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上
釋持犯篇
持犯名義。
如下名字門自釋。
持謂執持。
犯即侵犯。
并從本受。
而建斯名。
篇列七門。
遍該法界。
是開解之龜鏡。
實立行之楷模。
解行所憑故雲方軌。
注分二段。
初叙此篇來意。
上二句指前篇。
約事分者。
顯示别相故。
至下三句生起此篇。
言統明者。
示總義故。
是則二篇皆宗戒本。
但前是别釋。
此據總論耳。
故甄别者。
正顯篇意。
甄即是簡。
即前随相是所簡。
此篇七章為能簡。
或可據論持犯。
理合同篇。
今望總義别在後明。
故雲甄别。
若下次辨前後。
由途謂相因次第。
常途著撰先總後别。
如戒業疏。
并前列總義。
後釋别文。
今此反之。
故特點示。
意在新學取解易耳。
指宗中。
初二句歎相深。
上句标示。
下句正歎。
初中。
上二字示能诠之廣。
下四字明所诠所歸。
言其唯者。
此有二釋。
謂依體起行。
行有順違。
遂分持犯。
機緣非一。
制等塵沙。
攝為能诠。
号毗尼藏。
考其本制非别所明。
此通約教本釋也。
又四分一律。
初列僧尼戒本。
是止持。
翻成作犯。
後二十犍度等。
是作持違則止犯。
且據大約為言。
若論相兼則一部始終四行皆備。
此别就部文釋也。
下句正歎由是總義。
故曰寔深。
總是诠相之大綱。
義乃文外之通理。
對前别事。
二并非深。
非下三句明難解。
初二句簡人。
上句簡學功。
蓋有積學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學也。
下句簡解能。
蓋有窮幽從僻而不能盡理者非解也。
或可兩句四義釋之。
初約學久。
次約解明。
三是功深。
四謂理正。
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
叙古中。
初二句示古以其難故。
無敢改作。
曆代者。
通指諸師鈔疏。
如序所列。
遵猶循也。
術音遂路也。
雖下二句遮妨。
上句是縱。
以諸師所述非無小異故雲分徑。
舊雲首疏立八門(未見本疏)。
勵師立五門(一釋名。
二體狀。
三漸頓。
四先後。
五優劣。
曾見彼文)。
下句是奪。
謂取其大概比校皆同故曰無違。
古記于此浪述古異。
且彼文皆亡何由究實。
抑使後學轉加迷暗。
況是所斥。
縱述徒為故今例削。
彰述作中。
初科初四句。
叙學淺。
上二句約創學未久。
下二句約泛學無功。
教網通指三藏。
诠相非一。
如網目。
焉谙悉也。
讵豈也。
始末不能盡究也。
若下二句示無知。
次科初通指一鈔。
一往以判上下兩卷為作持。
中卷為止持。
就下别指前篇。
發起于後。
今下正叙此篇。
以示文意對翻随相。
三種不同約義翻前約事也。
總論翻前别相也。
綱要翻前網目也。
舉下明以别顯總使前後相照。
如下諸門舉戒配釋者是。
列章有七。
立名有義。
義必有體。
體通能所。
行有成處。
境事非一。
通塞有殊。
起心不常。
斬頓乃異。
上五局制。
六通化制。
制有緩急。
業分輕重故。
須曆辨以明優劣。
上六相生各專一義。
然律宗持犯義非一途。
故立第七統收多位。
七門大義括盡始終。
心境兩明行相無昧。
于茲深達則一切戒律明如指掌。
學者幸留意焉。
名字中名即是字。
連綿為語。
無勞強分(業疏破者彼明問遮名.字.須别然非今意)。
持犯兩名并望受體違順為名。
尋文可見。
止持中初牒名。
方下釋義。
初釋止義。
方便者起對治也。
正念者離邪染也。
身口者且據七支。
必通三業止而下釋持義。
持由下雙結如下舉事。
言之類者。
二篇已下但是離非悉歸止攝。
作持中。
初句牒名。
惡下釋義。
初蹑前生起。
必下釋作義。
持下指略。
三節同前。
應以前文續之。
