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身見上相應苦谛。
不除有身見。
以未來有身見。
用過.現有身見為因。
未來無前後故.不得與有身見為因故。
彼有身見是單句攝。
相應法望有身見。
得有相應.俱有因。
無同類.遍行.異熟因第四節亦除未來有身見上生.老.住.無常。
及相應法上生.老.住.無常。
此第四節文不除有身見。
以單句攝故。
亦不除相應法。
以第三節除故。
但除彼法上大四相。
既但言生.老.住.無常。
明知是大四相。
若小四相應言生生等。
此有身見上。
及相應法上。
大四相望有身見。
未來無前後故不得言同類.遍行因。
非是相應法故不得言相應因。
其異熟因是不善善有漏。
感無覆無記異熟果。
彼四相體是有覆。
有身見又染污。
複不可言是異熟因。
既入所除。
即是有身見為因。
亦有身見因俱句攝。
既言有因。
不是俱有因更是何因。
相應法上大相。
望有身見既得俱有因。
準知。
大地法上四十大相。
望心王亦得為俱有因。
以此故知。
唯十四法。
與心為俱有因者。
定為非理。
應知。
俱舍但引品類足第四節文證也諸餘染污苦谛者。
應知。
即是三世見滅.見道.修道所斷染污法。
及過.現見集所斷。
不遍随眠相應.俱有等。
及遍行随眠相應.俱有法上得。
及未來見苦所斷有身見。
有身見上小四相.并得。
及身見相應法上小四相。
并得。
及見苦所斷餘九随眠相應.俱有等。
及未來見集所斷法。
此等并是以有身見為因。
非與有身見為因。
是名諸餘染污苦谛第二句。
以有身見為因。
亦與有身見為因者。
謂即是前所除諸法第三句。
非以有身見為因。
非與有身見為因者。
謂修所斷不染污苦谛如苦聖谛。
集聖谛望有身見應知亦爾。
但以集名替于苦處。
餘義皆同。
以苦集谛是一物故。
此約谛體作法故無寬狹。
近代諸師言。
集谛非無有異。
謂除有身見。
彼謂迷谛起惑。
此說不然。
謬之甚也。
引品類足但取第一.第二句為證。
餘者同文故來。
品類足當舊衆事分。
彼文稍錯。
以過去第一節文。
但雲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使。
彼相應苦谛。
不言俱有等。
即不除俱有.及得。
第二節文但言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一切遍行使。
彼相應苦谛。
複不除俱有法。
餘文同品類足。
有餘師。
為欲成立唯十四法為心俱有因。
故不誦及彼相應法。
但言除未來有身見生.老.住.無常。
有身見相應法上大四相。
既不入所除中。
以此故知。
大地法上四十大相。
亦不與心為俱有因。
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
彼品類足必應作如是誦。
除未來有身見。
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
假設彼論。
無及彼相應法。
或應準俱有因義知說有餘。
以諸論皆說相應法上大四相。
是心随轉法。
即是與心互為俱有因。
義
諸由俱有至或俱生故者。
此因解俱有因。
複明俱有法是因非因。
諸由俱有因故成因。
彼法必定俱有。
或有俱有。
非由俱有因故成因。
總有八對。
一謂諸随相各于本法。
二此諸随相各互相對。
三随心轉法随相于心。
四此諸随相展轉相對。
五一切俱生有對造色展轉相對。
六少分散無表俱生無對造色。
七支展轉相對。
七一切俱生造色.大種。
展轉相對。
八一切俱生得與所得如是等諸法。
雖名俱有而非由俱有因故成因。
所以者何。
彼随相等望本法等。
橫望而言。
非能同取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
恐有難言。
得與所得。
如生等相。
與法俱起應名俱有因故。
今釋言得與所得法非定俱行。
或在法前。
或在法後。
或法俱生.不同生等定與法俱。
故得望法非俱有因如是一切至有因果義者。
經部問。
上來所立因果。
