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色而著不當入重。
準知染壞理在輕收。
六中初正判。
绫羅輕者儀雲。
雖衣體交錯而色相純同故。
律開著細鵝文相衣也。
律下準例初引律。
文下決通交梭即绫羅紗縠等。
儀雲。
即如紗葛之屬例輕分也。
梭蘇禾反。
下下引證上王大價衣。
謂是貴物。
用證绫羅。
若準儀文天人所告乃是袈裟。
西土諸王外理國政則服俗衣。
内遵法行便懷道服。
鹹著僧伽梨。
其價極貴或出萬金故名大價。
諸部中初科二種帶者。
彼律因乞食比丘旋風吹去内衣。
佛言。
應著腰帶。
諸比丘散縷作紐縷作空中作。
佛言散縷紐縷盡不聽。
空中者應當中縫(一也)。
若織編作(二也)。
次科五分初判輕物。
劫貝即木綿衣單。
敷儀雲。
謂敷床上垂四角者襯身。
衣儀雲。
即身瘡襯三衣者準此等者即準單敷類決被單。
錦下次判重物。
初判毛[毯-炎+旁]。
音榜毛織布也。
準此者即準毛氈校上薄軟。
必依量者謂縱不過量。
而硬厚者亦入重收。
不下簡異。
次判毾[毯-炎+登]。
儀雲。
謂以經緯班毛如此錦者用為地敷壁障等。
三判小氈。
三中三段。
初正判。
儀雲。
由體是應法即堪改轉。
還類法衣如律。
受淨若爾錦衣亦聽壞色而畜理應入輕。
答儀雲。
不同錦繡毾[毯-炎+登]染則可得如法未染體是班文绮錯外相五彩分炳。
又佛正斷在重。
無宜抑例通分是也。
若下二斥非。
儀雲。
有人雲。
真绯正紫大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堕罪故須入重。
今不具引直牒彼計引類難破。
絹布不出黃白二色。
同是五大亦不許著。
而判在輕故知。
不可但據佛制不著便謂入重。
若爾下例難。
[毯-炎+瞿]毹前有兩斷。
彼謂入輕乃是約量入重。
正是約色故有此難。
答中初明入輕。
但離绮錯縱純上色亦判入輕故知。
但分文之純雜不論色之如非。
故引五分為證。
彼雲錦绮毛[毯-炎+旁]等不應分。
若純色者應分。
四中含包也。
儀雲。
有蟲之繭著稈之麻并謂未成縷者。
稭音皆麻稈也。
五中初判輕。
注約串于肩上取兩頭以為齊限。
即非大者。
準五分者上明數量即出五分。
下三入重。
并謂大者被袋随被判也。
連袋古雲兩頭縫合中間開口也。
儀雲。
以绮錯所成同俗被袋不入分限。
六中壞色異俗折破非衣故并入輕。
猶是下反上二種故重。
儀雲。
為絕懷俗之心故襦短衣也。
七中彩線靴鞋者。
儀雲。
時有作三台龍鳳(得頭有三層者)。
及錯彩線绮繡刺成者入重。
男女衣服即童男稚女花彩之衣。
補方舊雲。
即裁五彩畟方補合成者。
儀雲。
繡缬結絡绮錯彩袋俱從重收。
純色氈袋等并入分也。
繡绮缽袋輕者随缽判故。
若準儀文雲。
繡彩裝飾者可單抽重收事同繡錦之服故。
第二标中五體總收五物。
石鐵二種總諸金寶。
四分初科前總列諸物。
即十三章門六章之物瓶盆及下斧鑿燈台在第五。
二床在第七。
水瓶等在十一。
車輿等在十。
鐵皮等作器在十二。
下明染色針線。
即第六成衣衆具(共前為八)。
律并判重。
下引諸部則有科酌。
此下别簡作具。
儀雲。
古德謂不問能所皆重。
故此決之。
初正示。
故下引證。
注簡所造差别不可一判。
則明上雲入重。
定是能造儀雲。
鐵作器者爐治鉗砧錯等。
器陶作器謂輪繩袋簿鍬钁等具。
皮作器謂盆甕床桄刀刬熨鐵等竹作器謂刀鋸等。
木作器謂斧鋸斤刬等。
此皆妨道不合畜故。