但改止為作。
應舉事雲衣缽體量等。
先後中。
謂取理順修善離惡。
作應在先今何反之。
若準生起其意已明。
恐疑無據故複引釋。
初征。
論下釋即百論也。
彼因外道與内衆論義。
外曰。
佛說何等法相。
内曰。
惡止善行法。
外曰。
已說善行不應複說惡止以惡止即善行故。
内曰。
止相息。
行相作。
性相違故。
又下彼論外道難曰。
善行有妙果。
應先說善行後說惡止。
内曰。
次第法故若不止惡不能修善。
先除粗垢後染善法(今但取意變其語耳)。
作犯中。
初牒名。
出下釋義。
初釋作義。
言五衆者。
能犯人也。
皆發塵沙通有犯故。
内下二句起業本也。
鼓下所造業也。
作而下釋犯義。
犯由下結合此下指宗。
惡法即淫盜等合雲惡事。
法語頗通即善生。
雲是十惡法是也(有人以五邪七非釋之誤矣)。
問。
所以結宗者。
答。
止作兩犯心境不同。
但恐相濫故須别判。
問。
前二持中何不結者。
答。
今鈔略耳。
疏則具之。
彼止持雲此對不作惡法為宗。
作持雲此對修習善法為宗是也。
止犯中。
初蹑前生起。
言下正釋名義。
初句牒名。
良下釋義。
初釋止義。
止而下釋犯。
此下結宗可解。
體狀中。
體之相狀亦不須分。
總标中。
初句删古。
疏引雲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
十惡為作犯體。
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為作持體。
違此名止犯體。
不明化行。
于理頗疏委如彼破。
直下釋今。
直論者不叙他義故。
正解者能所二體并依本宗制教而立。
疏雲今更依教立持犯體。
能所分别是也。
文中能所例略犯字。
義須具之。
能持犯中。
初牒名。
用下出體。
上句正示。
疏雲。
若不思慮不成持犯。
故以意思為能持犯體。
下句簡非。
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緣非正業本。
疏雲。
身口是具不名為業故。
下引據。
初即成論推業之本。
彼又續雲。
離心無思無身口業。
次引本律。
彼序偈雲。
造善具三業。
今以備具普之以通持犯故。
意業是主。
身口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不。
而言等者如律結犯并問何心。
諸不犯中例開忘誤。
下指如後即第三門。
問。
論雲三業皆但是心。
此即心王。
那得上定意思為體。
答。
心王意思體用分耳。
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
此定成業之能故從用說。
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
答。
體通四陰用局行心。
舍通從局。
論業彌顯。
又複心未必是思。
思必是心體不兼用。
用必得體。
今雲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
問。
受中作戒色心為體。
今此能持即是随作何但取心而不兼色。
又問。
唯心造業何異大乘。
又問。
既簡身口何以後成就門複通三業。
此恐文繁如别所顯。
所持犯中。
初科古師出體化行不分。
今局律宗專依行教。
律藏雖廣行相極繁制聽二門攝無不盡。
以對機不等立教有殊。
若不兩分體狀交雜先标二教其意在茲。
故雲以明也(舊記以此為立體誤矣)。
立教意中。
初文約罪有無顯示二教名義。
分齊足為明準。
聽中不作無罪者。
此望上行不禀為言。
中下禀用須依制法。
違即有罪。
若論聽教亦有止作。
文中不出如後明之。
次科初句征起若下釋通。
初釋須聽。
