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收一切。
言得觸者不制捉故。
不得著者同制畜故。
著即貪畜畜犯吉罪。
若下次明犯相。
初通明重寶。
若相等者别顯錢體。
言相成者如胡膠皮木等錢及此間镴錫之類。
必國土尚用亦應提罪。
若凡下三示受法。
使淨人知者或且令受。
或即作法。
無者謂無淨人。
暫安地處言是中知即淨語也。
令知持去者。
若不可信令持付他。
但雲知是。
若可信人即令掌舉。
須作淨法。
詞見次科。
次作淨中。
四分即已犯财對俗舍文。
準疏分四節。
初句牒前制過。
告下二明舍錢方便。
覓淨主付也。
若彼下三謂不達施意。
佛為淨故令彼受之。
彼不解故不敢即受乖淨施法。
當為彼物。
受者既舍與彼即屬彼故。
若為貿衣須易受者。
以先淨法不成故。
若彼下四此約解意。
即取回淨不須轉易。
若下别明淨語。
疏雲。
看是謂看于錢寶。
知是謂非我所作。
為淨與爾何得不道。
失法故吉。
僧秖初明知事藏取法。
裹眼三旋意令迷處。
防盜損故。
若施主下次明受用寶器法。
應言等者謂有緣開口受。
不得字貫下三相。
不贊歎者表非所好。
抑彼貪故。
此下總點二段皆非己物。
欲顯受畜三寶物法。
故連引之。
仍恐參涉故特點示。
領受中。
多論初列五法。
前三身業後二口業。
下明三衆制同罪異。
僧祇兩相并是身業。
世有奉戒以袖接嚫。
或令人受不作淨法。
此由不學緻茲委濫。
後生無識往往相承傳誤甚矣。
四開畜中初通列長相。
五總為三。
上二并寶中二皆衣。
重寶下别釋二寶。
初釋重寶。
即上七種此約犯舍。
故雲罪悔。
若錢下次釋似寶。
及百一物及字寫誤。
準論是除字。
以百一不須舍故。
錢寶下示二種淨法。
初是比丘對施主。
語為将付淨人也。
若淨當受者謂易淨物也。
二淨人持物對比丘。
語據此言論本非淨法故并雲當。
若作此已不勞更說。
當字去呼。
若舍下簡淨主可解。
五下衆中。
上雲不得與沙彌故續引示之。
初别舉兩緣。
專頭即目連弟子亦雲均提。
并為下合示幽責。
以事同故。
左繞西土以為不祥。
此不吉利者所遇不清淨故。
各以事白者。
即二沙彌各白師也。
棄之作禮者。
舍穢還淨是可敬故。
此猶下追古傷今。
言可治者即前二沙彌。
如池神者僧祇雲。
昔有比丘至一池邊。
見蓮華香乃盜嗅之。
池神責雲。
何故盜華。
須臾狂象入池踐踏。
池神默爾。
比丘反責池神。
彼雲。
師是出家豈同于畜。
謂前沙彌是可責者。
故有非人繞之。
未忏即今捉畜不可責者。
顯戮即現報惡疾兇終多由毀戒。
母論所謂腹則破裂袈裟離身是也。
同頰腫者百喻經雲。
昔有癡女婿歸婦家。
羞不食為饑逼。
故乃盜米餐其頰鼓起。
妻見謂頰腫固執不言。
乃召醫師火鑽烙之。
頰穿米出。
喻愚人負罪不思求忏必待顯報耳。
不犯中。
如上者謂作淨語。
及前舍法。
但前是犯已舍悔。
此明得物即舍。
若下明淨主不還往索之法。
先令他索。
若又下後明自索。
與僧塔等者以彼可索。
故此動之。
十九(佛在羅閱隻。
跋難陀往市津上以錢易錢。
居士譏嫌。
因制)。
對簡中初引論簡畜寶。
不說淨财已犯前戒。
無重犯故。
若以錢買金。
而畜緣相是異則容兩犯。
如戒疏中。
又疏有四句。
一是畜非貿。
俗施錢寶也。
二是貿非畜。
用衣易錢寶也(準此但令所貿是錢寶犯。
不論能貿)。
三俱是以錢買金畜之。
四俱非即衣物相易也。
言轉易者示戒名也。
此下簡販賣。
五異指如疏者。
彼雲。
初對人不同。
貿寶七衆俱犯。
貿衣唯二俗犯(在家二衆)。
二貿寶自作。
教他為己同犯。
除為三寶。
貿衣使人不犯。
三貿寶一制不開。
貿衣則開酥油相易。
