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記第六卷
沙門釋光述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如是已說至說為因緣者。
此下當品大文第三明因緣。
就中。
一結前問起。
二正辨體性。
此即結前問起
且因六種者。
此下第二正辨體性就中。
一明六因。
二明四緣
就明六因中。
一正明因體。
二明因得果。
三明法從因生就正明因體中。
一總标名。
二别顯體。
三世分别。
此下第一總标名也故先答言且因六種
何等為六者征頌曰至如是六種者。
答。
許因唯六。
簡異諸宗。
能作果故名為能作因。
因是能作。
果是所作。
能作即因名能作因。
持業釋。
或能作之因名能作因。
依主釋。
謂能作是親因。
餘不相障者是疎因。
此疎因是能作之因名能作因。
傳傳為因能生果故。
故正理十九雲。
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作因。
是此與彼傳為因義(已上論文)俱有作用故名俱有。
俱有即因名俱有因。
持業釋。
或因與果俱故名俱有。
俱有之因名俱有因。
依主釋因果相似名為同類。
若同類即因名同類因。
持業釋。
若同類之因名同類因。
依主釋心.心所法五義平等故曰相應。
若相應即因名相應因。
持業釋。
若相應之因名相應因。
依主釋遍與五部染法為因故名遍行。
遍行即因名遍行因。
持業釋。
不得言遍行之因。
以亦通與非遍為因故異熟之因名異熟因。
依主釋。
若言異熟即因名異熟因。
持業釋此六因并不得作有财釋。
若言用能作等為因名能作因等。
即顯此六體非是因用他為因。
然此六種體是因故
且初能作至除自餘能作者。
此下第二别顯體。
六因不同。
文即為六。
此即初文。
問起頌答
論曰至無障住故者。
就長行中。
初釋頌。
後問答。
就釋頌中。
一出體。
二釋名。
此即出體。
總而言之。
一切有為中唯除自體。
以一切有為.無為法為能作因體。
由彼果生時因無障住故。
自于自體恒為障礙。
故自望自非能作因。
廣如正理釋問亦與不生能為因不嶽法師解雲。
不與為因。
今解不然。
亦與為因。
然論說與生為因者。
且據顯說
雖餘因性至總即别名者。
此即釋名。
于六因内。
雖餘五因據無障住。
亦得名能作因。
各有别稱從别立名。
然能作因更無别稱。
如色處等。
總即别名
豈不未知至為能作因者。
此下問答分别。
問。
豈不未知四谛理故諸漏當起。
由已知彼四谛理故諸漏不生。
智于漏生能為障礙
又日光能障眼。
現睹衆星光于眼用生能為障礙。
如何有為唯除自體。
以一切法為能作因
應知此生時至是能作因者。
答。
智起。
光生。
于彼漏.眼實能為障。
應知此漏生時。
及睹衆星生時。
彼智.日光皆無障住。
故智.日光。
于此漏.眼是能作因
若于此生至無能障用者。
難。
若于此法生。
彼法應障不障可得名因。
全無障用設不為障何得為因。
喻況可知
雖無障用至種等于芽等者。
通。
如涅槃等。
望彼法生雖無能障令不起用。
而亦為因。
以果生時能皆無障故。
所以名因。
如無力國王雖無能損。
亦得如前說我因國主而得安樂此即通說一切無障諸能作因。
若于能作因中就勝為言。
非無生力如眼等下。
舉親勝力
有作是難至皆成殺業者。
外難。
既無障住應皆頓起。
既無障住應皆成殺
此難不然至有親作力者。
釋難。
但由無障。
許一切法為能作因。
非由于果生有餘五因親作力故。
所以諸法非皆頓起。
非由于殺生有因等起親作力故。
所以非如殺者皆成殺業
有餘師說至有能作力者。
前說能作有親。
有疎。
親有力能。
疎但不障
今此師意。
諸能作因。
皆于果生有能作力
且涅槃等至有能作力者。
問。
等取不生法等
意識緣彼至有能生力者。
答。
意識緣彼涅槃等法為境而生。
或起善正見等。
或起惡邪見等。
因此意識後時眼識或善。
或惡。
随其所應次第得生。
展轉因故。
故彼涅槃等。
于眼識生有能作力。
餘法準此有能生力問體既寬通。
諸法相望因果雲何答如正理十五雲。
過去諸法。
與餘二世為能作因。
彼二世法。
還與過去為增上果。
未來諸法。
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為能作因。
彼二世法非俱.後故。
不與未來為增上果。
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解雲果法若俱。
若在後。
故言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
現在諸法。
與餘二世為能作因。
彼二世中唯未來法為現在果。
有為有為是因是果。
有為無為非因非果。
無為無為非因非果。
無為有為是因非果。
由此義故說如是言。
能作因多非增上果。
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如是已說至心于心随轉者。
此下第二明俱有因。
一正辨俱有。
二辨心随轉。
此即正辨俱有。
初一句釋俱有義。
後兩句指體
論曰至為俱有因者。
此總釋互為果義名俱有因
其相雲何者。
問體
如四大種至為俱有因者。
此下答。
四大種相望為俱有因。