若下次明須制。
以中下不堪專制上智不樂常開。
偏立一端。
皆容退道失于機器。
豈曰知時。
然文對三根一往分異須知。
制本通于中下聽亦時開上根。
故下雙結生即是機通目三類。
古記科前文為正明體狀。
今分已下為四行攝法。
今應問曰。
出體既竟那忽于後而明攝法。
若謂攝法不關體者。
何以不列餘六門中。
而不知前文且叙二教今分已下方出體狀。
一迷于此曆代虛争。
請以理求勿事冰執。
出體中。
初文欲分四行曆明體狀故先總。
示各攝分齊。
初二句标示言攝法者。
法之一字即所持體通目事法。
止持中事豈不名法。
如戒本雲。
四夷法等須知事法名有通别。
随文用舍。
不可專隅。
通則事亦名法。
即今所标攝法者是。
法亦名事。
如作羯磨俱名行事。
别則事專境事。
法唯制法如下止作二門。
别配可見。
止下分對通塞。
所下點前局事。
初句征問。
法下釋通。
上句明不通法。
反明淫盜等事非進修。
故言方知者謂作門善法為之。
乃知顯下止門惡事不待為。
故止可自攝。
而已下二句明局事。
故得明者謂止持門止得明事耳。
若準戒疏指為古義。
後自立雲五邪七非俱非正法。
義同殺盜。
則明止作二門俱通事法。
古來章記便引疏文續之。
例雲順古。
且今鈔撮要意在易明。
豈得一向橫引古語。
或有不取文。
自标雲餘義廢之廢昔義等。
但知傳謬未詳所以。
今為略舉餘隅。
反之以初撰鈔猶同昔見。
故多循舊時有改作。
疏在後制垂暮重修研窮盡理始加刊削。
故今判釋未可便以鈔疏交參。
翻使披尋轉迷文意。
故須且作今義釋之不同之處文外自點。
須至學疏好自披括。
乃至句法意亦同此。
止持制門初句總舉。
一下别示可學。
又二初制止中舉淫盜者正示體狀也。
三境即三趣皆重故雲通也。
四主更加三寶犯相各異故雲分也。
文中且舉初篇二戒。
自餘篇聚所禁一切惡事并屬此門(疏中更加制止法如五邪七非。
體乖聖教不得行故)。
次制作中。
衣缽等者即體狀也。
衣缽答須三如。
文中略色且舉體量(疏加制作法如三羯磨等)。
問。
此即作持門事。
那在止問明之。
答。
為示雙持義故。
疏明雙持雙犯則有二種。
初約心用一切諸戒皆雙持犯。
以凡持一戒必起對治。
禁惡名止。
起治名作。
兩犯亦爾。
凡所造惡必無治故(此可持奉用心非正簡判)。
二據教行。
即諸戒中。
或有教制奉行之者。
若制。
若聽。
或事。
或法。
且如三衣教遣須具依教而作為作持。
望無違犯是止持。
餘皆類說自餘淫盜等無制法者。
并是單持隻犯耳(簡判諸戒正用此義)。
如上雙持止持屬此門作持歸後攝。
是則止持具有二種。
一對惡事明止正是本位。
二對善事明止兼收後門應知。
衣缽等事。
前後俱明。
約行須别。
不可相濫。
餘廣如疏。
不可學中。
初示今義。
律境想中本迷轉想疑心皆開本罪。
今雲迷倒總上三種。
謂此迷心臨事忽起。
無由防護故雲不可(有雲心迷學不可得者非)。
随境不了者。
疏雲于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
而心不了是不可學(若對法者四依.五邪.七非.三法.是非相濫忘思不了也)。
廢下删古注簡有二。
初出古意。
昔以事者彼于止持通立可學不可學。
制作門事是可學。
制止門事是不可學。
以唯離過非進修故。
作持唯是可學無不可學(如後指波)。
今下顯今所立。
初示異。
古約事分通塞乃别。
今約心迷統該篇聚。
一下申理上二句示可學。
言一切者總指諸戒也。
皆可學者并須明練守護無違也。
但下明不可學。
此依律文境想以立唯除破僧淫酒(酒有義斷)。
餘戒并開想疑。
故雲佛一切開也。
此謂素并明達臨境忽忘。
不同愚教一向無知。
聽門中。
事本是作持。
由通止作故分二門。
謂房衣如法名聽作。
房有妨難。
衣曾犯過。
不合加法故名聽止。
