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誦語故為錄出)。
詞中注雲無著用等者。
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
已前乞忏及忏主白中皆牒。
必若無者例須除去。
故雲自上并不須等。
還衣中料簡中。
初文兩判且據粗分。
若準戒疏則有多别。
彼雲。
三十戒中綿衣二寶三戒不對僧(綿衣斬壞二寶與俗)。
二十七戒對僧舍四戒即歸二離二毛。
非相染故(二離即聚蘭二毛謂黑白四并法服故無染過)。
七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長藥)。
四戒經宿還以畜續故(十日月望急施長缽通上長藥為五長)。
餘十八戒别别舍者。
不須經宿非貪貯故(已上疏文)。
今明五長準前多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
若據宿還乃依本律。
但世多專執。
故須指破。
是以二疏五長并經宿還。
及此下文亦還循舊。
次科為三初指時事。
今不下點非。
然雖有據不可偏計。
須知心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
指破還用意在兩通。
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
今且下取古。
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說。
還法中初文前引開緣。
大衆多者界廣人衆。
隔明重集事成勞擾此一緣也。
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别緣。
情和難遂此二緣也(準業疏分)。
上二是他緣遠行即己緣。
由此諸緣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彼者。
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
今依删補羯磨引之。
白雲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衆多若幹)長衣犯舍堕此衣已舍與僧。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
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
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準須提名)。
白如是羯磨雲。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舍堕。
此衣已舍與僧。
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
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
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
某甲比丘當還此。
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
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丘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令問彼者即問忏罪比丘。
令誰代受準須羯磨前問。
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
直還中初标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前法唯局五長(準疏局四)。
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
又複五長兼通兩法。
二十二戒唯局直還。
和下正作法。
雜相中初科。
前示本宗制還。
若下明他部多别。
前後已出故但兩指。
如前即舍心中。
次科。
問中根條互倒。
恐謂成法故。
答中例決律中忏殘。
先悔覆藏後出本罪。
法有倫次倒作違教。
準理不成。
後問中或決當時妄行。
或遮後世濫用。
答中指前即忏蘭中。
上卷亦指集僧。
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并如随相明之。
衆多人中初總指三位并同。
若下别示舍罪有異。
言六種者準前偷蘭不入乞忏。
故下别标用舍随人意是不用。
餘同上者準須具列。
一請忏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
唯此為别。
三說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若入乞忏則具七法)。
三二人中初示同。
既下顯别。
初明舍衣。
言全别者對前四人兼僧别故。
準羯磨雲。
諸大德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舍堕。
我今舍與諸大德次舍罪須其六法。
列次同前。
二下後明還衣。
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
其三二人法文中不出。
羯磨令準舍衣法。
應雲諸大德若大德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之。
對首中舍衣應雲。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财或離僧伽梨等)。
犯舍堕今舍與大德還衣不出詞句。
羯磨令準舍衣法應雲。
長老我今持是衣還汝。
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
一請忏主二說罪相三正悔四诃責五立誓。
五并無異故令謹依。
次忏九十。
前緣中初指法同前。
恐下明今重示。
且下舉事出法。
若下略示從生。
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
如過量等者别提著用。
正忏中初請主即初法也。
當下說罪即第二法。
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
如上具忏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
後悔根本即第三法。
四诃責五立誓。
此篇并用五法。
三中惡罵犯提。
彼人即所罵。
罵者即能罵。
謂别求對首于屍所行悔。
非對死人忏也。
天道門不閉者由與解仇不障善道。
彼我俱益故引勉之。
提舍尼法斥古中。
即如前引古羯磨也。
律戒即本律戒本。
頒合作班音誤。
正示中初請主即一法也。
請詞頗略。
前加雲。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後續雲願大德為我等。
故雲上下同也。
次說相即第二法。
三舍罪即第三法。
呵治立誓足上為五。
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分戒文出法。
猶恐循古疑非正忏。
故引彼文以示同異。
