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凡學有二。
一教二行。
教以照行行以踐教。
非但尋文即名為學。
故疏雲佛立教相止為奉行。
若但讀誦非本意也。
如戒名衆學。
豈但讀文耶。
又若徒行複不名學。
縱令持奉猶不免過。
疏雲若于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名為福故。
知學者止是稱教修行。
教行相循方名為學。
至如顔淵好學不遷怒不貳過。
楊雄談學行之為上言之為次。
在儒尚然。
況超世拔俗之教而專以誦文為學耶。
今時學律解無所曉。
行不可觀。
放情造過。
殊無慚恥辄謂我是學人免無知罪。
此乃自欺罪何可免。
又複矜持。
吾縱犯過業亦非重猶如鐵缽入水能浮。
此又不聞。
淨心誡觀雲知而故違重不知者。
今欲曉下句法必須準律分相。
但取下壇已來期心持戒專依師範咨禀法訓競競守護不敢妄違。
則名為學。
此分三種。
一者久學解行成立如文所叙。
二者初學雖學未通如漸頓說(上二依三學次第學)。
三者夫學謂勤求道果期後習。
律如毀毗尼不犯所開(此開不次第學)。
如上三人一向不結不學無知。
次明不學亦分三種。
一者始下壇場。
或迹混流俗。
或越學餘宗。
或禮誦等業忽慢或律。
都無知者如文所叙。
二者雖複學習不專持奉。
目矚耳聽心背行違知而故犯末世多然。
準上流文不名為學。
三者先曾乘持守心不固。
中道而廢還為不學。
此等三科一切事法随有不了。
若持若犯皆結二罪。
如此格量粗分途徑矣。
問。
下開句法為是學人為不學人。
答。
此科正論不學無知結犯分齊。
學人十向無罪何用句法揀之。
古來章記例以學不學人相參而說傳迷來久。
見此好為一悟。
例開中。
初科。
上句結前。
次句生後。
罪相交雜。
非句不辨故雲須也。
今下示所立。
标雲今者簡諸古師。
句法異故。
此二九句即能所體狀相對而論。
所體有二。
即事與法事法之下各帶犯相。
能體有三。
一識。
二疑。
三不識。
以此三心曆事曆犯各有三心。
交絡互織則成九句(法中亦爾)。
即上事犯心容迷倒。
複無九句。
此之二九披括心境。
用曆一切塵沙事法檢察心行。
無不通達。
事法無量二九遍該楷模一定故雲方軌。
且下例通據一事者。
謂舉少出法。
非定一事。
如下止持作犯略舉殺盜。
作持止犯但引房長是也。
通餘戒者戒相萬别句法齊通。
以通貫别無不爾故。
止持标中有無者。
識則俱無疑。
及不識俱有。
輕重有二。
一者不學輕無知重。
又無知中疑心輕不識重。
可學中初科初句标位。
次句總示。
上下列句作圖示之。
上品┐
├識事識犯(無罪)
一句┘
┌初識事 疑犯(二吉)
中品┐│二識事 不識犯(一提一吉)
├┤
四句┘│三識犯 疑事(二吉)
└四識犯 不識事(一提一吉)
┌初疑事(二吉) 疑犯(二吉)
下品┐│二疑事(二吉) 不識犯(一提一吉)
├┤
四句┘│三不識事(一提一吉) 疑犯(二吉)
└四不識事(一提一吉) 不識犯(一提一吉)
釋中。
但牒不識犯不犯等。
語通事犯。
以止作二門一切事法随一事法必兼于犯。
且如淫戒。
犯不淨行共畜生等即是事也。
波羅夷者即名犯也。
乃至衆學齊整著内衣是事。
應當學即犯。
此就總論。
若約别說。
一淫戒中自造怨逼。
方便重輕。
境想差别。
