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又有一外道。
才四月試即得正信。
佛令便與受具。
前裸形聞已複來出家。
佛言。
此壞内外道者。
于我法中無所長益。
從此制斷。
所言破者邪正兩見俱壞故。
疏雲正取破内兼實破外是也。
示名相中初投重來兩番破外。
受竟反還。
即是破内。
又須定約具戒為言。
若受十戒破不成難。
彼下出障所以。
引制中因前破内故制令試初投之者。
若破内外即是永障。
豈複試耶。
人多錯解故曲示之(準沙彌篇此即長含廢教。
疏中亦令依彼。
然須觀機用舍。
未可全廢故此出之)。
問中意謂但令在衆。
可驗順違。
而律文中未與羯磨。
先須十戒制意難顯。
故問申之。
答中二意可解。
結略中此土黃巾或有信樂宜準前法。
律廣明者先令剃發大與十戒。
應至僧中乞法雲。
大德僧聽我某甲外道從衆僧乞四月共住願僧慈愍故與我四月共住三說僧。
即安彼著眼見耳不聞處。
作羯磨雲。
大德僧聽彼某甲外道今從衆僧乞四月共住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彼某甲外道四月共住白如是(羯磨準作)。
彼行共住竟令諸比丘心喜悅。
然後與受具戒。
五黃門者疏雲。
黃是中方之色。
昔刑其勢号曰閹人。
以衛中禁之門故曰也。
通列中生謂生來即是。
犍如下釋。
餘三可解。
分截中初句指事。
若下正判上明都截成障。
今下反顯少分不成。
截根之人色心随變故約未改。
必已改者少分亦障。
小罪者即下雲依篇忏是也。
都截中二文并明比丘。
蓋準已受例決未受耳。
本律四種上三緣壞下一犍壞。
不下點下一種不簡都分。
五分初引緣起。
乃至者略自截之語。
應截者欲情可治故。
不應截者報色無記故。
即四十二章經雲。
若斷其陰不如斷心是也。
告下明佛判。
諸文都截并制。
滅擯唯此五分。
有少留之開下令準之。
依篇忏者自害身分。
犯重偷蘭殺方便也。
準下例決。
已截謂都去少。
留者準前。
勘者即心性未改等。
餘部即取五分。
本部都截定不得。
故疏雲。
四分無文可準例也。
三殺中六七違恩。
第八違福。
及下第九即障他正道。
第十兼違恩福。
五皆違反中極總号五逆。
若有犯者必堕阿鼻。
亦号五無間業。
二逆中破僧名濫。
故兩分之。
破法輪者立邪五法。
盡形乞食納衣樹下不食酥鹽及魚肉。
破如來四衣八正。
犯上品蘭。
破羯磨者一界兩衆俱時作法犯中品蘭。
十出血者耆婆治病。
針刺出血生梵天一劫。
調達推山迸石傷足堕阿鼻一劫。
故下正問加惡心簡之。
此下總示。
唯佛世調達造此二逆餘無能者。
疏雲。
破法輪逆今時微有(西土猶有調達之黨。
此土亦有邪見滅法)。
又引古解。
毀形損像或有血光并入逆攝。
又雲。
不須血光但論惡心。
損是逆例。
祖師雲。
故引示之。
可斟酌矣。
非人中且示鬼神。
須通四趣(天修鬼獄)。
律下引證。
必取變化方在問。
攝四分但列三名而已。
五分因修羅厭患老死化作人形。
受戒後往居士家食五百分食。
招譏故制律。
文略舉二趣三部。
餘必須具。
阿修羅此雲非天。
以多谄詐非天行故。
犍闼婆此雲嗅香。
亦名食香。
畜生中同取變化。
故亦前科。
律下引證。
即善見龍王厭身化為外道。
出家受戒已因睡現本形。
佛即制斷如文所引。
龍為緣起餘畜皆然。
轉問中初明問意。
脫下教改轉。
如下自出也。
脫猶忽也。
二形中初示相。
善見三種。
一能自受胎複能今他受胎。
二但能自受。
三但令他受三并是難。
皆二形故。
若下以失況受。
即四舍中一準疏。
三障收者黃門愛欲多煩惱障收。
又不能男亦報障攝邊。
尼賊破五逆九并業障。
非畜二根三是報障。
次辨遮中初科。
初句指前而下叙廣。
指受法者彼有一百四十餘種。
前後雜列。
今依六根括示。
眼根二十三(青黃赤爛紅黃赤色。
