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無記一向名罰。
善性犯者亦兼有福。
如知事互用慈心歎死。
塔上拔草治生造像。
穢食供僧掘地壞生。
塗治塔廟之類。
根本罪外例加二罪。
今下明結罪。
科即判也。
與教相應者教即通指止作持犯。
行與教合無非結犯。
故虛謂可學。
實即不可學。
故持犯篇約二教四行可不可學。
曆位辨罪有無多少是也。
此下雙結。
别持犯中此約六聚根本果罪。
具上三義故雲别也。
初四句示犯相。
正罪即目果頭。
治罰義兼忏悔。
由有犯者拒必加治順即開忏。
并須考實不容濫故。
四分果成因沒故雲必令等。
使下二明能斷。
初句勘心。
心容疑想罪即差降。
實情之語通犯不犯。
次句明合教。
教無非橫故雲理教。
則下二句獎其能斷。
既非妄判不乖真教。
同彼嘉苗不雜穢草故非蕪濫。
此下雙結。
而前不明持者。
翻犯顯持易故不出。
今明其相如淫觀不淨殺起慈悲。
怨逼無樂毀呰慈救等。
如是知之。
第七門約機明教。
标舉中若約人禀教。
則道通俗局。
若約教被人。
則化通行局。
今從後義故雲立教通局。
教體中初科。
上二句示所判之繁。
顯理教者通目聖典如上所明。
有多途者大小兩乘各分三藏三學等。
故下二句标能判從要。
如戒疏中。
或約三輪或約化行。
或約化制或約制聽。
彼取三輪今用化行。
随時用與未須和會。
但在古猶局于今乃通。
名同理異。
對疏可見。
言情求者顯義判故。
言分二者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
用舍任緣故名化教。
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為行教。
一謂化教此則通于道俗但泛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列示中初文上二句标名體。
但下示教相。
十不善業三惡道因。
十善五戒三善道因。
此世間因果。
三十七道品六度萬行是三乘因。
即出世因果。
大小雖殊行業無異随緣開示。
教非定約故雲泛明。
又經中多破外計委辨魔事。
指示正道恐堕邪迳故雲識達。
又行業是因通收善惡。
心因冥邈故曰難知。
來報是果亦通苦樂。
果相粗著故雲易述。
次行教中初标名體。
定下示教相。
初二句明衆行。
上句正示。
若取能秉即簡人是非。
若論所被并須合教。
如受戒遮難說恣有犯七九治罰六聚悔露。
一一事中皆有取舍。
次句釋成取舍之意。
謂顯佛法尊高超于世表。
僧門清白不容非濫。
住持萬載功由于此。
顯下二句明别行。
上句正示下句釋成亦同上。
如條部中波離對聖重條咨問。
意可見矣。
上明教有限齊反前泛明。
指下示其顯了反上沉密。
上二句示文顯。
下二句明事備。
初文如諸戒相國土犯人。
舉過呵責制戒牒釋。
方便境想下衆同别犯。
及不犯輕重等相。
一一皆然。
聖智通明。
故言不勞重覽。
凡愚淺識不可辄爾僣同。
且祖師聽二十遍猶言未是心證。
僧休聽三十遍尚恨逾增逾暗。
是知昏鄙安可自務。
結罪等者如淫兩結(不舍戒共畜生)。
别衆七開(施衣作衣等七緣開)。
一一通前重入戒本故雲再科。
所判初科上二句示相濫。
以七支十業無别體故如環連續。
以喻相涉不易分故。
下二句标判。
正判中初文即約三業相對以分。
上三句判化教。
經論明心顯理。
是故心業以理為宗。
下三句判行教。
施為即事也。
律藏約事辨行。
故身口業以事為宗。