言下别釋。
初釋可學(準疏有法即處分說淨等)。
不可學中初指同。
但下略示謂房量過減長财大小迷忘互生。
但不違教故名止持。
迷非可學故不制犯(法謂作法是非昏迷雜起也)。
上二句始終迷如作房衣過量一向謂為如量等。
下二句明轉想。
如前心欲作過量後轉謂如量。
前心蘭後心無犯故雲不定。
今望後心為不可學。
作持中可學制門初總标。
法下别釋。
前釋法中初句總示。
下二句轉釋。
言律藏者複分二類。
一者總收制作三種羯磨。
衆法如受結說恣治谏忏擯等(處分杖囊等在聽門)。
對首即安居依止持衣。
加藥之類(衣藥說淨等屬聽門)。
心念如六念責心等。
二者總收衆共兩行除羯磨。
外律諸犍度所制行法。
如師資僧網衣缽行護之類。
通有制聽具如上下兩卷。
行謂對治者如衣食房藥随時起觀行住坐卧常爾一心之類。
次明事中與前止持制作無異。
但取造修是今本位(準此亦有制作制止但止在前門故此不分耳)。
聽門法事可見。
次難通中已前一向依古唯明可學。
彼以惡事為不可學。
作門事法俱善。
故不可立。
今約迷心為不可學。
無問善惡。
一切皆通。
欲顯古今不同故于文後征破。
即如疏雲。
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異是也(舌塞今通)。
初牒前征起。
由下直以今義難破。
謂長衣開忘房開想疑。
既同迷忘亦合齊立。
何得不通耶。
廣如後者指雜料簡句法中。
若準戒疏征文之下先出古解雲。
非此所明以非進修聖不制學(此示不可學義)。
不同止持通不可學。
事唯離過故得明也。
今此略其古解直示今義耳(或有改字為亦通者。
或雲與疏影略者。
皆非安有影略文在别部耶)。
此下點示行宗。
恐謂迷忘非作持故。
後明兩犯并翻二持。
以無别體狀但望順違兩分持犯。
前作犯雲但不依戒。
後止犯雲所對法事。
即略指其體。
至于制.聽.止.作.可.不可學并同前耳。
昔人有立制聽二教為體。
今謂二教乃是攝法總科。
所攝事法乃是其體。
故知非也。
又有章門。
以四行無作為體。
謂與受體不别。
今謂受随前後發業不同。
雲何持犯與受不别。
況兩犯無作體是不善。
豈同受體。
是亦不然。
又有人立萬境為體。
今謂境乃持犯之緣。
非是其體。
又諸戒列緣境專一種。
若唯立境不攝諸緣則成局故。
又淫.觸.粗.媒說法同宿行坐.乘船.止一女境。
若唯立境則迷諸相。
又如一女六十三戒。
若唯立境不顯多戒。
若爾母論雲犯必托境。
豈非誠據。
答。
論雲托境豈非犯緣。
至論所犯須雲犯戒。
豈得犯境。
問。
如上三家為有何失。
答。
前已略示更為明之。
舉要為言都違祖訓。
且文中自雲制聽二教以明顯是約教明體。
那雲二教即是體耶。
又體狀一門未見一言談及無作及與萬境。
那得于外各自強立。
又諸章記并科前段明二教文以為立體。
今分已下正明體處自論四行。
止用此求有何關涉。
自餘謬妄何足論之。
問。
今此所立指何為體。
答。
一教大宗豈容擅立。
況在文昭顯何假别求。
一準鈔文如前委釋。
恐有未悟更略提示。
如文前出二教名義(戒疏科雲先明二教之意)。
後分二教各顯事法。
事法即體豈複疑乎。
問。
事法是何等欲識事法。
且對釋相即是戒本一切諸戒。
若通今鈔即是三卷三行一切制法。
若通祖教即是一宗大小部文所诠行相。
若通所宗即是本律始終止作之法。
若通諸部即五百十八五部二部大毗尼藏。
若通佛制則三千八萬乃至無量。
若通諸境則三世十方數等塵沙量同法界。
若望佛佛道同三乘齊奉前聖後賢相承不絕即是戒法。
若望領納在懷即為業體。
略舉數端粗識事法。
宜須研究方見資深。
況是一宗之宏綱萬行之根本。
苟迷斯旨餘複可言。
縱欲攝修直恐投心無所。
雖雲講習終為枉費時功。
聖意極詳。
凡情罔測。
棄文考體何殊緣本述魚。
