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雲。
開緣不期及難故知。
共期多伴亦犯。
不類尼中以同法故。
下明二難。
力勢系閉文略不引。
三十一(佛在舍衛。
拘薩羅國無住處村居士作住處常供一食。
六群數受故制)。
緣中初緣。
疏作非親居士則簡親也。
第四即下開病。
不犯中五。
初句順制。
次病過者謂因病過受也。
若諸下多人共留。
若次下次第各請。
律中若多檀越若兒女姊妹。
次第請住多日是也。
若水下急難為阻不可往也。
文略賊盜虎狼等。
三十二(佛至阿那頻陀國。
因諸比丘先受大臣請複受婆羅門濃粥。
往大臣家不能多食。
大臣嗔恨。
為佛呵責。
後佛還羅閱城諸比丘先受樂師請。
後居士施五正食。
食已後赴先請不能多食遭嗔。
故制)。
會異中四律三名無非重食。
今雲背請乃是相傳。
于義易顯。
故雲明判。
疏雲。
随俗取解亦無過也。
初緣疏有四句。
初前後俱正提。
二前正後非正吉。
三前不正後正。
四俱不正并不犯。
三雲病等者具如不犯中。
五随咽者疏雲。
不待飽也。
釋初緣正請中。
初引二請通皆有背。
次明食體。
五正列三不存廢教。
稠即濃厚。
合上成四。
下引僧祇簡上稠粥。
物雖一體濃薄分異。
取初出釜不約凝漲。
釋背中僧祇有二。
初明前請。
若作下次明結犯。
不白請家者犯後四十二戒。
釋第三初科有三。
初釋病緣。
律因病比丘不得随病食故。
次釋施衣緣。
律中一家單食請。
一家衣食請。
佛開背前。
又律雲。
自恣竟無衣一月。
有衣五月(此通開背不約兼衣)。
又雲。
若複有餘施食及衣等。
此明兼施不限時與非時。
故雲十二月也。
若一日下明舍請。
初示舍法。
若不下明犯相。
引五百問決上可否。
主嫌不舍亦應成背。
準前六念開心念舍。
次科彼宗開病限至三家。
但開背二。
若容更背恃開無節。
教緩機慢。
故不得四也。
不犯中七。
前三如上。
第四注中粥謂出釜稀者。
餘則枝葉細末等。
五中注雲少者犯取境足故。
第六無請豈得有犯。
七謂前後重食乃可犯足。
而不犯背必不壞儀足亦非犯。
律又雲。
一處前後食謂同主異食非背可知。
文中不出故雲等也。
三十三(佛在羅閱隻。
提婆教人害佛。
教阇王殺父。
惡名流布利養斷絕。
乃與五人别乞。
因制)。
釋戒名者。
謂能别之人食處成衆。
以衆别他不共同味。
若取語便應雲衆别。
然據所别非不通衆。
但犯由能别故獨彰名。
又能唯約衆。
所通衆别委如本疏。
約相中初科。
本律有二。
初約廣解明别請。
即開緣文。
佛初未開比丘。
凡有他請皆用此言對之。
如鈔所引。
至後白佛故有七開。
若依下次約緣起明别乞。
難調人即召提婆。
明佛制戒為攝彼故(本宗止有此二)。
多論具三皆論不集。
初句總标。
亦下别列上雲亦明者亦前律文。
下雲亦有者亦上二種。
分相解中。
總标雲各明緣者三位各具七緣。
如下所列。
引據證别者。
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
僧次中初科且據僧次。
餘二例同。
但改第二為異。
次科有二。
初明僧界開法。
須布薩處。
即知法者所居。
以布薩是攝衆之法。
請彼一人則表衆集。
自處不須者。
即彼二處不相請送。
與下俗舍不同。
若下次明聚落。
初明作法加打犍槌。
僧界人多不可作相。
但有二法。
更下明重作。
以後來者複成别故。
或下明互轉。
如後廣之。
如下結示。
别乞中。
見論四句且引初句。
餘三如後。
多論各乞同處。
反明同乞異處成别。
别請中。
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
遮食罪準理是吉。
若下約集明犯。
準上界内無人之文。
下引文證。
同坐異味亦即集犯。
準決中總斷三位。
不集皆同。
集犯有别。
僧次若集則無有過。
餘二集犯者。
别請如上。
别乞準同。
次重釋中。
标雲約緣者即上七緣文中但釋五種。
三七易解故。
令下二句出重廣之意。
初中前明揀濫。
今世有人一概但雲别衆。
不知僧食自犯重盜。
又有見将異味在衆獨啖便言别衆食者。
事雖非理名教天乖。
不可濫也。
故下引證。
僧祇翻衆即目常住衆物耳。
上卷即僧網中。
第二緣。