如是一切理且可然。
此即縱許。
而諸世間前種等為因。
生後芽等果。
一切世間極成因果相生事中。
未見如斯同時因果。
故今應說。
雲何世間俱起諸法聚中。
有同時因果義
豈不現見至亦為因果者。
說一切有部答。
豈不現見明從焰生。
影從芽生同時因果
此應詳辨至影用芽為因者。
經部反征。
此應詳辨。
為如汝宗。
即用燈焰與明為因。
同時因果。
為如我經部宗。
由前念人功.燈器.油炷因緣和合。
後念焰.明俱起。
所以經部作此征者。
若焰生明。
汝許。
我不許。
以經部不許同時因果。
若前因緣和合生後焰明。
即彼此同許故。
引極成證前因後果。
如日初出照芽東面。
此東面有餘物障光明芽西面自有影現芽東面極微。
雖障光明而不現影芽西面極微。
雖現影。
而不障光明。
若言此影由東邊生者。
中間既隔無量極微。
如何得生。
若言由西邊生者。
日既不照。
如何現影。
又無日時亦應現影。
故知。
此影非由同念芽為因生。
但由前念芽生後念芽影自俱時起。
如何說此影用芽為因
理不應然至理成因果者。
說一切有部救義。
汝今非我同時因果。
理不應然。
說果體有無随因有無故。
善因明論者。
心無朋黨。
說因果相。
言若此因有.無。
彼果随有.無者。
此法定是因。
彼法定是果。
我說亦爾。
俱有法中同有。
同無。
理成因果
俱起因果至互為因果者。
經部難。
同時因果理且可然。
如何可言互為因果
即由前說此亦無違者。
說一切有部答。
即由前說一有一切有。
一無一切無。
互為因果理亦無違
若爾如前至連持令住者。
經部難。
若爾如前所說。
色.聲.香.味.觸造色。
随其所應互不相離。
如是造色。
與四大種。
心随相等與心等法。
皆不相離。
齊有.齊無。
應互為因若謂如三杖互相依住展轉有力。
如是同時俱有諸法。
展轉相望有力用者。
因果義成是俱有因。
此所造等。
雖複同時相望無力。
非俱有因。
經部牒
救訖破雲此應思惟。
如是三杖。
為由俱起相依力住如汝所說為由前生人功聚集因緣力故。
令後三杖俱起住耶
如我所說經部意說。
此三杖住。
但由前念因緣力住。
非由同時。
彼計前因後果
又于彼中。
豈唯三杖相依而住。
亦有别物繩鈎能連。
地複能持。
令得安住。
如何但言三杖相依。
西方外道。
持三杖行。
繩連鈎繼。
交差置地上安随身等物。
故引彼三杖為喻
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者。
說一切有部救言。
俱有法生時。
不但同時互相有力。
成俱有因。
此中亦有餘同類因等。
是故俱有因義得成。
如彼三杖非但相依有力令住。
亦有繩.鈎.地等連持令住
如是已說至聞思所成等者。
此下第三明同類因
論曰至皆不為因者。
此釋初句。
善.染五蘊展轉為因。
更無異說無記五蘊四說不同第一說展轉為因。
性類等故第二說五是色果。
顯色為五因。
四非色因。
顯四不生色。
此師意說四蘊勝故非色因。
色蘊劣故與四為因第三說五是四果。
顯四為五因。
色非四因。
顯色不生四。
此師意說四蘊勢力強故能為色因。
色蘊勢力劣故非與四為因第四師說色與四蘊互不為因。
俱是無記劣異類故。
諸論皆有四說并無評家今解且以後師為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雲。
大種與意處為幾緣。
答所緣.增上。
意處與大種為幾緣。
答因.增上。
因者一因謂異熟因。
增上者如前說解雲。
無記四大。
既望意處。
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因。
以此準知。
無記色蘊。
望無記四蘊。
展轉相望非同類因者為正問若言無記色蘊。
望無記行蘊無同類因。
何故婆沙一百三十一雲。
大種與法處為幾緣。
答因.所緣.增上。
因者七因。
謂生等.及俱有.同類。
所緣。
謂與身識相應法.及意識相應法。
為所緣。
增上者如前說準彼論文。
大種望法處中四相為俱有因。
言同類因者。
凡同時相望為俱有因。
異時相望亦得為同類因。
故四大望法處中四相。
得為同類因。
四大是色蘊。
四相是行蘊。