如篇聚中。
起業輕重受報淺深。
篇聚即約行起業即依化。
又持犯中單心三時辨犯八句重輕。
此依化也。
八殺俱重即約行也。
又如忏篇三品理觀。
即是化教六位悔法即準行教。
又沙彌篇凡福聖道即依化教。
剃落與戒即是行教。
餘更尋之。
若爾化教應不禁身口。
行教應不制内心。
答此據道衆雙禀二教為言。
世多不曉故為委示。
初約違明四句。
一違化不違制(瞥爾貪嗔律宗不制。
及在家人作十不善是也)。
二違制不違化(即犯諸遮戒也)。
三俱違(犯諸生戒)。
四俱不違(理觀内照戒律外撿)。
次約順四句。
一順化不順制(性相唯識三觀破迷)。
二順制不順化(心無慧觀專守事戒)。
三俱順(如上第四)。
四俱不順(造業凡愚)。
三約受戒四句。
一禀化不禀制(淨名雲。
汝但發心即名具足是)。
二禀制不禀化(自智不明循律軌度)。
三俱禀(心希出離受律禁戒趣向聖道。
佛世利根善來三語即得道果。
又涅槃出家菩薩是也)。
四俱不禀(可知)。
四約忏罪四句。
一化淨制不淨(如犯篇聚理觀明照達罪性空。
而不依律忏縱得好相不入淨僧)。
二制淨化不淨(犯依律悔而無觀慧。
但滅違制業性确然)。
三俱淨(篇聚依教。
滅業道任靜思)。
四俱不淨(愚者犯不肯忏)。
問化行二教為大為小。
答化收大小制唯局小。
若爾梵網善戒大乘行教。
那判為化。
答大乘三藏制不制别得名為行。
若望今宗還屬于化。
以菩薩戒通道俗故。
問五八二戒既是戒制。
應是行攝。
然局俗人不通兩衆如何判之。
答化教所攝律中明者随律之經。
引證如别。
如是簡判略識化行。
更須精辨恐繁且止。
今時學者尚不知名況明行相。
若不曉此大小三藏一切皆迷。
罪異中上二句明在家為惡(出家亦有犯者。
如獨頭心念是)。
下二句明出家毀戒。
犯化不必違行。
違行必兼犯化。
業外加制故雲重也。
問性戒可爾。
遮非本惡為有幾罪。
如壞生掘地非不違慈。
畜長捉寶甯無貪染。
來者有智請為通之。
又問化教亦兼事行豈無身口。
行教通禁三業豈不明心。
何以上文離開三業。
以配兩教亦請答之。
故下引證即善生經。
彼明二人同作一罪。
受戒者重不受者輕。
智論文同如忏篇引。
征意中初蹑上經文以為征詞。
謂彼經既顯。
此不須分。
恐下示所為。
上句指迷。
言宗體者即上所判也。
次句遮妄。
言是非者化行相濫也。
世聞淨名發心即是具足。
妄判戒之有無。
或迷三性犯制乃謂業均一品。
或雲營福違戒無過。
或執心觀便毀律儀。
或謂堅持無勞慧觀。
或依方等二忏而雲制罪都亡。
或依篇聚六治乃謂性業皆滅。
故有依大教忏夷足小乘僧數。
如斯迷濫從古至今。
至下忏篇更為廣說。
故下明今立。
通及後世無複謬濫故雲永用等。
蠲簡也。
标宗僧網忏法沙彌等。
皆辨二教臨文詳之。
第八門前門人法并通。
此門并局。
以人唯二衆教局行科。
然而報相兩殊。
故使教分同别。
故須辨示方見諸篇。
通塞中初文同戒。
即止持戒本。
初篇四重二篇七戒。
三十中十八九十中六十九。
衆學一百七滅诤也。
同制謂作持諸法具諸門者。
同戒在中卷。
同制則上下二卷其全同者則無别舉。
如集僧與欲羯磨僧網之類。
少有異者随事點示。
如結界中尼界二裡有難同僧。
舍戒中明尼無再受。
受日中尼唯七日。
二衣中尼加二衣之類。
上通明兩同。
若下别顯同戒。
上文指易。
戒本分者即律廣文。
隐下顯難。
随相即中卷。
如離衣中。
三衣五衣皆提。
衆學中通示尼等同犯。
又篇聚中示尼八重。
又持犯境想雲尼中非無。
亦指同僧。
通緣中總标五衆之類。
次明塞中前明止行。