強立異端豈異為蛇添足。
幸負反隅之識勿封是昔之迷。
搜括古今決擇可否則吾祖之道何患于喪乎。
三成就門約心中。
初二句标示。
謂分四心以明二止。
三心中止此科所明。
行心中止則如後述。
統論四行唯止持通二。
自餘三行并局行心。
一下正明初立義。
此中但明一種。
望後約行故标一耳。
注簡四心顯示分二所以。
識謂了别所緣境(通指六識)。
想謂取所領之相。
受謂領納所緣(上曰善惡未著故雲非業)。
行謂造作之心能取于果(思心成業善惡乃異。
故雲别因餘如别述)。
田下示立所以三心非業本不名持。
但望受體說有持義。
受下遮疑。
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此由古謂但不作惡即名上持今約四心分為二别則無前濫)。
次約行中。
初科前明二持。
上約四心揀去三心。
下約三性揀去二性。
以行心通三性故。
止作下次明二犯亦約四心三性以揀行體。
在文可分。
注分善惡者以行心語通恐相濫故。
三善同時而不相離。
三惡相别其性相違。
作犯多是貪嗔。
止犯率由癡慢。
一往大判非不互兼。
前後中上文各據二行為言。
則持犯不同。
止作各異。
此明四行間雜同時。
即下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門之義。
前後心者如初教人及後自作也。
别持犯者一行之中兼異行也。
言可知者義易見也。
後約三業身口中二初明二持。
次明二犯。
言反上者行殺盜等名身作犯。
不受食名身止犯。
為口四過名口作犯。
不作淨語名口止犯。
并略舉事配。
餘者列說。
意業中。
意至身口名身口業。
未至身口則名單意。
此明諸篇遠方便及惡覺不攝意默妄自覆等果頭罪。
初判不成。
此通兩宗所計。
若彼實宗定無意業動色成犯。
若約假宗思心成業。
即指瞥爾名為單意。
若下次明通成。
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
雖未動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
若準戒疏上是初解。
後複解雲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
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
又雲任情兩取後為正義(順今宗故)。
指後說者即第七門方便趣果中。
四明通塞。
标中四行各立名塞。
一行中兼有餘行。
或少或多皆号為通。
初門唯塞。
第三唯通。
二四兩兼。
又二中通者持犯自通。
三四中通持犯互通。
如是求之。
一心中初标唯下立義。
言作業者此明行心造作通該四行。
非謂作持之作。
謂起心對境各局為言。
不約前後相兼之義。
若爾雙持雙犯如何明之。
答。
止作緣異還成不通。
以下釋所以心并境頓無此理故。
若爾不學有頓犯者豈非境頓。
如後明之。
第二标中。
但由境事容兼止作。
故心随境行有雙具。
即前所明雙持犯義。
但心用教行二義相參。
在文難曉。
總分中。
上釋塞義。
持犯相望善惡異故下釋通義。
持犯各局止作通故。
推釋中止作相濫無所簡故。
通答中。
初約互收答。
止中有作者若約教行。
止中無作此據心用。
義見下科。
作中有止。
教行心用二種皆具一下約句以簡。
上二句簡二持。
初雲心别者止心離過。
作心進修次境别者。
止境是惡作境。
是善下二句别簡兩犯。
上句止犯下句作犯。
次約行中。
前明二持。
即心用雙持通一切戒修觀。
止緣通約化業。
并非制教(準知心用止作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