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淨正教所許文證可見。
涅槃已如上引故指雲雲。
第四心念中初引五分出法。
正說分三。
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雲十一日。
複如前下次複取還。
不越常開。
故但十日恐至明相成犯長故。
複如初下又說與彼如前得過。
所以爾者疏雲。
既是别人舍心難盡。
且令轉換得延時限。
終須對說方始究竟。
次引僧祇。
或示同開或遮疑濫。
恐謂心念不須言故。
初标判内下釋成下引本律顯别。
應是不說淨者疏雲。
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限。
計受持者不畏犯長。
無奈淨者将是過限。
故限十日内轉之。
注中謂同五分以律語通。
未敢一定故兩存之。
對首中展轉為二。
前出法中為三。
初财主舍物恐犯長故。
而雲展轉簡真實故。
彼下受者反問。
以言展轉不自專屬故。
大德下後明受者遙囑淨主還付财主為彼守護。
疏雲。
此有三轉财主付淨為一轉淨也。
淨者遙囑為二轉淨也。
淨主不知還付财主三轉淨也。
俱淨貪著之意故雲淨也。
外下次引制緣。
三律即五十隻次第三制。
初制對面。
即淨主前執據不還故生诤競。
因下次制語知。
又下後制不須。
彼謂己物故恐犯長。
真實中初引示儀法。
若正下次出詞句。
注中通示二法不用他宗。
次文初标成就者。
此明作法言相通濫成否之相。
善下引示初明财主與詞則通二淨。
言受不成者語似決施故。
真下次明受者答詞局簡實淨。
以展轉法無此答故。
言當欲等不成者似非決受故。
一下後示說數似斥濫行故雲不須等。
三中初淨長财文亦為三。
初能施舍财。
彼應下受者審主通指五衆故雲漫标。
彼即下彼為轉施言某甲者。
任彼受者趣與一人。
注言展轉對簡真實不通此法故。
囑令記主者由非别請恐忽忘故。
後明淨鞋履法。
錢寶法中初标舉。
律下示法。
守園人戒經所謂僧伽藍民也。
文中但雲持至不顯自他。
故下約義據文決之。
令知是物謂先須淨語也。
餘指三十者前雲。
若彼取還與比丘者當為彼人物。
故受敕淨人掌舉(謂不解淨法反還比丘也)。
若得淨衣缽應持貿易受持。
第五标中進謂成主。
否即不成準文。
存通進否亡一向否。
存亡中僧祇必在百二十裡内。
五分取知。
不定近遠多論須在本國。
然國境廣遠但約州郡。
不可相聞理須别請。
簡德中論即多論。
律即十誦。
泛爾常人謂無名德者。
恐疑同寺不應失法。
故注示之。
六中初科僧祇文為二。
初令改名謂作法時應雲某甲無歲比丘。
若下次明失法初明死亡失。
注中斥非初出異計。
疏引雲。
真實主亡則須改人展轉非面複何勞也。
此下據文斥。
正律即指上文。
既雲若死更說理通二淨何得專執。
且真實法五衆不互。
上施沙彌顯是展轉故。
知妄執頗乖正量。
若不下次明不知失可解。
多論五衆邊亦約展轉注。
二寶者即真似也。
上對五衆而雲除錢寶等。
恐謂不開故特注之。
十誦初約呵責失。
施主下次約主亡失。
注中初重斥。
彼謂。
實淨物屬于他故須更說。
展轉在己故不須之。
然上十誦真實主亡物不入僧。
可驗二淨并是屬己義無偏判故再斥之。
又下和會初示相違。
上文即前簡人中十誦文也。
或下義詳。
五分謂。
前漫标非是通指五衆。
義猶未決故雲或是等。
善下引論轉證顯非他屬。
次迷忘中初引僧祇。
通舍再說下引律論。
随憶重開不同隻律故注簡之。
