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此不繁引。
須者尋之。
僧祇中右腳者傍門左入以從順故。
同四分者除大小器等。
十誦初明弟子勤勞先腳。
至上浴法須爾。
病用物者謂藥餌之資。
日下明師攝濟。
惡知識者順己欲情染習易故。
最不可近故切訓之。
一壞名聞。
二障學業。
三喪德行。
四失正信。
五伐善根。
六堕惡道。
近善知識反上可知。
智論雲。
随逐惡者皆由無智。
古儒雲。
見賢思齊。
見不賢而内自省。
成論四輪。
一住善處。
二依善人。
三發正願。
四植善根。
況今末劫人非上智。
志性無定好惡随緣。
凡在學流切宜擇善。
因茲言及聞者三思。
佛所歎者看病福勝如下卷引。
雜含中初明弟子如法。
上二句離二過。
谄僞是心欺诳即口。
信下三句修三業。
義分五行。
一離惑倒。
二無放逸。
三不懈怠。
四絕妄緣。
五遠塵染。
次第對之。
深下奉教行。
志下期聖道。
如是下勸師敬念(授字古本作愛)。
二明攝受。
标示中和尚攝行同者。
下七門中三及五六通明二師。
餘四唯局依止。
制意中初叙由。
故下引制。
咨承是資行。
匠成即師德。
此二句出制教之意。
二中四分因。
比丘不洗足飲水便依止。
迷悶倒地佛因開之。
十誦開五六夜。
為選擇故與下伽論。
延促少異。
五百問中初不依止。
受用犯盜者須約私物。
師複不許。
既非相攝辄用同盜。
必是僧物十方同分。
或師通允不為竊盜。
理如十誦。
違教吉羅或可論家制急。
約緣辨犯義非重夷。
若下不誦戒者臘同師位。
教行無知不堪利養。
故同犯盜。
亦如上通。
第三列名中初出家者。
即十戒師和尚阇梨等者。
謂與二師夏次同也。
亦名同和尚同阇梨依止必滿十夏。
不在等中所以除之。
得名中前約夏。
簡未滿不名。
若下準例得名。
攝人中若作師。
更請者上四阇梨必滿十夏欲從依止。
前法已失故令更請。
列德中律中因制依止。
有新受戒者受人依止。
多起非法故制十歲。
又有十歲愚癡比丘。
受他依止。
多造非法。
複制十夏有智慧者。
又有自謂有智慧者。
受人依止複制阇梨行法。
令教誡等。
此三必具阙一不成。
下指共行法。
與前無别。
選擇中伽論初明自選。
及下明問他。
言都無者總上三種。
謂戒德無缺。
教誡無倦。
眷屬無诤。
僧祇五法并制弟子。
此彰師德歸攝人。
心能感弟子。
成此五者方可依止。
即屬簡德(古雲此五約師非也)。
四分三段初明選德。
言辄爾者律雲。
彼不選擇人受依止。
故即下示過。
文略呵責等四治故雲等也。
因下二明簡年。
二歲比丘即律緣起尊者婆先也。
未斷乳者喻于嬰兒。
豈能生子也。
若下三明誘去。
律因二師破戒見等佛言。
聽作如是意誘去。
欲令長益沙門法。
故引五百問反示如法不聽。
言犯重者成盜人故。
因說者彼雲。
昔有比丘辄誘沙彌去。
此老比丘無人看視不久命終。
故制律中六群誘他弟子。
佛言不應(止犯吉羅。
論中重者必約盜心)。
善見中明簡學業。
檢行決疑必依解律。
故餘不許。
下引僧祇轉釋解相。
遮濫預。
故知。
二部律不系四中。
不能如上觀察機緣。
然知律相容可咨問。
自餘不許故雲下至。
三千威儀彼文甚廣。
撮要引之。
第二卷首雲。
新至比丘欲到賢者所。
請作依止阿阇梨。
當先自說言我為某(先陳己名)。
遠離三師各去是若幹裡。
今獨來在此。
本意欲學。
連遇國郡不安故來到是。
今自歸賢者。
賢者為我作依止阿阇梨。
賢者用某自歸故受某甲為弟子。
賢者當用法故為某甲作阿阇梨。
說已頭面作禮陳請等。
又雲。
弟子依止阿阇梨有五事。
一者當數往。
二者至戶當三彈指。
三者入當頭面禮。
四者長跪問消息。
五者當還向戶出。
複有五事。
一旦往問訊。
二師呼即著袈裟往不應單身。
三當掃地具澡水拂拭床席。
