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比丘得道迹。
八千比丘得羅漢。
空中八萬四千諸天皆發無上正真道意等。
正自恣法四科初中。
二五德來一跪一立者。
明非雙頭一時說也。
今多并跪。
深乖法律。
縱前後說外儀相濫。
不能顯别亦非法也。
次科上座法中初修敬者。
律因六群反抄衣。
衣纏頸裹頭通肩披衣。
著革屣地上坐床上坐自恣。
佛因制具儀。
律列四禮。
文略脫屣。
偏袒一法此土不宜。
僧随上座者律因上座具儀自恣。
餘人猶故在座。
佛又制之。
此亦據五德來時。
非謂大衆齊跪。
十誦捉足者投身仆地。
舒手執足示敬之極。
彼又雲。
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陳詞中準疏分五。
初句正告五德求聽說也。
次句牒僧自恣時也。
三我某甲等者下應上法。
縱陳過咎恣僧舉也。
四若見等者我有三根。
慈誨賜示。
疏雲。
解行具故名大德。
年臘高遠名長老。
又雲。
前單牒者但告五德。
後雙牒者勤重之志在于僧也(謂囑僧中别人。
僧祇則雲長老及僧自恣說。
故知通告也)。
五我若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
三說者仰囑之勤。
非濫托也。
複本座者還歸席位也。
律因上座跪待疲極。
白佛聽之。
次座中修敬陳詞一如上座。
故但指之。
總結中上以二座為法。
餘并同然。
故雲如是。
所以展轉别對各說者。
由是求他舉過。
必使大衆識知名字觀量有無。
若令合說言相參濫。
何由辨别。
所以律中一說二說竊語疾語皆名非法。
意在此也。
開中随身安者亦須坐草。
但不具儀耳。
故律雲。
時有病比丘。
偏袒脫屣互跪合掌時。
久病增。
白佛因開。
注中雲訖自恣者。
謂自陳三說竟也。
非謂合衆都訖。
上雲随訖複座。
豈不明耶。
五德處中準僧祇文。
須依位者不失次故。
破十誦者彼取僧竟。
同上三千威儀故。
唱告中今時行事五德歸位。
已咒願回向。
然後梵呗說自慶偈。
三歸禮散(多見不說偈者非也)。
舉罪中依篇治者。
約心違順通收忏罰。
初科分二。
初明五德衆僧舉。
必無私曲依法加治。
不假窮勘。
若下二明别人舉。
恐懷損減須究虛實。
初明事根俱實。
依遮法者作舉憶念。
若下明事實根謬。
反治者降等治之。
注指前篇尋之可見。
反治中初簡五德不治有二義。
故一是衆差。
二謂具德。
言推繩者核實加刑也。
不同下次明别人須治。
反前二義在文顯然。
僧具缺中初舉極位僧。
辦法備故。
若下明次位僧。
被事不足故。
指後法者令發露也。
尼來請說。
初無尼中以說戒時尼請教誡身不現前。
有無俱問。
自恣不爾。
縱有不問。
白日法中初科為三。
初安尼立處。
衆下止僧自恣。
當下命尼陳說。
指别法者下具雲。
比丘尼僧夏安居竟。
比丘僧夏安居竟。
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
見聞疑大德慈愍故語我。
我若見罪當如法忏悔(三說)。
次科上告下名敕。
古語通用。
今唯王者所稱。
餘下指後。
彼雲。
尼于自恣時傳僧所告。
諸尼頂戴訖然後自恣等。
隔日法中以夜中作法尼來不及故制重集。
唯此為異。
餘并同前。
問中以欲應羯磨。
今既不作而制傳欲。
故須問釋。
答中初申理。
尼八敬中依僧自恣。
衆不和集非依僧故。
故律下引證。
初引開略文。