初句标示。
約位戒即與僧異者八夷後四。
十七殘中十戒三十中十二。
單提中一百九。
八提舍尼尋尼戒本對之可見。
謂下釋異。
文列三句例括異戒。
略為引之。
轉重不同中三。
初僧殘六戒(漏失二粗二房僧重尼輕。
摩觸僧輕尼重。
殘篇唯有此句)。
二舍堕九戒(五敷為五。
六取尼衣。
七浣故衣。
八擔羊毛。
九擗羊毛。
并尼吉僧提)。
三單提十三戒(一為尼作衣。
二與尼衣。
三屏坐。
四期尼行。
五期同船。
六期女行。
七受贊食。
八勸足食。
九索美食。
十牙角針筒。
十一過量坐具。
十二覆瘡衣。
十三佛衣等量。
并僧提尼吉)。
有無互缺中二。
初舍堕尼無二戒(一過前求雨衣。
二蘭若離衣)。
二單提尼無三戒(一辄教尼。
二說法日暮。
三譏呵教尼人)。
犯同緣異亦二。
初舍堕一戒(長缽同提。
僧開十日尼止一夜)。
二單提五戒(結罪同提。
緣相有異。
一背請二足食。
二戒合為一制。
三與外道食兼白衣男。
四與年不滿二年學法。
五雨衣常開)。
上約鈔疏以明更以義求。
八夷後四及二不定即是有無。
八提舍尼四八相望亦即有無。
對索美食即同。
輕重而下指尼篇。
如上多異不可盡列。
故選時要方入别行。
盛行謂數犯。
難知謂微隐。
互專一義亦所不出。
即如下篇上列六戒。
夷中出三。
觸八及覆殘中出二。
言人四獨單提出紡績一戒。
及下一句示作行。
言衆行者下列七門。
上即随戒一門。
餘之六種并屬衆行。
謂受忏說恣安居師資也。
方下總指。
結意中上二句結前。
分宗類者即向所明通塞條别。
未顯來诠者不明立教同别來意也。
諸下指廣。
不同意者即上止作别相各有所以。
大疏即祖師所禀首師律疏二十卷。
而言大者或随大部為言。
或簡今家戒業二疏。
非謂尊師故也。
今見義鈔戒疏。
不能廣錄。
學者自尋。
第九門标雲。
異同有二。
初明沙彌即對大僧。
下明式叉即望三衆。
沙彌中初科上句标名。
沙彌是梵語。
此雲息慈(息其世染慈濟群生)。
若下明體同。
檢下示相局。
就下明行遍。
等塵沙者副本體。
故下雲。
除羯磨一法不在數例。
自餘衆行并制同修等。
結下明犯。
第五篇即突吉羅無論遮性。
一概結吉示教輕。
故就下顯位。
諸戒末者即指廣律。
并列戒後别尊卑。
故問體既是同那分大小。
答境量雖同志願碩異。
有願無願豈不明乎。
若爾既遍塵沙何唯列十。
答若論戒體發在三歸。
後說十戒略陳其相。
如大僧四重之例。
故下雲。
且列十戒喜犯前标。
餘所未知二師别教等。
辨異中言自外者。
如五德十數持衣說淨别堂說恣有緣掘壞之類。
并如下篇。
事容是非故雲取舍。
沙彌如本篇。
沙彌尼附尼法。
故雲各就等。
次式叉中初文上句标名。
此雲學法女。
由尼報弱就小學中。
别提六行為具方便。
二年則驗胎有無。
六法則顯行貞固。
十誦所謂練身練心。
即此義也。
六法下明體同沙彌。
自下明行同三衆。
六法者一摩觸。
二盜四錢。
三殺畜。
四小妄。
五非時食。
六飲酒。
學宗謂行本也。
言學有三。
一學根本(謂四重也)。
二學法(即六法也)。
三學行(一切大尼行)。
不重發者以式叉尼轉根為男。
即入僧沙彌故。
業疏雲。
此學法女無戒體也。
但受别教位過沙彌。
以人不解謂分三衆有三戒體等。
問沙彌尼戒既遍塵沙。
何以式叉方行此六。
答選其喜犯重更約勒。
無體再發即其義矣。
同三衆者指下文也。
同大僧則具在諸篇。
同大尼沙彌則各如别篇。
沙彌合一故言三衆。
别行中如無沙彌尼得與大尼授食之類。
下文具委。
第十門标分中。
鈔者祖師自号也。