次科剃刀入輕從用輕故三中錢通入種(金銀銅鍮鐵木皮胡膠)。
寶總真似(金銀真珠摩尼珊瑚車磲碼瑙及諸璧玉為真寶。
鍮銅鐵錫僞珠等為似寶)。
錢及真寶皆重不淨物故。
似寶若本塊段入重。
入百一數者皆輕。
下文即律衣法中拾糞掃者取之因開。
此證錢寶是不得畜。
諸部中初科前通列諸物。
皆是小者半缽即淺缽戶牌标戶鈎者。
若下别簡諸器。
貝即海蟲殼齒即獸牙作器謂上四物所作者。
如前即指上諸缽。
注姬周半鬥即今一升半許。
上明器物。
一切下判染色。
儀雲。
紫草黃檗栀子乾陀等此皆木類。
次科僧祇三節。
初判二寶次判床器。
方曰筐。
圓曰筥。
皆竹器也。
亦爾者同上重也。
三判非法缽。
瓦鐵色量非瓷者更加體非。
文标色量俱非。
縱令色如亦乖佛制故雲準此等(如量白缽理應在輕可熏治故)。
三中善見但判針耳線見前科。
四中經開畜刀。
四寸為限大則歸重。
五中送終調度。
謂車輿棺椁預作墳瑩等。
六中簏即竹箱籠等。
戶鈎相随入重謂屬戶門者。
第七十誦輕者即如上引不過半鬥也。
夾纻及銅皆體非也。
儀文義加漆器。
謂俗中盤碗盞合乃至匙箸食單無問大小多少并入重收。
以全是俗有非道用故。
第八有三。
初判香爐前約量判輕。
準十誦者亦半鬥也。
有下簡寶飾。
捉寶制者戒本雲及寶裝飾具故。
若下簡過量。
根本下簡所屬。
如上處分即約量輕重也。
次判佛法供具并同兩判。
不同香爐可約鬥量。
故但雲輕可随身者。
三判數珠。
注别屬者由是輕小得自受用。
而無改賣不定之義故偏判輕(必有市販亦重)。
儀雲。
木槵珠貫雜色僞寶所成之珠。
在機正要勿過數法。
投接下根牽課修業可準多論。
似寶雜色開為百一物者。
得如法用宜斷輕收。
餘木竹等例此分也。
第三田土等标中。
即攝十三章中前四也(共前十二)。
畜生人民即是第九一章離為二科(對律十三章足)。
皮革出十三輕物。
四藥出第二屬伽藍物。
四分中初通列四物。
若下别示屬房物。
初明輕物易重已未。
若下次明已施追取可否。
次科初示物所屬。
若下約分房兩判。
他部中初引彼律。
染色在前正判。
赭土是屬房物。
下準文判義亦歸重故雲同之。
第四中。
四分諸衣以同外道服故。
寒國雖開而非常教。
他部中初科為二。
初明囊器次判諸帶。
韋即軟薄皮熟韋未從用者。
已外判重謂非小者。
儀雲。
必有生皮理從重攝。
二中平謂頭平。
斜即頭尖。
且望乖道故判入重。
準儀文雲。
平尖二靴律無正判。
若準天竺覆羅形如皮靴。
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系必平尖。
二靴似此相從并準入輕(以覆羅革屣并教聽著故)。
餘入輕者儀雲。
餘有短[革*雍]高頭。
類例亦宜從履屦同斷(履屦并從輕故)。
又雲依僧祇五分。
斷革屣及囊入分(前靴采帛為者與此不同)。
三中初明經法。
随能與者必擇有德堪能。
不可罔濫。
次判書畫。
俗書如此方儒道典藉古今字書等。
儀雲。
終非久玩故舍入僧(即當住也)。
素畫儀雲。
異畫之屬浮情所忻終非筌要。
宜入常住(必是聖像準上經法判之。
餘像非例)。
三判紙筆等儀中兩判。
謂兼道務者入輕。
本意附俗并從重例。
以莊嚴章句樂世法故(須量亡者生乎所業)。
四中十誦斷者即準量也。
第五母論初判畜類。
若下明随畜之物。
園果等物因而引之正判養生之具。
故下偏釋其名。
然釋名中猶通人畜。
此中正取養畜具耳。
六中四分初明僧死判奴。
物入私已者謂還彼也。
儀雲。