論即多論三中貸借後還。
相當不說如注所顯。
互還須說反注可知。
四中初明衣和合。
文引縫衣著納準論。
若衣未淨納已淨縫著亦然。
五下次明色和合有二。
初二句明色衣和合。
論雲。
舍利弗得上色納。
縫著衣上佛聽畜之(今文不引注羯磨引之)。
上色錦色白色雖和不應畜(文簡錦白今鈔通除五正。
而上文開畜應非好色)。
若下次明染色和合。
先以正不正者謂先正染對下餘色即不正也。
先不正染對下正色指如随相。
即新衣戒。
糞掃衣制意中。
初科上句标此下釋初示名。
論下顯意。
論即多論文有三意。
初二滅惡除自他貪。
後一生善。
次科十利亦不出上三意。
前六即同初意。
十即次意七八九即後意。
八中以初受具時即說四依法故。
九入粗衣數者即預糞衣頭陀也。
衣體中初科前三加注顯。
月水産婦冢間往還皆人所惡故。
神廟離處山澤林野祭神求願而棄擲者。
此二并無主故文欠第九王職衣。
傳文之脫無别所以。
謂加官易服則棄其舊者(古雲此方不行故略之者非如牛嚼等此方豈行耶)。
又不下次示開制。
後雲不得取神廟衣。
前十種中乃是風吹鳥銜離處之者。
次科初示非。
佛下顯過佛制即指上科。
癡取犯盜者。
似約無守護望非人結蘭。
必知相惱者謂知有主管故盜犯重。
神主即今守廟者。
死人衣中初制不取未壞。
善見皮未斷令俗取者顯知。
皮斷方聽自取。
十下示四種糞掃。
畜意中雖重謂貴重也。
準知拾糞掃者乃通衆物不獨在衣。
但人所棄不必粗弊。
檀越施釋名義中。
初釋時施則有二局。
一月五月謂時局也。
前安居人謂人局也。
非時反上。
時通一年内人不約安居。
準此互論則時中有非時。
即一月五月不為安居。
施非時中有時。
如急施是也。
時現前中初示名相。
安居是時數人即現前。
不下明分法。
次科初證處定。
乃下證時定。
又下證法定。
又下證人定。
夏食謂所餘齋糧。
衣有别屬。
食味是通。
故分不分異也。
時僧得中初文為二。
前示名體。
安居是時。
該通是僧。
得此但時定。
餘三不定。
作下次明分法。
注羯磨雲。
如非時僧得施法。
引文中初科前明須法。
古謂不須羯磨如疏斥之。
未分便行者即同安居人先出界去。
言成分者由身出界不妨作法故。
又下次明心念受者。
應雲此是我物。
三說若時下次明時定。
律因舊住時中不分。
意令客去人少物多。
佛罰之者以非時人多得物反少。
故知此施必在時中。
既轉同非時則須羯磨義複明矣。
次科随意。
與者或等或分也。
三中住日若等即二處受。
以是難緣不成破。
故據此時現前施亦應得受。
非時現前中初示名相。
下引律緣因事而施顯是非時。
又下次引分法。
次科初明與三衆法。
本出二種僧得。
今欲例同二種現前故此引之。
初明檀越自分。
若檀越下次明比丘為分。
後引二律會同可解。
然諸文通泛故注以決之。
四下後分淨人注指如後。
非時僧得中初示名相。
三時總指一歲以釋非時。
不局一界通攝十方即明僧得也。
将下次明分法。
斷字上呼止也。
次科白二同下分亡物法。
但改緣雲此住處僧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等。
二部标中謂檀越通施僧尼。
随來者得故雲互正。
言四種者謂二部僧得二部現前。
各有時非時故。
二部互中初别示互正。
律雲。
時有住處。
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
僧多尼少。
佛言。
分作二分。