是即無記色蘊。
望無記行蘊得為同類因。
何故乃言無記色蘊。
望無記四蘊非同類因者。
為正解雲。
此論中言無記色蘊。
望無記四蘊。
展轉相望非同類因者。
望心心所說。
非望四相。
以色蘊。
望行蘊中四相。
展轉相望定為同類因。
此在不疑又解。
從多分說。
雖無記色蘊。
望無記行蘊中四相得作同類因。
若望無記受.想.識三。
及行蘊中除四相。
餘法。
即非同類因從多分說故。
言無記色蘊。
望無記四蘊。
非同類因。
此中總望四蘊作法
又一身中至因增上等者十位。
謂胎内有五。
一羯剌藍。
二阿部昙。
三閉屍。
四揭南。
五缽羅奢佉胎外有五。
一嬰孩。
二童子。
三少年。
四盛年。
五老年現身十位後皆除前。
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位。
一一皆與十位為因。
婆沙十八。
大有諸師解十位同類因。
不能廣述。
此論當一師不正義。
故婆沙評家雲。
評曰應作是說。
餘身十位。
一一皆與餘身十位。
及此身十位為同類因。
此身十位。
一一皆與此身十位。
及餘身十位為同類因。
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為同類因故又解。
此論亦同婆沙評家。
此論現身十位據現起說。
故後位非前位因。
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位。
一一皆與十位為因。
若婆沙評家。
現身十位。
通據現起.不現起說。
故此身十位。
望此身十位。
亦得為同類因等。
應知十位但望同地.同趣而說。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雲。
問同趣.同地。
處所差别。
展轉相望為有因不。
有說無因。
此不應理。
應有大種是刹那故。
謂五淨居所有大種。
無始生死曾未起故
問準婆沙一百三十一。
于同趣.同地中。
左眼與左眼為同類因。
右眼.及長養.異熟等。
一一自類相望為同類因。
此俱舍等論。
雲羯剌藍等。
一一能與十位為同類因。
是即亦與非相似法為因。
且如羯剌藍。
唯有身根.及大種。
如何得與六處中眼等四根。
為同類因解雲。
一一皆與十位為同類因者。
據總相說。
非言一一皆遍為因。
如六處位中眼等四根。
以前眼等為同類因問若眼等同趣自類為因。
應五趣善.惡等還與當趣為因解雲善惡力強。
得與同地異趣為因由此方隅。
外麥.稻等自類自類。
應廣思擇若譬喻者。
不許色法與色法為同類因。
彼執。
便違本論文所說。
故本論說。
過去大種。
望未來大種因.增上等因謂因緣即同類因。
非餘四因。
增上謂增上緣。
以此明知。
色望色法為同類因
為諸相似至為同類因者。
問
不爾者。
答
雲何者。
征
自部自地至皆無因義者。
釋自部地部謂五部地謂九地五九四十五類各别為因。
故婆沙十七評家雲。
同地異處所起煩惱。
展轉相縛。
随類展轉為同類因。
然除異部五部。
随眠系縛分齊有差别故
又此非一切者。
謂此自部自地。
非一切與一切為因
何者者。
問
謂前生至為同類因者。
答。
正釋前生。
謂唯諸前生。
與後相似生未生法。
為同類因
雲何知然者。
征本論說故至皆應廣說者。
引本論證。
自類前生。
與後為因問未來生相。
如何非是前生攝耶解雲雖至生相未越未來。
約世定前後。
是故非前攝
然即彼論至非因者者。
此下明未來若無同類因有六難。
一無時非因難。
二染污苦谛難。
三因果決定難。
四本無今有難。
五非心因法難。
六染污眼識難就通六難中。
一依文通前四難。
二通文外後二難。
就依文通前四難中。
此下第一通無時非因難。
此即引發智為難。
因者是四緣中因緣。
以發智論。
次第約四緣為問答故。
引彼。
難意。
若言未來無同類因。
過.現方有者。
是則此法與彼法有時非因。
如何乃答無時非因
此依俱有至故無有過者。
論主答。
言無時非因者。
此依俱有.相應.異熟三因。
以親辨果通三世故。
故無有過。
故婆沙通雲。
有說彼依俱有因作論。
以俱有因。
