾。
律無受七日法。
例半月衆法白文立之。
又無請二師文。
例準請和尚法。
此據作法釋也。
又如破白讀羯磨舉誦戒為例。
忘不持衣往會不及。
以長衣開忘為例。
牒多緣受日以忏殘多罪同法為例。
惡心解界不成。
疑界不得重結。
并以淨地為例。
三種安居以三品缽為例(上是本宗下引也部)。
明相會夏以僧祇護衣為例。
安居依閏以多論受雨衣為例。
此約行事釋也(餘更尋之)。
理決中言理有者。
此謂無例道理合然如此界僧為别處三寶病緣及僧次請皆開受日。
又當日出界遇難義判得夏。
又十六遮中負債人準理得戒。
此等并無文義及例故雲理也。
又說恣中前後梵呗偈詞唱告。
上座誡敕不出教文者。
及受戒中開示境心威儀安慰。
正羯磨時白告警策等亦名理有而成前事也。
二文義具阙。
如律盜四方僧物犯蘭。
決雲此約暫礙僧用。
故輕理須犯重。
又雲至二三人所。
共作法成賊住難。
決雲此約衆法對首為言。
又得受布薩錢。
決雲準須付他。
四分夏中和诤開直去不須受日。
決雲約緣而受不傷大理等。
如是尋之。
論言者古記雲即是善見。
尋文未獲。
此所謂不以文害意也。
三義具文阙。
如有難移夏。
準摩夷不破安居。
遇緣出界忘不受日。
引五百問憶即悔者得。
又四分不明重受日法。
引五百明了二文決之。
據義雖當恐謂師心。
故雲息謗也。
問如上所引非無相濫。
更請分之。
答無文引事相比名為例決。
又複無例号為理決。
以意定文曰義決通。
引文成事曰文決通。
問義之與理如何分别。
答通而為言理義不别。
下義決雲。
以理為正别而為語非不如上。
問上則單配有相兼否。
答理決一種定無相兼。
餘三相兼略舉一二。
初明例得兼理不兼文義。
以無文義方成例。
故如依閏安居以雨衣為例。
仍雲夏是制教。
理宜通護。
二義決中三句。
自有義決兼于例者。
如四分邊罪等二十二人。
今師定自言不足數。
義雲。
體既非僧。
若僧同知故不足數。
必不知者成足。
又引不持戒和尚四句為例等。
自有義決亦兼文者。
如四分盜畜犯重。
決雲。
此望鼠心未定從人判罪。
仍引十誦多論等文盜畜物犯吉。
複有兼文例二種者。
如律令夏竟解界。
決雲此為諸界同受德衣。
仍雲文如十誦。
又引安居未竟自恣不破夏為例。
三文決通中亦三句。
自有文兼例者。
如移夏不破引摩夷文。
又引十誦僧祇二處受衣為例。
亦有文兼義者。
四分但雲尼開。
受七日。
引僧祇雲尼無羯磨受法。
仍雲所以然者。
以尼入俗生善義少故。
又如引五分一一說欲又加義評等。
自有兼義例者。
如自然界無異界。
定圓有則不定。
此即義決。
仍引了論三由旬界合角量取為例。
又引十誦善見等文。
問今言決通為決本宗為他部耶。
答昔人不曉并雲決通四分。
今意不然但由時事。
或昔所未行。
或諸家異見學者疑壅故有決通。
若爾何以前文叙律阙耶。
答秖由律阙故令事暗更為明之。
一自有本文還決本律。
如受欲中釋餘處行。
即以自恣中出界外決之。
又此律宿欲不被所為事。
還以四分明相欲出開略說戒決之。
又如合河結界還以尼律界中渡河決之。
如前所引惡心解界引淨地等。
皆本律事耳。
二自有本律一文即自決通。
如三小界不立相。
還以三小羯磨決之。
又如淨地不得僧住。
文雲。
除去比丘又立淨地唱相。
律雲。
應唱房名。
還即本文以決本事(上二句屬義決通)。
三自有他部還決他律。
如集僧中多論道行一俱盧。
即以十誦六百步決之。
又如僧祇七樹中間不明兩衆半分。
乃以多論比丘遊行有縱廣自然決之。
四自有本宗反決他部。
如十誦可分别聚落齊行來處。
乃以四分村界院相決之。
用此諸意遍尋一部無不通達。
問文義俱阙。
為局當部為通他部。
答通該三藏。
何止本異他部有文。
即落後句由無文。
故即無義也。
問義決通中為通為局。
答亦通他部。
十誦伽論尼無舍戒再受之義。
決雲應得作下二衆。
又十誦令五衆受日五衆邊受。
決雲準此當衆相共作之。
無者準前言告等。
古多錯解不覺。
太繁略亦非難。
但恐不解餘亦未盡。
學者更詳。
不能中初科上二句示難。
前四決中文有取舍。
義是意裁寡學淺知故非所及。
對彼古解故雲廢立。
下雲決判是非。
意亦同此。
自下二句揀非顯是。
律相言通開遮語别。
開遮二法在律尤難。
故别舉之。
不下二句顯過。
不然者反上非深明等。
累謂疑滞。
或可約罪。
二釋俱通。
他境即前事。
以不明教旨皆是妄施。