四衣寶舍則道俗不同(衣對道舍寶對俗舍)。
五還财本非本别(衣舍還元物故雲本。
寶舍易淨物故非本)。
律下準律顯異。
律有七物交互并犯。
金有三品。
一已成金(華叙莊嚴具是)。
二未成金(即金铤也)。
三已成未成金(镕瀉成器未鋋治者)。
銀亦三種。
錢唯一品。
總為七也。
但下簡異。
則知此戒唯約寶論。
犯緣中。
是錢寶者局所貿也。
能貿則通衣寶餘物。
明忏中。
此戒不對僧舍。
恐随别悔。
故特遮之以過重故。
不犯中。
唯開三寶餘無所通。
二十(佛在舍衛。
跋難陀往無住處村以生姜易食。
又共外道博衣。
悔而不還。
譏诃因制)。
戒名準疏分三。
為利故收。
為利故出。
诤語而高為販也。
為利而取故減前價名買也。
為利故出強增價。
而高曰賣也(販但先收犯還同賣)。
制意中。
四聖種即四依行。
制斷賣買令修四法。
犯緣中。
初緣簡五衆不犯。
略示中。
初示開貿。
上句指律文見不犯。
次句準餘部。
如下僧祇十誦。
若據下引四分衣法亦開比丘。
不獨他部。
四分下示犯相。
律雲。
以時藥易時非時七日盡形波利迦羅衣。
如是互易(随一一物為頭以曆諸物)。
疏雲。
此指緣起說。
若以錢買衣屬此戒攝。
反則前戒(準知販買兩戒但據所買以分)。
次廣明中初科。
前明業重。
甚于屠者以心普故。
此販賣下次明施物。
營福不開用者物體穢故。
初示制約。
所以下征制意。
若販下三結犯相。
罪重結者物唯一舍罪則合忏。
次科初明受施。
經營活業名為治生。
言犯舍者謂受施人。
若下示儉開。
須彼告白僧作白衣物受。
即是開法。
若施下明轉施得受。
彼既決舍。
即是淨物。
三中初明結罪。
即犯販也。
若下明開。
自食興福。
因出所餘非本意。
故衣缽義同。
故注示之。
四中初明對易。
相似謂以九物相易。
不相似者即互易。
二種俱犯。
若下可舍。
物即已犯金寶。
用此籴粟以粟易物。
雖複轉易亦不合用。
食但犯吉。
異上多論。
五中初标。
問答中初正答。
由下釋所以。
涅槃雲。
随順佛語名供養佛。
六中前明四分。
上标三事下略販者。
以收時名買出即名賣。
但雲買賣即攝販也。
随事皆堕。
故言俱也。
十誦雲。
為利故買而不賣吉。
為利故買已還賣提。
故知一物兩事方犯。
不同四分。
七中初明益價分齊。
如僧中買物。
一人還價知事三唱告衆為限。
不可複益。
若衆下明悔還可否。
論據僧物故不聽還。
十誦私物乃制日限。
彼律若下本有私字。
疑在下示故前略之。
指四分者即下不犯雲若悔聽還。
不明僧私複無限齊。
故言不了。
八中初明遣貿方便。
比丘下次明僧别對易。
陪謂以物陪償。
均平也。
貧乏直與者此約十方現前物。
和僧得與。
如賞知事瞻待法師之例。
四方常住必無開理。
九中初引緣。
衣法即衣犍度。
準下義決。
則知彼此俱開。
有人制罪理應得吉。
十中僧祇有三。
初略示結犯。
四藥下二明八物相貿。
彼雲。
若以時物(此即能貿下皆所貿)。
買時物夜分物七日物終身物(上即四藥)。
随身物(三衣六物即鈔随輕物)。
重物(木床褥等)。
不淨物(金銀等鈔阙此句。
恐是寫脫。
或是所貿落前戒。
故此略之)。
淨不淨物(即似寶等随一為頭互易準上)。
肆下三明比丘自貿法。
複有五種。
初明須淨語。
即開中制法赍持也。
搖即是動。
若估下二明斟量。
事雖似減據實無過。
此約市價常定。
或是可斟酌者為言。
然心事難明。
理如五分甯使彼得我利。
多與為善。
若前下三明抄市。
初明入市易物。
下明僧中唱買。
從少增多名為抄上。
二師不得奉尊上故。
若營下四明淨不淨語。
初明結犯。
上是為衆故。
越下明自為故提。
次出二種語相可知。
分别是心業。
索即口業。
若市下五明嫌诃。
然須據實。