四若有所作若出入行止當報。
五受經問解得不得。
不應有恐意。
第四示緣中言多壞者律雲。
不案威儀著衣不齊整。
乞食不如法處處受不淨食。
受不淨缽食。
在大食上小食上。
高聲大喚如婆羅門會坐無異。
聽下示制。
元立依止補和尚處也。
請法中準律具儀。
跪膝合掌然後陳請。
僧祇異名如前篇引。
注中示知加改。
彼雲。
我某甲求大德為依止願大德與我依止我依止大德住。
故知。
加改不唯阇梨二字。
成不中五分。
初明弟子受教之詞。
本律無文。
今須準用。
先下明不識觀量。
若依下明師不答。
四分遣使謂。
身不現前不成作法。
遣受即弟子慢易。
遣與謂師之率爾。
五中标雲大同者即共行七法。
教誡中初文僧祇廣略次第四節。
初明廣說三藏。
晨朝日中昏暮為三時也。
不下略說三藏。
律藏戒相經論三科皆其要者(五陰十二入十八界為三科)。
若受下複以禅誦便當教授。
若不下直言約勒不引經律。
已上四法言雖繁省并須三時。
指過中以文開略法自可依行。
況法語難遵。
人情易厭故指其繁重。
意使随宜。
禅齋者謂。
坐禅時及中食時也。
請意中計論請意。
合在前科。
然叙資心為彰師攝故此明耳。
初二句即指上科。
前但出法不明意。
故或可指簡德中僧祇五法。
或指總相攝中父想四心。
以五法四心即同四意。
此但廣之故雲重也。
四中初示相依。
二明順學。
三敬慕。
四執勞。
二法者雜含雲。
告諸比丘有二淨法。
能護世間即慚愧也。
必下結示可不。
悠悠謂閑慢也。
辦成也。
斥非中蕭然寂靜也。
兩攝或約師資相望。
或約财法二事。
成下喻師資非久也。
野馬者天台雲。
風動塵故曠野中如野馬(莊子雲塵埃也)。
極下喻受法不成也。
陽焰者智論雲。
饑渴悶極見熱氣謂為是水。
此謂似有而無也。
引誡中大師者德重學優堪為世範。
非今紫紫濫稱之者。
不下列示五緣。
上二可見。
下意供養依止為三。
五分小事謂供給承事也。
若下恐俗輕侮正其所失。
準彼乃是弟子覺師。
今此反之意通彼此。
下指廣相文見二十七。
善見留一者。
乃知師攝意本利他不圖役力。
僧祇中王難謂為官。
系閉等賊抄須贖者屬彼強故。
若奪成盜必自脫免師攝無過。
不下一句違上兩制。
結師小罪。
老弟子中但令夏次在上。
不必年老。
十誦可解。
僧祇中初句标同。
除下簡異。
禮足永閉按摩時許。
應下示同。
上明師以法攝。
同上日别三時教三藏教法等。
百歲須依者舉多況少也。
下至知二部律。
謂不具上知有罪等四法也。
晨下明弟子報恩。
第六标分中合诃是過。
诃誡即法餘二可知。
示過中初文律列八個五事。
總四十句初至不恭敬。
即初五事次五雲。
無慚無愧(此二八五并同)。
難與語惡人為友(此二句下七五并同)。
好往淫女家(後六五事上四句并同。
唯第五句别乃至以看龜鼈等一句接通前成八五也)。
今束其同者止取别相。
但十五事又式叉沙彌尼律中合列第七五中。
今離為二相耳。
上六注釋可解。
戾猶逆也。
友惡人者近習不善故。
淫女下七種履涉非處故。
看龜鼈者放恣嬉遊故。
律下例通餘過。
勸令依罰。
重罪者制唯犯吉約業。
尤重如下引示。
善戒中舉極惡人以況其罪。
猶更過之。
好為人師者甯知不易乎。
旃陀羅經音義中譯雲嚴熾。
亦雲主殺人。
即魁劊之名也。
五百問中彼雲。
迦葉佛時有比丘。
度弟子不教多作非法。
命終生龍中。
受苦不能忍。
便觀宿命本作沙彌不持禁戒。
師亦不教作念嗔師。
會其師與五百人乘船度海。
龍即出水捉船索此比丘。
衆人即問。
乃述本緣。
衆不得已欲捉比丘。
彼曰。
我自入水不須見捉。
即便投水喪命。
釋疑中前引過相。
八五列之。
恐疑犯五方呵。
故須明決。
答中初正答。
又下教酌情用舍。
如文易會。
引勸中彼經有一年少比丘。
出家未久不聞法律。
當乞食時不知前後次第。
比丘诃谏不從。