處下反彰廣法。
僧祇下準例。
初舉文。
彼明。
尼請教誡還寺傳告。
亦制尼僧盡集不來說欲。
由下合例。
尼來中言犯重者。
僧殘戒分望下為言。
身既有過不堪自恣也。
今時尼法節制不行。
幸而聞之無複見矣。
略說中标。
雲雜行者緣法二種各有多别故。
指緣中令量時者事在五德。
衆法選舉。
非庸昧所堪可不慎乎。
五德對略中初文為二。
初标略緣時。
所有者略舉四種。
當下示略法。
初明先廣已下明次略。
文略再說。
疏雲。
對五德有二略。
二說一說也(人雲無再說非)。
受兩人者縱受三人理亦無損。
但不得至四耳。
斥非中初示非。
雙頭者二五德齊跪。
一時者兩座同說也。
律下引證。
初引本律因非特制。
次引十誦。
上句示法。
不下遮非有四。
逆作者從下至上也。
行行者分頭各取也。
超越者間隔坐次也。
總唱者合衆同聲也。
僧對略中初标難緣。
五下五德白告。
便下衆僧對說。
疏雲。
不對五德有三略。
如百人為五十對。
一時彼此三說再說一說也。
三說望法。
是廣對人為略。
下二人法俱略。
單白中唯改再一為異。
明作白中初明須白。
不下簡前不須。
直去中初句總舉。
五種如上。
下别示第六(廣略合論去為七法)。
直爾去者由難卒至不容對說。
此據五德和白已後。
未白難來待靜自恣。
即五百問通一月也(舊雲落增減者非也。
彼為外界诤緣非八難故)。
難事小界如結界中已明。
難名通漫。
略為簡示。
受說安恣并以王賊水火等八難餘緣為難。
增減說恣即因他界鬥诤來此為難。
三小開者并以當界不和為難。
緣相各别。
不可混濫(人多錯用故比示之)。
五人法中初科。
恐濫行者往往有人。
同上雙差五德故。
次文為二。
初明差法。
初問和。
便下秉法前後各差互為能所故。
不下遮濫。
取下正對自恣。
四人法中初文标緣。
作法可解。
四人二人大同小異。
次科可忏中自言即目求也。
舉來約他舉也。
不可忏中初科偷蘭三品。
上品界内大衆忏。
能所六人方可行故。
入說中者意顯此人已入罪聚故。
交即訓俱。
僧數不滿不應前事。
故雲俱無也。
發露中初準十誦。
當悔未悔故。
且白停。
即同發露。
犯者既露。
餘戒皎然。
義須自恣。
故雲不礙也。
四分下準例。
以無文故。
初舉事。
即座上發露開聞說戒。
既下例同。
說恣衆法義無異。
故文中有三。
一淨行同者俱護體故。
二衆法同者皆是攝僧本故。
三攝治同者有犯并須悔露故。
理下改詞句應具雲。
諸大德一心念今日衆僧自恣我比丘某甲犯故漏失僧殘罪。
即接文中以衆等語。
詳此即是自恣。
以身帶犯不可言淨。
須牒入法。
前雲五人已上舉得出罪指如四人者。
準應白停已依常自恣。
不必改詞。
以僧自恣法中不陳淨故。
妄陳中犯三提者以三說故。
一一人邊皆結三罪(舊雲望三比丘各得一提者非也。
以前對一二不必定故)。
不下簡異。
彼不形言犯緣缺故。
一人法中初文前明備具者。
由本衆法無人乃開。
故辦所須拟同大衆也。
若下作法可解。
次科約人被事可不兩相。
悔犯露過并須對人不可行。
故然亦可準座上發露牒犯自恣。
故雲依前(詞句例前作之)。
又說戒篇準五百問向四方僧。
忏已說戒亦可例用。
雜相中前明緣法。
徑顯行事。
其教義差别是非之相并列于後。
故雲大明。
初問答中僧治足者上得通下。
故一往對論。
若約盡辦必須二十。
非謂大衆得作對念。
但望人多是可行故。
别人未盡者下不攝上。
故七聚為言須分三位。
一唯僧治有三。
夷殘重蘭。
二唯别治有六。
中下二蘭單提提舍重輕二吉。