實好言惡即名下價亦兼诳妄。
此好等者示嫌說相。
五百問中。
此約比丘賣物索價。
過五得物成盜。
不妨自賣有本提罪。
僧祇中。
初是時藥易七日。
下明以食雇作。
非貿物故止犯越罪。
前後無罪者非對貿故。
多論初句指戒。
或下正明。
初明有因無果。
下明無因有果。
言下釋前施僧文。
以物體穢不開僧受。
故約舍忏通之。
不犯中三。
初明本衆不犯。
言不應高下者準知。
高下亦應犯吉。
不得下次明對俗遣人不犯。
若悔聽還謂不當己意。
律作應還。
應準十誦七日已内。
若下三明輕物不犯。
戒疏約外用者。
前引諸文四藥皆犯。
據内資也。
上三引文。
準下約義明不犯。
上衣法者即雙開中。
文言據有者意顯無人即在開限。
十誦中初明比丘淨語自貿。
以不得故方覓淨人。
以爾所下教人淨語也。
上明開買。
此下明開賣。
二十一(佛在舍衛。
六群畜缽多故招譏。
因制)。
犯緣中。
第三如法者體色量三皆須應教。
油字去呼。
璭古鈍反。
等取白缽并是非法。
準多論畜但犯吉。
第四引善見。
若未還直。
不成受犯者猶屬他。
故若度價己他邊亦犯。
即己物故。
指略中。
即前八門轉降。
相染等義同故不出。
廣在疏中。
二十二(佛在舍衛。
跋難陀缽破。
求衆多畜招譏。
故制)。
列緣中。
五綴者律雲。
相去兩指間一綴(中人一指面一寸。
即取痕脈長二寸許即為一綴。
五綴共一尺也)。
綴者即以鉛錫等補。
今時缽損未必待綴。
但約破脈滿尺即開他求。
不漏吉者緣不具故。
事下指疏。
彼文廣明舍法。
鈔本行事。
時既不行不複多引。
但知一缽趣養餘生。
勿事多求則符聖教矣。
不犯八緣。
五綴漏者此開吉罪。
自有買者注戒作若自有價買畜者。
文相方顯。
謂不從他乞也。
二十三(佛在舍衛。
難陀縫衣乞線。
多持線使織自作繀招譏。
因制)。
制意中。
舍惡法者馳求涉俗長貪壞行故。
止謗者如戒緣說。
犯緣第三反知。
雇人不犯正罪。
與下五分不同。
釋中初緣。
十誦無衣乞縷。
情謟故吉。
随缺直乞如下所開。
五分雇人酌情結堕。
準緣不具。
今宗應吉。
釋第二中。
上明開親。
疏雲。
以離損謗之緣故。
義準四句。
初二俱是親(不犯如上)。
二二俱非親。
三與線者親。
織師非親(二句并堕)。
四與線非親。
織師是親(如下結吉)。
與下明輕犯。
看織下準律合有自織繀蘇内反。
謂著絲于車也。
不犯中。
開自織者疏雲。
但為小細過非深。
故至于妨道非不是損。
二十四(佛在舍衛。
居士出線與跋難陀。
作衣乃往彼家。
擇取好線與織師織。
又許與價。
因譏而制)。
列緣中。
第四正是業本。
許直者戒本雲乃至一食直。
四分下别釋第六。
此結方便。
多論雲。
前戒憑勢遣織作成即犯。
此戒自求領受便結。
疏問。
此戒損縷。
與前一二居士何異。
答。
前面對縷主。
此屏勸織師。
故兩制也。
不犯中。
親裡及出家人皆約縷主。
若勸織師豈無小過思之。
二十五(佛在舍衛。
跋離陀欲與難陀弟子共行。
先與衣後不随彼意即奪衣。
因制)。
緣中初緣簡下位。
準疏雲。
奪但犯吉。
三中總有四句。
初句此戒正緣。
四下二句歸前盜攝。
若下一句緣阙故輕。
第五準律奪而藏者犯。
奪未藏者吉。
謂對面奪。
若非對奪離處即犯。
不犯有八。
初開善取。
餘七并以若字分之。
彼知悔者謂自知即還。
不待他索。
命梵者因與緻難。
奪取則免。
一下總結。
傳文訛脫古今疑之。
準注戒雲一切奪取不藏舉者皆不犯。
以律面奪藏舉方結。
今明不犯。
意顯諸緣并是可奪不必須藏。
即以此語通結上緣。
故雲一切。
或可無緣面奪不藏但吉。
不結正罪故入不犯。
則足前八為九開也。
二十六(佛在羅閱隻。
先開服七日藥。
畢陵伽徒衆大畜流漫。
故制)。