引下三句即括三科。
但科酌之言對下少異。
然下雲鈔興。
但明抄略之意。
此言科酌正明量處之謀。
前後異名共成一意。
言正經者正謂入諸正錄。
經者訓法訓常。
名兼通别。
通該三藏别在修多。
今此從通以收群部。
小乘律論中又三初。
明諸律。
具雲摩诃僧祇。
此翻大衆(從衆為名即窟内部)。
昙無德亦雲昙摩鞠多。
此翻法正。
亦雲法護法鏡法密(從人為目)。
薩婆多或雲薩婆谛婆。
此雲有(亦雲一切有從計為名)。
彌沙塞此雲不著有無觀。
迦葉遺亦雲迦葉毗。
此雲重空觀(此二從行為名)。
婆粗富羅亦名婆蹉富羅。
此雲著有行(亦從計名)。
上列六部。
前之四部戒本廣律此土已翻。
即根本獲一。
五部得三。
翻傳時代備如戒疏。
下之二部據非今鈔所引。
相因列之知名而已。
注雲依大集者義鈔所引。
三藏口傳及遺教法律并以僧祇列為五部所出不同。
故此示之。
毗尼下次列諸論。
此科所列名為律論。
亦名戒論。
婆沙成實等自屬經論。
昔人不曉例雲小乘論。
傳濫久矣。
多論下注并傳者即師資傳了。
論注雲釋正量部者。
此亦上座部中分出。
律本不到比方即了論所宗也。
真谛即陳朝翻經三藏。
出疏五卷解釋了論。
其文未流東南。
五百問法亦雲五百問事經。
出要律儀梁武帝集凡二十卷。
自下三指廣。
如三千威儀毗跋律決正二部律論等。
皆律之部類(有雲二部十八二十部。
或雲遺教愛道經等皆非)。
次經論中二論亦即大小。
此總化教。
結略中費長房後周高僧。
周武滅法遂為翻經學士。
隋文帝開皇十七年撰曆代三寶錄。
凡十五卷今見大藏。
次明異執标中有人謂。
聰覆二師首傳四分。
祖師不合科為異執。
今謂。
異執之言目其各計。
有何毀斥。
縱容妄解豈不思所禀首師亦列于後。
又前雲五部異執。
則所宗部主亦在其中。
又何獨黨于聰覆耶。
非聖人者無法即斯人也。
列示中所列諸師并出續高僧傳。
古記廣引今不同之。
若依寫取此複何難。
但恐徒喪時功糅雜鈔旨。
必欲知者取傳尋之。
今但列名略注師禀耳。
法聰(元魏朝人。
本學僧祇初弘四分。
傳論雲。
自初開律師。
号法聰是也)。
道覆(聰師弟子聰但口傳。
覆乃作疏六卷。
傳論雲。
怛是長科至于義舉未聞于世)。
慧光(自光至[目*單]。
皆北齊人。
光依覆學。
初制疏十卷。
後裁為四卷。
故雲兩出)。
洪理(抄二卷)。
昙隐(抄四卷)。
道樂(鈔四卷三師并光師弟子)。
洪遵(初依道雲學。
後聽晖講。
為國僧統故以為名)。
洪淵(禀尋遵師後撰疏。
未四多少)。
道雲(疏九卷抄一卷)。
道晖(疏七卷)。
法願(上三師并光門人。
願即隋朝人。
疏十卷抄二答)。
道洪法勝智首(并隋朝人依洪聽習。
首即祖師所承)。
法砺(洪淵弟子。
祖師亦嘗從學。
一月而終今疏猶存)。
基師(僧傳不書)。
結指中昙瑗(陳朝人)。
僧祐(梁朝人即祖師前身。
二師并先學十誦後傳四分。
未詳撰述)。
靈裕(隋朝人疏五卷)。
江表表即外也。
或雲江外江左。
并指吳越。
在江漢之外故也。
關内即京。
非河南即洛陽。
蜀部即東西兩川。
指義鈔者未見其文。
上來所明并是所鈔。
即前序雲包異部等。
四句收之可見。
又異執中傳演雖多不出六見。
亦如上引。
次明為經者一世多不辨随得濫用。
二事乖正典反為執據。
如三百福罰三十六碩。
餘糧五部五色衣以錢贖佛食等。
并如下破。
今宗引用并據真文。
使來學生信行事無疑。
此章之來意如此矣。
列示中經論參列凡二十五本。
經有十四。
論有十一。
其間諸佛下生乳光提。
謂并有真僞二本。