若無尼純式叉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
若無尼三衆比丘僧應分(此僧為正)。
若尼多僧少。
若無僧乃至沙彌亦為二分。
俱無二衆比丘尼應分(此尼為正)。
如下總示分法。
初明本部各分。
注羯磨雲。
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
不下顯互取之意。
非謂五衆得同作法。
當部互中初明受施作相。
及在座者謂就本座而施者。
若有下次明取他遺物。
謂比丘受請在白衣舍。
去後遺物後來比丘。
或因俗施受取進否故須明之知來犯堕。
由是他物不合取故。
但俗所施不成盜重。
知死犯棄者縱是他施亦合僧分。
亡物叙意中。
初科上二句示财物利宜也。
然下叙人根。
初明上士慕道。
濟遠謂越二死海濟度也。
經勞謂曆于苦事。
涉樂謂趣于無為。
俗譽即世間名聞。
蕭然即脫離之貌。
上四句叙其志。
下二句明其行。
次明下士希利融通也。
然下明相濟。
論語雲。
君子上達(達仁義也)。
小人下達(達财利也)。
今借彼語用目二機。
謂上士雖輕于利當行法以利人。
故雲濟器。
下根雖重于财當依法而禀行。
故雲随懷。
然上士不可以輕利而棄法。
下流不可以重财而任情。
故雲俱須等。
通謂流通。
一道淨行即分衣法。
三世同遵故雲一道。
離塵遣著故曰淨行。
次科初叙諸師處斷。
指南者古有作指南車。
亦名司南以示迷方者。
但下示各執所以。
六師持律尋序可見。
至下點古未詳。
臨下示今要旨。
三中十門初二及十各局一門。
三下七科次第行事。
制意中初意上二句征問。
生下釋通又二。
初約義定以下出所以。
故下引決。
次意中初義判僧下引示。
僧祇具雲阿若多。
此翻解本際。
又雲知無知空無故。
憍陳如此雲火器。
其先事火故十誦初引緣起。
跋難陀此雲歡喜。
刹利種即諸釋種王子。
次引佛判初明不屬王親。
僧下次明唯屬于僧。
分法十種随難釋之。
二中學悔可解。
被擯即擯出非滅擯也。
守戒即清淨。
此三同處随有死者。
存者取之。
三中雲中道死。
謂往而未達。
四中被舉即三舉。
唯本作法者得之。
五中二部謂僧尼也。
第六單就一衆。
彼論有一比丘。
持衣缽向彼寺。
未至在二界中間死。
佛言。
随所去處僧得。
若不知去處随面向處僧得。
第七初引文謂下次釋。
恐謂一向入和尚故。
注中上文引證。
既同比丘故知入僧。
莫下義決。
第八入俗僧無分義。
九中引十誦。
初緣起有比丘即牟羅比丘。
能寄人即牟羅。
所寄即阿難本居處。
物處是阿難受寄處。
下明佛判。
十中上二句簡前。
直爾分者謂随于本界。
據現而分不作羯磨。
下二句正示即後所明。
對前一三五六九故雲一和。
對前二四七八故雲清衆。
前九并是直分故雲方入(舊雲。
前九直爾者望一期攝入為言。
若細推之約攝歸後。
須作法分公違正言。
其謬甚矣)。
同活中初科易解。
同生生亦活也。
假冒謂虛诳也。
二中初叙本契。
此下示分法。
任清多少謂餘财也。
随身服用即亡者物也。
三中初立契。
别活返道謂本立要預約後事。
若下分法。
言準俗者俗法爾故。
已用服器未須分者各屬定故。
言依式者即準俗法。
四中雲能所。
能即衆主辄斷。
所謂妄。
取物者下指善生。
兩斷即夷蘭也。
上約重輕二物。
經中唯就輕物。
但望羯磨前後分之。
囑授中初科四句。
初中順初受者以受戒時禀四依故。
生福即現因。
上處期後報。
謂善道也。
三中笃猶極也。
此身未得無漏聖道。
故雲空無無漏。
勸囑謂他人相勉。