指廣中。
立義即義門。
簡辨加法可否之相。
四藥篇及戒疏文義最廣。
今釋此戒略。
示名體使知犯相。
言七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日限為名。
其藥體者本宗五藥。
謂酥.油.生酥.蜜.石蜜。
僧祇開脂。
并七日體是今犯相。
犯緣第一。
以手法過中即失非延久故。
次緣由先手受口法方成故兼二受。
四中藥取治病勢分為期限。
外無功故至七日。
應說淨畜。
故違不說八日結犯。
五無緣者律中遣與人失壞。
作非藥親厚意忘去等緣皆無犯。
不犯中。
初過七日者即初日受藥至八日也。
具兼諸過。
僧不合食故與園人。
第七日者即二日受者既無宿觸。
口法尚存。
故聽僧食。
三未滿者即三日受始得六日。
限法不過理合說淨。
但随染犯無更服義。
止得外用。
初是能染下二所染。
故分三别。
據此犯忏舍藥之法而入開通者。
以舍用乖法皆有吉羅。
此開小罪故入不犯。
戶向即門臼。
二十七(佛在舍衛。
毗舍佉母施浴衣。
為佛所贊。
六群常求。
故制)。
名中求用有限。
二并預前俱名過也。
犯緣中。
犯相既異故須各列。
過用中。
第二時中者準此。
若犯過前求則不犯過前用(多論止犯吉羅)。
三中或但受畜或同衆受。
如下注顯。
廣辨中初科。
初示衣體。
彼下明兩限。
十種衣如二衣中。
受用中。
僧祇文列六制。
一不得當三衣者。
本非法衣故(急緣應得)。
不淨施者複非長故(上二并約時内如下五分。
過時須受說)。
不入河者恐易壞故(下雲垢液亦開)。
小雨不用者不成浴故。
不裸身著者恐污觸故。
舍勒梵語舊記雲。
短裙之類。
鼻柰耶雲。
泥洹僧也。
餘故衣如襯内圍巾之類。
不著作事者非本開故。
聽作障者無所損故。
衣相中。
指古雲傀儡子者木戲人也。
今下顯非。
引文中。
僧祇披浴彌彰上義。
液謂津膩。
多論中。
初明求作。
彼雲。
從三月半至三月盡應作。
若得成衣四月一日應畜(畜即用也)。
若不成衣乃至四月半聽求聽作。
故雲乃至亦爾等。
又雲。
設三月十六日得。
一二日即成者亦得畜用。
約準今宗。
正犯後戒部計之異。
不可和會須知。
求通一月用限半月。
不可濫也。
次明畜法。
初明本開。
長下明衣量。
四分長六搩手則同彼論。
廣二磔手半則廣五尺。
以夏下明開意。
既為護衣故得覆雨。
不唯著浴也。
此浴下釋妨。
恐謂浴衣那将覆雨。
故此釋之。
若據今戒名雨浴衣謂著雨中浴。
是則戒本名兼用局。
多論名局用通也。
僧祇不通餘用。
與論小異。
若著下以不用正衣方便免過也。
舍法中。
前引二律明制舍。
下引僧祇出舍法。
文無受法。
故注準之。
但改受字為異。
不得十六者以入冬分故。
不犯有四。
初開限滿。
不舍吉。
二著浴者此約無犯明不犯。
浣舉二緣開不用吉。
二十八(佛在毗蘭若。
聽受夏衣。
六群多受。
後于舍衛安居中大臣為安居施。
因開而制)。
戒名中施主本為安居。
故施忽有急緣不及夏竟。
預先持施。
佛開安居未竟十日内受。
故有二過。
如緣所解注文簡濫。
疏雲。
不同雨衣一事生二。
以受用雖異同是雨衣。
此戒過前犯由受施。
過後罪據畜長。
故雲不同也。
列緣有二。
過前中初緣引律釋急施開意。
三中自恣十日在。
即七月初六已後得受。
爾前辄受名過前。
四無緣者律不犯中。
若奪衣失衣過前取無犯。
過後中第三緣者準知前後無互犯也。
四中律雲。
若寄衣比丘遠行水陸道斷過後不犯。
第五若七月六日。
受至八月十五即說不說十六日犯(若受德衣至十二月十五說淨下增準說)。
初七受者前減一日後增一日(八月十六說淨不說十七犯)。
如是乃至十五日受。
前減九日後增九日(八月二十四說淨不說明日犯)。