欲婆沙評家雲。
四大種體若有偏增。
若無偏增。
地為三俱有因。
三為地俱有因。
所以者何。
地不觀地生所造色。
以一切法。
不觀自性.及同類體為他因故。
乃至風大種亦爾
如是諸相至亦更互為因者。
問。
何故不說諸相及随轉各互為因。
答正理雲。
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俱有因。
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故
是即俱有因至如其所應者。
總結。
或大相望。
或相望所相。
或相相望。
或心望心随轉。
或心随轉相望。
故言如其所應
法與随相至此中應辨者。
論主出說一切有部師過。
若以互為果釋俱有因。
法與随相非互為果。
雖随相是法果。
法非随相果故。
言非互為果。
然法與随相為俱有因。
非随相于法為俱有因
此中應辨若依婆沙十六評家雲。
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
又正理十五雲。
有為法一果可為俱有因。
二論意同。
正理論意。
以互為果名俱有因。
有過失故。
更釋言。
有為法中展轉有力同得一果者名俱有因若作俱舍師救汝言同一果名俱有因。
為據同時。
為據異時。
若據同時同一果者。
如心.心所等自體望自體不同一果。
應非俱有因。
若言除自體與餘法同一果。
是即随相。
若望本法同得一大相果。
應望本法互為俱有因。
若言有同一果名俱有因。
如心.心所等。
有同一果非俱有因。
如随相望本法。
我但言同一果中得為俱有因。
不言但是同一果者皆是俱有因若作此救。
是即同一果言非為定證。
若據異時同一果者。
如本法與大相同得後一果。
随相與大相亦同得後一果。
是即本法與相.随相。
展轉相望皆同得後一果。
既爾。
随相望于本法應名俱有因。
進退征責俱多過失。
以理尋思。
互為果證過失乃少。
但是互為果者定是俱有因。
不言是俱有因者皆互為果。
雖互為果不遍俱有因。
亦得釋俱有因如變礙以解色。
無表非變礙亦得名色。
何故不能釋通互為果難。
乃就過失衆多。
若依入阿毗達磨論中。
具有兩解。
故彼論雲。
諸有為法更互為果。
或同一果名俱有因俱舍師雲。
彼論後造。
言互為果學我世親阿阇梨也問相應.俱有因。
皆取同時士用果。
各有何意趣解雲相應因取同時士用果。
意欲同緣一境。
俱有因取同時士用果。
意欲傍資同時諸法令各起用。
或起能作因用。
或起同類因.遍行因用。
或起異熟因用各取自果。
由此二因所作不同。
所以意趣各别問如五事論中解心所法名相應中。
有一解雲。
複次同一時分。
同一所依。
同一行相。
同一所緣。
同一果。
同一等流。
同一異熟。
是相應義望彼論文相應心所法亦同一果等。
如何乃雲相應因意欲同緣一境。
非資令取一果等耶解雲相應心所法通相應因.俱有因。
若言一時。
一依。
一行。
一緣義邊是相應因。
若說一果等邊是俱有因又解彼論言相應者。
非欲正辨相應俱有因
何等名為心随轉法者。
此下第二明心随轉就中。
一出心随轉體。
二釋心随轉義。
此即初問起
頌曰至心随轉法者。
上兩句出體。
下一句結名。
謂一切心所有法道.定律儀.彼法謂彼心所法.二律儀法.及心上所有生等本相。
如是皆謂心随轉法。
以法與心互為果故。
既言生等不言生生等。
即顯随相非心随轉。
如後别釋
如何此法至由時果善等者。
此下第二釋心随轉義(問及頌答)
論曰至名心随轉者。
就長行初釋頌。
後約法明俱有。
此下釋頌果等。
等取異熟.等流善等。
等取不善.無記。
生等四種總名為時。
故此等言不通于時。
但在果.善
且由時者至及堕一世者。
此下别釋時。
時中有四。
一生。
一滅。
一住。
堕一世。
此顯與心同一時方名随轉問四相之内。
何故不說異相解雲生在未來令法入現。
住在現在令法安住。
滅謂滅入過去。
各有勝能是故别說。
異相助滅令法過去。
無别勝能是故不說又解此文言住即異之别名。
約住明異。
故婆沙一百五十五雲。
此中起者謂生。
住者謂老。
滅者謂無常又正理論難雲。
豈不但言一生.住.滅。
即知亦是堕一世中(解雲一生.住.滅已顯堕未來等。
更言堕一世豈不重耶)正理解雲雖亦即知堕于一世。
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亦不相離。
或為顯示諸不生法故。
複說言及堕一世(解雲但言一生等。
雖亦即知生堕未來世。
住.滅堕現在世。
而猶未了此法與心。
落謝過去.及未至生相餘未來世亦不相離故。
說堕一世顯不相離也。
或有生疑。
過未已生未來當生。
可不相離名心随轉。
未來不生。
應可相離非心随轉。
又為顯示諸不生法亦不相離故。
一生.住.滅外。
更說堕一世)。
又正理論難雲。
若爾但應言堕一世(解雲世寬。
相狹。
可相外别立世。
既世攝相。
何須離世别說生等)。
正理解雲。
不爾。
應不令知定堕一世(解雲世即不定。
生等即定。
如過去法有多刹那。
今時雖複同堕一世。
于中随何等法。
昔在現.未有别世時。
未來諸法有多刹那。
未至現在。
雖同一世。
随何等法。
若流至現在。
與未來法即不同世。
是即非定還非随轉。
為欲令知定堕一世。
是故離堕一世。
複言一生.住.滅。
生定堕未來世。