種種别相。
皆名為事。
法亦如之。
是如事法乃有無窮犯則不出六聚。
犯謂不犯者。
如堕人胎與殺具等。
謂為無犯。
此下合有不犯謂犯。
如盜無主謂犯夷等。
輕謂重者。
如盜鼠物言犯重等。
亦合雲迷重謂輕。
如盜四方僧物犯蘭等。
疑中有無即犯不犯亦應四句。
但是遲疑非全不識。
臨文自說。
避繁且止。
罪數中。
初料又二。
初别示。
此下總合尋圖可數。
拄分輕重顯上總數。
次科初二句舉宗。
謂對境守戒。
不了事犯雖枝條有犯望體本名持。
上下分品戒疏謂之三品持律。
皆下遮疑。
恐見三品謂為多事。
應知随止一事九心不同且如止淫。
九人各解。
但望結罪有無多少故分三類耳。
問。
疏中既雲三種持律。
那雲句法唯不學人。
答。
雖是不學對境止非。
本罪不犯故名持律。
識事識犯即同學人。
精持無異故雲上品。
然此九人雖容有識無非斷學。
皆不學人。
問。
前約持戒以定學人。
今既成持何名不學。
答。
非謂不學一向無持。
非謂學人永無有犯。
但望學心有進有止故兩分之。
問。
既是不學何有事犯俱識。
答。
如前所出三種不學。
自可明之。
次不可學标中。
事罪各三心即用六心單雙互織故成九句。
同前可學。
但列品異耳。
上品三句(初句即前上品一句。
後二即前中品前二句)。
中品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三句。
後二即前下品前二句)。
下品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四句。
後二即前下品後二句)。
上品┐┌識事 識犯
├┤識事 疑犯(二吉)
三句┘└識事 不識犯(一提一吉)
中品┐┌疑事(開迷) 識犯
├┤疑事(開迷) 疑犯(二吉)
三句┘└疑事(開迷) 不識犯(一提一吉)
下品┐┌不識事(開迷) 識犯
├┤不識事(開迷) 疑犯(二吉)
三句┘└不識事(開迷) 不識犯(一提一吉)
問。
何以二九列品不同。
答。
作犯門自說。
問。
此不可學既是迷忘。
何得有識。
答。
三心交絡作句須爾。
其實識心非不可學。
問。
前雲随戒境想唯開學人。
今不學人何以開耶。
答。
前文叙結且據大判。
不妨不學準例同開。
若以義求則迷事不别。
若取文證則業疏顯然。
臨文自舉。
此不繁引。
問。
前後句法并約三心。
如何分異。
答。
識心是同。
疑及不識則别。
前是迷教後是迷心。
問。
舊雲明白心中成可學。
迷忘心中故不可學其義雲何。
答。
如前可學識事識犯可是明白。
疑及不識則非明白。
故知不爾又迷忘之心是不可學。
豈得迷忘成不可學。
義亦不然。
疏鈔兩文并無此語。
今但準下分二種迷。
前九名可學迷。
後九名不可學迷。
問。
二迷何别。
答。
前迷是愚教。
後迷即昏倒。
問。
後九迷者必須先識後容起迷。
學人可爾不學應無。
答。
前明不學自有解者。
從先不解亦容有迷。
如主無主想人非人想。
臨事即生豈待先學。
如是思之。
示罪中。
初正示。
尋前圖相對文可曉。
三個初句并無罪故指下二句。
疑不識别者示犯。
上二心對事。
是總故犯雲别。
亦下結宗。
義同前示。
事開中。
初科但明事開。
準疏續去罪是可學。
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披則具明犯結。