遍有為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
有說彼依相應.俱有二因作論。
以此二因俱遍三性。
親能辨果通三世故。
有說彼依相應.俱有.異熟.三因作論。
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
有說彼依相應.俱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
以此四因通三世故。
有說彼依五因作論。
除能作因。
遍一切法皆不遮故。
此中有說除遍行因。
體用狹故。
應說彼依六因作論。
因名所表通六因故準彼婆沙總有七說。
此論當第三不正義。
彼論第七說為正。
随作論者意樂說故。
又婆沙正義家能作因中有因緣。
即是生等五因問未來既無同類因。
婆沙正義雲何依六因作論解雲未來雖無。
而彼意說。
能為因後無時非因。
或約正生位定能為因。
依此密說無時非因
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者。
第二通難。
當婆沙後三師。
或當正義家六因作論有毗婆沙師。
謂未來正生位法。
必入現在。
定能與彼生相前法為同類因。
是故彼發智文。
依未來最後生相位。
密作是答無時非因。
就三世說無時非因。
意顯更無第四時。
故未來正生位名最後位。
未來無窮生死名前。
若有流至生相者名未來最後位。
此據法行世前後也。
若據因果明前後。
即前法名因。
後法名果
彼于所難至未至已生者。
論主非第二師解。
彼于所難非為善釋。
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
後至生相方成因故。
還是有時非因。
何得答言無時非因。
又引發智為難。
如同類因與等無間緣。
俱至現在方成。
何故緣答未至已生。
因答無時非因。
亦應齊等何乃不同
然彼複釋至彼亦應爾者。
第二師通難。
然彼師複釋。
為現影略二門。
如彼等無間緣處答未至已生。
此因緣中亦應答未至已生。
如此因緣處答無時非因。
彼等無間緣中亦應答無時非緣
如是作文至前釋為善者。
論主評取前解。
如是作文獲何功德。
唯顯發智論主非善于文。
是故應知。
前三因釋于理為善。
由斯理故。
因答無時非因。
緣答未至已生。
論主若作此解。
非以婆沙評家為正
若爾何故至即所除法者。
此下通第二染污苦谛難。
此引品類足所除中第三節文為難。
未來有身見既入所除。
即俱句攝。
是即從過.現有身見生。
能生未來有身見。
既生未來有身見。
明知未來有同類因。
有身見望有身見。
非是相應.俱有.異熟因。
既言有因。
明知定是同類因也
彼文應說至由義應知非者。
論主正通。
彼品類足第三節中文。
應說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谛。
此文不欲除有身見。
但除有身見上相應法。
無及彼二字。
外難意欲除有身見。
故于第三節文中加及彼二字。
品類足文。
設有如彼說及彼二字。
由義應知非。
以未來世無前後故。
何況浪加有身見。
既非入所除。
明知未來無同類因。
應知俱有因中。
外人引品類足所除中第四節文為難。
即不誦及彼相應法五字。
若同類因中。
引所除中第三節文為難。
即加及彼二字。
前後各别引文。
人多不悟應善思之
複雲何通至所依所緣者。
此下通第三因果決定難。
此即叙難。
若未來世無同類因。
至已生位方名同類因者。
雲何決定。
既言決定。
明知未來有同類因
應知彼文至色等六境者。
此即通難。
言因決定據能作等四因。
非同類.遍行。
言果決定據增上等三果。
非等流果
若爾同類因應本無而有者。
此下通第四本無今有難。
此即叙難。
婆沙雲則應無因而有因。
亦應無果而有果。
便壞自宗
許故無過至非體果者。
此即通難。
許同類因本無今有故無過。
同類因約過.現作用位建立。
非約體立。
體雖無有。
無前後故而不建立。
由至過.現位和合作用名同類因。
能生後等流果。
是後等流果。
是前位果非是體果上來依文通四難。
此下通文外後二難。