若能給盡形随僧處分(去住由僧)。
若所給盡形前僧既死。
後情自改任意去留。
若他遣供給還送本主。
若本是自有倩俗蔭覆依本入僧。
若暫來非永随時将送。
律據一向須依此五簡之。
若下次明奴死判物。
初明僧奴次明私奴。
同活取入已者謂任主僧也。
不同活二判。
不可攝入已故。
注中決上入親須約不同利者。
必同僧利一向入僧。
母論中二判。
儀雲。
若本拟盡形供給(謂盡主形)。
手疏分明者準母論放去。
不放者即前五中二種入僧也。
注中準放去者既取要約分明。
反例賜姓未離主者通無分限須入常住。
故雲依律即上四分也。
後終謂比丘亡時。
即儀文雲。
本是賤品賜姓從良而未離本主。
若主身死可入常住。
衣資畜産随身所屬不合追奪。
七中初正判。
谷米等是時藥湯九等通餘三藥。
據文并重。
準儀文盡形藥未搗治者入重。
若已搗和成丸散及服殘餘者入輕分。
雖下顯淨。
論雲心斷清淨者。
故知食境本非穢故。
次科請已命過屬亡者故此入常住。
分衣語通故注決之。
命過後得非亡者分故歸本處。
即食所來處也。
衣亦爾者同上兩判。
指略中初顯略。
具下指廣即輕重儀文有一卷。
判決精詳不覽彼文。
何由曉此故雲亦須等也。
第三師初叙彼所見。
四部随引故雲通用。
諸部互有廢立但契已見随引用之。
如下引示。
澡罐等物本律判重。
然律錫杖據本為警蟲獸故判重收。
準約今用正表道儀。
若論扇者亦有講譚搖風之别。
不可一判義須在輕更何所惑。
文下指廣亦即儀文。
且下結诰令依次師。
龜辨吉兇鏡分好醜。
七門類判喻有同之。
賞勞中初科顯德五事立約病者。
五中二事共合為一。
不如實語謂多虛詐仰賴也。
自猶堪能而故不為并賴他作。
五行不出三業二利。
差死謂或差或死。
至究竟故。
可不中初正明。
五下引示。
五分與究竟者由存始終即行滿故。
僧祇中初簡不合。
自樂福者非益他故。
邪命為衣食故。
若下次明合賞。
與物中初科前簡上下。
律不論者指文漫也。
若不知等者以義定也。
且約衣多者為言。
若但三事具缺與之。
十誦下次明審悉。
先問謂瞻病問病人也。
不信謂瞻病不可憑也。
薩下三明重衣。
不刺不入非一體故。
四分下示物數。
漉囊針筒出沒有異。
随有皆通器幞袋等并随六物。
通入賞勞。
次科初别簡具缺。
初句全與下三句分與并須量可故令商度。
然德具物缺或六物不足則随有與之。
或是全無則與餘物。
二俱缺者或不須與。
或與少餘衣。
德缺物具事涉進否。
故下别标以人性既殊行難求備。
或減略物件不可輕微。
縱德少缺而加全賞。
理亦無損故雲亦須優及。
謂多與也。
并下總示和與。
若德物俱具須先賞勞。
餘不具者或與少物義應直付。
須至分衣法後方可與之。
乞字去呼敏字訓疾謂無滞礙。
或可字誤合作允。
簡人中初科謂看病。
通七衆非謂共看也。
前明僧病次明尼病。
皆本衆合賞俗衆非分。
注雲勞者即前二五德也。
伽論開與餘衆。
沙彌六物于後有用故須具與。
準下義決共看。
與究竟者謂前後替看齊竟。
屏分謂賞一首者令後自分。
次科初明留付。
亦可等者以身不現不可羯磨。
故令白衆直和待還。
若下次簡合賞。
以舍己修道遠相濟故。
伽論雖非夏制頗見懷慈。
時節中初科。
共行弟子或禀戒或依止。
師資相濟七種共行如上卷中。
舍利即死屍。
次科十誦屍去後謂葬訖也。
在異處者離屍邊也。
母論同之。
然準上文即後皆得。
而母論有序是可行之。
第九集财中。
不勝舉謂重大者不必現前。
須曆帳者無論大小現不現物。
皆須錄示至僧集時先令維那打槌披讀。