又雲由不識事境非可學(事開)。
不妨于犯是可學故(犯結)。
有斯明據複何所疑。
問。
一等是迷。
何以開結不同。
答。
事是現對。
造修心想容生遺忘。
犯是冥緣教相有迷猶是無知。
縱令先已學通還制後心怠堕。
細詳聖意諒不徒然。
有人言前九句結不學人。
後九開學人。
以不學人先既不學無迷忘故。
更開犯上十二罪。
今謂且學人生可學迷尚不結罪。
那得迷忘方欲開罪。
又若開十二罪者。
則句法俱無有罪。
用立何為又有人雲今是迷心不迷教。
學人須于事上放十二枝條。
此中順古且說事開犯結。
若今師以迷心望之則事犯根條俱放。
豈有事開犯結乎。
且罪是佛制。
那得由汝辄自放耶。
又疏鈔皆明事開犯結。
汝反攻破豈不公違祖訓。
又若以此為順古則作犯門中辨十二罪。
文極詳委皆應是古。
則此一門都無今義。
下文囑雲不知鏡不。
豈令鏡古耶。
嗟乎世之講學多習舊迷但務守文。
甯思開悟自緣宿善濫染祖乘。
粗能考校古今剖決可否。
嘗形筆墨曲盡是非。
雖或相從鮮能詳究故茲略示。
猶愧繁詞。
信乎持犯之相實深不學無知微隐。
指唯标月書不盡言。
必欲通明終須面扣。
初問中。
準律境想難上事開。
初作本迷後心釋。
言律結無罪者。
異境後心律不結故。
亦制犯者準殺非人。
相傳犯吉故。
答中。
初示有無所以。
言心犯者以有殺非人心故。
結吉罪然下正答通來問。
初約根本通前事開。
正罪即根本。
莫下次約罪境答上有無。
次準戒疏約轉想前心釋。
問。
雲律結無罪者如盜戒無第三句也。
亦制犯者即殺戒第三句結偷蘭也。
答中。
雲結心犯者前心方便也。
非罪境者始終迷心也。
故戒疏雲然彼迷心并不結犯。
皆約前心方便為言(疏文)。
且存兩釋。
學者思而擇之。
對簡中。
以前九句疑及不識本是愚教皆可學迷言同義别。
故持簡之使無相濫。
法事者法即是犯。
次引難有二意。
一為古師于作持門中不通不可學。
今欲準事例法并通二九故。
二為至後作持不複重出。
欲明句法開結理齊故。
文雲若爾者牒前緣罪有無義也。
二房處分望初篇殺盜。
故雲後也。
殺盜制止事。
處分聽作法。
故雲緣法也。
處分五句境想。
文引二三兩句。
不犯重者即開想轉不至殘也。
言亦是者比前不結正也。
制罪者二句皆結蘭也。
何為二字正是立難。
意謂若雲殺緣罪境故有犯。
盜非罪境故無犯者。
處分緣法亦非罪境。
理應無過。
何為結蘭。
是則緣法不開迷耶。
答中有二。
初示此門。
言且據者未暇兼明也。
必下指後門。
如所引者承前難意也。
對法有二九者。
此顯作持通不可學。
與古不同。
既立迷忘。
比今止門開結無異。
是則律制偷蘭亦為前心方便。
至于迷想俱無有過(以人妄解故特委釋。
或引戒疏問答。
相比者而不知彼此難勢自别。
緻使尋求。
無由可曉)。
作犯标中。
準前名體持犯各明此論句法。
持犯間列者。
欲顯句法同流相翻易曉。
同異中初指同。
但下示異。
初中标雲法事者文多法字。
今以二意定其傳誤。
一檢鈔前後止持作犯并不言法。
戒疏方立未可預标。
二比前止持亦單标事。
兩門體一。
豈得相違。
用此以求故須制去(或可準前。
目于犯法舊作惡法解者非)。
恐新學難曉。
更為列句。
準止犯中犯門以罪多為上。
可學九句理應倒列。
今指同前。
且依上出。
不可學九則不通倒。
思之可知。
初可學九句。
上品─┐