或青黃白翳水精。
極深三角彌離。
大張睐盲尖出斜突嗔怒。
一眼門眼眼瘡)。
耳根有一(聾也文不明鼻)。
舌根有二(啞及具二)。
身有九十七。
發毛有六(發痶瘓青黃白無發無毛)。
頭有十七(象馬駱監牛驢豬羖羊白羊鹿。
蛇魚鳥等頭二頭三頭多頭尖頭蟲頭)。
顔色有七(一切青黃黑赤白或駁或班)。
口有六(鋸齒無齒喉戾。
兔缺無舌截舌)。
形相二十六(前突後突前後突。
内曲外曲内外曲。
太長太短如女身。
婦女[跳-兆+專]蟲身。
卷足指跛曳腳一手一腳。
一耳無手無腳無耳。
一卵無卵[病-丙+頹]曲指六指缦指)。
病患二十三(患瘡死相現瘿癰氣病疾病。
吐沫常病疥淫瘡當卧不轉老極。
幹痟男根病左臂壞右臂壞風病。
熱病澹癊病癖病。
内病外病内外病)。
截壞十二(截手截腳截手腳。
截耳截鼻截耳鼻。
截男根截卵截根頭。
截臂截肘截指)。
意有三(不知好惡多諸苦惱。
颠狂五根共百二十六。
并下雜遮共百四十餘種)。
雜類二十餘(不稱名不稱和尚名。
不乞戒著俗服外道服。
莊嚴具眠醉裸形嗔恚無心有名籍。
避租賦官人資債奴。
衣缽年歲父母不聽五病等)。
皆言下總示得不如後。
三遮中據無衣缽應合同科。
然非明文容多異解。
今師義判故在後列。
問據定不發何不名難。
答名可改稱年容待滿。
非同永障不在難收。
年不滿者須論胎閏頻大布薩增不滿者。
五分中初列是遮制僧辄度。
或下次明非遮。
制僧作難。
僧祇多種大同四分。
略舉七相。
雀目即屬盲中。
聾人下準彼合有啞者。
下科牒解必應寫脫。
躄音辟不能行也。
尻苦高反臀也。
鞭瘢音盤杖痕也。
凸起也徒結反。
凹陷也烏洽反。
印瘢今謂雕青也。
獸形彼雲。
作種種鳥獸像。
侏儒短人也。
彼律諸遮皆以不應等語别别結之。
今此總括故雲一切等。
明得不中初示四種總結之詞。
彼文遮難四結并同。
唯以應驅不驅簡異。
下文等者如雲若不稱和尚名。
不稱受者名不稱僧名。
不名受具足。
諸遮之下皆有此語。
餘三即是前科總括文也。
是下正簡。
是中者即指彼律。
辨遮中初示兩結。
彼律凡應法者則名受具。
如波離問佛。
一和尚一戒師一衆得并受不。
佛言如是二三人亦得并受。
是名受具足。
餘皆例爾。
若是遮者則雲不名受具足。
若與出家者越毗尼此語通含。
故雲何妨等。
如下引示有二。
初明通得不得。
又下示一向不得。
初中啞等者等取盲聾。
彼雲。
盲者眼一切不見(此即不得)。
若見掌中文。
雀目得與出家(此同如法)。
聾者不聞一切聲(重者)。
若聞高聲得出家(輕者)。
鞭瘢凸凹(重者)治與皮不異得出家(輕者)。
彼律啞中不示輕相。
必取似能言者。
例上盲聾重輕兩别。
清淨共住者即指得與出家之語。
上明通得。
文雲下示不得。
次一向不得中遣書下彼有遣印手字。
今此合之。
謂寄書受也。
舉手作相者無言求乞也。
彼無舉手字今加以助之。
不現前者身不至僧。
如是等者彼雲不問(不問遮難)。
前人不欲(無心受也)。
非法不和合。
衆不成就白不成就。
羯磨不成就。
若一一不成就不名受具足。
前下覆點重者。
盲聾等亦同。
十誦伽論重輕得不同上僧祇。
衣缽中四分。
因無衣缽者受具已。
諸比丘語令入村乞食。
彼言我無衣缽因制。
又有借他衣缽受戒已。
其主還取裸形羞慚。
故制不得。
若欲與衣者當令乞與。
不與者當與價直(此約永賣方成。
今有暫賃還同假借)。
下引五分轉證借者。
既令主舍成己物。
故即同四分當令乞與也。
多論中初标定得戒。
論下引文反難。
意謂無既得戒複何須制。
答中三義顯本制意。
别非專受戒。
故内德者不出慈悲解脫慚愧也。
決判中部别者疏引難雲。
如無和尚不可從彼。
必下謂。
緩急條别不可通用。
彼宗無和尚著俗服等并開成受在教大緩。
四分不爾立法有儀。
況受戒事大。
義無輕略故令準急也。
斥例中準疏古有二解。
一雲。