标雲别僧者即如下雲施主别請僧次四人是也。
但不定名故雲僧次。
僧次中五分為三。
初簡能受人。
文列五種。
并堪預數不可揀擇。
除惡戒者疏雲。
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為先。
微犯憲章不令受利等(準犯小罪即為所簡)。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
初正示以下顯非以法取者。
雖不定名簡其所學。
即非僧次。
此謂雖通而别非平等故。
十誦下三引文證。
彼雲。
有人請佛五百羅漢。
佛言。
不名請僧福田。
若能于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
猶得無量果報。
與下增一意同。
如下指略即下卷赴請篇。
别請中初科。
初至不清淨來明初請法。
二若九十日下明續供法。
初中複二。
初明先請。
長請謂不限日也。
至下明來集。
初明無遮盡集。
先無别請者謂長請之外一切普設無别召者。
則二日已去縱遮無過。
不能下次明有遮免過。
不能無遮者食不足供也。
勸化比丘即是門師。
言六十臘者趣舉多者為言。
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減唱。
言都無者虛唱成法。
為免後患。
若不下明違教結犯。
有無皆罪。
文相可知。
二法即打槌唱臘(或可初日及日日為二)。
次續供中。
即前法者以相續不絕。
故僧房等須唱者準似夏初四事皆唱。
食味是通。
唱法亦續故不更唱。
房舍别屬。
期限已滿故須别唱。
二就界中。
文有三節。
初明食一處異味同不犯。
二若大界下明一界兩院布薩有無請送須不。
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将食入界請僧之法。
初明僧次。
雖不揀擇而人數有限。
故雲别請僧次(或分二請在文非便)。
或将下明别請。
初示作法。
自處不須者謂二三處不互送也。
取字合作請。
設請下明遮後成犯。
若不爾下方便離過。
若作下迷忘開法。
僧中即布薩處。
置上座頭者表屬彼僧。
示欲送往。
若道遠者彼雲。
相去十拘盧(二十裡也)。
取食次行表送彼僧故。
三聚落中。
初明二處互送。
文大同前。
假令下次明一處盡集。
初明集法。
不打下明違犯。
若不下開不犯。
問。
上雲别請界中無人亦犯。
今雲不疑有亦無犯何耶。
答。
彼有遮心故不同此。
四互轉中。
初轉僧成别。
或下轉别為僧。
并從後斷。
俱失本名(上四段并多論全文)。
三明别乞。
善見四句即以去乞受食四事互論同别。
但語有省略。
下随足之。
初句同乞别乞并須兼去。
以一向同乞犯相易知。
故此雙标或同或别。
而下明受持食處此二皆同。
次句合有各乞。
則具三别。
唯有受同。
注中辨異者論據受同異處亦犯。
律約共處。
不共故開。
今須依律故。
此句中略犯相也。
第三合有各乞。
隐在去中則四種皆别。
第四二别二同四種皆備。
義決中。
上引多論變僧為别。
不約界内無人。
故此決之初決犯。
若下示名。
釋第四緣明衆中初科。
善見四分大同。
二部互入者。
前後兩衆不滿四故。
次科多論先列三相。
若下釋所以。
狂擯體相非僧。
異界緣隔不足。
故下結示。
但收上二。
或可相乖亦名不好。
問。
睡定等人成别衆否。
答。
亦應不成。
論中更列亂心病壞心人比丘尼二衆沙彌界外定中。
皆非犯。
今略舉狂心以攝緣差(睡定等)。
滅擯可收體穢(十三難三舉等)。
異界則攝相乖(界場露地申手外等)。
辨處中初科。
引論前明僧施二食。
僧食無别于義可解。
若施主食準下亦須前後異時。
若四人下明别乞。
律下會釋不同。
以律緣起調達五人别乞而制。
故初示律結犯。
必下決論不犯。
兩文互現。
義不相違。
料簡中。
初句盡集者即食處俱一。
第二句者如前堂舍不容出外之類。
第三句初示犯相。
僧盡集者謂處一也。
不同味者即食别也。
若彼下明開法。
得益謂同益食故。
注約露地釋上并坐。
覆處更遠亦名處一。
第四句可解。
第五緣釋中初科。
五分即約僧次。
施心無擇。
普召為言。
以下三衆同福田故。
對界中。
論文初列四界。
不出作法自然。
聚落有二。
如結界中。