是名次第潧也。
次科指廣。
今且撮示時非時相。
夏竟一月五月名時。
餘則非時。
初明本是時衣非時而受。
故于時外更開十日(即急施也)。
時中受衣。
本非急施故不外開(十六已去所得夏衣)。
二非時受衣。
跨入時中十日須說(夏未竟得非時衣入時中。
限滿須說)。
三時内得衣。
非安居施。
衣利寬故亦同一月五月開之。
四明絺那五月可攝一月。
同是時故。
五一月中不攝十日。
時非時異故略知如此。
二十九(佛在舍衛。
蘭若比丘為賊打奪什物。
佛令留寄村舍。
六群寄衣遊行。
因制)。
名中有難簡非安靜。
蘭若标異前戒。
此謂空野比丘慮賊奪衣。
佛開寄于村聚身在蘭若。
無慮奪失故也。
緣中第二律雲。
八月半後。
五無緣者即奪失等想。
水陸命梵等礙會衣不及。
大同前戒。
釋第三中。
十誦明疑怖。
皆謂舉輕以況重也。
四中可疑家者。
即盜竊者注顯可見。
一中五分初明開制。
以下顯制意。
次明兩緣。
引諸部中。
僧祇開夏不同四分。
五分後安居竟則同今宗。
十日一看開中制也。
善見僧坊不須非蘭若。
故無者得寄正開緣故六夜。
一看異上五分。
上來下總結。
初示怖緣無限。
三部所同。
必下明别開六夜如後所引。
斥古中初示開緣。
即前注引初是本開。
不作日限同上諸部。
後下即是重開聽至六夜。
同後諸文。
聚落比丘即是六群。
不顯緣相者雖開六夜不言僧塔等緣。
古師妄執者疏雲。
古來諸師尋文不了謂是恐怖故開六夜。
今約戒本文相自分。
前是難緣(戒本從初至置村舍内。
是恐怖緣)。
後是别緣(及有緣事開六夜緣)。
問。
今恐怖處若無日限與上列緣如何通會。
答。
今明蘭若賊怖亦止六夜。
若爾何以鈔雲蘭若賊劫不制日限。
答。
此是本開後因起過兩緣同制。
若爾與古師何别。
答。
古師不明戒本雙列二緣。
故斥之耳(準知戒本前牃兩緣。
乃至下準結兩犯)。
準決中初标示。
五下引文。
五分初指怖緣。
更下示别緣。
即三寶二師及他事者謂道俗命召等。
疏引僧祇。
因往斷事亦開六宿。
了論聽法故開。
言七日還取者謂持還蘭若。
或止村中以一宿間之。
問。
前聚落比丘起過。
故開為開聚落不。
答。
緣因聚落。
開唯蘭若。
了論明證豈複疑乎。
不犯中初示日限。
若下明來會有四。
初約容緩。
二有染情兩礙。
注示染礙。
準前兼之。
三謂奔赴才及勢分。
必約界無三礙。
四即隔礙。
餘失受失衣有罪無罪并同前釋故總指之。
問。
此與前戒幾别。
答。
一聚蘭二處。
二有疑無疑。
三一宿六夜。
四前因病緣此唯賊難。
五前通三時此除夏分。
六前開羯磨此但直離。
如是簡之。
三十(佛在舍衛。
居士飯僧施衣。
跋難陀聞語言。
施僧者多今可施我舉過。
因制)。
戒名疏雲。
許僧物者次己有濫。
回容稱心喜為故制。
佛法之物無濫。
義稀難回制輕。
釋初緣。
三種文注頗詳。
前二當戒重輕分異。
第三盜攝。
上句牒示。
下二句顯相。
釋第三初文。
僧祇五種對答學者宜依。
豈唯離罪。
頗彰大度。
凡愚睹施誰不動懷。
不知教制多回入己。
貪婪鄙吝不異下流。
惡業積深終歸異趣。
觌此聖訓豈不介懷。
文中得受無罪者非曲回也。
次科文列五相。
皆非人己故。
罪階降所許。
雖别但是泛指施心未決如注所顯。
随前犯者文見下科。
僧祇回畜物。
非人準同。
必回決施随境成盜。
三中初回僧物。
作吉悔者由非入己故不成堕。
又即還僧複非成重。
乃下回别人物。
準下蓋決。
越次即同回别。
不犯三相。
上二約心好惡約物。
律中更有許少勸多(謂許僧少物勸令增多也)。
許少人勸多人。
若戲言若錯說等故。
雲一切也。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