住.滅定堕現在世。
若無生等應不令知定堕一世)
由果等者至及一等流者。
果中有三。
一果。
一異熟。
一等流。
此顯與心同一果等方名随轉。
正理論雲。
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
如何一果外說等流.異熟耶(解雲果言是通應攝餘二。
果外說二。
有何意耶)。
正理解雲。
實爾。
此中言一果者。
但攝士用.及離系果(解雲若據通說果名實爾。
亦攝餘二。
此十随轉中言一果者。
據别而論。
唯攝士用.及離系果)。
又正理難雲。
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解雲豈不此一果言。
通亦攝餘二)。
正理解雲。
雖言亦攝非此所明。
然士用果總有四種。
俱生.無間.隔越.不生。
此顯與因非俱有果。
為遮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
此和合聚互為果故。
自非自體士用果故。
即顯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
是故别舉等流.異熟解雲雖一果名通亦攝等流.異熟。
然非此随轉中所明。
此中一果。
唯攝士用.及離系果外伏難雲。
此中解随轉義。
但言一果足明随轉。
何須别說異熟.等流。
故今釋言。
為遣疑妨須說彼二。
所以者何。
夫士用果總有四種。
一俱生士用果。
謂俱有相應因同時展轉果。
及餘同時造作得者。
二無間士用果。
謂等無間緣.及餘鄰次造作得者。
三隔越士用果。
謂如異熟果。
及如田夫春種秋收等。
四不生士用果。
謂是擇滅體不生也。
此即泛明諸士用果總有四種。
今此十随轉中言一果者。
不說俱生展轉士用果。
以自非自體士用果故。
非一果義。
取餘同時造作得者。
于無間中除同性無間。
取餘異性無間。
于隔越中除異熟果取餘隔越遠士用果。
及取不生擇滅果。
恐諸未解者。
聞一果言謂攝俱生展轉士用果。
及執唯有俱生士用果。
故于今時。
更别顯示等流.異熟決定與因不俱時果。
為欲遮遣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
此俱生言遮無間等。
和合聚等遮餘俱生造作得者。
和合聚言。
顯彼更互為因義故。
所以須遮此士用者非一果故。
謂互為果。
即顯己亦是他果。
自非自體果。
支顯非己果。
由不與他同己果故。
無一果義也。
何但為遮唯執俱生展轉士用果。
亦乃兼顯無一果義。
由遣斯妨故。
一果外别說等流.異熟問若依婆沙十六。
及一百五十五。
并雲。
一果者謂離系果。
正理複雲。
一果謂士用.離系。
豈不相違解雲。
婆沙唯說離系果者。
于此果中。
且據決定無濫者說。
其士用果名寬不定。
或是俱生.或無間等。
婆沙亦應說士用果。
而不說者。
恐濫俱生展轉士用果。
以自體望自體非一果故。
正理所以說士用者。
為攝一果中士用果盡。
是故别說。
各據一義并不相違問此論一果為同何者解雲或同婆沙。
或同正理。
皆無有妨問準下論文。
五果中士用果。
但說相應.俱有因得。
何故正理說士用果。
乃有多種。
通餘因得解雲士用果有二。
一别士用果。
此唯相應.俱有因得。
二通士用果。
但用功得者皆名士用果。
正理據此通士用說。
随其所應。
四果全.增上少分。
通六因得各據一義并不相違應知此中至其義不同者。
應知此中。
前一謂時顯俱時也。
後一謂果顯共果也。
顯俱顯共故言其義不同
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者。
此即顯性與心同也。
于中有三。
一善。
二不善。
三無記
由此十因名心随轉者。
總結
此中心王至為心俱有因者。
此下約法明俱有因。
此前說中心王對心所等為因通局雲。
且約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中說。
唯有心王及大地法十。
此十一種各有大少四相合有九十九法。
心王望九十八法。
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
謂十大地法及彼四十本相。
心八本.随相。
名五十八法。
除大地上四十随相。
以隔遠故力不及彼非俱有因。
若以五十八法。
卻望心王除心四随相。
以劣弱故力不及彼。
餘五十四為心俱有因。
如心王對九十八法展轉作法。
大地法十。
一一作法準此應知若心上大生望九十八法。
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
謂大地法十.并四十本相。
及心王.并心王上三大.四少相。
除大地法上四十随相。
五十八法望心大生。
五十五為俱有因。
除心上小住.異.滅又解心王上大生。
與十八法為俱有因。
謂大地法十。
及心王.并心上大住.異.滅.并四少相。
此十八法卻望心上大生。
十五法為俱有因。
除心上少住.異滅兩解各有一意。
前解意以大生與所相心其力均等故。
望彼大地法上四十大相。
亦得為俱有因。
後解意如彼心王。
但與背上大相.及小相為因。
若向前但與相應法.及相應法上大四相為因。
向後向前各取第二重。
不能與相應法上小四相為因。