行不成持故雲無益。
此約自行。
或可他境即指餘人。
弘演化他。
并非正教故無益也。
引證中引律第六十卷末。
佛在跋阇國池水邊。
教諸比丘修行聖道莫相鬥诤。
彼雲。
于阿毗昙中種種诤語應語言。
諸長老所說文義相應。
不應共诤(初句)。
複作是言長老所說文異義同。
此是小事。
莫共鬥诤(二句)。
複作是言。
長者所說文同義異。
莫共鬥诤(三句)。
複作是言。
長老所說文義俱異。
莫共鬥诤(四句)。
下二句指律廣文。
彼雲。
應作如是觀察。
若共鬥诤于沙門法作留難否。
複問是可呵否。
複問能進善根得沙門果否(諸比丘皆一一答之。
此謂進也)。
又雲若作如是诤事。
滅者應語彼比丘言。
汝為我等滅此诤事。
彼比丘答。
我從世尊所聞如是法今為汝說。
若彼比丘聞已便舍诤事(此名止也)。
佛說如是諸比丘聞信樂受持。
今引此文以明佛世。
尚恐文義相诤。
特此訓之證上決通難為廢立則非虛矣。
示堪能中初句牒其能者。
必下示其博贍。
上二句明學通三藏。
下二句明解總六師。
吾祖律師即其人也。
聖人出現為物垂範謂之教迹。
雖言通三藏而别指律宗。
故雲斯也。
引十誦律五十九卷。
初列示三事。
一即緣起。
二即戒本。
三即重結(如初戒乃至共畜等)。
應下勸籌量又為三。
初總列一部律文。
大為三節。
二部戒律即初僧尼戒本。
義解即随戒下廣解之文。
故雲及也。
毗尼總中問諸犍度。
增一即律後法數。
上明觀教。
二開下明判斷。
開遮輕重貫通一部。
且舉衣色略示相狀。
青黃赤白黑五方正色俗流所尚能發貪染。
故是不淨。
佛所制斷故雲遮也。
非色即青泥棧三種染壞。
三聖同遵相超世表。
所以雲淨。
是佛所教故雲不遮。
三如是下結告。
通指一部始終。
故雲本末。
引明了論彼雲。
如諸佛立戒。
于一一戒中應了别五相。
一緣起處(即國土也)。
二緣起人(即初犯人)。
三立戒(即戒本)。
四分别所立戒(若犯此罪不得共住)。
五決判是非(于三處犯)。
不看他面者判斷公直不取顔情也。
略同上者會前十誦三事也。
初二兩相同上本起。
第三同上結戒随結。
四五二種似同廣解。
由不全同故雲略也。
下文指廣即如上引。
第六門标中前五并屬能诠教。
教必诠行一宗旨趣萬行元基。
理須明識故雲教所诠意。
诠顯也。
王明中初文上叙文廣。
一部律文總六十卷。
故雲浩博。
下指行要故雲大趣。
以前僧尼戒本及後調部即止持行二十犍度已後等。
文即作持行文多明犯。
意在成持翻上二持即成兩犯。
宗部之要豈逾于此故雲止也。
所诠中通别持犯。
先知名相然後釋文。
謂學知戒相明達持犯。
于一切時護本所受。
通望受體一無所犯。
不随緣别名為通持。
不學無知制通篇聚。
随所不了無非結罪故雲通犯。
随對一境方便遮防行順本受名為别持。
違受起非則名别犯。
言别有三。
一制法别篇聚重輕種類異故。
二對境别情與非情。
三趣男女道俗不同故。
三犯緣别随戒多少不相濫故。
又複通别二持俱通止作。
通犯唯止犯别犯兼兩犯。
通持中前叙境通。
上二句通标。
境即總指塵沙情非情類。
心随境起與理向背。
構善惡業故通内也。
又事由境生。
身口動作與教違順成持犯行。
故雲通外。
下二句别釋。
上句釋通内即指化業。
下句釋通外即明制行。
身口造作故雲情事。
如淫盜等事由教制。
故有順違。
順即二持違即兩犯。
但下次明持相。
境緣雖通今明持犯不論化業。
且據制行故雲但令等。
教即律制行謂身口。
以教檢行約行從教。
故曰相循。
循即順也。
随一一戒究盡重輕犯不犯相故雲始終。
古師所明但不作惡。
即是持戒。
今師不爾必約動慮。
體達教相起行防遏。
方成二持安有卧地而名持戒。
無記非業豈得名持。
教行相循義意在此。
今明通持者止持有二。
一行前三心。
受體無污義名止持。
二約行心。
通緣受體善惡事法曆然不昧。
即是二持也。
次通犯中不學無知二罪通持犯故。
通重輕故通虛實故。
然不學非結犯有二。
初發心斷學随心頓漸。
一一吉羅。
二臨境不解随事别結。
若論無知随境不了唯有别結。
但該篇聚得名通耳。
文中上二句明發心斷學。
修下二句明随境無知。
善收二持惡兼兩犯。
不學之人持亦成犯望善。
是福愚教故罰。
其兩犯中則通三性。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