增字寫誤合作憎。
或與不與心不等故。
前業謂向前所作福業或修聖道。
佛誠斷者判歸僧故。
四中初示相。
悭施二心起滅不常故雲展轉。
後引事證。
二緣并出五百問論。
彼雲。
昔有比丘。
念著銅碗僧分物。
時便來求碗。
僧遂還之。
舌舐放地臭不可用等。
又有比丘。
喜樂衣服。
因病緻死後化為蛇來纏衣等。
銅碗見瞻病篇。
悭衣在對施篇。
而言随相者或即指下随篇事相。
或是傳寫之謬(舊雲指文誤者。
或雲後失修者。
未必然也)。
差别中初科上二句通标。
上句貫下第二。
是囑即标當科。
是授探示第二。
如下各結可見。
以初諸重物止可囑與。
次是輕小可以親授故。
三中此總三句。
互現有二。
謂人現物不現(物在别處)。
物現人不現(人在他邦)。
人物俱不現(人在他方物亦别處)。
如上三句止可囑之。
上句面囑所與。
下二但囑餘人。
四中指前即不囑亦善句也。
重單中初科。
重囑可解。
重授謂先已授人物未持去。
複授餘人。
屬初人定後授不成。
次科初正判。
注文前段決犯。
後段明後受如法。
善下引證。
善生證犯。
了論證不屬已。
成否中正顯為二。
初明成相。
若下次叙不成相。
上以義判下出所以。
生存屬己死後屬僧。
更有主者即五德也。
次科初明囑授與人。
若下次明囑他營福。
引文中初句通标。
四下别引。
四節可解。
十誦六物不應者佛制賞看病故。
五分令作法者恐僧不知故。
負債義求中初科前明互負。
有下示還法。
初通示對互。
負重還重負輕還輕故雲相當。
重輕互還名為交絡。
以下别釋互還。
并收入者謂判歸二僧故。
依本者推本所負。
故負輕還重則以重歸輕。
負重還輕則以輕歸重。
對文可了。
輕物十方共分名共僧法。
此入常住故雲不同。
次科初明負重。
若下次明負輕。
無可得者謂常住匮乏也。
引文中十誦初科四節。
初對三寶互負。
應歸即還三寶。
入現前僧者謂索來判處。
言濫故特注顯。
或可前雲常住負重物不須索取。
今準十誦以決前義。
上通明三寶。
乃至下别舉僧别。
并須索入故雲同上。
若下次明負酒債。
注中決上僧物。
應取十方現前物還。
必無現前方聽常住故雲随緣。
遮譏護法事重故開。
若先下三明互負衣直。
言無者謂衣不在也。
又下四明異處差别。
彼律五句并因跋難陀為緣。
初句因寄物處死處比丘共争。
佛言。
寄物界内現前僧應分。
次句彼雲。
跋難陀衣缽物處處出息與人(即負債處)。
在異處死二處共争。
佛判如文(上二句二處争。
下三句即于第二句上各加一處)。
第三加保任處。
謂比丘為彼保掌出息也。
四加質物處謂以财物在異處質與人也。
五加執券書者即為财主掌計簿籍也。
次科初句指破。
若下次顯理非。
如下三明别斷。
上明入僧。
若負下次明在俗。
前約直取。
若下後斷互争。
十誦五中準後三斷。
人處二寄即分法中寄人不寄處。
寄處不寄人二斷也。
母論生息在外即俗人處。
五百問借人物者。
謂以物借他。
言得罪者彼雲。
一切不得自取犯吉。
白衆衆還得取。
衆不還犯吉(結僧罪也)。
若衆不與強取犯堕。
故雲自他俱犯也。
僧祇索債謂有比丘死。
餘人來索事客同濫故制觀量。
定輕重中初科為二。
初正判不下遮非。
初中前明據體。
受随相應故。
後約随處現僧同見故。
遮非中初遮其妄情。
實下示其濫用。
如下所引。
四分衣缽等外多判入重。
十誦餘物多是歸輕。
今欲多得衣分。
乃背受随辄用十誦。
由貪等者推過歸心。
以判重為輕皆犯夷重。
輕重儀雲。
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