即是第五非心因法難。
第六染污眼識難通第五非心因法難者。
婆沙雲。
又若無者。
品類足論複雲何通。
如說雲何非心為因法。
答已入正性離生。
補特伽羅初無漏心。
及餘異生。
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
然彼異生未來所有諸無漏心。
皆非心為因。
何故但說初無漏心耶。
答彼唯說畢竟非心為因法。
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
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
然彼若入正性離生。
唯有初無漏心。
是非心為因法。
餘心無不以心為因。
有餘師說。
彼文不辨同類因義。
何者唯辨二種異生。
謂有般涅槃法。
及無般涅槃法。
文雖不舉無般涅槃法。
義準理門顯示知有。
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準。
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
此即名為無般涅槃法。
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解雲有般涅槃法。
有初無漏心。
與涅槃為證得了因。
名心為因。
若無涅槃法。
無初無漏心。
非與涅槃為證得了因。
名非心為因。
餘文可解。
前解心因因是因緣。
即同類因。
無餘四因)通第六染污眼識難者。
婆沙雲。
又若無者。
識身足論複雲何通。
如說于過去染污眼識所有随眠。
彼于此心或能為因非所随增。
或所随增不能為因。
或能為因亦所随增。
或不能為因亦非所随增且能為因非所随增者。
謂諸随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
即彼随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
及此相應随眠已斷為所随增不能為因者。
謂諸随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
即彼随眠緣此未斷能為其因亦所随增者。
謂諸随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
即彼随眠緣此未斷。
及此相應随眠未斷不能為因亦非所随增者。
謂諸随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
即彼随眠若。
不緣此.設緣已斷。
若所餘緣。
若他随眠。
若不同界遍行随眠如彼過去染污眼識。
未來染污眼識亦爾過去四句其理可然。
未來如何可作四句。
若有前後如何無因。
答彼于未來應作三句。
除所随增不能為因。
彼無後故。
然說未來如過去者。
有别意趣。
謂正生時必入現在。
定為同類.或遍行因。
望餘未起可說為前。
對此可說餘名後故有餘師說。
彼未來亦有四句。
不說未來有心前後同于過去。
且能為因非所随增者。
謂此相應随眠已斷。
為所随增不能為因者。
謂有同類.遍行随眠在未來世。
于未來世染污眼識。
緣而未斷。
能為其因亦所随增者。
謂此相應随眠未斷。
不能為因亦非所随增者。
謂有同類.遍行随眠在未來世。
若不緣此。
設緣已斷。
若所餘緣。
若他随眠。
若不同界遍行随眠(解雲。
因謂因緣。
随其所應是相應.俱有.同類.遍行因。
無異熟因。
染污眼識是修所斷。
所随增者。
謂此随眠是彼眼識所随順所增長心。
前修所斷為同類因。
苦.集一切遍行為遍行因。
心俱随眠為相應.俱有因。
此并能為因。
于中心前不緣。
設緣已斷。
及彼相應随眠已斷。
是非所随增。
第一句攝。
若心前緣.及相應不斷是所随增。
第三句攝。
自餘随眠皆不為因于中心後同類.遍行緣而不斷。
是所随增。
第二句攝。
若餘心後同類.遍行不緣.及已斷。
此等已攝同類.遍行因盡。
若所餘緣謂滅.道所斷苦.集不遍。
以彼決定所