├識事識犯(犯根本無枝條)
一句─┘
┌識事(根本) 疑犯(二吉)
中品┐│識事(根本) 不識犯(一提一吉)
├┤
四句┘│識犯 疑事(根本二吉)
└識犯 不識事(根本提吉)
┌疑事(根本二吉) 疑犯(二吉)
下品┐│疑事(根本二吉) 不識犯(一提一吉)
├┤
四句┘│不識事(根本一提一吉) 疑犯(二吉)
└不識事(根本一提一吉) 不識犯(一提一吉)
二不可學九句
┌識事(根本) 識犯
上品─┤識事(根本) 疑犯(二吉)
└識事(根本) 不識犯(一提一吉)
┌疑事(開根條) 識犯
中品─┤疑事(開根條) 疑犯(二吉)
└疑事(開根條) 不識犯(一提一吉)
┌不識事(開根條) 識犯
下品─┤不識事(開根條) 疑犯(二吉)
└不識事(開根條) 不識犯(一提一吉)
次委釋中。
可學易解不勞解釋。
不可學九上品可見。
疑及不識罪相難明。
故須特簡。
罪相中初科為二。
初明本迷。
除淫酒者此二不開迷故。
若下次明轉想。
如前作人想後作非人想之類。
前心犯蘭故雲方便。
後心無犯即是開迷。
若不差者或約轉迷還複為識。
或約先期後迷亦犯(如前随相摩觸夢失之類)。
或不造者。
即是息心。
或善心息。
或緣差息。
結品中。
初分品位。
上品有三根本及四枝條。
共七罪。
則犯多為上也。
疑及不識罪量一等。
然律境想疑定有犯。
想則不定(想即不識)。
以容迷轉有無不同。
故下品雲或無罪也。
對下次例通止犯亦由古判。
止犯位中無不可學。
下文不出故此點示。
前止持中指後作持。
今作犯中類通止犯。
義意頗同。
思之自見(舊作惡法釋之誤也。
又以口家四過為惡法誤又甚也)。
辨句法中。
初科為二。
初别示不同。
前明可學。
但示上品。
戒疏雲中下各四者。
由緣一事帶疑不識。
交絡互明。
出其犯相。
次明不可學。
總示三品。
一事生者此明緣事三心不同。
故分三品。
一一事下各有緣犯三心。
故雲容兼等也。
戒疏雲。
由不識事境非可學。
不妨于犯是可學。
故緻列其相。
事總而罪别(一品之中緣事是一故雲事總。
緣犯三心故雲罪别)。
結下總明所以。
次科結數中。
初文前示罪數。
識犯在初故雲下二心也。
以下示犯結所以(古記放罪至此。
豈不疑乎)。
故下引文證犯。
上是律文。
若下即戒本文。
示體中。
以古師雲不學可忏謂是究竟無知不可忏謂是方便。
故此但明無知耳。
初二句判定。
若下三句反釋。
謂後不疑及識既無别有果。
可驗前罪非是方便。
前下遮疑。
上雲一向無罪。
恐謂後識都無犯故。
辨句法中。
上中二品罪相自定。
下品不定故須料簡。
初問作犯立句必約有罪。
下品無犯不應此門。
答中。
初縱後奪。
謂若望事開。
則可除之。
由兼犯結還須具九。
初難二犯行别各攝所宗。
如上所通。
豈非相濫。
答中。
初正答。
枝必随本從本為言。
又下轉釋。
恐謂開迷何有根本。
然雖迷忘不結正罪。
何妨造境得名作犯。
次難中。
若兼止犯可如前言。
下品初句既無枝條。
理須除去。
答中。
指如前者即上相從根本之義。
下雲相從造事亦得說九是也。
次解中。
前文二局。
一單約本迷。
二定須九句。
此解反上。
一兼通轉想。
二作句不定。
文分為二。
初叙可學者。
此中正意料簡後九欲彰兩位定不定别。
故先示之。
不可學中三位分别。
初約本迷轉想對明六九。
若下次單就本迷後心明六九。