初指同雲字寫多削之彌善。
前下顯異。
初審見罪義是忏前。
即當說罪。
下誡勿作即今呵誓。
故知前法事義已具。
若準羯磨正用彼詞。
突吉羅中标。
雲有多别者或故誤兩異。
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
方軌中初科前引本律。
即衆學中文。
故心二罪誤但一罪。
而無對責兩忏。
故雲不分等。
次引三論。
罪忏兩具。
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
故雲通衢顯也。
摩夷即母論。
斥世中初示其偏計。
又下決彼所據。
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
或可且就誤犯為言。
須論解者論即三論。
當下會通律論。
正下以理結責。
次科先出罪種。
簡覆藏中。
識知故隐者明唯故心也。
疑不識不成者顯無誤也。
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或節在上讀于義雖通語不貫下理須改正)。
次科正明中三。
初明方便又二。
前别舉六聚。
初二兩篇但遠方便。
已下諸篇遠近二方便。
今此且就遠者為言。
故并雲發心也。
文中上身字寫誤。
合作心字。
無問等者總示犯相。
據通故誤兩犯。
但昔謂遠方便罪例皆責心。
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
若準了論遠罪責心。
雖有所出然非今用。
若下二明獨頭可解。
諸下三總結兩忏。
方便獨頭故言諸類。
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随篇應分輕重。
故舉為問。
雲下正難。
意雲。
既有重輕理應别悔。
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俱對說也。
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
罪名齊者謂罪同約制也。
業随心者謂重輕就業也。
重下明忏。
上二句明心悔有殊。
下二句明制忏無别。
卷初即篇聚中雲。
重者重責心。
輕者輕責心。
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随事重輕用心厚薄。
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
本位居第六。
方便通上五。
故雲該六聚也。
同号吉羅。
而前篇為重後篇漸輕。
故雲名通優劣也。
次二句明業異。
下二句判别忏。
準此雖同吉羅随聚各悔。
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
上釋據文故雲同篇一處。
此解從理故雲義指為允。
允當也。
忏法中從生即覆藏。
初指前。
舍法即舍堕。
不下遮濫。
律雲。
若犯僧殘乃至吉羅。
知而覆藏者應先教作突吉羅忏然後如法忏(初篇準同)。
故雲律文自分等。
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忏。
今若合忏即是抑遏教文。
故雲不可抑之(準此同篇有不合者)。
根本中初科又二。
初标舉。
先下示法準前須五。
一請主二說相三舍罪如文次列。
餘詞同上即呵誓二法。
次科初句示前法。
言文無有者顯是義立。
今下斥濫。
古本羯磨堕吉同法。
意謂。
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于逸提。
豈得吉羅反同堕法。
故雲今約等(有雲已字合作以者非也)。
不下遮妨。
彼宗堕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
不可辄用。
誤作中出相分三。
初通示三業。
如下舉事顯相。
律下引證。
初句總标。
比丘下别釋。
文中不出三業。
初并身業。
語默口業。
一心即意業。
身口是别。
意業為通。
又前身中不出四儀。
内外資緣便利睡卧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
眠睡語重止是一事。
律作睡眠覺悟是也。
若違下示犯。
準此有犯并須責心。
故知真出家人無時忘念。
此制微細。
逗彼上根。
末世下愚故非力分。
準如母論衣食作觀。
利根之人著著口口。
鈍根總作一念。
然須勵力望上增修未可自屈甘為下根便即縱怠。
故當勤策準此攝修。
是則出家不徒然矣。
問。
誤心迷忘即不可學。
那得結罪。
答。
凡誤有二。
一者對境迷心。
二則放情忽忘。
谛知兩相想必無疑。
作法中初悔從生。
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
一對靈像具儀露過。
義同請主說罪兩緣。
二陳悔詞。
即正舍。
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無違還同三法。
餘準此者且舉一法類通一切故也(若準戒疏衆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
一應忏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此責心不必誤犯學者詳之)。
若彼了論但雲不應起如此心。
即名責心。
然無軌式不足準用。
第二發露法識疑兩露該通六聚。
相從事類寄此明之。
識罪中初示法。
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别。
又三初明即露。
若已下次明後露。
若雖下後明重露。
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
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疑罪中初指具儀。
應下示詞句。
若說戒座上亦有識疑兩露。
如說戒中。
第三重示中二。
初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
如下舉戒顯相。
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
前下示重明之意。
餘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
明儀式中初引善見明稱召。
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
若就通相德重為長臘高名老。
次明禮法。
初四分明大小具缺。
小者于上座具五。
上座于小者但四。
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脫革屣禮足互跪合掌也。
十誦亦同四分而阙合掌。
捉足即是設禮。
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
如悔過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
欲清淨即傳欲時。
受歲即自恣。
出罪即悔六聚。
餘諸乞法皆準此儀故雲等也。
上明具儀之相。
有下示數犯之人。
四句括情情可見矣。
通結中初句指所诠。
次句示所被。
舒下顯略。
幸下勸修。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