三通僧别者忏舍堕也。
自恣攝僧必取行淨。
内彰不隐口述無瑕。
故雲舉心應僧也。
然對念二法言相雖殊。
俱須體淨方堪陳說。
第二問中以所出不同恐成偏計。
故答中俱出正法。
随人采用。
四分雲。
諸比丘自恣竟說戒。
坐久疲極。
白佛因開。
文引佛語。
三問中律因六群尼來遮比丘。
莫為六群作羯磨及遮自恣。
乃至遣式叉沙彌尼白衣。
來遮佛并制。
不得在此等人前自恣。
又因匿王遣兵護僧。
諸比丘欲自恣。
佛令語使避去等文如答引。
初明遣避。
若下即自避。
今世無知多容士女。
擁隘相喧深乖法制。
宜須先遣。
客來中初總示僧别。
準律自恣未竟。
客來若少若等(客主數同)。
若多(客多于主)。
并随上下座依次自恣(今文不引。
以易知故)。
若自恣竟舉衆未起。
若已起客來少者應與清淨。
不與如法治。
若等若多應更自恣。
不者如法治。
若下别示别人。
僧法即五人對首同四人。
故并指如前。
第五問答中破夏可解。
言離衣者以未入迦提故。
受日中此謂。
七月九日受者。
下引文證。
疏雲。
如律所制。
及七日還。
今限明相。
乃在界外絕此分齊。
故說破夏。
又雲。
七月十日受七日。
至第七日是夏滿。
不來無犯(準知從十已去受者前緣未竟。
不來奔夏)。
六問答中四分受日往餘處自恣。
及客來多少有難。
出界并非當處。
而僧祇結罪者乃制無緣辄往耳。
第七問中謂。
時僧得時現前此二種施并賞夏勞故。
非時二施非所論矣。
若二衣中時現前施。
局前安居人者中後非分。
如後明之。
答中初引文明許。
雖是中後夏功齊故。
破夏不結定不預分。
若下引房為例。
律中分房已猶故多者開客住處。
乃知中後安居得受房舍。
夏竟分物可以例證。
八問中有緣開略。
無難如何恐緻濫行。
故須問決。
答中律明。
六群恐餘比丘為作羯磨。
遮自恣故乃起諸過。
文列七種。
五是非法。
二是别衆。
因一說二說佛即制斷。
自今已去三說自恣。
竊語謂低聲。
佛言。
應了了自恣足使他聞。
疾疾即急語。
佛言應徐徐自恣。
明教诏中初教年少有三。
初二師預教。
猶下五德臨事教。
句句謂随教者語逐句說之。
二教年老。
初蹑前問答中初答同。
故下引例。
九問答中律因前後安居人雜住。
不知随何自恣。
白佛初令随上座。
上座中又有前後(主客各有上座)。
次令随舊住。
複有前後。
令随多者。
如文所引。
第十問答中初引制教定犯。
四分文通下引母論。
既雲出界。
即是僧住。
無緣結犯應得輕吉。
文言緣者或是三寶。
或約難事。
随有阻礙不可去者。
五分受請正據俗舍。
有惱請主故結重提。
非請處者即是僧舍。
反上得住準前應吉。
次約化教顯過五。
中一二可見。
或下三句為三種。
二三相濫。
以義分之上是悭吝。
下即貪求。
或可上約田宅園林。
下是錢寶谷帛。
此五無非悭貪。
多事非出家業。
遠離此者成德可知矣。
迦絺那衣律中佛在舍衛。
拘薩羅國諸比丘夏安居竟。
往見世尊道路值雨。
衣濕僧伽梨重疲極。
又寒雪國糞掃衣比丘來見世尊。
亦值天雨疲極。
因聽受功德衣。
開五種利注中翻名了論四名。
第二從施主餘三就功能。
上二名下自釋。
無敗壞者補舊易新也(有雲畜長過限不犯舍非也)。
堅固者能使五戒無缺也。
癊覆者令衆得五利也。
次古翻二名可解。
五利如下說。
開并為益故同名利。
分章中并雜出者。
即下五利時非時等。
初科本宗中初定時分齊。
前引文示開受之始。
後引文證制舍之終。
中間則下準知五月明矣。
應受者即佛聽也。
前安居簡除中後也。