若據律文後心無罪。
今取心緣罪境義結吉羅。
若兼下三就後心無罪明八九。
結告中。
初句示前委曲。
次句審問學者。
下二字勸思。
目視其文耳聽其說心思其義。
此為學之大端也。
文是色塵。
說是聲塵。
義即法塵。
見聞局塞所解粗疏思測虛通所得深細。
雖根性各異而大分多然。
故勸思之。
意令精考故也。
上來諸文止為不可學中事開犯結罪相有無。
故茲辨示。
文義詳委囑累深切。
古今講解不知自誤。
反謂諸文皆是順古沈罔祖訓。
壅塞來蒙。
願速改迷無宜謗法。
作持中。
古師唯立可學。
今先依彼具出可學九。
至後方立不可學九。
欲使是非兩異今古雙明立破俱存取舍無惑故也(下止犯中亦同比意)。
釋中。
初科為二。
初叙略上三句明事法句别。
但下明略出法句。
明用别者此明事法異也。
且如房戒尺量是事。
白二是法。
長衣過日是事。
說淨是法。
等階降不異者此示作句同也。
唯對可學者彰古局也。
今下指例。
初句标今略示。
所下例前廣釋。
上二句指同。
言所以者括前有四。
一者辨釋疑不識義。
二者顯罪有無多少。
三者結宗。
謂不犯本罪名為作持。
四者分品。
謂三品作持等。
次此下點異。
列句中為圖示之。
可學九句
上品┐
├─識法識犯(無罪)
一句┘
中品┐┌識法 疑犯(二言)
├┤識法 不識犯(提吉)
四句┘│疑法(二吉) 識犯
└不識法(提吉) 識犯
下品┐┌疑法(二吉) 疑犯(二吉)
├┤疑法(二吉) 不識犯(提吉)
四句┘│不識法(提吉) 疑犯(二吉)
└不識法(提吉) 不識犯(提吉)
不可學九句
上品┐┌識法 識犯
├┤識法 疑犯(二吉)
三句┘└識法 不識犯(提吉)
中品┐┌疑法 識犯
├┤疑法 疑犯(二吉)
三句┘└疑法 不識犯(提吉)
下品┐┌不識法 識犯
├┤不識法 疑犯(二吉)
三句┘└不識法 不識犯(提吉)
前止持中。
指如後者即此所立不可學九。
則明緣法同有迷忘。
法開犯結與事不殊。
以異昔人局論可學故。
戒疏雲。
法雖可學迷倒忽生。
佛開不犯不同昔解。
是以律中不處分想疑。
皆非殘故。
止犯中。
前明八九即古所解。
後明二九方是今義。
事法止犯中。
初科上中二品罪數如文。
下品一句舉法顯相。
以明罪少故為下也。
顯異中。
初征對前作持順倒别故。
以下釋所以。
中品不動。
上下通倒。
文中但出上品罪多。
中下漸降則可知矣。
問。
止犯既爾。
作犯如何。
答。
兩犯是同準須回倒。
而作順止倒者。
欲彰順倒皆無在故。
次八句中。
此謂随對事法心緣不解。
結不學無知。
犯門解義必須有罪。
既無根本。
下品不立故唯八句。
二九中初明立句。
言對事者止犯有二。
事法止犯此約造修。
不學止犯但望昧教法。
及不學如上所明。
故但标事以事例法亦具二九。
不學唯八不通迷。
故如下舉事證成。
長衣.覆罪.故犯.忘.開并通二九。
前雲對事。
後舉說淨發露。
乃是制法。
由此二戒具兼事法故得互舉。
今且依法列句。
事準作之。
可學九句
上品┐┌不識法(根本提吉) 不識犯(提吉)
├┤不識法(根本提吉) 疑犯(二吉)
四句┘│疑法(根本二吉) 不識犯(提吉)
└疑法(根本二吉) 疑犯(二吉)
中品┐┌不識法(根本提吉) 識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