依多論十誦縱無亦開得戒得罪(上科已破。
但不标古)。
又有人雲。
若無衣缽全是非法。
若借得者當時是有。
義準破戒和尚四句。
即今所斥。
初引古。
此下正斥。
疏雲。
得不無文凡情難信。
幸依聲教則無戒也。
父母中律因身子辄度羅雲。
淨飯王白佛因制。
上引善見餘方通許。
下約僧祇明簡親疏。
然彼西土多諸小國。
同此古來随方割據。
今時一統四百餘州夷狄不通。
事亦希有準文約國。
于時非要縱有亦希。
且約一國須問聽不。
但此間風俗笃奉僧伍。
多由親舍勘有此遮。
自來者世有孤窮投人為父。
養兒者始生嬰孺從他求美負債準得者容有償他。
約事非重據雲不應。
僧應有罪。
但由西土負債出家王所不理故須結犯。
此方不然有戒無過。
奴中初文隻律五種。
上三屬主義。
強下二則弱故兩分之。
此間投法多是良人。
事亦稀也。
次科初指時事。
若下準經明許。
律下示律所阙。
下二句準經決律。
經兼男女因決前科。
故雲及兒。
由前隻律三兒五奴并不論放。
故局彼此。
今準經文但是被放不問親疏彼方此國一切皆得。
故雲通允允猶許也。
疏雲。
本若被放何論彼此是也。
三中佛奴者或費佛物傭雇。
或是他施侍佛。
盜佛兩結。
此據主論。
故雲犯重。
大道人即目比丘。
雖已受具必還奴位。
故雲非也。
此據永作或在傭限。
不爾則非所論。
官人者律中因度波斯匿王勇将出家。
王譏故制。
疏雲。
謂勳品已上在位。
文武百官僧祇四句可解。
名謂才業為時所稱。
準下即準俱無例決常俗。
以律中系名籍人亦遮攝故。
丈夫者疏雲。
男子通名丈者極形之量。
孔子九尺餘亦有一丈者。
初科四句。
初句志大。
次句節高。
三謂行有始卒。
四即心無輕動。
必反此四。
雖是男子則非丈夫。
卓然謂高立也。
風霜喻衰辱危難等事。
铿堅也達至也。
次引證中律文初以年簡能。
謂下列示所能。
即十種苦事。
寒下六字為六。
蚊虻毒蟲為七。
惡言苦事為八。
持戒為九。
一食為十。
僧祇中年雖應法不堪亦簡。
故知出家專存修業。
豈不思之。
五病中初文五種如下自列。
狂中唯除上品。
别明中疏引善見。
屏處增長不得。
不增得度與今不同。
或是祖師改之從寬。
或恐傳寫之誤。
然下究病所起。
意彰開得。
下引果人釋成初義。
疏雲。
由惑盡此生業終報。
故總集受也。
若下明受已病生因而引之。
或可已受既共僧事。
故知未受必不障戒。
餘事中言所以者謂。
受戒事重諸部制嚴所明。
餘事重彰此意故也。
初科五分反顯相識猶通暗受。
續引燈照不容濫委。
次科初引十誦。
次第三問。
次點本宗。
無文有義。
下勸準前事儀有序。
今多不行頗違祖意。
三中四分難緣開多人受。
僧祇善見乃是常開。
今時行事不須執難。
八難餘緣後篇委列。
故略指之。
僧祇中因波離有二沙彌。
欲令并受白佛。
因開文引佛答。
一衆謂二師外兼餘教證共十人也。
并受字下彼雲不得衆受。
今此略之。
若下遮非。
彼雲。
二三人共一羯磨師。
别和尚共一衆受不名受具足。
比今所引少有不次。
善見中不相禮者謂。
不互禮應得對禮。
正問中下明行事。
文相詳委不更細釋。
然于科段稍有次序。
必在講師臨文點竄。
須令新學明曉事儀。
今時愚師凡見義章多饒唇舌。
至于行事撥而不辨。
便謂文寬無可尋究。
及論附事一無所知。
空負傳通全乖鈔旨。
苟聽忠告宜須慎之。
七科行事次第相由。
初中申手内者亦約空露。
高勝處者疏雲。
戒遮既淨堪為道器。
緣成業具位登僧寶。
豈卑下也(有雲壇上非也)。
二中疏雲。
衣缽名字泛顯之詞以通言路耳。
陶化也。
前下示衣。
若下定加持前後。
諸部通指二律。
并在受前。
此處即依五分。
在衆謂壇上。
即出僧祇。
或下示古所傳。
乃在受後。
随兩存者此猶未決。
若準業疏定依五分。
彼雲。
豈同古人雷同受後。
今時别立持衣阇梨。
餘處前受。
理雖無爽然非祖意。