冬四月者連夏一月共為五也。
如下明餘日得受。
故下引證。
謂下轉釋。
但雲即日故知不局。
所以不許經宿者二意詳之。
一恐久延過時失受。
二是開奢。
必須制約。
十誦證上受通一月是明文也。
四分十誦受有三十日。
舍唯一日。
下引母論亦然。
五分中受同諸部舍法獨異。
彼約得衣日去數滿四月。
事同安居。
前減後增并通一月。
問何以異耶。
答準詳諸部皆開四月。
但是宗計各見不同。
五分則取受衣為始。
四分以迦提常開不在其數。
若據八月十五受者。
不妨四分還成四月。
五分卻得五月。
思之可解。
母論初明受舍。
後七月下計日數。
事緣不及。
謂衣未辦。
或似緣礙。
亦開隔日(上諸文中且據作法舍。
餘舍則不定)。
十誦不得攝閏。
是奢法故。
衣體中四。
初示體。
若得新者即時非時施。
本非作德衣也。
檀越施者正為作德衣。
施通七衆也。
糞衣下準律合有若是新衣若是故衣二句。
并釋上糞衣耳。
新物揲淨即上新衣以故揲也。
浣納淨者明上故衣。
不勞更揲也(即日來一種準律。
在應法字上。
今科于下)。
不以下次明求乞離過。
次列六種。
上五簡非如二衣釋。
下一顯如。
謂道衆所施說淨長物也(僧祇亦雲。
淨财得作)。
三上雲。
即日來及應法。
此二明受法。
言應法者即下簡人秉法皆須合教。
四周下四明作衣法。
又三初示堤條。
若過是者謂七條大衣也。
應雲七條二十一隔大衣亦類增之。
應自下明裁制。
且示下衣。
餘可例準。
又下明色相。
律因六群以大色染衣錦衣白色衣作之。
佛因制斷。
律雲。
雲何僧不成受功德衣。
謂不浣不碾不治不安緣。
不裁隔不編邊(不刺緣口)不安紐不作葉不安鈎。
邪命得谄曲得相得激發得。
離宿衣舍堕不作淨(前不舍堕兼收離衣)。
不即日來。
不應法受衣(反前應法可解)。
不四周安緣(自下三種如後簡人中引)。
不在僧前受。
若有難若界外住如是。
并不成反之則成。
十誦中初簡作。
若故下簡體。
到冢取者釋上覆死衣。
注中和會前文。
應知。
四分常用糞衣。
亦無所擇。
若揲下示如法。
伽論急施及時衣本非德衣施。
經宿亦成受。
僧祇未用即上新衣。
五分明非有七。
并以若字标之。
上四簡衣。
即制造體色量皆非法也。
第五簡時。
六七并簡受人。
故舍五事者準彼上有若欲二字。
五事即畜長等五戒。
上明貪利。
下即慢戒(有以五事為五利。
彼文不然)。
三明簡人。
初簡受中四分四種。
有難者謂王賊等難衆不得受。
即簡受人也。
戒疏雲。
律雲。
有難無大衣。
今既賊難故不合受。
無難應成(文見蘭若離衣戒。
古雲十三難人謬矣)。
無僧伽梨者非本開意。
如前緣中。
若爾無下二衣成受不。
答文中不簡思之可知。
界外住者身雖現前相不足數故。
善見初通簡是非。
文中必該中安居不安居者。
若下别示界外。
初不滿及後滿五不解。
并簡異界不得中明僧及沙彌。
僧為受已成足得利。
并顯當界成受(謂請僧為受戒已但共新戒受衣)。
十誦初明曲開。
異界同結者彼雲。
安居竟四邊僧坊若八若九若十。
若過共結一界受迦絺那衣。
一切比丘皆得名受。
後别結者謂。
作法受已即解即結。
非五月滿也。
彼問如上僧坊共結受已舍是大界。
是諸比丘名受衣耶。
答皆名受。
舍者等者如有一處衆。
不樂利不待時滿。
或作法舍或遇緣失。
不妨餘處故也。
彼問衆多僧坊共結受已舍是界。
已舍迦絺那衣。
一切比丘皆名舍耶。
答舍者舍不舍者不舍。
今引答詞仍變其語耳。
二簡犯過。
擯人即滅擯。
彼文止列四人。
令加等字。