加法中五人已上。
行法整足故别明之。
處判中次科注中據律合牒六物。
上文但雲若衣非衣。
蓋準多論容不集故。
彼雲。
三衣在餘處者索來此賞。
若此德不具則随彼分等。
母論亦爾。
判物中有三。
先問有三。
一問負債。
二問囑授。
三問同活。
應令一人答其有無。
次判輕重。
如上分者即應對僧逐物提示重輕之意然後各著一處。
三索送喪物。
三唱還者應先告僧。
若千件數津送亡者。
此是看病者物将替入法應須還波。
唱雲。
大德僧聽僧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三說)。
若無謂不将亡物送喪也。
賞勞中初科前标合賞。
今下次辨須否。
初斥時對問。
以答具不具二皆不便。
俗所恥者論語顔子雲。
願無伐善(謂自稱己德)。
與下顯今不須。
律雲。
即引結說戒堂文故雲結不結也。
此明賞給由僧不必須問。
次科上座告者即獎飾之意。
看病謙者不自伐也。
僧抑伏者上座應雲。
此佛嚴制不在辭遜。
當受羯磨便即互跪。
羯磨中四處牒緣。
皆不同者由物不定意令随故如前注中。
後注從物名相多少。
尋文可知。
次差人中初科前标示律文。
今下準用時事。
注羯磨雲。
有人存三番作法。
此思文未了(一差人二付衣三分次律雲。
持衣與一比丘令白二分。
然律即指付分一法彼謂有二。
故是未了)。
亦有存二番法者(一差人二付分。
古記謂是口差今家即者非也)。
今鈔所用即一番法者以口差人但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反上律文故雲違法。
知事則本由公選。
口差則亦顯衆和故雲通得。
間。
既雲違法何不白二差之。
答。
律雖明制不出法。
故諸家所立并是意裁。
今家不行恐成專擅(作行事策者亦妄出法。
古記相沿雷同引用都迷聖旨)。
即注羯磨雲。
今準律文具含付分二法。
餘無故不出是也。
若爾違法即應有過。
答。
律既不出非故不行。
況知事口差通和義顯理應無過。
次科初總示。
持律者即指五德。
以瞻病德缺及沙彌分法不行賞勞。
作分衣羯磨已直爾處分故令先知方可作法。
多下别釋初釋具德。
注中上句明彼得分普該十方故。
下句顯此分賞随與少物故。
三五肘外應白僧者由是長物不合持賞。
複連法衣不可截去白僧。
和與彼此通成。
十下次釋沙彌。
前引僧祇望入和尚故是直分。
沙彌自物羯磨同僧。
乃據十誦意令準用。
故此引之。
本部羯磨唯有大僧。
付分法中初科注中示法所出。
律中賞勞法下注雲。
若僧中羯磨差一人分亡者衣物。
羯磨與此無異唯益一句。
僧與某甲比丘衣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已上律注)。
彼但例指故雲不具。
或可賞法緣中自牒六物。
又不雲若衣非衣等。
用有不便故準後法。
羯磨中誰諸長老忍下多牒緣十五字。
僧下又多今字。
準諸羯磨比之定是傳訛。
義須删去。
或當秉禦不須謹誦。
大僧物中初科作上法已限人。
已定五德潛數人數打捶白衆。
已于籌物上各據字号先行籌已。
然後以籌對物付之。
二中初與無衣。
猶善下令随付。
實難注令折破。
最為精要宜準行之。
三中初勸依教。
此下次顯功深。
不下遮餘用。
縱設謂設齋等。
四中留物公私兩判。
私緣囑授亦不開與。
次沙彌中等興同僧分也。
四中與一謂僧一分。
四破分之。
準應白捶一同僧式。
五中與一準上亦然淨人不可預衆。