并下示缽。
三中不實謂帶難。
實即清淨浪虛也。
下引律示舉聖況凡勉令實語。
然遮亦通得。
此據重者為言。
四中第五黃門注雲依名示者。
必須如前細述其相令彼解知。
今時諸師依本誦雲。
黃門有五種。
所謂生犍妒變半。
若作此示受者聞之何由可曉。
如前文雲。
終為非問即此類也。
五中前雲十六遮。
今合衣缽父母五病。
故為十也。
兩問字誰。
準疏并改雲名。
以此方道俗名字别故。
父母中注随有者準須先問有無。
答言有者方問聽否。
痟即瘦病。
六中初贊許。
如下勸憶。
七中坐具肩上準感通傳。
乃是前制。
今須在臂。
通請者謂問僧可不。
五分種種随緣者。
謂指谕安慰等彼雲。
應慰勞言汝莫恐懼。
須臾持汝著高勝處。
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暗黑時受(并如上引)。
教師因教著衣時密視等如此所引。
又雲。
應問汝三衣何者是僧伽梨。
何者是優多羅。
何者是安陀會。
彼若不知應語雲此是等。
又雲。
應與受三衣缽。
或下前雖兩存意在五分。
故重舉之。
七明白召。
初中前示威儀。
言如常者同前出衆禮僧緻敬等。
此一單白唯須立秉。
疏雲。
諸羯磨法威儀必同。
此既坐立極成乖别。
由本僧差往外為問事須酬對。
坐和失相如立說戒。
俱是為僧。
意可見。
也(今行别答先坐和已後起作白深乖儀相如前所斥)。
當下次秉法。
次文初呼入衆。
覆露兩制并不離僧。
彼下教緻敬。
八正乞戒。
初科為将衣者疏雲。
乍入僧中威儀未涉。
且為代檐示其方便也。
次文初歎法勝。
意在生忻。
故下次明難得以令自慶。
上二句對餘趣簡人。
下二句就人簡淨。
當下勸用心。
随時作者示不盡也。
律論廣者如前教發戒中所引是也。
但下示教意。
縱能自誦亦須從教。
由佛制故。
乞詞為四。
初告僧正意。
二前牒初緣雲從和尚也。
三後牒今意雲從僧受。
重牒和尚者表戒法從僧行随師也(此二句依疏釋)。
四祈請慈濟。
律本作願僧慈愍故拔濟我。
羯磨亦然。
疑是寫倒。
注令複坐者教授受差所任事畢。
九白和對揀中初問答中二意。
初約前差答。
又下次約非衆答。
次問可解。
私謂。
各專一法故互有無耳。
下指義鈔準彼續難雲。
若爾結集法藏亦在衆作何以白差。
答結集為僧不為别人。
若不差不知誰問誰答。
故須差問答人定方得結集。
其羯磨師為别人受戒兼請師已定。
義須在衆是故不差。
十正問初科中前明示衣。
律中屏問則有對問則無。
今用世傳非出律本故示令知。
應下正勸。
引僧祇文令知虛诳尚不免罪雲何感戒。
魔王居欲天。
梵衆居色界。
沙門通收凡聖。
婆羅門即淨行居士。
上雲諸天魔梵等。
即别舉天人之勝者。
下雲諸天世人通餘一切。
如來是立戒本。
師衆僧即發戒正緣。
疏雲。
以戒法所通下被上達非緣。
而受體是乖儀欺妄之深乃通遍也。
問遮難中直依律。
列少有加減。
及至臨事宜準前法。
所以爾者欲顯前問是今潤色。
或可受者已知。
止須直示故不加也。
第二正受叙由中。
言正須者顯前發戒且令預習。
未是正用今将納法。
縱令已解更須委曲選擇要語激動蒙心。
戒師當此不可率易。
策導開解。
納法之本。
故雲正宗。
不下遮濫枉猶虛也。
今下标。
示境心中初明許可。
但下勸發。
初二句指法體。
上句标歎。
下句示量。
具足律儀對五八十故雲深也。
聖道基本對世十善故雲上也。
當下正示發心。
同前取解。
開懷中初教運想。
五蘊色心宿因所感故。
雲報得法既周廣劣報不容。
必須運動方堪領納。
故雲應發心等。
虛空無邊。
身量亦等。
心法相稱攬法歸心還依報得。
但法非心色非異非同。
猶如結界無作依地。
不與地連非不相及故也。
故下引示未詳何論。
汝當下示知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