他宗或引。
并正本耳。
結斥可知。
隋帝敕令長房錄中所不收者并集焚毀。
搜之不盡。
當時猶用故此斥之。
然尼鈔義鈔或複引用。
未詳何意。
鈔興中标雲本意者。
下雲臨機有用等是。
正明中初科攢多歸少曰撮略。
舉一總衆名包括。
餘如前解。
次科智謂識見。
量即器度侮曼也。
猷言即自所鈔猷法也。
空有二十雙亦雙非。
四執相攻名為戲論。
今采摭衆典取舍諸家。
恐疑同彼故須遮之。
正示中初文。
上句推其師受顯非自裁。
次句呈于已懷。
明須去取。
每下正叙删削。
初二句示撿讨。
覆謂反覆。
于下四句明所删。
一事舉少類多。
一事尚然。
況一部行事其繁可知。
文中繁有二重。
一廢立多者約諸家相望也。
二情見繁者就諸家自論也。
今下示能删此亦有二。
一者全除删。
如受戒法及十三難羯磨戒本等并廣列義門。
今鈔不錄。
二者對破删。
如下但雲諸說不同昔解多途廢昔義等。
而不委引彼說者。
是如自然界體廣狹方圓三小立相安居受日等。
并多古解一一标破。
此但直申今義即引誠教。
證令取信故雲今并等。
且引一事餘準明之。
如下問雲。
自然界為方圓耶。
答雲。
昔雲定方(下引彼說即删略也)。
下引十誦本律丘分善見了論等文。
仍雲廣引誠證定方須廢(此謂止存文證)。
首題删繁文唯據此。
如上所示想無惑矣。
指餘義中然今此鈔雖并删略。
諸師申釋未必全非。
或義章開其戶牖。
或問答釋于幽微。
何以此中一概除削。
文明此意據合存之。
止由難解不逗新學。
故别為一部目為義鈔。
文有三卷。
下卷已亡故今所指彼文多阙。
義鈔興緻明文在茲。
古多妄說。
或雲二疏之餘。
或雲二疏張本。
如别所破。
具雲拾毗尼義鈔。
此中語省。
以集字代之。
下單雲義鈔别鈔。
皆此例也。
文中通猶容也。
餘論即目義解。
容彼之說明其可存。
上二句明義之幽隐。
自下二句明不益初心。
言通解者以目博知深識之士。
具下正指彼文。
明不具中遮世疑雲。
三藏正教義無改作。
何以引用辄有去取。
故此釋之仍引證據。
初明取意。
堪入宗者涉今行事也。
自下指所餘。
撮要包括是鈔所宗。
橫評繁文即今所諱。
故雲非鈔者意也。
故下引證。
初引本律出三十四卷。
次引母論文出第六。
并因比丘為人說法不能廣說。
白佛故聽律文具引論略白語。
要謂精當該攝。
妙即善巧适機。
示所為者即鈔興意也。
庶望也訪問也。
上明法有倫序不假他求。
下顯事有準承無疑得失。
臨機有用即事即行二句偶對。
語别義同。
此之四句一部大宗。
獨異諸師高超九代。
盡如來權巧之旨。
辟群生解脫之門。
三寶所以住持。
五乘所以發轸者功在于茲矣。
是以行事之目标在首題。
訓蒙之詞遍于一部。
凡為道衆率由此門。
禅教雖殊無不受賜。
曲尋弘濟可勝言哉。
遮妄增者此即聖意。
懸鑒未來各興解釋。
必乖本趣故此止之。
初叙妄增。
不急務者即世現行諸家章記。
或廣張法相。
或多雜俗書。
颠覆祖宗繄昏智眼。
請詳聖訓自可鑒之。
使下次顯過患。
上句明壞教。
今鈔始終盡稽聖典。
故曰真宗。
次句明迷行。
教行兩亡則破戒造惡。
非沙門行如鳥鼠焉。
此出佛藏經。
彼明。
比丘不修戒行非道非俗。
猶如蝙蝠非鳥非鼠。
具引如篇聚中。
意謂此鈔既興人知持奉。
由彼穢雜後進還迷。
故雲複存也。
茲日通指斯時。
即今學者專攻章記。
争馳講論以為己能。
身作重夷口護輕吉。
自謂精明盜相。
反侵損于四方。
善達淫科更荒迷于三道。
昏餐餍饫尚說過中。
夕飲酕醄猶談酒制。
人前斂相詐現威容。
屏處為非略無畏忌。