更收應擯及三舉人以棄衆外不合同法故(諸文不簡四羯磨人。
義詳似得)。
持人中十誦五德。
上四可解。
謂下釋第五。
得不得者須約時衣人三種釋之。
善見中初明用衣多少。
重物者如送錢寶等。
若羯磨下此明于五德中複選缺乏。
以衣屬彼有所濟故。
此科所明正簡持衣五德。
又論雲三衣随施主語。
悉與受衣人(即是五德)。
衆僧不得受迦絺那衣(舊謂。
五月滿已還以此衣與衆中衣壞等誤矣)。
了疏夏初先白者令僧觀察。
日久可知。
所觀有五。
不多事者專守衣故。
不好失者衆所憑故。
不貪财者非為此衣故。
有慈悲者憐愍衆故。
好惠施者令他得利故。
問持衣人自得利否。
答但持不受故不得利。
問三不自具受時如何。
答善見雲。
持衣比丘舍已所受僧伽梨。
著迦絺那衣。
往白上座雲。
我以法持僧伽梨迦絺(準此先衣舍已說淨。
迦絺加法受持)。
四受衣法作中。
初科律令差人亦不出法。
僧祇文雲。
大德僧聽僧得此衣财若僧時到僧拜某甲比丘及餘人作僧迦絺那衣白如是。
大德僧聽(合牒白。
中緣本)。
諸大德忍某甲比丘(雲雲如上)者默然若不忍者便說僧已忍某甲比丘(雲雲)竟僧忍默然等如常(必有用者依本宗綱緣故之)。
次科初明開制。
不得說道德者遮其詞免作留難。
若不共作令彼經宿。
不成受故。
所以下示意。
諸佛贊者能使得利安樂修道。
故論雲。
昔有佛名蓮華。
有弟子名須阇多。
作迦絺那衣未成。
故與諸比丘共作。
後科指廣仍申略意。
此雖不出前衣體中文亦詳矣。
更引僧祇示之。
彼雲。
若外人施衣财不得默受。
應作是說。
我今受迦絺那衣财。
受已到僧中。
白二告僧雲。
大德僧聽僧得此時衣财若僧時到僧取此迦絺那衣白如是(羯磨準作合上緣本為第二句)。
次差能作衣者。
若一人若二三人白二差之(如上)。
差已一人作主受衣财。
時應作是言。
受此迦絺那衣财僧當受(三說)。
浣時應雲。
浣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
裁時縫時染時點淨時。
随所作如上三說。
不說而作亦成。
但得越毗尼罪。
正受中初科。
橫疊者從長量也。
疊即是欇。
雨頭兩綴中間三綴五綴。
則為四疊(準此長量止八尺計明矣)。
秉法中初簡衆。
總前諸部共十一人。
一與欲人(即不現前)。
二有難(此通一衆)。
三無大衣。
四異界。
五中後安居。
六破。
七不結。
八犯殘。
九别住。
十學悔。
十一擯人。
令别坐者以合受人必相連接。
行事便故不依欲第也。
雖下遮情。
恐謂雨分容乖别。
故問答中且據通衣通下三法。
若行别答随法牒之。
白中問。
此與自恣法差白前後者。
答有人言。
德衣聽教通作不作。
先和告衆許作方差。
自恣嚴制無慮不行直爾先差後方和衆。
或可。
德衣三法并上座作。
自恣白和須五德秉。
故不等也。
又可。
制法不同不須比難。
差人中注示儀式。
與一比丘者。
與謂相對問答。
文似别對餘人。
準律即是五德。
與衣中注文先示五德具儀。
當下上座作法羯磨緣中。
可分衣即目輕物。
此牒緣也。
僧下牒本。
上二句示僧衆付衣。
此比丘下明五德受衣。
次受衣中次科上座跪者。
準下三座皆然。
卻行即退身也。
所以自恣對二三人今對四人者。
思之可解。
陳詞中三。
初五德作法未受令受曰當。
正受是今結今名已。
二僧受詞中其受者通指衆僧。
善受者無非法過。
此中者指所受衣。
衣名功德名必有實。
功既屬我。
必獲五利各各說者非合誦也。
三五德對答。
四人說已總以一答(四分唯有僧法。