佛因垂誡。
文如鈔中。
不閑等者謂愚教也。
凡所下明造過也。
轉向下示現報也。
舍戒下釋上轉向死也。
犯正下釋上同死苦也。
是下結勸。
文中兩言謂同死苦。
準經上句合雲謂向于死。
經雲。
所言死者謂舍戒等。
同死苦者謂犯正等。
經中牒釋。
今易于下結。
語不當異引經對校。
定是傳誤須考本文。
無勞強釋。
第二诃誡叙如非中分三。
初誡自量。
若懷下次示正法。
次第有四。
初句明利他。
次句明觀察。
又依下出過相。
依诃詞者即下五種重輕。
随用故雲進退。
依過下正诃責。
若過下三勸依教初列非。
宜下正勸停止也。
鄙懷者即上諸非。
出道者即前四法。
然言之甚易。
為之極難。
若不懷嗔安見诃責。
雖雲世有何嘗見之。
苟自識心不如抑忍。
列如法中四分五種。
注釋甚明無勞煩釋。
但初重後輕。
中三互望并通輕重。
執涅槃中叙過為二。
初示正教。
三世者釋迦為現。
已前為過。
彌勒已後為當。
然過去已滅當來未立。
安知其教。
蓋諸佛道同舉現可驗。
又複現教并明過未。
故可知也。
但佛法仁慈必無陵物。
恒沙皆爾豈止釋迦乎。
比下指非法。
便下斥妄引。
初标破。
彼經第三因迦葉菩薩問長壽因。
佛答。
應護衆生同于子想。
迦葉白佛。
若有破戒作逆毀正法者。
何得皆子想。
因此令以羯磨治罰。
乃至雲。
若見比丘見壞法者。
置不驅遣诃責舉處。
當知。
是人佛法中怨等。
迦葉複白佛言。
如佛所言則不等視一切衆生。
同一子想如羅睺羅。
乃至佛言。
譬如國王大臣宰相産育諸子。
若二三四将付嚴師教诏。
假使三子病杖而死餘有一子。
必當苦治要令成就。
乃至如來亦爾。
視壞法者等如一子。
愚人執此故行杖罰。
然下委斥。
初出經意。
一子地悲者若準經中正明如來。
下引攝論則通初地。
即下引經反質。
即第十卷偈雲。
一切畏刀杖無不愛壽命。
恕己可為喻。
勿殺勿行杖。
不知下責其妄引。
嚴師為喻。
即如上引。
引深位中初正引。
淨心者即初地。
亦名歡喜地。
無分别智于諸衆生同于一子無取舍故。
方便者示現權巧度衆生故。
十事即十不善。
今下斥濫。
準涅槃者即上偈文恕猶度也。
智論雲。
苦力多樂力少。
若人遍身受樂一處針刺。
衆樂都失但覺刺苦。
淨度僞經如序所列。
舊記雲。
彼明。
重罪打三百。
中罪打二百。
下罪打一百皆得福也。
此下斥非初指僞。
隋朝焚毀。
古德不用故雲智者共非。
縱下從破可解。
引正教中本律。
嗔心诃責即毀呰戒開慈救故。
杖拟畜生犯吉出打比丘戒。
地持中約過輕重以分三犯。
罰黜者不令依住。
折伏者以事陵辱。
如律奪衣斷食之類。
诃責者若言诃誡(舊約夷殘提吉。
分三犯者未必然也)。
大集中初示極誡。
罪同等者舉重為比。
出一佛血一劫阿鼻何況萬億。
若下教治法。
僧事即羯磨說戒。
若下出能罰之報。
何以下出不聽之意。
準下準經以責。
前明初地可行十事。
已是下凡。
不宜僭濫。
結業既重。
死堕惡道故曰冥然。
僧祇中三。
初明折辱法。
謂可罰者。
若兇下明舍離法。
即不可責罰者。
若弟子下弟子惱衆。
師為忏謝法。
三非法中四分前列五非。
上二時久失訓誨故。
病人律因二師不看病者困笃故。
不喚現前不知诃故。
不出過不知何罪故。
若下明師乖法。
或下即弟子悖戾。
得罪二字總上諸非。
律文并言不應故。
僧祇初明暫奪。
共行謂和尚親度者。
七法相攝故名共行。
若據依止亦共七法。
從本彰目以簡親疏。
若與下明永奪以先要故。
此并奪衣戒中不犯緣也。
适悅也。
十誦剝衣折辱異上兩奪。
初緣起。
佛下立制。
沙彌二衣故須留一。
準小例大須留下衣。
四辭謝法去住中十誦文為二。
初辭好師。
法但不勤訓誨。
故欲從他。
先明白師次明師為選擇。
若和尚下遠離不好師。
法下列四句。
二住二去。
法是本務食乃旁資。