此徒擊目豈是誣言。
良由章記之乖訛。
複是師承之庸鄙不令教于不令。
一盲導于衆盲。
皇祖真宗于茲殆絕。
一尋此意不覺嗟呼。
因筆斯文益增哽痛。
自非聖鑒孰見餘心悲夫。
總結中上三句結前。
言總束者則驗十門。
非别序明矣。
諸門者即下諸篇。
則顯教興中指諸門非九門明矣。
析辨也。
若下指廣可知。
别論者則三十篇。
望序為别又複明矣。
大段第三示所诠行相。
初總示中宅居也。
佛門廣大包納清澄。
喻之如海。
僧禀佛化即居其中。
如犯重禁名為邊罪。
謂漂出佛海邊外即其義也。
流即是水法能滋物故比于水。
廁預也伍衆也。
此明比丘身具三寶。
所修法行雖乃萬途。
以衆自共攝無不盡。
然據行體止是二持。
但就作中别簡一色。
羯磨僧法以為衆行。
自餘雜法總歸共行。
欲使綱目兩分衆别無濫故雲唯三位也。
别對中初明自行。
上句明建志攝修。
次句示學知教相。
出離聖道不類邪術。
故雲正戒。
文指體相必具法行。
體附釋相相總四篇。
故此二字統于中卷。
自下次明衆行。
上句[跳-兆+曷]前次句正示。
凡行僧事必先簡衆。
故須體淨方應秉宣。
言綱領者對下毛目也。
匡攝住持存乎衆法。
随事奉修在乎别行。
衆法存則别行修。
綱領舉則毛目正。
上下作持離分在此。
自他下明共行。
上句示行相。
凡為道衆彼我同須即是共義。
故雲兩德。
德亦行也下句顯繁多。
除僧法羯磨已外一切作行皆歸共收。
唯此共行攝相最廣。
故曰多途。
或可上句蹑前兩行。
次句正示行相。
謂必須共行輔成自衆。
故雲成相多途。
問自衆兩行亦制同遵豈非相濫。
答自行則護體防心。
義非他共止作體别。
此不在言就論衆行。
作業辦事多是為他。
義非常行有緣方舉。
共行不爾日用恒須。
是僧俱禀獨彰斯目。
如衣藥缽器計請導俗等類。
比論二行别相可知。
然三行之目古德所傳。
若取今文明标自行。
又複前雲上卷則攝于衆務。
則自衆二行名義灼然唯斯共行。
雖複無文兩德之言義取無爽。
古多妄解。
不免繁詞(古雲四人羯磨為衆行。
一人心念為自行。
二人對首為共行者誤矣)。
問前文已分何意重迷。
答前判能诠則以文攝行。
此明所诠則指行在文。
雖文行俱明而正意兩别。
問前以上卷在初。
此則中卷為首何以不同。
答意如上解。
若爾何不依行次第以自行為上卷耶。
答此有二意。
一約行次第。
則先止後作自行合初。
二約事勝劣。
則住持功大衆須在首。
故律序雲。
以衆和合故佛法得久住。
今取後意如文所列。
雙結中教行兩備攝機斯盡。
次科初二句标難謂。
事随篇類。
則使三行互有投寄。
如上卷标宗亦明法體行相。
及舍戒六念别人說恣識疑發露之類。
則衆行兼自共也。
又中卷忏六聚中。
衆别悔法則自行兼衆共也。
下卷攝衣攝食亡物等諸羯磨法。
并雜行等則共行兼衆自也。
三行相參不可一判。
故雲難也。
若下釋其難相成繁阙過。
上二句示阙略過。
長途散釋者謂不約三行收束也。
寡讨論者謂不稱機宜也。
以言無所歸人難披撿。
故下二句明傷繁過。
言曲分者謂逐卷随篇。
明三行簡判也。
過在繁碎者亂于教旨也。
三中初示今判。
上二句正示對翻兩過。
随宜者離前寡讨。
論過也。
約略者相前曲分也。
通結者謂大分三行翻上散釋也。
指歸者雖有相投舉行攝屬。
離上繁碎過也。
下二句顯意。
使謂令于後人也。
綱領即三行。
毛目即諸篇行相整理也。
載下結勸。
上句勸學開其解也。
下句勸修成其行也。
載即重也。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