應白僧已屏處付之。
若下示制。
疏即業疏。
鈔即義鈔文逸。
二中記數謂知僧多少。
品即量也。
三中初示教所不許。
今下斥世非法。
初正斥顔厚謂無羞色也。
佛下示意。
今下重責。
惟即思惟。
始終謂生死。
悛改也。
望下深勉。
四人法中初示僧位。
衣下明賞勞。
口和者準羯磨。
雲。
諸大德憶念今持此亡比丘某甲衣缽(坐具等物)。
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說)。
餘下正分衣。
準注羯磨四句成白。
雲。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準或合須牒本雲僧今分是衣物)。
羯磨雲。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準前牒本)。
誰諸長老忍僧分是衣物者默然等。
結詞雲。
僧已忍分是衣物竟等(此依母論出法改正不妨)。
作此下示改法。
未入手者明入手已則不須改。
更共作法者改從五人法也。
注中引類顯上須改。
準非時施中本亦直分。
因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
佛言。
應差一人令分。
今無人故依論直分。
後有人來類彼須改。
有下證成。
對首有二。
初三人法彼此相語故雲展轉。
二人口和但除諸字。
次二人法不出詞句。
應雲。
大德此亡比丘衣缽(坐具等物)。
與大德看病賞勞指分法如上。
但除上二字。
四分下會同本律。
但出對首之法不論賞勞故雲直明等。
文如論者即同上引。
心念中初示緣。
此下出法即須口陳非謂默然。
作下明重分須不。
若三說已決作己想。
或手執捉即為入己。
如注所顯。
若不爾者有來須分。
四分下引類。
律文續雲。
更有餘比丘來不應分與。
同上通之。
問非衣中戒疏雲。
昔雲。
如幡蓋等。
有雲。
如革屣缽囊等此亦非也。
又相傳雲帽襪之類。
古多局解故問通之。
答中初句通标。
文下引示。
今下正答。
通而述者即上所牒或未成衣财或僧尼互望皆可收之。
故雲彼比俱攝也。
十中初科前明有守掌又二。
初明有住處。
若亡下次明無住處。
家人即俗侍者不得尼者顯是僧物。
故不與近寺者明有本處。
故注雲僧法。
即衆行羯磨若無下後明無守掌。
白衣家中初文可解。
次科前明本衆各取。
不同得施二部共分。
當下次明當部不行羯磨。
重物随遠近者近有伽藍則攝入常住。
無則随彼五衆攝歸本寺。
三中初明五衆取法。
必約執捉作意以為得限。
縱下次明俗人不還。
盜僧成就即彼俗人已成盜業。
故若彼俗士從勸還僧即同得施。
故注示之。
同界集中初明持出别受。
準似界外受之。
但犯越者即成分衣。
但乖法故注引四分例決不成。
即盜僧物。
若下次明羯磨。
限約在前入界作法重分。
已後入者不須與分。
下引律證可知。
釋疑中初問以物屬當界不合出外。
教文互見故問通之。
答中初正答。
言難分者或在本處多人往還叢雜難辨。
别擇靜處故須唱令白僧令知。
此即許出界外。
十誦将僧得施物出界犯吉。
亡物準同故雲結犯。
注中和會上科出界别受犯越之文。
十誦下明僧尼互索亦顯攝歸本界。
注中所簡比上諸文。
次問以物入界即屬此處。
意疑外人不可受故。
答中二意。
一以不知知則不許。
二以同法歸界同分非私屬故。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