家即村舍亦屬聚界。
曠野即蘭若。
一拘盧準論二裡。
道行水界文雖不明義須準說。
但有難。
蘭若則非所論。
别布薩者相因而引非此中意。
若僧下辨成犯相。
初明所别。
食竟無犯以前僧必無重食之理故雲不合也。
若僧下明未食結犯。
下文簡境。
且列三人如向備引。
注文兩節。
初通示三人。
不障僧食。
恐謂非别不與食故。
其中滅擯财法雖亡然體猶存。
除餘僧施尚沾食分。
若下别示沙彌。
以别雖無損而集則有益。
即前唱法乃至沙彌是也(僧次取淨狂擯不成)。
明三位中。
初示諸部止有二種。
次明多論複加僧次。
注指上者前文廣引。
問。
戒初已列三位。
何以重明。
答。
前文但标所出。
此明三位通有不集。
故不同也。
第六緣中。
初引善見五足。
前二乃是轉别成僧故免别過。
下三并謂衆不滿四。
非别可知。
第五注中恐濫病時。
故特簡之。
以病但開己狂等開他故也。
本宗七緣。
一病緣中且舉至輕以攝餘重。
劈普激反之裂也。
疏雲。
身抱患惱。
若不開别無由濟命。
二作衣中。
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異。
今準疏釋前雲。
作衣延久恐廢正業。
釋後雲。
衣時通給。
為補夏勞。
故知雖并時中而前約制造後通時内。
不作皆開。
第三前雲十二月中。
随有衣食請處開背。
二戒緣同。
故略指耳。
疏雲。
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
四五道船二行。
雲下至者示極小量。
已上皆開。
減應須制。
疏雲。
道船途路多有留難。
六中初科。
四人百人此謂能别。
必須滿衆。
長一人者此謂所别。
未必多人能使彼衆皆犯别過。
故雲為患。
此以本犯反釋開意。
但語意難曉。
故須注釋。
初約儉開示相。
又下釋成開意。
言限約者謂施家物少也。
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也。
疏雲。
食少人多不開送故。
次科初叙過。
京辇即京兆府(王者都處謂之辇下)。
不依疏僧非名請者。
阗音田。
[門@壹]縫者極短也(短即四分作衣長謂五分衣時)。
次别證中。
前引增一彼雲。
佛在羅閱城。
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百人。
佛呵如鈔。
飲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簡擇。
雖得一人則為供養十方凡聖故。
師子下受教奉行。
佛贊下為聖所贊。
賢愚中姨母自紡績作一端金色[疊*毛]上佛。
佛言。
可以施僧得福無量。
若于十六具足(增輝雲。
僧尼各有四果四向)。
未足為多。
餘如鈔中。
挾抱也。
名字僧無實德者。
問。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
此何相違。
答。
疏雲。
五分簡人精也。
賢愚取人粗也。
破戒受施。
且取外生物信。
令于僧海自感施福。
非謂行缺能消信施(疏中意也)。
私謂。
五分除惡戒佛藏不消杯水。
母論腹裂。
律中畜寶對俗呵制。
對施興治能所俱堕。
如是等類并謂極誡内衆使自策勤。
增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
恐忽慢僧徒。
自招枉墜。
是知受須戒淨。
不淨則自陷無疑。
施必普周。
不周則所施無福。
用斯往判諒無所違。
總判中。
初明功益通揀九種。
注顯八緣。
其相可解。
次告白中。
初無緣者疏雲。
無上九中前六也。
有緣之者且能自益。
無緣之人故須白出。
若下有上六緣制令白入。
後三統衆故但雲六。
若據大衆亦是通衆。
以非儉時則分為二部互白出入。
疏雲。
所以白出者護施主意故。
白入者護内比丘意故。
言随次者律雲。
随上座次入。
疏雲。
身是有緣入須儀式。
不白吉者違教故也。
問。
無緣白出。
不白犯不。
答。
望同違教理應準結。
或可不白而出無損于衆。
入則反之。
故制與罪。
不犯指前本異九種。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