以彼遠故力不及第三重。
此大生亦爾。
能與心王.及相應法為因。
但至第二重。
亦不能與相應上大四相為因。
以隔遠故力不及第三重。
如心王上大生作此兩解。
應知。
心王上大住.異.滅。
及大地法上四十大相。
皆作兩解。
準此應知。
若心王上少生望九十八法。
唯與大生為俱有因。
九十八法卻望小生。
即有五法為因。
謂心.及心上大四相如心上小生。
應知心王上小住.異.滅。
及大地法上四十小相。
準此應知問心上小相不相心王。
與大地法上大相相似。
何故大地法上大相與心為因。
心上小相非心因耶念法師已前諸德解雲。
大地法望心王。
具相應.俱有二因。
故大地法上大相望心王為俱有因。
心王上大相。
望心王但為俱有因。
故大相上小相。
望心王非俱有因破雲。
如心随轉戒上大相是心随轉法。
即望心為俱有因。
此所相戒望心。
但有俱有因無相應因。
如何彼能相望心。
得為俱有因。
故說非理今解雲大地法上四十大相。
生法力強與所相法等。
故望心王為因。
心王小相。
生法力劣非等所相法。
故望心王非因。
故顯宗第九雲。
本相與法其力等故又正理雲。
何緣心随相非心俱有因。
不由彼力心得生故。
非心與彼互為果故。
彼于一法有功能故。
又與心王非一果故。
聚中多分非彼果故。
即由如是所說多因。
随相不名心随轉法。
若爾雲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
由随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已上論文)有說為心因至并心本相者。
此第二師解。
以五十八法望心王。
唯十四法為俱有因。
謂十大地法。
并心四本相。
不取大地法上四十大相。
與前師異。
此師意說。
心上随相隔本相故.望心非俱有因。
故知大地法上大相隔大地法故。
望心非俱有因
此說非善至知說有餘者。
論主破第二師。
此說非善。
所以者何。
若言唯十四法望心為俱有因。
便違品類足論所說故。
此中文略證稍難知。
若依品類足論第十三千問品中雲。
幾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等者。
二。
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解雲。
二。
謂滅。
道二谛)二應分别。
謂苦聖谛。
或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
或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
或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
謂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随眠。
及彼相應.俱有等苦谛亦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随眠。
及彼相應.俱有苦谛亦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谛亦除未來有身見。
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
諸餘染污苦谛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者。
謂前所除法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
謂不染污苦谛集聖谛亦爾(已上論文)解雲彼文以四谛體望有身見為因通局。
因者謂四緣中因緣。
以五因為性。
除能作。
于中相望。
随有多少皆得為因。
非要具五。
滅.道二谛是無漏故。
非有身見為因。
非有身見因。
苦集.二谛應當分别。
先以苦谛對有身見得成三句。
以必無有不從有身見為因生。
與有身見為因者。
所以。
無與有身見為因。
非以有身見為因一單句也。
又凡諸論作法。
若取多即除少。
若取少即标名。
省言論也。
第一句中即是取多除少。
以一切染污苦谛皆從有身見生。
卻望有身見。
為因者少不為因者多。
今欲取多故先除少。
就除中文有四節第一節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随眠。
及彼相應.俱有等苦谛。
相應謂相應法。
俱有謂四相。
等謂等取得也。
若随眠.及相應法望有身見。
有同類.遍行.相應.俱有四因。
無異熟因。
若四相望有身見。
有同類.遍行.俱有因。
無相應.異熟因。
若得望有身見。
唯有同類因。
無餘四因第二節亦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随眠。
及彼相應.俱有苦谛。
此随眠等望有身見。
唯是遍行因無餘四因。
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第三節亦除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