有食無法徒養于穢軀。
有法無食終成于慧命。
聖制有以何得不思。
僧祇中初明去住。
彼亦四句二去二住。
不問而去(同上無法無食)。
問而去(有食無法)。
苦住(有法無食盡壽不應去)。
樂住(有食有法雖遣不應去)。
若下二明谏争。
喚汝來者彼律正作婦女字。
今此寫誤。
五百問中今時末法多有斯事。
雖欲從他抑遏打罵。
故令晚進。
白首面牆。
法墜于時率由斯緻。
必負高識無枉自他。
辭去中為二。
初明诃責忏謝。
又二。
初明求人調和法。
應知下令師觀察。
律下二自對求忏法。
前明弟子勤懇。
若下下制師必受。
次若知下明知非舍離。
初聽他誘去。
律開必能長益沙門果者。
故知。
能誘必約好師。
若弟子下二自白舍去。
五種即下白法五句。
依師本意檢過策勤。
五并不知師義安在。
去非就道固其宜矣。
釋難中前七法中弟子于師诃責。
犯殘并須經理。
有疑惡見複須谏正。
此明舍去故須和會。
正答可解。
引示中前明受谏。
若師下明拒谏。
依前二師者和尚遠去。
依止出界。
七失師法列示中初明和尚無失。
無德依他者但可舍去相依仍在。
以下示無失所以。
初受期心盡壽親附。
不同依止容有再請故也。
二明依止有失。
若論依止但有請法。
義分三種故雲詳正。
若失請法則須重加。
若失下二起心而已。
如後所明。
互治中二前明師被治。
中複二。
初定失法。
律雲。
和尚阇梨僧與作诃責擯出依止。
遮不至白衣家。
作舉佛言不失依止(弟子亦同)。
今以義約即不失上二也(舊雲三舉失下二者非也)。
以師下釋失所以。
言得罪者若辄教誡則違行法。
一一吉羅。
以奪下轉釋得罪。
不得依止即奪眷屬也。
若下次明弟子被治。
三皆不失。
開無随順者合衆同治。
餘人随順并制吉羅師獨開之(不同随舉彼局惡見犯提故)。
互出界中初牒文。
律雲。
和尚阇梨決意出界去不還。
而即日還。
佛言此失依止(弟子亦同)。
失下次義決。
不失請者不越宿故。
言但生者謂起意也。
請法謂求教授。
律約即還故雲決意。
若論隔宿不問決與不決。
三法俱失。
指大疏者古記引雲。
師徒決意出界心隔。
雖即日還便失依止者(謂失下二)。
若爾離衣破夏何待經宿。
答師徒各有兩舍之心。
故失人有離衣處心。
衣處無離人意故須經宿。
又衣夏約明相論失。
依止約心約界明失。
故不同也。
通列中律文前後總括有九。
第四犯重者律雲。
和尚阇梨僧為作滅擯。
佛言失依止(弟子亦同)。
五如上引通七羯磨。
且舉诃責。
餘七種即出受戒犍度八五句中。
對文可見。
彼雲有五法失依止(一師诃責。
二去三休道。
四不與依止。
五入戒場上)。
複有五事(一死二去三休道。
四不與依止。
五若五歲若過五歲)。
複有五事(五見本和上。
四句同前唯第五别自下并爾)。
複有五事(五和上阇梨休道)。
複有五事(五弟子休道)。
複有五事(五和上阇梨命終)。
複有五事(五弟子命終)。
複有五事(五還在和上目下住)。
第二第六必約經宿。
若即日還如上所判。
第八謂師先遠去。
弟子别求依止後見本師。
還複依學。
彼法即失。
第九亦爾。
但約弟子離師後還為異。
準律上六通于師資。
下三唯局弟子。
言約教失者别點第七。
且約教限。
若就行論法身成立方離依止。
如上所明。
問诃責約教明言不失。
答上準奪行亦即是教。
問遠去诃責即上二門何須重示。
答遠去即還。
律文判失而義有不失。
诃責等七律判不失。
而約義有失。
所以此二先明後方通列。
問約前三法别配九種同異雲何。
答诃責失一如上可知。
遠去兩别。
即還失二越宿失三。
餘之七種約教失三。
尋之可見(古雲。
死與休道三法俱失。
诃責失一餘并失下二非也。
安有犯重入場。
請法仍在耶)。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