僧祇開對首心念受者應是部别。
故所不引)。
舍法中律因六群不出功德衣。
以久得五事故。
舍故佛因制舍。
若不出過功德衣分齊突吉羅。
本部中初科上二可解。
又下律雲。
有八種因緣舍功德衣一去(作不還意出去便失。
由本受時并有要心。
後違故失也)。
二竟(出界作衣作竟即失)。
三不竟(出界得念亦不作衣。
亦不還衣不竟即舍)。
四失(出界作衣竟失衣。
亦失德衣)。
五望斷(出界外希望作衣至所望處。
不得望斷即失)。
六聞(出界作衣竟。
聞衆僧出德衣即失)。
七出界(出界作衣竟在界外。
衆僧出切德衣即失)。
八共出(在界外作衣。
若竟不竟還住處和合出功德衣)。
前五違本要心故失。
後三還因羯磨出之。
問後三與前僧和合出有何異耶。
答前是時滿。
後三不定。
故不同也。
别顯中初明問和者。
律中唯此羯磨及戒本序前具列之。
餘皆例用故須詳示令知所出。
文中六緣。
且據問者終須具十。
如上篇中。
他部僧祇有十種。
一衣竟舍(受已作念。
衣竟當舍。
後竟即舍)。
二受時舍(作念。
受衣時當舍。
後受即舍)。
三時竟舍(作念。
爾許時當舍。
期滿即舍)。
四聞舍(作念。
聞和上阇梨舍時當舍。
後聞即舍)。
五送舍(作念。
是衣與他已當舍。
後送即舍)。
六壞舍(受已中間自言。
我今舍。
作是語時即舍)。
七失舍(作念。
是衣中間敗壞。
失不現當舍。
後壞失即舍)。
八出去舍(作念。
此中住去時當舍。
後去即舍)。
九過時舍(如鈔所引。
彼雲。
得越毗尼)。
十究竟舍(至臘月十五日僧中一人唱雲。
大德僧今日僧舍迦絺那衣三說)。
指餘部者五分八事失。
一時竟(即僧祇過時)。
二失衣。
三聞失。
四遠去。
五望斷(此四同上四分)。
六衣出界(将德衣出界經宿也)。
七人出界(同四分持人出界宿)。
八白二舍(四分單白)。
了論有八。
一竟。
二成就(未詳)。
三出離(同前去也)。
四失。
五聞。
六過位(即時過也)。
七望斷。
八共拔除(作法出也)。
十種如上僧祇。
各随下通示諸文之意。
違本心者且據多分。
其間不無作法過時。
五利中标雲通塞者。
通謂五月得。
利塞即時外不開(此中止論有衣五月。
其一刀常開。
如安居篇不可相濫)。
通塞中初通列五相。
總開八罪畜長攝三(十日月望急施)。
離衣含二(聚蘭)。
釋相具明。
并指如後。
所以開者夏竟營衣出入多務。
若不開通無成濟故也。
準十誦得九利。
一十夜(長衣)。
二六夜。
三一夜(即二離衣)。
四五緣留僧伽梨(一恐怖。
二兩三營大衣。
四浣染。
五深藏)。
五五緣留雨衣。
六數數食。
七别衆。
八九二時不白入聚落(四分不開非時。
部别不同)。
其下别簡畜長。
初明分齊。
一年之中五月為時。
七月名非時。
餘下持相攝時前十日開受急施。
即非時攝時也。
自恣竟不為安居施者時攝非時也。
誡等心中恐于利養得失動懷。
故引經示令心平等。
初列四法。
即是八風四違四順。
文先舉違故雲有四。
後方合辨則雲八法。
無恐是心以安住故。
不轉即身口以守常故。
得下示得失平等。
初别釋第一。
是今正意。
餘三因引。
故所不明。
八法者一利二衰(即上得失)。
三毀四譽五稱六譏七苦八樂。
四違對上。
四順相反可知。
上即修己。
為下示他。
得失榮辱皆本業緣。
違順風來故無忻戚也(即本以前段作注字。
又無經文傳之訛脫)。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