知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
别僧則私自利引重從輕是也。
次科豫合作預。
總撮六見不出三階。
别釋中。
第一師初科十三章者。
一是僧伽藍。
二屬僧伽藍園田果樹。
三多有别房。
四屬别房物。
五瓶盆斧鑿燈台。
六多諸重物(即成衣衆具等如文所列)。
七繩床木床卧具坐褥。
八伊梨延陀(此鹿王名謂鹿皮類)。
耄羅耄耄羅(此二皆獸名儀雲。
狀如虎兕豹貘之類。
皮厚毛軟可坐)。
九守伽藍人。
十車輿。
十一水瓶澡罐錫杖扇。
十二諸雜作器(竹木等作具)。
十三衣缽等如文所引。
律斷前十二皆重。
後一屬輕。
故雲唯有重輕二别也。
次科初明輕物。
即第十三一章門也。
俱夜羅儀雲。
此翻随缽器。
餘下次明重物。
即總前十二門也。
若下别簡衣服。
結中此一家者即指上判。
無與二者謂與今同也。
但彼不用外宗未為盡善。
不可抑之為非奪之不存故雲也。
次師初科三義據體立宗。
故四分先準。
本宗既阙。
取外相成故。
取諸部本異。
俱無仍加義決。
下之二種對上本宗故雲旁出。
旁即兼也。
略分中三科各出所以。
前二輕重各定諸部皆同。
後一反之故須列判。
簡去異說故雲鈔者一意。
三位性重謂金石等物。
性輕謂布帛等。
從用二句應具四句。
俱重俱輕。
舉事配之可解。
事重事即物體。
用輕謂資身助道。
用重謂恣情廢業。
廣分中初科上二句示引用。
然下明科判。
注中取例。
十誦器物不從體判。
但随事用以分重輕。
今此諸門準彼為例。
亦随事判故雲附事廣明也。
次科十誦明持物入衆。
母論明遣差五德。
彼廣示分法故指雲雲。
下釋重名義含體用。
輕物名義可以準知。
正判中絲麻毛綿從體标名。
四種攝盡一切衣物即十三章中十三第八二章也。
古來科節連環合雜。
物類不分重輕混亂。
今并細科有如指掌。
至于記中略點而已。
又複古記多引俗書釋物名相。
古今朝代裁制不同。
過成繁碎。
今并削之。
至有難曉時為略釋。
四分中初科。
注雲表裡裝治者儀雲。
二褥随其大小。
皆謂内以氈為骨綿儭于外通以布帛缦之。
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
[毯-炎+瞿]毹中初準律以判。
此下釋輕所以。
初示衣相即取量同袈裟。
過此入重故。
儀文雲。
予昔以量同三衣故入輕收。
氈被之屬列此分量。
後因天人告雲[毯-炎+瞿]毹體量乃通三衣。
中國不開被寒土耳。
又雲。
諸寒嚴國多用布氈複貯著之。
無者以軟草織衣服之。
又無者以樹皮槌令軟而服之。
又無者可以毛罽如[毯-炎+瞿]毹法割截成三衣。
毛在内披之。
又無者可用諸皮作三衣服之。
如此次第漸漸而開。
若至中方自有法衣則樹皮等并入重也。
故下判雲。
[毯-炎+瞿]毹如前三衣相者在輕。
異者不問大小厚薄皆重。
被下簡濫從用重故。
以下證成。
餘準此者謂餘毛也。
三中被單儀雲。
單敷被單之屬既不同被相等。
缦布三衣可從輕限(如下自決)。
四中薄軟氈輕者儀雲。
厚[革*卬]入重而薄堪可裁縫。
不同[毯-炎+瞿]毹全是俗懷。
此氈通于道務也。
五中儀雲。
[毯-炎+瞿]毹純色入輕。
雜者入重(又雲叢毛編織而出毛頭。
兼有文像人獸等狀。
名曰[毯-炎+瞿]毹此即雜者)。
律下釋疑。
恐謂律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